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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发服务: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年报报告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6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报告制度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报告制度(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

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程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三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

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同时应

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

日、法、俄)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三)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公司的中文名称、“年度报告”的字样、报告期

年份,也可以载有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徽章、图案等。年度报

告的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

    (四)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正文前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或致投资

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题字或照片,不得含

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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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可以图文并茂,采用柱状图、饼状图等统计图

表,以及必要的产品、服务和业务活动图片进行辅助说明,提高报告的可读

性。

       (六)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有关规

定,公司可以增加披露所使用的其他的行业分类数据、资料作为参考。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全文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将年度报告摘要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可以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网站和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的时间。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

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业绩快报。

       第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

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将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

复印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

露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报告及其相关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

       第七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

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因素等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

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有关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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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

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九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但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

证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

实、准确、完整,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陈述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

董事姓名及原因。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年度报告重要

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

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

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如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同时附有相应的警示性陈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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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声明该计划不构成本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当对

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十条       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公司应

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清晰、易懂的解释,年报

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公司简介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如有)。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四)公司注册地址及历史变更情况,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

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媒体名称及网址,公司年度

报告备置地。

    (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七)其他有关资料: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及签字会

计师姓名;公司聘请的报告期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的名

称、办公地址以及签字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姓名,以及持续督导

的期间。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 3 年的主

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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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净利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公司报告期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前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的,应当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

入情况,以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公司应当同时披露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分季度提供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与公司已披露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的,应当说明主要原因。

       公司在披露“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当

同时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

       第十三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当遵循如下要

求:

       (一)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

据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对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计算,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

数据和指标。

       (四)如公司成立未满 3 年,应当披露公司成立后完整会计年度的上述会

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五)财务数据按照时间顺序自左至右排列,左起为报告期的数据,向右

依次列示前一期的数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之后刊登重大风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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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公司对风险因素的描述应当围绕公司的经营情况,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

可能对公司下一年度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未来不能持续成长的风险、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创新或产品更新的风

险、产品的市场竞争风险、对大客户的依赖风险、重大投资失败的风险、关键

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等,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已经或将要采取的措施。



                              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应当对报告期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进行回

顾,包括报告期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和主要产品简介、行业发展变化、市场

竞争格局以及公司行业地位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应当对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数据,以及

报告期内发生的和未来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

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可能变化。公司可以运用逐年比较、数据

列表或其他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列示,以增进投资者的理解。披露应遵守以下

的原则:

    (一)披露内容应当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引用的数据、资料应当有充分的

依据,如果引用第三方的数据、资料作为讨论与分析的依据,应当注明来源,

并判断第三方的数据、资料是否具有足够的权威性。

    (二)披露内容应具有充分的相关性。公司应充分考虑并尊重投资者的投

资需要,披露的内容应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加充分地理解公司未来变化的趋势。

公司应重点讨论和分析重大的投资项目、资产购买、兼并重组、在建工程、研

发项目、人才培养和储备等方面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和未来的计划。

    (三)披露内容应具有充分的关联性。分析与讨论公司的外部环境、市场

格局、风险因素等内容时,所述内容应与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具有足够

的关联度,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环境、行业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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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等)和内部资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技术、人员、经营权等),结合公

司的战略和营销等管理政策,以及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讨

论与分析,并且保持逻辑的连贯。

    (四)鼓励公司披露管理层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关键业绩指标。可以

披露指标的假定条件和计算方法以及公司选择这些指标的依据,重点讨论与分

析指标变化的原因和趋势。关键业绩指标由公司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对业绩敏

感度较高且公司有一定控制能力的要素确定。

    (五)讨论与分析应当从业务层面充分解释导致财务数据变动的根本原因

及其反映的可能趋势,而不能只是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

    (六)公司应当保持业务数据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可比性,如确需调整,

公司应当披露变更口径的理由,并同时提供调整后的过去 1 年的对比数据。

    (七)语言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力戒空洞、模板化。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介绍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所处行业基本情况、发展阶段、周期性特点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

位情况,应当重点突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对所处行业的重大

影响。

    (三)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针对性披露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

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介绍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经营模式等

内容,应当重点突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市场地位、竞争优势与劣势、主要的业绩驱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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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业绩变化是否符合行业发展状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包括核心管理团队、关键

技术人员、专有设备、专利、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独特经

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源要素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

人资源要素等)的重要变化及对公司所产生的影响。发生因核心管理团队或关

键技术人员离职、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

力受到严重影响的,公司应当详细分析,并说明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分析报告期内的主要经营情况,并应当披露对报告期

内的主要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未来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对重大事项

的披露应当完整全面,不能有选择地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要经营业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成本、费用、研发投

入、现金流等项目,需要提示变化并结合行业发展、业务经营等情况分析变化

的原因。若公司业务类型、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应当详细说

明。

       1.收入与成本: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征和自身实际情况,分别按行业、产

品、地区、销售模式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对于占公司营业收

入或营业利润 10%以上的行业、产品、地区、销售模式,应当分项列示其营业

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并分析其变动情况。对实物销售收入大于劳务收入

的公司,应当按行业口径,披露报告期内的生产量、销售量和库存量情况。若

相关数据同比变动在 30%以上,应当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披露已签订的重大销

售合同、重大采购合同截至本报告期的履行情况。

       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项目,如原材料、人工工资、折

旧、能源和动力等在成本总额中的占比情况。如果涉及商业秘密,公司可以仅

披露占比最高或最主要的单个项目。

       如果因主要子公司股权变动导致合并范围变化,应当提供上年同口径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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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供投资者参考。若报告期内业务、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公司应

当介绍已推出或宣布推出的新产品及服务,并说明对公司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公司应当披露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情况,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向

前 5 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向前 5 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

总额的比例,以及前 5 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和

前 5 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联方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鼓励公司分别披

露前 5 名客户名称和销售额,前 5 名供应商名称和采购额,以及其是否与公司

存在关联关系。若报告期内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 50%、前 5 名客

户中存在新增客户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应披露其名称和销售额;若报告

期内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 50%、前 5 名供应商中存在新增供应

商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应披露其名称和采购额。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

的客户或供应商视为同一客户或供应商合并列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

际控制的除外。

       2.费用:若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财务数据同比

发生重大变动,应当结合业务模式和费用构成,说明产生变化的主要驱动因

素。

       3.研发投入: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所进行主要研发项目的目的、项目进展

和拟达到的目标,并预计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末研发

人员的数量、占比、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等信息,公司研发人员构成发生重大

变化的,应当说明原因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说明本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及

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如数据较上年发生显著变化,还应当解释变化的原因。公

司应当披露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及变化情况,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

       4.现金流:结合公司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说明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

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若相关数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公司

应当分析主要影响因素。若报告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报告期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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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应当解释原因。

    (二)若本期公司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的重大变化源自非主要经营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营业外收支等,应当

详细说明涉及金额、形成原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三)资产及负债状况。若报告期公司资产构成(货币资金、应收款项、

合同资产、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

权资产、短期借款、合同负债、长期借款、租赁负债等占总资产的比重)同比

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鼓励公司结合各项营运

能力和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公司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质押,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变现、无法变现、无法用于抵偿债务的情况,以

及主要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受到其他限制的情况和安排。

    (四)投资状况。公司应介绍本年度投资情况,分析报告期内公司投资额

同比变化情况。

    1.对报告期内获取的重大的股权投资,公司应当披露被投资公司名称、主

要业务、投资份额和持股比例、资金来源、合作方、投资期限、产品类型、预

计收益、本期投资盈亏、是否涉诉等信息。

    2.对报告期内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公司应当披露项目本年度和

累计实际投入情况、资金来源、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

应当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说明原因。

    3. 对报告期内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境内外股票、基金、债券、信托产

品、期货、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的初始投资成本、资金来源、报告期内购

入或售出及投资收益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情况等进行披露。

    (五)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公司应当简要分析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事项

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公司应当说明上述事项是否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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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期实施,如已实施完毕,应当说明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所

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如未按计划实施,应当说明原因及公司已

采取的措施。

    (六)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公司应详细介绍主要子公司的主要业务、

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本年度取得和处置子公司的情况,包括

取得和处置的方式及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如来源于单个子公司

的净利润或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 10%以上,还应介

绍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等数据。若单个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

营业绩同比出现大幅波动,且对公司合并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对其业绩波动情况及其变动原因进行分析。主要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

的披露应参照公司董事会报告的要求。

    对于与公司主业关联较小的子公司,应披露持有目的和未来经营计划;对

本年度内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例达 50%以上的公司,应披露投资收益中占比在

10%以上的股权投资项目。

    若主要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业绩未出现大幅波动,但其资产规模、构

成或其他主要财务指标出现显著变化,并可能在将来对公司业绩造成影响,也

应对变化情况和原因予以说明。

    (七)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公司存在其控制下的结构化主体时,

应当介绍公司对其控制权方式和控制权内容,并说明公司从中可以获取的利益

和对其所承担的风险。另外,公司还应当介绍结构化主体对其提供融资、商品

或劳务以支持自身主要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是指《企

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中所规定的“结构化主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应讨论和分析行业竞争格局

和趋势,披露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以及公司可能面对的风

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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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业格局和趋势。公司应结合自身的业务规模、经营区域、产品类

别以及竞争对手等情况,介绍与公司业务关联的宏观经济层面或行业环境层面

的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区域市场地位的变动趋势。公司应结合主

要业务的市场变化情况、营业成本构成的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因

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

能力的影响。

    (二)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应围绕行业壁垒、核心技术替代或扩散、产业

链整合、价格竞争、成本波动等方面向投资者提示未来公司发展机遇和挑战,

披露公司发展战略,以及拟开展的新业务、拟开发的新产品、拟投资的新项目

等。若公司存在多种业务的,还应当说明各项业务的发展规划。分析和讨论应

提供数据支持,并说明数据来源。

    公司对未来发展战略的披露,应结合投资者关注较多的问题,以及公司现

阶段所面临的特定环境、公司所处行业及所从事业务特征来进行。重点对公司

未来主要经营模式或业务模式是否会发生重大变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计

划及进展,产能扩张、资产收购等重大投资计划,投资者回报安排等发展战

略、发展步骤进行有针对性的描述,以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及经

营风格。

    (三)经营计划。公司应当回顾总结前期披露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在报

告期内的进展,对未达到计划目标的情况进行解释。若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低于

或高于曾公开披露过的本年度盈利预测 20%以上,应当从收入、成本、费用、

税负等相关方面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公司应当披露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包

括(但不限于)收入、费用、成本计划,及下一年度的经营目标,如销售额的

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下降、研发计划等,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

的策略和行动。公司应同时说明该经营计划并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承

诺,提示投资者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意识,并且应当理解经营计划与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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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差异。公司应披露维持公司当前业务并完成在建投资项目所需的资金需

求,对公司经营计划涉及的投资资金的来源、成本及使用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四)可能面对的风险。公司应当针对自身特点,遵循关联性原则和重要

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

险因素(例如政策性风险、行业特有风险、业务模式风险、经营风险、环保风

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技术风险、产品价格风险、原材料价格及供应风

险、财务风险、单一客户依赖风险、商誉等资产的减值风险,以及因设备或技

术升级换代、核心技术人员辞职、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受

到严重影响等),披露的内容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应尽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分

析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并介绍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

对措施。

    对于本年度较上一年度的新增风险因素,公司应对其产生的原因、对公司

的影响以及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进行分析。若分析表明相关变化

趋势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

提供管理层对相关变化的基本判断,尽可能定量分析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针对非标准意见涉及的事项作出

专项说明。

   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司应当披露

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

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披露是否就相关

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公司如适用境内外会计准则,董事会应对产生差异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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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说明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

的规定,是否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是

否有明确的分红标准和分红比例;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透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

改情况。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发生在本年度涉及

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基本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存在预

计负债。已在上一年度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

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

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

    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应当

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资金占用期初金额、发生额、偿还额、期末余

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

    公司应同时披露年审会计师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若公司年度报告

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与专项审核意见不一致,

应当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包括相

关主体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

以及公司重整期间发生的法院裁定结果及其他重大事项。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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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明计划的具体内容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

励措施在报告期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相

关程序及总体情况;激励基金提取情况;股权激励股份购买情况;对激励对象

的考核情况;对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情况及履行的程序;股权激励股份授予数

量及解除锁定情况;股票期权授予及行权情况;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

等的调整情况及履行的程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本报告期及以后各年度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涉及股权激励的其它事项。如相关股权激励事项

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

临时报告相关披露索引。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股权激励,公司应当按照已解锁股份、未

解锁股份、可行权股份、已行权股份、行权价以及报告期末市价单独列示。

    鼓励公司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机制,以及激励机制的

建立、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报告期内

累计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值 5%以上应当按

照以下发生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披露。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

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

式;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

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大额销货退回需披露详细情况。

    公司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预计的,应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二)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

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格、交易价格、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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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

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如相关交易涉及业绩约定,应当披露报告期

内的业绩实现情况。

    (三)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

容:共同投资方、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

产、净利润、重大在建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

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五)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存在存款、贷款、授信或其他金融业务的,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每日最

高存款限额、存款利率范围、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贷款额度、贷款

利率范围、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授信总额、其他金融业务额度及实

际发生额等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往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托管、承包、租

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公

司带来的利润达到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 10%以上(含 10%)时,应详细披露有关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的金额和期限、收益及其确定依据

等。同时还应披露该收益对公司的影响。

    (二)重大担保。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

同,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物(如有)、反担保情况(如有)、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

保合同,如果报告期内发生担保责任或有证据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应明确说明。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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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生额和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以及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发生额和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

    公司应当披露全部担保总额及其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并分别列示:公司

及其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公司及其子公司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余额,以及公司及

其子公司担保总额超过报告期末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

    公司担保总额包括报告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对子公司

的担保)和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其中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该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乘以公司持有该子公司的股权比例。

    (三)公司应当按照下列类型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发

生额、未到期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情况。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

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其他类(如公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产

品)等。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委托理财,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的高风险委托

理财,应披露委托理财发生额、未到期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的具体情况,包

括:资金来源、受托机构名称(或受托人姓名)及类型、金额、产品期限、资

金投向、报酬确定方式、参考年化收益率、预期收益(如有)、当年度实际收益

或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公司还应说明该项委托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未来是否

还有委托理财计划。公司若就该项委托计提投资减值准备,应当披露当年度计

提金额。

    若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预计

对公司具有较大影响,公司应当说明对财务状况或当期利润的影响。

    若公司存在委托贷款事项,也应当比照上述委托行为予以披露。

    (四)其他重大合同。列表披露合同订立双方的名称、签订日期、合同标

的所涉及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相关评估机构名称、评估基准日、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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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以及最终交易价格等,并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履行完毕的,以及截至报告期末尚

未履行完毕的,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

关方作出的以下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分置改革承诺、收购报告书或

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资产重组所作承诺、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所作

承诺、股权激励时所作的承诺,以及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公司董事

会应当说明上述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详细列示承诺方、承诺类

型、承诺事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的履行情况等。承诺超期未履行完

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如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内,公司

董事会、相关股东和负责持续督导的中介机构应当就资产或项目是否达到原盈

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同时,公司应当提供原盈利预测的相关披露查询索

引。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况,报告期内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及目前的审计机构和

签字会计师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年限从审计机构与公司首次签

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公司报告期内若聘请了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或保荐人,

应当披露聘任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或保荐人的情况,报告期

内支付给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或保荐人的报酬情况。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披露后面临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司,应当披露

导致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年度报告披露后面临终

止上市情形的公司、因重大违法或规范类原因面临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和已披

露主动终止上市方案的公司,应当单独披露退市情况专项报告,并提醒投资者

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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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结论:

       (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其他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

分的情况,若涉及限期整改要求,公司应当披露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

措施、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诚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

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

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子公司发生的本节所列重大事项,对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第六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报告期内的证券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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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规定的内

容与格式进行编制。

    (二)证券发行与上市情况

    1.介绍报告期内证券发行(不含优先股)情况,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证券的种类、发行日期、发行价格

(或利率)、发行数量、上市日期、获准上市交易数量、交易终止日期等。

    2.对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权证行权、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合并、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股、减资、内部职工股上市、债券发行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股东结

构的变动、公司资产和负债结构的变动,应当予以说明。

    3.现存的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以下要求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规

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截至报告期末以及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如有)。

    2.截至报告期末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

减变动的情况、报告期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标记或冻

结的情况。如持股 5%以上的股东少于 10 人,则应当列出至少前 10 名股东的持

股情况。如所持股份中包括无限售条件股份(或已上市流通股份)、有限售条件

股份(或未上市流通股份),应当分别披露其数量。

    如前 10 名股东中存在回购专户,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但不纳入前 10 名股

东列示。

    如前 10 名股东存在委托表决权、受托表决权、放弃表决权,应当予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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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如前 10 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一致行动人,应当予以说明。

       如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 10 名股东,应当予以注明,

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拥有公司 5%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表决权变动的情况、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表决权

类别及表决权受到限制的情况。如拥有公司 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少于 10 人,

则应当至少列出公司表决权比例前 10 名的股东情况。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当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和外资股东。

       (二)公司控股股东情况

       若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应披露名称、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成立日

期、主要经营业务等;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其姓名、国籍、是否取

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主要职业及职务。

       公司应当披露控股股东报告期内控股和参股的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的股权

情况。

       如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应予以特别说明。

       如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公司应当就变更情况予以特别说明。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应比照本款第二项有关控股股东披露要求,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情

况,并以方框图及文字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集体组织,或者股东之间达

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包括以信托方式形成实际控制的情

况。

       若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当披露其过去 10 年曾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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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如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控制公司,应披露信托合同或

者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信托

管理权限(包括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比例、信托或资产管理费用、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信托资产

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

       如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公司应当就认定依据予以特别说明。

       如公司最终控制层面存在多位自然人或自然人控制的法人共同持股的情

形,且其中没有一人的持股比例(直接或间接持有下一级控制层面公司的股份

比例)超过 50%,各自的持股比例比较接近,公司无法确定实际控制人的,应

当披露最终控制层面持股比例在 10%以上的股东情况;如公司没有持股 10%以上

的股东,则应当披露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情况。

       若报告期内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应当就变更情况予以特别说明。

       (四)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占其

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 80%以上的,应当披露股票质押融资总额、具体用

途、偿还期限、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偿债或平仓风险,以及是否会存在影

响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情况。

       (五)其他持股在 10%以上的法人股东,应当披露其名称、单位负责人或

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等情况。

       (六)公司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全称、年末持有无限售流通股

的数量和种类(A、B、H 股或其他)。投资者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

有的股票不应计入证券公司自有证券,并与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同一家

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

       如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和前 10

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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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予以说明。

    (七)报告期末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份

变动报告规定的格式披露前十名股东中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的限售条件。

    (八)报告期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

者构成重组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应当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重组方及其他承诺主体股份限制减持情况。

    公司在计算上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和特别

表决权股份数量。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股份回购在报告期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回购股

份方案披露时间、拟回购股份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拟回购金额、拟回购期

间、回购用途、已回购数量、已回购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

比例(如有)。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应披露减持的进展

情况。



                   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

    (一)基本情况

    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

期起止日期(连任的从首次聘任日起算)、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

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如

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报告期如存在任期内董事、监事离任和高级管理人

员解聘,应当说明原因。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专业背景、主要工作经历,目前在

公司的主要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单位任职,应当说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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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及任职期间,以及在除股东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的任职或兼职情况。公司应

当披露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受证券监管机构

处罚的情况。

    (三)年度报酬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报酬确定依据以及实际支付

情况。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

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

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以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及其全体合

计金额,并说明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的员工情况,包括报告期

末在职员工的数量、专业构成(如生产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

员、行政人员)、教育程度、员工薪酬政策、培训计划以及需公司承担费用的离

退休职工人数。

    对于劳务外包数量较大的,公司应披露劳务外包的工时总数和支付的报酬

总额。



                                第八节   公司治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公司治理的基本状况,说明公司治理的实际状

况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是否存在重大差

异,如有重大差异,应说明具体情况及原因。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保证公司资产、人

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独立性的具体措施,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应

当说明相应的解决方案、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

   公司应当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近业务的情况,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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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已采取的解决措施、解决进展以及后续解决计划。

   公司应当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对公司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变化及其具体影响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介绍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的有关情况,包括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及会议决议等内容,以及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提交股东大会临时

提案的情况(如有)。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情

况。公司报告期内如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

修正等情况,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

响,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公

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见、监事会会议召开日期、会议届次、

参会监事以及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等信息;若未发现公司存在风险,

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第九节    财务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近两年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比较式利润表和比较式现

金流量表,以及比较式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



                                 第十节   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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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若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按照本章规定所编制

的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     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     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     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

排;

       (六)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三)报告期内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四)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置备上述文件的原件。当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

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摘要显要位置刊登如下(但不限于)重

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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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

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如有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

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

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

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

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提示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以简易图表形式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股票上市交易所(若报告期初至报告披

露日期间公司股票简称发生变更,还应当同时披露变更前的股票简称)。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办公地址、电话、电子邮

箱。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近 3 年公司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于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分季度提供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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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如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与公司已披露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应当说明主要原因。

    表格中金额和股本的计量单位可采用万、亿(元、股)等,减少数据位

数;基本原则是小数点前最多保留 5 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更多位数请选用

更高的单位,如以万、亿等单位表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公司普通股

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总数(如有)、前 10 名股东情况、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

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在计算前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和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表决权比例前 10

名的股东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所有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

况,包括简称、代码、到期日、债券余额、利率,报告期内债券的付息兑付情

况,报告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如有)对公司或债券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调整情

况。公司存续面向普通投资者交易的债券的,还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披露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两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

债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EBITDA 全部债务比(EBITDA/全部债务)、

利 息 保障倍数 [ 息税前利润 / (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 资本化的利息支

出)]。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五十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简要介绍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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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公司的市场份额、市场排名、产能和产量及销量、销售价格、成本构成等

数据,尽量选择当期重大变化的情况进行讨论,分析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的

总体状况,至少包括:

    (一)提示主营业务的经营是否存在重大变化。对占公司主营收入或主营

业务利润 10%以上的产品,分别列示其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毛利率,并提示

其中是否存在变化。

    (二)提示是否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经营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如有)。对

于业务年度与会计年度不一致的行业,鼓励披露按业务年度口径汇总的收入、

成本、销量、净利润、期末存货的当期和历史数据。

    (三)若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四)提示分部报告与上期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变化。分部情况可参考年报

正文摘要而成,分析应主要以经营数据变化的驱动因素分析为主,并保证数据

的历史可比性。

    第五十八条        若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

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或报告期因重大会计差错而进行追溯调整,应予以

披露,并对其原因和影响数进行说明。若年度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

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五十九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

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



                              第四节   重要事项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

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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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

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关联交

易”“高级管理人员”“重大”“累计”等的界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少于”

“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