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 指派许航律师、顾泽皓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在苏州市相城区 北桥镇石桥村石园路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 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1年4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0年 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 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 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1年4月29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 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下午14:00在苏州市相城区北 桥镇石桥村石园路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 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89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9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80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52,870,1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4307%,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49,667,9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9832%,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3,202,188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447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52,852,91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5%;反对8,4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8,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6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84,98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5354%;反对8,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269%;弃权8,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2377%。 2、《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2,846,51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9,4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1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78,58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3625%;反对9,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539%;弃权1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3836%。 3、《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2,846,51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9,4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1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78,58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3625%;反对9,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539%;弃权1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3836%。 4、《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2,846,41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2%;反对9,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弃权1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78,48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3598%;反对9,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566%;弃权1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3836%。 5、《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52,847,71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6%;反对9,6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12,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79,78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3950%;反对9,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593%;弃权12,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3457%。 6、《2020年度高送转方案暨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52,859,81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4,9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5,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91,88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218%;反对4,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1324%;弃权5,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1459%。 7、《2021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52,832,01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9%;反对21,9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弃权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64,08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9709%;反对21,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5915%;弃权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4376%。 8、《关于确认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同意7,132,46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84%;反对9,0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7%;弃权17,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458%。徐毅明、徐闻达、苏州聚星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铕 利合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75,58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2815%;反对9,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431%;弃权17,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4754%。 9、《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2021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7,125,36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3%;反对16,1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9%;弃权17,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458%。徐毅明、徐闻达、苏州聚星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铕 利合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68,48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0897%;反对16,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4349%;弃权17,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4754%。 10、《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2,842,71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9,8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弃权17,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74,78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2599%;反对9,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647%;弃权17,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4754%。 11、《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2,840,61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2%;反对15,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弃权1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72,68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2032%;反对15,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4133%;弃权1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383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中小投资者票数 是否当选 12.01 徐毅明 52,165,452 2,997,528 是 12.02 徐闻达 52,157,346 2,989,422 是 12.03 龚福明 52,155,496 2,987,572 是 12.04 朱建国 52,154,697 2,986,773 是 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 1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中小投资者票数 是否当选 13.01 戴礼兴 52,155,042 2,987,118 是 13.02 徐容 52,156,941 2,989,017 是 13.03 马树立 52,154,643 2,986,719 是 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 14、《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中小投资者票数 是否当选 14.01 付洋 52,154,935 2,987,011 是 14.02 魏庭龙 52,147,139 2,979,215 是 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 15、《2021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52,835,81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1%;反对16,1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弃权18,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67,88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0735%;反对16,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4349%;弃权18,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4916%。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李 强 顾泽皓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