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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融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7-28  

                        证券代码:300915           证券简称:海融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2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66 号)同意注册,上海海融食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融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1,5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0.0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50,45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2,703,750.82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67,746,249.18 元。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众会字[2020]第 09037 号《上海海
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止 2020 年 11 月 25 日验资报告》。
    2021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
意海融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海象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象食品”)
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扩建
厂房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7 月 1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
于全资子公司拟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海象食品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7 月 23 日,全资子公司海象食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余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上海海象食   中国农业银行股
品配料有限   份有限公司上海    03879620040066762           0          扩建厂房项目
   公司         金汇支行

          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汇支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奉贤支行辖区内营业网点。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海融科技(以下简称“甲方一”)、海象食品(以下简称“甲方二”)与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3879620040066762,截止 2021 年 7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二扩建厂房项目(实施植脂奶油扩产、果酱巧克力扩产、冷冻甜点工厂、
     科技研发中心和冷藏库等五个子项目配套用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和乙方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李鹏、于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一和甲方二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孰低原则)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
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即第六条情形),以及存在因自身过错原因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
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
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
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
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 10 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