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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回盛生物: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15  

                        证券代码:300871               证券简称:回盛生物      公告编号:2022-
077
转债代码:123132               转债简称:回盛转债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9月1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街道办事处油纱路52
号 公司1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
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表决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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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卫元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2,049,905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 决 权总 股 份的 62.0014 % 。其 中 :通 过 现场 投 票的股 东 2 人 ,代 表 股份
93,276,06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67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人,代表股份8,773,84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3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773,84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5.33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
8,773,84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30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
投项目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2,049,9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73,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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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2,049,9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73,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彩章、彭瑶;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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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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