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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盛生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30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及《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回盛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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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四条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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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条
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础。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
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
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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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与监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等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 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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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
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
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
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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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
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
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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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应追究相应责
任,并由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
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
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
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本条第(一)款的处分,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赔偿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湖北省证监局监管责任人进行
报告。
    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
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湖北省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
公开致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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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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