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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航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04-25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规范经营,建立有效地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建
立健全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的考核和薪
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18]2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联航空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管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高级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首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其他由提名委员会提
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
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或公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1
    (五)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七)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
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
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
关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研究董事与高管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其他人员(如必要)的股权激励计
划;
    (五)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六)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资格、获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
审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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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二
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

    第十四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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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
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
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
员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时形成呈报董
事会的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
能作此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
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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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
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通报外)。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
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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