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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伟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2021-07-22  

                                                                                             上市保荐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中伟股份”)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
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名称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6,96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邓伟明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4 年 9 月 15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9 年 11 月 12 日
注册地址            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 2 号干道与 1 号干道交汇处
联系方式            0856-3238558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
经营范围            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
                    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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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保荐书


                         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新材料、电池及新能源的研发、生产、加工
                         与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核心技术和研发水平

       1、发行人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要从事锂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的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坚持以
高镍低钴三元前驱体、高电压四氧化三钴为研发与产销方向,主要产品包括三元
前驱体、四氧化三钴,分别用于生产三元正极材料、钴酸锂正极材料。三元正极
材料、钴酸锂正极材料进一步加工制造成锂电池,最终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储能
及消费电子等领域。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及《2021 年 1
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公司所属行业为“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2、发行人核心技术

       公司自 2014 年成立以来,依靠多年对锂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行业的投入,
利用完备的产业化平台,较快地建立了现代化的自主研发体系。公司以高镍、掺
杂、烧结评测、循环等技术作为主要研发方向,组织人力、财力、物力不断进行
技术攻关,最终形成多项核心技术。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核心技术名称                   特点及技术先进性                 技术来源
                          通过对开釜造核过程的精确控制及优化改善,让晶
                          种形成特有的结构再进行生长,制备出球形度好,
         单晶前驱体合成技
 1                        形貌均匀,无团聚,高比表,窄分布的前驱体,降    自主研发
               术
                          低单晶前驱体烧结过程中的控制难度,提升单晶材
                          料的高电压、循环性能。
                          通过固定数量和粒度的定量造核连续式工艺,制备
                          出粒度大小及分布稳定,球形度好,大小颗粒一次
         定量造核连续法合 颗粒基本一致,无球裂,无微粉(Dmin>2um)的
 2                                                                     自主研发
           成制备技术     连续式分布产品,综合了前驱体 XRD、SEM、TD、
                          BET 多元掺杂等要求,解决了高镍材料产气、高温
                          循环、阻抗高等问题。
                          在反应合成过程中,通过对需频繁调整的工艺参数
         快速高效共沉淀技 进行的精确匹配,通过快速高效共沉淀技术,可实
 3                                                                        自主研发
               术         现各项物化指标均处于完全可控范围,且同时可以
                          实现高效的产能,以及持续高水平的批次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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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核心技术名称                  特点及技术先进性                  技术来源
                          精确设计、控制反应过程的合成时间,分段不同工
                          艺的设计及相互无缝过渡转化,让前驱体从内到外
         多工艺组合共沉淀 结构逐渐转变,解决正极材料烧结过程由于颗粒大
 4                                                                        自主研发
               技术       导致反应内外不一致、以及材料内部应力,使得该
                          工艺产品能同时兼具高容量、高压实、高循环、高
                          倍率、低直流内阻等特点。
                          针对前驱体产品的特点,采用定量间歇式工艺,精
                          确控制反应时间、反应量,每段工艺均针对客户的
         定量间歇式共沉淀
 5                        对应物化指标要求进行单独设计,使得杂质离子、    自主研发
               技术
                          TD、BET、XRD、SEM 等各项指标的一致性、稳
                          定性达到高镍产品的高要求。
                          通过对前驱体进行煅烧,并在煅烧过程中,精确控
         氧化物前驱体制备 制煅烧温度、停留时间、气氛等参数,省去了前驱
 6                                                                        自主研发
               技术       体烘干工序成本,提高了前驱体的金属含量 20%以
                          上,降低了物流成本,提升了客户烧结产能。
                          通过优化烧结设备的材质和结构,并进行多段多温
         高电压大颗粒氧
                          区连续化自动烧结,使得最终成品具有球形度好、
 7       化钴前驱体烧结                                                   自主研发
                          形貌均匀、无球裂、无微粉的特点,该产品工艺成
             技术
                          熟稳定,拥有高电压、高压实、高循环性的特性。
                          通过标准化控制萃原液的金属组成比例、金属浓度、
                          溶液 pH,选取极简的萃取工序以及先进的萃取设
         高效湿法循环工
 8                        备,多级逆流萃取,高效分离镍钴和杂质,使得制 自主研发
           艺的萃取技术
                          备出的金属盐溶液可以直接进入前驱体溶液配置工
                          序。
                          首创高效水处理系统工艺技术,通过对生产废水按
                          母液和洗水进行分类收集处理,按先分离重金属,
         高氨氮废水循环
 9                        再分离氨氮,最后脱钠盐的工艺,实现重金属全回    自主研发
           使用技术
                          收,氨氮和纯水全循环,有效降低环保成本 30%以
                          上。
                          通过精确控制的多段工艺方法,制造出内外不一致
         核壳结构前驱体   结构的前驱体,可用于制作核壳结构正极材料,内
 10                                                                       自主研发
           优化技术       核与外壳分别实现不同功能,从而在超高容量基础
                          上实现长循环与高安全性。

       3、发行人研发水平

       公司始终坚持技术研发为第一驱动力,通过工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综合
产出、提高品质保障能力。其专注研发、快速反应、工艺设备协同的优势,为公
司持续获得产业链中优质市场份额提供了重要支撑。

       公司以前沿基础研发、企业技术中心、中伟研究院、研发车间、测评体系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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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五位一体”研发体系,围绕高镍、掺杂、预烧结、循环等研发方向,不断进
行技术攻关,现已形成多项行业领先的核心技术,包括单晶前驱体合成技术、定
量造核连续法合成制备技术、快速高效共沉淀技术、定量间歇式二元共沉淀技术、
氧化物前驱体制备技术等产品制备技术以及高效湿法循环工艺的萃取技术等过
滤提纯技术,主要应用于三元前驱体、四氧化三钴、循环等领域。自主研发的生
产设备向精细化、通用化、自动化方向不断升级发展。

    公司主持和参与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在锂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行业的技术
创新方面持续获得突破,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全资子公司
贵州中伟资源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列入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
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获
得国内专利 103 项,其中发明专利 48 项。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0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资产总额               1,308,405.02        986,411.11         616,378.96      408,359.05
负债总额                 903,003.28       602,742.38          404,963.97      359,355.09
股东权益                 405,401.74       383,668.72          211,415.00       49,003.9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405,401.74       383,668.72          211,415.00       49,003.96
的股东权益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368,953.96       743,962.41         531,121.28     306,821.64
营业利润                    25,029.30           46,787.07       21,230.94       9,038.14
利润总额                    25,038.77           47,561.72       21,192.85       6,478.11
净利润                      21,154.72           42,015.94       17,982.70       6,313.3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21,154.72           42,015.94       17,982.70       6,313.39
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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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8,832.88       46,358.78    -25,064.24     -20,846.6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6,077.88      -93,730.32    -60,466.23     -61,024.8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2,795.59       196,343.56    112,318.07      96,264.6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2,272.34      148,749.56     27,018.43      14,395.91


    4、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2021.0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流动比率(倍)                    1.22             1.40          1.17           0.89

     速动比率(倍)                    0.93             1.09          0.86           0.6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9.16%           42.03%        40.79%         82.27%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69.02%          61.10%        65.70%         88.00%
      主要财务指标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8.66             7.21          8.26           8.72

    存货周转率(次)                   6.89             5.15          5.62           5.83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0.86             0.81         -0.49          -2.92
          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22             2.61          0.53           2.02
注: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2021 年 1-3 月为年化数据,计算公式:
应收账款周转率=(当期营业收入*4)/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2021 年 1-3 月为年化数据,计算公式:存货周转
率=(当期营业成本*4)/ 存货平均余额;
6、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7、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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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相关的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但是募投项目的实施和
效益产生需一定时间,同时尽管公司为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可行性论证,但在募投
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技术路线、产能
消化等发生不利变化,导致项目投资收益等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所处行业竞争加
剧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因素出现,都可能对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业务增长
和预期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2)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导致的利润下滑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规模较大,项目建
成后,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等金额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规模
的比例可能较大,尤其在项目建设期,产能尚未完全释放、潜力尚未充分发挥,
公司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等金额占当期实现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
例可能较高。若未来募投项目的效益实现情况不达预期或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
变动,将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2、宏观经济波动及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新能源汽车是公司三元前驱体产品最终主要应用领域之一。受益于产业政策
的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由此带动了锂电池关键材料正极
前驱体市场规模和出货量的大幅增长。为了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扶优扶强、提升
产业国际竞争力,国家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进行了因地
制宜的调整,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及续航里程等技术标
准不断提高,购置补贴持续退坡。补贴退坡使得新能源汽车面临市场需求不足的
压力;同时,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企业均面临降成本的巨大压力,部分企业出现净
利润下降的情形。未来,若我国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
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及相关经营业绩变动风险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三元前驱体作为动力电池三元正
极材料的关键原材料,吸引大量新企业的加入,同时,现有三元前驱体企业纷纷
扩充产能,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生产企业开始逐步分化,龙头企业的市场份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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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保荐书


断提升。如果公司不能在技术、成本、品牌等方面继续保持竞争优势,将会对公
司的市场份额、毛利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应收账款收回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6,062.59 万元、81,069.10 万
元、123,055.90 万元和 214,158.76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1.28%、13.15%、
12.48%和 16.37%,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增长较快,主要由于公司业务规模高速
增长等因素所致。如若公司主要应收账款客户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回款
情况不佳甚至发生坏账的风险,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存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59,459.67 万元、103,991.98 万元、
145,967.97 万元和 221,654.74 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4.56%、
16.87%、14.80%和 16.94%。公司期末存货余额较大,主要由于公司经营规模不
断增长,公司需要逐渐储备较多的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导致存货余额较高。公司
期末存货金额较大,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或产品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公
司存货将面临减值风险,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88.00%、65.70%、61.10%和 69.02%,处
于较高水平,主要是业务快速发展,自有资金无法满足生产经营规模快速增长带
来的对营运资金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求。公司主要通过银行借款及经营性负债等
债务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处于较高水平。较高的资产负债率
水平使公司面临一定的偿债风险,也为公司新增债务融资带来一定的压力。尽管
公司已通过股权融资逐步将资产负债率降低,但若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持续扩大,
资金需求持续增加,公司仍将面临资金压力和偿债风险。

    7、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三元前驱体及四氧化三钴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硫酸镍、硫酸钴、硫酸
锰(铝)、氯化钴等。受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市场供需变化的影响,原材料价格可
能发生较大变动,从而导致公司采购价格出现一定波动。公司与主要客户未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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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如果发生采购价格大幅波动,公司未能严
格以销定采,锁定价格波动风险,或者主要原材料供应短缺等情形,公司又未能
及时有效应对,将会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商品套期保值的风险

    报告期内,为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减少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业
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开展了针对原材料镍豆/粉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报告
期内,公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交易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公司开展商品套期
保值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价格波动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技术操作风险等。
若未来公司在套期保值过程中操作不当,或受到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等因素影响,
公司将面临套期保值业务带来的收益波动风险。

    9、人员管理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伴随生产经营规模扩张需要,陆续在贵州、湖南及广西设
立子公司,建成西部产业基地、中部产业基地,并布局南部产业基地,辐射海内
外。公司组织架构的日益庞大、管理链条的逐步延长,增加了公司总体管理难度。
本次发行结束后,随着募投项目的建成达产,公司资产规模、产销规模将进一步
扩大,公司的快速发展将对公司的管理层和内部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
公司不能持续有效地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
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及时完善,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管理风险,对公司的经营和盈
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10、股价波动的风险

    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而上下波动,除了公司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及所处行业发展前景等基本面因素之外,国家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国
际资本市场环境、市场买卖双方力量对比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均可能影响股票价
格走势。股票价格具有一定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注意股价波动及相关投资风险。

    11、本次向特定对象导致原股东分红减少、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将会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将有所下
降,由于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分享本次发行前的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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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未分配利润,因此,存在原股东分红减少以及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12、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取得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的批复,能否获得批复以及最终获得注册的批复的时间均存在一定的不确
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审批的风险。

    13、发行风险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的特定对象,且最终根据询价结果
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即
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本次发行
的发行结果将受到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情况、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
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
发行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甚至无法成功实施的风险。

    14、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和其他因素的风险

    自 2020 年初起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相继在国内外爆发与蔓延,目前国内
形势已经相对稳定,社会各界生产经营趋向常态化,但海外形势尚未明朗。在全
球疫情防控局势趋于稳定前,国内外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增强,若未来经济景气度
持续低迷甚至下滑,有可能对整个锂电池正极材料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意
外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15、公司产能的相关风险

    (1)产能过剩、无法完全消化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部湾产业基地
三元项目一期”将建成三元前驱体产能 18 万吨/年,硫酸镍溶液产能 11 万金吨/
年(包括镍溶解与 MSP 产线),硫酸钴溶液 1 万金吨/年。项目达产后,公司的
三元前驱体材料产能将得到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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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同行业公司存在扩张产能的规划安排。如果未来市场发展未能达到公司
预期、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市场开拓未能达到预期等,导致新
增的产能无法完全消化,公司将无法按照既定计划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从而面
临扩产后产能过剩的风险。

    (2)产能利用率超过 100%的相关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清单》等相关规定,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
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如果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99.88%、91.25%、100.95%和
117.57%。2021 年 1-3 月,三元前驱体产能利用率提升至 117.57%,若后续公司
产能利用率进一步提升,导致监管部门认定其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可能面临
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进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导致公司被处罚的风险。

    16、公司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的相关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部湾产业基地三
元项目一期已取得桂(2021)钦州市不动产权第 0012379 号、桂(2021)钦州市
不动产权第 0012380 号、桂(2021)钦州市不动产权第 0012381 号土地使用权证。
2021 年 1 月 21 日,公司披露《关于签署北部湾产业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的公告》
约定,钦州市人民政府保证出让项目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符合
国家和地方规划用途要求,使用年限为 50 年,如遇政策调整,按政策执行。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另有两宗项目用地的出让手续正在办理中。公司
尚须通过招拍挂程序获得合同约定的项目宗地,可能存在竞买不成功而无法在拟
定地区取得约定的建设用地的风险。

    17、公司募投项目取得环评批复的相关风险

    发行人尚需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后,方可实施本次募投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北部湾产业基地三元项目一期。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本项目的环评
手续尚在办理,2021 年 6 月 29 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已公告关于广西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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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部湾产业基地三元项目一期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公
示,公司尚未取得环评批复。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申请上市证券的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公司将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
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
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的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
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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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同时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0%,即不超过 5,696.50 万股
(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在前述范围内,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批
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若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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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及发行数量上
限将作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
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
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
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九)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0.0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部湾产
 1                                              599,000.00            350,000.00
                 业基地三元项目一期
 2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0            150,000.00
                    合计                        749,000.00            5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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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募集资
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
优先级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
融资方式解决。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之日起十二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
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三、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董瑞超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具有 10 年以
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先后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中伟股份 IPO、德方纳米 IPO、
东方新星 IPO、欧浦智网 IPO、中科江南 IPO 等项目,参与德方纳米向特定对象
发行、广电运通非公开发行、齐翔腾达公开发行可转债、广州无线电集团公开发
行公司债等再融资项目,蒙草生态、广电运通、金冠股份等财务顾问项目。

    贾光宇女士:保荐代表人,具有 8 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作为现场负责
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光峰科技 IPO 项目、燕麦科技 IPO 项目,恒辉安防 IPO
项目;顺丰控股非公开发行、杰恩设计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沈阳化工、国投资
本、游族网络、蒙草生态等财务顾问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黄鹏先生:会计学硕士,具有 1 年投资银行相关工作经验。作为项目组成员
参与中伟股份 IPO 项目和中联重科非公开发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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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金巍锋先生,保荐代表人,具有 12 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先后负责中
伟股份 IPO、燕麦科技 IPO、德方纳米 IPO、御家汇 IPO、克明面业 IPO、科隆
精化 IPO、嘉事堂 IPO 等项目,以及中联重科、德方纳米、广电运通、安徽水利、
开滦集团、克明面业、科隆精化等多家企业再融资和财务顾问项目。

    李逍女士,保荐代表人,具有 5 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作为项目组主要
成员先后参与中伟股份 IPO、德方纳米 IPO、地铁设计院 IPO,参与德方纳米向
特定对象发行、天齐锂业配股、中联重科非公开发行、珠江钢琴非公开发行等再
融资项目,参与蒙草生态、顺丰控股等财务顾问项目。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
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上市保荐机构,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 7%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 7%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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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
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保荐机构同意推荐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三)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
列相关事项,在上市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推
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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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
《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1 年 6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
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中
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议案。

    2、2021 年 7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
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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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保荐书


七、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对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将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
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
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查询了
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网站并取得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
罪证明及发行人的合规证明。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述不
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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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预
案文件、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部湾产业基地三元项目一
期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保荐机构审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及可行性分析
报告等资料,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北部湾产业基地三元项目一期和补充流动资金,均用于主营业务相关支出,
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符合上述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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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邓伟明和吴小歌,保荐机构核查了经董事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开披露资料、与发
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沟通、查阅行业资料等,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
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述规定。

    3、本次发行对象人数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
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
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
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
他合格的投资者,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符合上
述规定。

    4、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
价的基准日。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
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符合上述规定。

    5、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
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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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
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
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定价基准日符合上述规定。

    6、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确定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
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
接受竞价结果,并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
参与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
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最终发行对象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
行经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7、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
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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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
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
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股份按中国证
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8、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
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
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
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取得了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函,经核查,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
保收益承诺,也没有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
补偿。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保荐机构依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关于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的规定,通过查阅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董事会议
案及决议、股东大会议案及决议和相关公告文件、发行人的陈述、说明和承诺以
及其他与本次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资料等,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的认购条件,具体如下:

    1、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
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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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及
发行价格符合上述规定。

    2、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
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
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交
易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认购
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
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3、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
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
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法人、自
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

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预
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公司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年度审计报
告等资料,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部湾
产业基地三元项目一期”和“补充流动资金”两个项目,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0.00 万元,其中补充流动资金拟使用募集资金 150,000.00 万元,占募集资
金总额的 30%,募投项目总体用于补流和偿债的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符合上述规定。

    2、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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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预
案文件、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
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
本的 10%,即不超过 5,696.50 万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
注册批复文件为准。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3、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
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
间为 2020 年 12 月 17 日,距离本次融资间隔超过 6 个月,符合上述规定。

     4、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金融类
企业例外)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 2018-2020 年《审计报告》及 2021 年一季度报告,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上
述规定。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
排

     持续督导事项                               具体安排
                          1、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
                          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规则》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总体职责和持续督导期
                          2、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3、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
2、审阅披露文件
                          其他文件,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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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督导事项                               具体安排
                          阅工作。发现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公司更正
                          或者补充。
3、督促公司在股票严重异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
常波动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异常波动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督促上市公司及时
务                        按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重大事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
                          关联交易、委托理财、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重大
                          事项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发表意见。
4、对重大事项、风险事项、 2、风险事项: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风险事
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风险 项的,保荐机构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
情形等事项发表意见        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3、核心竞争力:公司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使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保荐机构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
                          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
                          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知悉
                          或者理应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
                          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
5、现场核查               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
                          他事项。
                          2、告知公司现场核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在现场
                          核查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1、持续督导期内,自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后
                          十五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6、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跟踪报告。
                          2、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所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可能存在违反本
                          规则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督促公司作出说明和限期纠正,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7、督促整改
                          2、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
                          的,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查后在符合条件媒体公告。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虚假记载处理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及时发表意见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 1、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
完成持续督导期满后尚完 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披露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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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督导事项                           具体安排
结的保荐工作          2、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
                      荐机构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并继续完成
                      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


九、其他说明事项

    无。


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2021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证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
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证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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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黄   鹏




保荐代表人:
                   董瑞超                      贾光宇




内核负责人:
                   邵   年




保荐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    禹




保荐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