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盛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30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应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及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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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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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
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
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
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
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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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
阅。
第十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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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
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
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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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
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
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为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它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它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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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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