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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安达: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7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3]GAD-02 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56 号远洋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电话:(010)85865151     传真:(010)85861922

                 邮政编码:100025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3] GAD-02 号

致: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军利律师、殷庆莉律师对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
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
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 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国
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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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联系人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 14:00 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 39 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公司董事长洪伟艺主持;网络投票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进行,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计 10 人,均为 2023 年 5 月 1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72,122,0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 130,910,176 股的 55.092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72,118,200 股,占公司 股 份 总 数
130,910,176 股的 55.089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
股份 3,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30,910,176 股的 0.0029%。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现行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
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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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
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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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72,1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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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人提供担保和
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洪伟艺、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资有限公司、许燕青、洪清泉、洪俊
龙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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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
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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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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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志君                                               许军利     律师




                                                                 殷庆莉     律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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