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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阳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18  

                        证券代码:300920            股票简称:润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5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
 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综合楼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庆锋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
 庆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公司独立董事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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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9,669,6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49.66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9,612,8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49.6129%。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4 人 , 代 表 股 份 56,800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0.05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7,971,905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7.97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7,915,105股,占上市公司总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68%。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
如下议案:
    (一)《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612,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6%;反对5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7,915,1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75 %;反对
5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2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612,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6%;反对56,800


                                           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7,915,1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75 %;反对
5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2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612,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6%;反对5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7,915,1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75 %;反对
5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2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612,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6%;反对5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7,915,1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75 %;反对
5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2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612,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6%;反对5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7,915,1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75 %;反对
5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2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612,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6%;反对5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7,915,1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75 %;反对
5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2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612,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6%;反对5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7,915,1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75 %;反对
5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2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及相应担
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612,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6%;反对5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
    同 意7,915,1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75 %;反对
5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2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612,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6%;反对5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7,915,1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75 %;反对
5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2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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