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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发服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300917        证券简称:特发服务           公告编号:2022-029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任。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含薪酬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
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   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
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应累计计算);                       应累计计算);
(十五)审议批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十五)审议批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经审计的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银行授信及借款;         5,000 万元的银行授信及借款;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价值) 计划;
超过 15 万元或对同一受益人当年累计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价值)
捐赠超过 30 万元,或年度累计捐赠超   超过 15 万元或对同一受益人当年累计
过 50 万元的对外捐赠;但上级交付的   捐赠超过 30 万元,或年度累计捐赠超
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务除外;         过 50 万元的对外捐赠;但上级交付的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务除外;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中、长期发展规
的其他事项。                         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行使。                               的其他事项。
发生前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联交易时,应当参照本章程的规定披露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行使。
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 发生前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 联交易时,应当参照本章程的规定披露
证券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 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 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
告。                                 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
                                     证券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
                                     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
                                     告。
第四十四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 第四十四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
本章程及证券监管机构其他规范性文   本章程及证券监管机构其他规范性文
件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章程前 件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章程前
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   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 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 原则,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
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按照本章程第四十 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按照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履行义务的,不 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履行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章程前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章程前
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   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
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 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
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   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 标准,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
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 计算标准,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
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
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 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
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四   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三
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
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 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 的, 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
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章 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章
程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   程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
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 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 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
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 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
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 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
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   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二 准,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二
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 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
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   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
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 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 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
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 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
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   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
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章程 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
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   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
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本款规定。     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本款规定。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 公司的
增加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五十二条第五款 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增加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应当提供
                                   反担保。
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 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期限;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议召集人及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四)会议召集人及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决程序。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开始投票的
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午 3∶00。
3∶00。

                                       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第四款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第九十二条第四款 董事会、独立董事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删除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九十五条第四款 股东大会选举董
第九十六条第四款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
                                      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
及以上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〇一条第一款     股东大会对提   第一百条第一款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计票、监票。                          监票。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 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
任期、辞职及职权等相关事宜按照法    任期、辞职及职权等相关事宜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行。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董事会行使下列
列职权: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含薪酬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
形式的方案;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报酬事项、业绩考核和奖惩事项;根据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项;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业绩考核和奖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审议批准非由股东大会批准的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对外捐赠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审议批准非由股东大会批准的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外捐赠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八)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分配管理事
                                   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非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非
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如因特殊情 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如因特殊情
况确需提供借款的,公司各股东应当按 况确需提供借款的,公司各股东应当按
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借款份额。         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借款份额。
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或任何形式为无   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或任何形式为无
产权关系的企业、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 产权关系的企业、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
提供借款,严禁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提供借款,严禁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所有或者实际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所有或者实际
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与同一控制下的 控制或其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企业之间的借款不受本条款中无产权   员的企业提供借款。
关系的限制。                       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之间的借款不受
                                   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借款事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批准以下融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出席董事 借款事项: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一)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且
有独立董事的,并须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公司及所属企业未按持股比例为所属
分之二以上同意:                   企业提供借款的,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借款金 成员签署同意。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对外借款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0%(含本数);                    的,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
(二)对外提供借款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以上签署同意,并须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本数)以后 分之二以上同意:
提供的任何借款;                   1.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借款金额
(三)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含本数);                       10%(含本数);
(四)向非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 2. 对外提供借款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经全体董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本数)以上提
事的过半数通过:                   供的任何借款;
(一)公司为其控股 50%以上(含本数) 3. 公司及所属企业以货币资金向参
子公司提供借款;                   股、联营、合营及非实际控制的企业提
(二)公司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借款; 供资金帮助、委托贷款等对外借款行
(三)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为。
的净资产 50%以内,或不超过 5,000 万 (三)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和
元的银行授信及借款。               第二目条件之一,同时属于下列情形之
前款规定的对外借款是指公司以货币   一的借款,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资金向外部主体(不含全资子公司)提 1. 公司及所属企业为其控股 50%以上
供资金帮助、委托贷款行为(属于公司 (含本数)子公司提供借款;
主营业务活动的除外)。             2. 公司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借款。
公司发生的上述借款行为涉及关联交   前款规定的对外借款是指公司以货币
易事项的,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提交股 资金向外部主体(不含全资子公司)提
东大会审议。                       供资金帮助、委托贷款行为(属于公司
                                   主营业务活动的除外)。
                                   公司发生的上述借款行为涉及关联交
                                   易事项的,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公司的合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 公司的合
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 并、分立、分拆、变更、解散以及内部
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 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
销;                               立和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董事的忠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四)至(十 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四)至(十一)
一)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于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增加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总经理对董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工作;
                                     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资方案;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员;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八)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员;
                                     (九)拟订公司职工工资分配管理事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项;
权。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本章程第一百
零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零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 适用于监事。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
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
(四)至(十一)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四)至(十一)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2 目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增加
                                     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议通过后生效。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二、其他事项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专人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