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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龙高科: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凯龙高科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0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190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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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190号


致: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要求,仅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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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凯

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查验

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二十

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

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2020 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0 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20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20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查验,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

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上述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1 年 5 月 7 日下

午 14: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5 月 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四)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

庙塘桥藕杨路 158 号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及

网络投票相结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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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21年4月27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58,194,4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1.9742%。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8,125,000万股,占股

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1.9122%;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9,4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62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69,4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6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

存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

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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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全部

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并将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

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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