回盛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22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
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 14,225.75 万元置
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己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关于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和期限,有利于规范募集资
金及自有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现金管理收益,符合公司的
利益。其中,增加闲置募集资金使用额度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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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累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及累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金融机构
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有保本承诺的投资理财品种(募集资金需满足)或
进行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等产品,额度使用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专
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本次受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能力,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
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况,亦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为“失信被执
行人”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硕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四、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2023 年度公司业绩考核
指标,是基于下游养殖行业进入下行周期,对兽药产品的总体需求量将有所降低,为切
实激发激励对象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更有效应对未来新的行业竞争形势,确保公司长期
稳定发展,实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的高度统一。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的规定,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2023 年度公司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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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业绩考核指标,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谢获宝 曾振灵
202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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