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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盛生物: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年8月)2022-08-30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体系,促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审计总监、人力资源
总监、技术服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高管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高管在
就任时应签订尽职承诺书。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管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或
董事长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品质: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民主
公道,严于律已,宽以待人等。
    (二)职业操守:
    1、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地维护公司利益;
    2、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未经董事会批准的第
三方;
    3、专业素质与能力: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营销、
财务、人事等)、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4、经历与实践经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
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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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
    (一)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高管,该委派或者聘任自始无效。高
管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
技术服务总监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董事会实际聘任的
情况为准。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董事可兼总经理,非董事也可聘为总经理,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管。
   第八条    公司高管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二)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三)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决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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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高管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提出解聘
意向和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总经理或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提
出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管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
职责具体为:
   (一)主持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度经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和
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九)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或规章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
聘用和解聘;
   (十)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根据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
文件;
   (十二)非董事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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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总经理的日常经营决策权:
    (一)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参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
行;
    (二)总经理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和实施公司的日
常经营与管理工作。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参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履行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职权;
    (二)根据总经理的分工和授权开展工作,并对授权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
工作负责;
    (三)负责在分管职责范围内根据授权决定资金、资产运用及签发有关的业
务文件、签署合同;
    (四)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制订分管范围内的年度工作
计划并负责实施;
    (五)负责制订并落实分管部门内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
    (六)提名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助理级及以上的部门管理人员;
    (七)决定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助理级以下人员的聘用、解聘、定级与奖励方
案;
    (八)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公司的经营领导班子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组成。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总经理为行使管理权而由公司总经理召
集的会议。公司涉及经营的重大决策一般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应 1 个月召开 1 次;总经理可根
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时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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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
委托 1 名副总经理代为主持。
   第十七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经营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主持人认
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例会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办负责会务工作,并如实记
录备查。
   第十八条   需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上通报和讨论决定的内容包括:
    (一)通报公司上月经营情况,安排公司本月各项工作;
    (二)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
    (三)拟订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投资方案、融资
方案等需上报董事会的各类计划、方案、报告;
    (四)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任免;
    (五)研究决定公司员工编制、职级体系、工资福利结构和奖惩方案;
    (六)研究制定公司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公司后备干部和业务骨干培养、公
司员工培训等重大事宜;
    (七)研究决定公司重要固定资产购置的方案;
    (八)研究决定公司大型企业文化活动和品牌宣传活动的方案;
    (九)传达贯彻监管部门的会议精神;
    (十)审议批准不属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办公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十一)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宜。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可以事先听取
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资金运用的计划、资产运用、签订重大日
常经营合同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的事项进行讨论后,应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会议方案。
   第二十条   公司日常重要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执行公司 分
级授权审批的投资项目时,总经理应要求有关部门拟订投资方案并经总经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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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会议研宄,如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报董事会审批实施;若超过董事会权限
的,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监督人,执
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1、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由总经理提名,提请董事会批准聘任或
解任;
    2、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任免。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公司权限划分,大额款项及重要、日常的费用支出或财物转移数额,以
及具体管理办法,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总经理职业操守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6
    (一)应当认真审核公司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如实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有
关情况,并保证其真实性;年终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交总经理年度工作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义务之外,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公司董事会决
议,不得超越决议授权范围。对于超越本人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总经理应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并取得相关授权后方可予以实施。
   第二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工作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市场开发情况及新年度业务发
展计划。
    总经理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总经理应按规定每季度向董事、监事报送公司财务报表、分业务财务报表等
能够反映公司业务、财务状况的数据、资料。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总经理向其汇报工作。总经理应在接
到通知十日内按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营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不得提名其亲属(直系、旁系亲属,下同)在公司领导班子中任职;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公司投资发展、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下属企
业主要负责人;
    (三)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借贷、担保等行为;如有发生经营行为,
应予声明并回避。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的薪酬制度制定、管理、考核等都由董事会
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
参照业绩考核体系,根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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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发生辞职、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
计。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的,应根据情
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聘: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
    (二)因违反《公司章程》和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给公司
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三)授意或指使公司造假帐、隐瞒收入、经济指标失实等弄虚作假行为;
    (四)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使企业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使
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的;
    (五)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三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归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分管部分工作,按总经理授权
的权责开展工作,其职责应参照总经理职责有关内容。工作中应及时向总经理请
示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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