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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2-07-25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零二二年七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Address: 11F, Jinbao Tower, 89 Jinbaol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电话(Tel): (86 10) 66523388/传真(Fax): (86 10) 66523399

                         网址 Web: www.junzejun.com
                                                                     目      录

释     义 ........................................................................................................................................... 2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4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4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9
六.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9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1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4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7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47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7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48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补贴 ..................................................................................................... 48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50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51
十九.        业务发展目标 ................................................................................................................. 52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52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54
二十二. 结论意见 ......................................................................................................................... 54
结     尾 ......................................................................................................................................... 55
附件一(A)发行人作为被申请人的未决仲裁情况 ................................................................. 56
附件一(B)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情况 ............ 58




                                                                    6-19-10-1
                                                释    义

      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释义”部分
已明确的含义之外,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方正证券、保荐机构1        指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圣路明科技                 指    深圳市圣路明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分公司                 指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海口分公司                 指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本所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22]证券字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2022-017-2-1”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22]证券字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2022-017-4-1”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22]证券字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2022-017-7-1”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三)》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募集说明书》             指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会稿)》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补充核查期间               指
                                     具日期间




1 本次发行的原保荐机构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2022 年 6 月 22 日,平安证券收到《深
圳证监局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7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平安证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 3 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
2022 年 6 月 23 日至 9 月 22 日。鉴于上述情况,为继续推进本次发行的进程,经协商一致,发行人决定更换本次可
转债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6-19-10-2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君泽君[2022]证券字 2022-017-8-1

致: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
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
问,本所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
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下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
询函》(审核函〔2022〕020077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以及本
次发行的申报财务基准日调整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所分别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
2022 年 6 月 9 日和 2022 年 6 月 16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变更保荐机构的相关
要求,本所律师对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前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的补充,前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
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声
明的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
含义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
含义一致。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6-19-10-3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仍
      在有效期内。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作出新的批准与授权,亦未
      对原授权内容作出撤销或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唯待取得深交所
      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并在深交所上市的
      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进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的性质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对发行人于补充核查期间内的相
      关变化情况进行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
      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3.1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3.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明确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的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6-19-10-4
3.1.2 《募集说明书》载明,本次发行设定转股期限、转股价格及其调整、转股股数的确
      定方式等条款,债券持有人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是否转换,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3.2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3.2.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了《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深圳市
      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组
      织机构健全且运作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2.2 根据《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发行人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9,595.44 万元、12,154.02 万元及 13,525.32 万元,平均可
      分配利润为 11,758.26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 60,066.16 万
      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
      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2.3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域综合交付中心扩建项目、数字化运营综合管理平台升级
      项目、产业数字化智能平台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
      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6-19-10-5
3.2.4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审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
      报告》以及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也不存在其他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不存
      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3.3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3.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
      项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3.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
      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
      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
      规定。



3.3.3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3.4 根据《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发行人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11,133.01 万元及
      11,353.28 万元,最近二年盈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及第十三
      条第二款之规定。



3.3.5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


                                     6-19-10-6
    项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3.6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3.3.7 根据《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的书
    面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将投资于区域综合交
    付中心扩建项目、数字化运营综合管理平台升级项目、产业数字化智能平台研发项
    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就上述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办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以下规定:

    (1)   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   募集资金不进行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4)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
          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之相关规定。



3.3.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了《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深圳市
    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组
    织机构健全且运作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6-19-10-7
3.3.9 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9,595.44 万元、12,154.02 万元
      及 13,525.32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1,758.26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债按募集资金 60,066.16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
      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
      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3.10 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及 2022 年 1-3 月,发行人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37.60%、26.33%、30.85%
      及 35.53%;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3 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4,062.49 万元、6,669.12 万元、-6,374.20 万元及-28,400.85 万
      元。2021 年和 2022 年 1-3 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应收
      账款的增加导致。发行人业务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随着销售规模的快速增长,应收
      账款也相应增长,但发行人从客户处收取的现金流存在一定的回款周期,而发行人
      的负债主要集中在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交税费等付款周期较短的项目,此类现金流
      支出为发行人的刚性经营支出,从而影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因此,发
      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3.3.1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审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
      报告》以及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也不存在其他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不存
      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具备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章节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



                                      6-19-10-8
      的设立过程。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方式、资格及条件符合
      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
      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在资产、业务、
      人员、机构、财务等独立性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于其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在独立
      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六.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6.1   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2 年 7 月 8 日,发
      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及比例具体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严华                        130,811,037.00              34.91
       2                   夏海燕                         15,054,098.00               4.02
       3                 东海一期                          11,487,471.00              3.07
       4                   耕读邦                         10,404,000.00               2.78
       5                   木加林                         10,404,000.00               2.78
       6                   嘉嘉通                         10,404,000.00               2.78
       7               汇博红瑞三号                         9,194,057.00              2.45
       8                 海通创新                           8,200,953.00              2.19
       9                   余华均                           7,783,168.00              2.08
       10                海通旭初                           7,668,353.00              2.05
       合计                                              221,411,137.00              59.11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中,股东耕读邦的住所和经营范围发生变更,


                                       6-19-10-9
      具体如下所示:



      耕读邦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耕读邦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公示系统,耕读邦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耕读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5993830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昱大顺科技园 A
      主要经营场所
                         座(1 号厂房)4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严华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5 日
      经营期限           2015 年 2 月 5 日 至 2045 年 2 月 5 日
      出资总额           141 万元
      实缴出资额         141 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
      经营范围
                         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除上述情形外,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中的其他股东基本情况未发
      生变化。



6.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严华,未发生变化。



6.3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6.3.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
      持股 5%以上的股东。



6.3.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



                                     6-19-10-10
      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及发行
      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因个人资金需求已质押的发行人股份为 42,50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34%,相关质押情况如下所示:


      序     质押股份数     质押           质押                    占发行人总股   质押融资
                                                        质权人
      号     (万股)       起始日       到期日                    本比例(%)    资金用途
                                                    深圳担保集团                  个人资金
      1           1,700   2021/12/24   2022/12/23                          4.54
                                                    有限公司                      需求
                                                    深圳市高新投                  个人资金
      2           2,550   2022/3/2     2023/3/ 1                           6.80
                                                    集团有限公司                  需求
      合
                  4,250        -            -             -               11.34      -
      计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
      期间内,发行人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 折限制性股票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议案》。根据该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33,865 股(调整后),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76 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相关事
      宜。



      2022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发行人出具了《发行人股本
      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深市)》,显示发行人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完成股份
      登记,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220,733,031 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6-19-10-11
      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727,950.00 股后的 220,005,081.00 股为基
      数,……,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分红前本公司总股
      本为 220,733,031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374,736,587 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为:2022 年 6 月 1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 年 6 月 17 日。本次所送(转)股
      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未就前述权益分派导致的注册资本增加
      事宜办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核验的上述事实,于补充核查期间内,除前述事项外,发行人未发生其他增发
      新股、配股、转增股本、派送红股等导致股本结构变化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8.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8.1.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目前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为软件技术服务外包,于补充核查期间内未发生变更。



8.1.2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拥有的、
      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证书情况如下:



(1)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持证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构                有效期
       主体
                                                                             2020 年 12
      发行    高新技术企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
                           GR202044202551                                    月 11 日起 3
      人        业证书                      政局、国家税局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年




                                        6-19-10-12
(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持证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主体
       发行     增值电信业务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B2-20200417                            2022.5.27       2025.2.15
         人         营许可证                           业和信息化部
       法本     增值电信业务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B2-20193776                            2021.5.21        2024.8.2
       通信         营许可证                           业和信息化部



(3)   对外贸易相关证书


       经营者
                         名称          备案登记表编号         主管部门                   核发日期
         主体
                 对外贸易经营者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
       发行人                             05032303                                       2022.2.15
                   备案登记表                                息化委员会



(4)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持证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        有效期限
       主体
       法本     劳务派遣经营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                     2021.9.27-
                                   44030500210044                          2021.9.27
       通信         许可证                               资源局                           2024.9.26



(5)   软件产品证书


      序                                                            评估
              证书类型                   软件产品                            发证日期        有效期
      号                                                            机关
                            法本信息大数据采购管理系统
      1    软件产品证书                                                      2018/1/30        5年
                            V1.0
      2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智能营销管控系统 V1.0                    2019/3/29        5年
                                                                深圳市
      3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人工智能平台 V1.0               软件行      2020/11/26        5年
                                                                业协会
      4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数据管控系统 V1.0                           2020/11/26        5年
                            法本信息股票信息平台操作软件
      5    软件产品证书                                                      2021/5/28        5年
                            V1.1



                                            6-19-10-13
      序                                                       评估
             证书类型                    软件产品                      发证日期       有效期
      号                                                       机关
      6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讲武堂培训平台 V1.0                      2021/6/29       5年

      7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金融 FOF 系统 V1.0                   2021/6/29       5年
                          法本信息大数据中台 data API 软件
      8    软件产品证书                                                2021/6/29       5年
                          V1.0
                          法本信息金融银行大数据应用系统
      9    软件产品证书                                                2021/6/29       5年
                          V1.0
      10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数据治理管控系统 V1.0                2021/7/20       5年

      11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物联网大智云系统 V1.0                2021/7/29       5年

      12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物业管理系统 V1.0                    2021/7/29       5年

      13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数据治理平台 V1.0                    2021/8/30       5年

      14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数字化营销系统 V1.0                  2021/9/28       5年

      15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企业 DevOps 平台 V1.0                2021/11/30      5年

      16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招聘管理系统 V1.0                    2021/12/28      5年

      17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供应链管理系统软件 V1.0                  2022/2/25       5年

      18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工作流系统 V1.0                      2022/3/31       5年

      19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容器云平台 V1.0                      2022/3/31       5年
                          法本信息微服务治理与开发平台
      20   软件产品证书                                                2022/3/31       5年
                          V1.0
      21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 FSO 系统 V1.0                       2022/4/28       5年
                          法本信息 FarData 大数据敏捷开发
      22   软件产品证书                                                2022/4/28       5年
                          平台 V1.0
      23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电子门店系统 V1.0                    2022/5/31       5年

      24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 FarAI 人工智能平台 V1.0             2022/6/30       5年



(6)   其他证书


                  证书名称                          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基于 ISO/IEC 20000-1 的服务管理     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责任
                                                                      2021.8.18     2023.11.29
                 体系认证证书                           公司




                                           6-19-10-14
                 证书名称                       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21.8.13    2024.1.2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21.8.13    2024.10.8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21.8.18    2024.10.8
       CMMI-Development V2.0 Maturity
                                          CMMI Institute Partner    2021.12.20   2024.12.20
                 Level 5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深圳市中盛认证有限公司       2020.5.9     2023.5.8
       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2021.7.26    2025.7.25
                书(CS2)
          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证书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2020.9.15    2023.9.14
           乙级测绘资质资质证书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11.19   2026.11.18
        TMMi Maturity Level3 Defined    Unis Huashan Technologies
                                                                    2021.1.28    2024.1.31
              Certification                      Co, Ltd
               软件企业证书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2022.5.26    2023.5.25



      本所律师认为,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2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在中
      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



8.3   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于补充核查期
      间内未发生变更。



8.4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未发生重大变更。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2022 年第一季


                                        6-19-10-15
      度报告及财务报表,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未
      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 1,306,674,932.66 元、1,946,963,786.99 元、
      3,082,283,287.76 元及 852,628,103.47 元,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99%、
      99.96%、99.81%及 99.78%,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8.5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发
      行人从事的业务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此外,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工商局备案登记的相关资料、
      发行人订立的有关合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1   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交所颁布的《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
      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方主
      要如下:



9.1.1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严华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6-19-10-16
9.1.2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严华外,不
      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9.1.3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
      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外)



(1)   木加林



      木加林现持有深圳市龙岗区市监局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
      据该营业执照及木加林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木
      加林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木加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567760M
       经营场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河背村新河街一号 C 栋六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严华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4 日
       经营期限             2015 年 2 月 4 日 至 2045 年 2 月 4 日
       出资总额             141 万元
       实缴出资额           141 万元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
       经营范围
                            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木加林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木加林合伙
      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严华          普通合伙人                101.4025            71.9167
        2            郑呈          有限合伙人                  9.4000             6.6667



                                        6-19-10-17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                刘裙          有限合伙人                      5.8750               4.1667
        4            韦荣美            有限合伙人                      4.1125               2.9167
        5            宋飞儿            有限合伙人                      4.1125               2.9167
        6            张艺增            有限合伙人                      4.1125               2.9167
        7                王勇          有限合伙人                      4.1125               2.9167
        8            吴青华            有限合伙人                      4.1125               2.9167
        9            李秀敏            有限合伙人                      2.3500               1.6667
        10               宋燕          有限合伙人                      1.4100               1.0000
                  合计                      -                    141.0000                     100



(2)   耕读邦



      耕读邦的基本信息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章节
      所述。



      根据耕读邦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耕读邦合伙
      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严华              普通合伙人             139.59                99.00
        2           严永兰             有限合伙人              1.41                  1.00
                  合计                      -                 141.00                 100



(3)   嘉嘉通



      嘉嘉通现持有深圳市龙岗区市监局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
      据该营业执照及嘉嘉通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嘉
      嘉通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嘉嘉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19-10-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5417634
       经营场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河背村新河街一号 C 栋六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严华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12 日
       经营期限                   2015 年 2 月 12 日 至 2045 年 2 月 12 日
       出资总额                   141 万元
       实缴出资额                 141 万元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
       经营范围
                                  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嘉嘉通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嘉嘉通合伙
      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严华            普通合伙人                  50.76           36.0000
        2                  宋燕            有限合伙人                  10.34            7.3333
        3              黄照程              有限合伙人                  17.63           12.5000
        4              明钢生              有限合伙人                  23.50           16.6667
        5              李冬祥              有限合伙人                  21.15           15.0000
        6              胡争怿              有限合伙人                  11.75            8.3333
        7                  刘芳            有限合伙人                   5.88            4.1667
                    合计                        -                     141.00              100



(4)   深圳法本电子



      深圳法本电子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
      据该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深圳法本电
      子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法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7250817XN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 81、83、85 号深
       住      所
                                        圳市软件产业基地 1 栋 A1902
       法定代表人                       严华


                                              6-19-10-19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3 年 6 月 21 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11,753.91 万元
 实缴出资                   11,753.91 万元
                            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研发,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的销售,
 经营范围
                            进出口业务。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董事:严华(董事长)、胡晓峰、程华刚、杨延帆、周玉华;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钟思深、李伊健、李彩源;
                            总经理:熊辉



根据法本电子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圳法本电子
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严华                        63,681,093.00             54.18
  2                    李冬祥                       8,566,299.00              7.29
  3                    金之鑫                       5,644,800.00              4.80
  4                人合企业管理                     5,644,800.00              4.80
  5      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838,400.00              4.12
  6                    陈文慧                       4,750,200.00              4.04
  7                    黄照程                       3,503,808.00              2.98
  8                    胡晓峰                       3,326,400.00              2.83
  9                    严永兰                       3,225,600.00              2.74
         佛山创钰铭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0                                                3,150,000.00              2.68
                       合伙)
  11                   张先梅                       3,074,400.00              2.62
  12                   程华刚                       3,074,400.00              2.62
  13                   熊辉                         3,036,600.00              2.58
  14                   刘志坚                       1,512,000.00              1.29
  15                   冯海洲                          201,600.00             0.17
  16                   黄智敏                          201,600.00             0.17
  17                   金圣奇                          107,100.00             0.09
                    合计                          117,539,100.00            100.00




                                   6-19-10-20
(5)   上海法本电子



      上海法本电子现持有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
      上海法本电子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法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750336339E
       住    所             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 2222 号 1 幢 J2016 室
       法定代表人           严华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至 2043 年 5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8,000 万元
       实收资本             8,000 万元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董事:严华(董事长)、程华刚、胡晓峰;
       理人员               监事:钟思深



      根据上海法本电子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法本
      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法本电子                                8,000                      100
                   合计                                 8,000                      100



(6)   深圳之诺微



      深圳之诺微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该
      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深圳之诺微的基


                                        6-19-10-21
      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之诺微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M1TF0N
       住    所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坪山大道 2007 号创新广场 C1321
       法定代表人           严华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1 年 2 月 26 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50 万元
                            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集成电路及半
                            导体元器件材料的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经营范围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标准化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董事:严华(董事长)、胡晓峰、程华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监事:杨昆;
       理人员
                            总经理:熊辉



      根据深圳之诺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圳之诺微
      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法本电子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7)   珠海赫拉克电子



      珠海赫拉克电子现持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核发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
      示系统,珠海赫拉克电子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珠海市赫拉克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A4GF7A3J


                                        6-19-10-22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横琴国际商务中心 801-
       住    所
                                   8037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智敏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1 年 11 月 26 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缴资本                    0 万元
                                   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
                                   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子元器
                                   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
       经营范围
                                   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董事:严华(董事长)、胡晓峰、程华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钟思深;
                                   经理:黄智敏



      根据珠海赫拉克电子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珠海赫
      拉克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法本电子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8)   香港法本电子



      香港法本电子(英文名:FARBEN ELECTRONIC TECHNOLOGY (HONGKONG)
      Co., Limited)系深圳法本电子在香港投资设立的企业,根据该公司的注册证书、公
      司章程及 2021 年周年申报表,香港法本电子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法本电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2364649
       公司类型      私人公司
       住    所      新界荃湾田坝街 23-39 号长丰工业大厦 14 楼 11 室
       董    事      严华



                                         6-19-10-23
       注册资本       2,000 万港元
       实收资本       2,000 万港元
       经营范围       电子元件贸易
       成立日期       2016 年 4 月 19 日
       登记状态       仍注册
                      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编号为:66037322-000-04-22-3),有效期为 2022
       资质证照
                      年 4 月 19 日至 2023 年 4 月 18 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香港法本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港元)                  持股比例(%)
            深圳法本电子                                   2,000                         100
               合计                                        2,000                         100



(9)   圣路明科技



      圣路明科技(英文名:SHEN ZHEN SINOLUMIA TECHNOLOGY CO., LIMITED)
      系香港法本电子在香港收购的企业,根据该公司的商业登记证、公司章程及 2021
      年周年申报表,圣路明科技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圣路明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1881150
       公司类型       私人公司
                      FLAT /RM C 13/F HARVARD COMMERCIAL BUILDING 105-111 THOMSON
       住     所
                      ROAD WAN CHAI HK
       董    事       黄智敏
       注册资本       2,000 万港元
       实收资本       100 万港元
       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及元器件研发、销售,进出口业务
       成立日期       2013 年 3 月 25 日
       登记状态       仍注册
                      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编号为:61172868-000-03-22-3),有效期为 2022
       资质证照
                      年 3 月 25 日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圣路明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6-19-10-24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港元)                持股比例(%)
          香港法本电子                                      2,000                        100
                合计                                        2,000                        100



(10) 金之鑫



    金之鑫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
    系统,金之鑫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金之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MJWF6P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鹏盛社区八卦一路八卦岭工业区 619 栋 307R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严华
      出资总额                  752.08 万元
      实缴出资额                752.08 万元
      经营范围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16 年 10 月 13 日
      合伙期限                  至 2046 年 10 月 13 日



    根据金之鑫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之鑫的出
    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严华           普通合伙人                    277.3295          36.8750
      2                周柏良            有限合伙人                  48.3480           6.4286
      3                黄智敏            有限合伙人                   40.290           5.3571
      4                李文华            有限合伙人                  40.2900           5.3571
      5                蔡亮亮            有限合伙人                  37.6040           5.0000
      6                苏斌              有限合伙人                  28.2030           3.7500
      7                严永兰            有限合伙人                  26.8600           3.5714
      8                张宝石            有限合伙人                  26.8600           3.5714



                                            6-19-10-25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9             胡彬     有限合伙人              17.4590          2.3214
      10            杨昆     有限合伙人              14.7730          1.9643
      11            周文     有限合伙人              13.4300          1.7857
      12            吴越芳   有限合伙人              13.4300          1.7857
      13            韩殿宇   有限合伙人              10.7440          1.4286
      14            奚晓婷   有限合伙人              10.7440          1.4286
      15            熊小叶   有限合伙人              10.7440          1.4286
      16            殷金花   有限合伙人              10.7440          1.4286
      17            严文俊   有限合伙人               9.4010          1.2500
      18            张保永   有限合伙人               8.0580          1.0714
      19            彭泽敏   有限合伙人               8.0580          1.0714
      20            毛涛涛   有限合伙人               8.0580          1.0714
      21            李凤     有限合伙人               8.0580          1.0714
      22            叶婷     有限合伙人               8.0580          1.0714
      23            钟思深   有限合伙人               8.0580          1.0714
      24            张红     有限合伙人               6.7150          0.8929
      25            杜宇     有限合伙人               6.7150          0.8929
      26            李彩源   有限合伙人               6.7150          0.8929
      27            李贤兵   有限合伙人               5.3720          0.7143
      28            张菊     有限合伙人               4.0290          0.5357
      29            谢佳鹏   有限合伙人               4.0290          0.5357
      30            赵岩     有限合伙人               4.0290          0.5357
      31            陈世燕   有限合伙人               4.0290          0.5357
      32            周晓林   有限合伙人               4.0290          0.5357
      33            孟祥龙   有限合伙人               3.3575          0.4464
      34            邓浩     有限合伙人               3.3575          0.4464
      35            周勇     有限合伙人               3.3575          0.4464
      36            任欢     有限合伙人               2.6860          0.3571
      37            朱金存   有限合伙人               2.6860          0.3571
      38            宗佩莉   有限合伙人               2.6860          0.3571
      39            刘日娟   有限合伙人               2.6860          0.3571
               合计                 -               752.0800             100



(11) 人合企业管理




                               6-19-10-26
    人合企业管理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
    据该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人合企
    业管理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人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MM7292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鹏盛社区八卦一路八卦岭工业区 619 栋
      主要经营场所
                             301Q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严华
      出资总额               752.08 万元
      实缴出资额             752.08 万元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服务,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16 年 10 月 14 日
      合伙期限               至 2046 年 10 月 11 日



    根据人合企业管理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人合
    企业管理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严华         普通合伙人               273.9720           36.4286
        2         张先梅          有限合伙人               174.5900           23.2143
        3         程华刚          有限合伙人               120.8700           16.0714
        4         胡晓峰          有限合伙人               107.4400           14.2857
        5            熊辉         有限合伙人                53.7200            7.1429
        6         何伟坤          有限合伙人                16.1160            2.1428
        7         何惠嫦          有限合伙人                 5.3720            0.7143
                合计                  -                    752.0800            100.00



(12) 研达科技



    研达科技(英文名 EMBEDDED TECHNOLOGY(CHINA) LIMITED)系发行人



                                       6-19-10-27
      董事长兼总经理严华在香港投资设立的电子元器件贸易企业,根据该公司注册证
      书、公司章程及 2020 年周年申报表,研达科技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1114835
       公司类型                私人公司
                               FLAT A 20/F Wong’S Factory Building 368-370 Sha Tsui Road
       住    所
                               Tsuen Wan,New Territories.
       董事                    严华
       注册资本                1,000 万港元
       实缴出资                10 万港元
       经营范围                电子元器件贸易
       成立日期                2007 年 3 月 13 日
       登记状态                仍注册
       董事                    严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研达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港元)                  出资比例(%)
              严华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经研达科技及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该公司自 2019 年 5 月起已不再实际开展具体
      业务,目前正在办理注销程序。



9.1.4 发行人的控股、参股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2 家境内子公司上海法本信息及法本
      通信,拥有 1 家香港全资控股子公司香港法本信息,并通过香港法本信息持有德
      国法本信息 100%的股权。除上述公司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控股或参股企业。发
      行人所控制的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   上海法本信息



                                     6-19-10-28
      上海法本信息现持有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
      上海法本信息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法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5MA1FWQN476
       住    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68 号 3 号楼 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严华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1 年 6 月 29 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1,100 万元
       实收资本             1,100 万元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技术进出
                            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执行董事:严华;
       理人员               监事:肖建东
       股东                 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2)   法本通信



      法本通信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该
      营业执照及其最新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法本通信的基本
      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法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KUXQ34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阳光棕榈社区学府路 263 号大新时代大厦 A
       住    所
                            座 902
       法定代表人           严华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9 年 04 月 25 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6-19-10-29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缴资本              900 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
                              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外围设
                              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销售; 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动漫、游戏软件产品的开发;数据库管理;数据库服务;通信设备的
                              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
                              行维护;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礼仪策划;
                              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展览策划;从事广告业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
                              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劳务服务(不含劳
        经营范围2
                              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
                              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
                              是: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增值业务;人力资
                              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
                              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执行董事:严华;
        董事、监事及高级
                              监事:肖建东;
        管理人员
                              总经理:严华
        股东                  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3)   香港法本信息



      香港法本信息系发行人在香港投资设立的企业,根据该公司的注册证书、公司章程
      及 2020 年周年申报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香港法本信息的基本情况
      如下:


        企业名称          法本信息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2852937
        公司类型          私人公司
        住    所          19H MAXGRAND PLAZA NO 3 TAL YAU ST SAN PO KONG KL
        董    事          严华
        注册资本          150 万美元
        实收资本          122.70 万美元
        业务范围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2法本通信已就经营范围变更事宜向深圳市市监局提交申请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未办理完成。




                                             6-19-10-30
       成立日期        2019 年 7 月 16 日
       登记状态        仍注册
                       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编号为:70960167-000-07-22-8),有效期
       业务资质
                       为 2022 年 7 月 16 日至 2023 年 7 月 15 日。
       股东            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份



(4)   德国法本信息



      德国法本信息系香港法本信息在德国投资设立的企业,根据该公司的《商业登记
      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德国法本信息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Farbe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eutschland) GmbH
       公司编号      HRB 88593
       公司类型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Hansaallee 321,40549 Düsseldorf
       董    事      张旸
       注册资本      200,000 欧元
       实缴出资      200,000 欧元
                     电脑软件和硬件的销售,编程,互联网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业务范围
                     术转让,嵌入式硬件和软件以及生态系统的研发,系统集成,技术进出口
       成立日期      2019 年 12 月 20 日
       登记状态      有效存续
       股东          香港法本持有其 100%的股份



9.1.5 关联自然人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人员如下: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的任职
        1                  严华                            董事长、总经理
        2                  吴超                      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3                  李冬祥                              董事



                                       6-19-10-31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的任职
        4                 刘志坚                                董事
        5                 胡振超                              独立董事
        6                 米旭明                              独立董事
        7                 黄幼平                              独立董事
        8                 徐纯印                            监事会主席
        9                 王奉君                        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10                王勇                                  监事
        11                郑呈                                副总经理
        12                宋燕                                副总经理
        13                杜水合                              财务总监
        14                曹刚                              核心技术人员



(2)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已满 18 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9.1.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有重大
      影响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外)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
      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9.1.3 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外)”已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
      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企业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投资比例       在关联方的任职
      上海阆晨建筑工程设计咨询事 发行人董事李冬祥
                                                  赵颖玉持股 100%   赵颖玉担任总经理
      务所                       之妻赵颖玉控制的
      上海朗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               赵颖玉持股 51%    赵颖玉担任执行董


                                      6-19-10-32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投资比例        在关联方的任职
                                                                     事兼总经理
      上海南洽帕瓦商贸有限责任公
                                                                     赵颖玉担任执行董
      司(曾用名:西藏南恰帕瓦商                  赵颖玉持股 50%
                                                                     事兼经理
      贸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猛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发行人独立董事胡 胡振超持有 60%合   胡振超担任执行事
      合伙)                     振超控制的企业   伙份额             务合伙人
                                 发行人独立董事黄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黄幼平担任董事、
                                 幼平担任董事、董 小于 5%
      公司                                                           董事会秘书
                                 事会秘书的企业
                                                                     肖秋贵担任执行董
      深圳市研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肖秋贵持股 100%
                                                                     事兼总经理
                                                  深圳市研成工业技
                                 发行人副总经理宋                    肖秋贵担任执行董
      深圳市友创自动化有限公司                    术有限公司持股
                                 燕之夫肖秋贵控制                    事兼总经理
                                                  65%
                                 的企业
                                                  深圳市研成工业技
                                                                     肖秋贵担任执行董
      深圳市智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术有限公司持股
                                                                     事兼总经理
                                                  99%
                                 核心技术人员曹刚
      深圳市南山区泰迪主题餐饮店                  -                  曹刚为经营者
                                 为经营者



9.1.7 视同发行人关联方的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1)   视同发行人关联方的关联自然人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曾经担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视同为发行人的关联自
      然人。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曾经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1         夏海燕      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黄照程      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3           唐凯      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2)   视同关联方的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视同发行人关联方的关联自然人曾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均为发行人的关联



                                      6-19-10-33
方。根据前述关联自然人填写的调查情况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视同发行人关联方的关联自然人曾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情况
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投资比例       在关联方的任职
 深圳市永兴荣科技有限                          夏 海 燕 持 股    夏海燕担任总经理、
 公司                                          99%               执行董事
 深圳市扁鹊大数据技术                          夏 海 燕 持 股
                                                                 夏海燕担任总经理
 有限公司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直接   90%
 芯缘益华智能科技(深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夏 海 燕 持 有
                                                                 夏海燕担任执行事务
 圳)合伙企业(有限合 份的自然人夏海燕控制     99% 的 合 伙 份
                                                                 合伙人
 伙)                   的企业                 额
                                               夏 海 燕 持 有
 嘉兴钧聚益华股权投资
                                               99% 的 合 伙 份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额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直接
 深圳三达德科技有限公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         夏海燕担任总经理
 司                     份的自然人夏海燕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深圳市艾尔嘉斯科技有                          郭 丹 丹 持 股    郭丹丹担任执行董事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
 限公司                                        100%              兼总经理
                        发行人董事黄照程之妻
                                               郭 丹 丹 持 股
 艾尔嘉斯科技有限公司 郭丹丹控制的企业                           郭丹丹担任董事
                                               100%
 柳州市城中区龙港工程
 咨询中心(曾用名:柳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
                                               黄 照 慧 持 股
 州市鱼峰区龙港广告装 发行人董事黄照程之兄                       黄照慧系唯一经营者
                                               100%
 饰设计院、柳州市龙港 黄照慧控制的企业
 广告装饰设计院)
                                               黄雪姣 51%、黄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
                                               照慧持股 29%、 黄雪姣担任执行董事
 广西国师招标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黄照程之姐
                                               黄照程之嫂郑      兼总经理
                        黄雪姣控制的企业
                                               莉莉持股 20%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
 柳州市中建工程设计有                          郑 莉 莉 持 股    郑莉莉担任执行董事
                        发行人董事黄照程之嫂
 限公司                                        100%              兼总经理
                        郑莉莉控制的企业




                                  6-19-10-34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投资比例         在关联方的任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
       惠州市耀鑫物流有限公                                石 耀 青 持 股     石耀青担任执行董事
                                 发行人董事黄照程之姐
       司                                                  100%              兼总经理
                                 夫石耀青控制的企业



9.1.8 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公开披露的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主要关联方情况
      如下所示3:

        序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号
        1    胡争怿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2    汤彩霞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3    李宇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4    潘明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
        5    明钢生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6    钟晓玲                          报告期前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
        7    曾小明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8    张国平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9    廖杰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10   刘芳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
        11   帅辉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
        12   郑勇                            报告期前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13   海通证券                        报告期内曾间接控制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深圳市坝上智能科技合伙企
        14                                   份的自然人控制的夏海燕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2022 年
             业(有限合伙)
                                             2 月 11 日注销
             嘉兴海通旭初股权投资基金        报告期内曾间接控制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海通
        15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报告期内曾间接控制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海通
        16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深圳市展腾管理咨询有限公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华及其配偶陈文慧曾经共同控制
        17
             司                              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注销
             深圳市朗腾企业管理咨询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华及其配偶陈文慧曾经共同控制
        18
             限公司                          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注销

3 针对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自然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披露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
企业及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对其离任十二个月内其本人视同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新产
生的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及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考虑不予一一
披露。


                                             6-19-10-35
序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号
     深圳市鼎点投资合伙企业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严华曾经控股的企业,已于
19
     (有限合伙)               2019 年 10 月 24 日注销
     深圳市曾点信息技术培训有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严华曾经控股的企业,已于
20
     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11 日注销
                                发行人副总经理宋燕曾经控制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5
21   深圳市莱比特电子有限公司
                                月 22 日注销
     深圳市众益静电技术发展有   发行人副总经理宋燕之夫肖秋贵控制、且担任执行董
22
     限公司                     事兼总经理的企业,已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注销
     NEGENT      INFORMATION
                                发行人曾经的主要股东夏海燕曾经控制并担任董事的
23   LIMITED(香港聚索信息技
                                企业,夏海燕已于 2020 年 4 月转出并辞任董事
     术有限公司)
     GALAXIA        ( HK )
     LIMITED      ;   NEGENT   发行人曾经的主要股东夏海燕配偶盖凯军曾经控制并
24   INFORMATION LIMITED        担任董事的企业,其已于 2020 年 4 月转出并辞任董
     (天域蓝海(香港)有限公   事
     司)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唐凯曾经控制并
     深圳市上品餐饮管理有限公
25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6 月 18
     司
                                日注销
     新余市恒顺通电子科技开发
26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李宇担任董事的企
     有限公司
                                业
27   深圳顺络投资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李宇担任副总裁的
28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李宇担任董事长的
29   台湾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
30   四川西部南山实业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曾小明担任执行董
     成都恒璟源投资咨询有限公
31                              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司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曾小明曾担任董事
32   成都中德颐年置业有限公司
                                的企业,其已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离任
     深圳鑫盛泰投资发展有限公
33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曾小明控制且担任
     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业
34   成都南横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阳银生房地产开发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曾小明担任董事
35
     有限责任公司               长、总经理的企业
     深圳市深服时尚管理有限公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潘明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36
     司                         理的企业
                                报告期内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潘明曾担任执行董事兼
37   深圳市顶宜服饰有限公司
                                总经理的企业,其已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离任
38   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潘明担任会长的社会团体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潘明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39   深圳时装周有限责任公司
                                理的企业
40   深圳市尼兴时装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潘明曾担任执行董事的企



                                6-19-10-36
       序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号
                                         业,已于 2020 年 4 月 1 日转让股权后退出
            深圳市醒味堂饮食文化有限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汤彩霞父亲汤坤岗
       41
            公司                         控制的企业,该公司已于 2021 年 1 月 6 日注销
            上海猛麟投资管理事务所       独立董事胡振超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已经于
       42
            (有限合伙)                 2021 年 4 月 9 日注销



9.2   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
      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系关联方为发行人的借款提供担保,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债权人        担保合同编号      授信金额      授信期限         关联担保情况

      深圳市高新投小                                                    严华、陈文慧提供保证
                         保证 X202200181        3,000   2022.5-2023.5
      额贷款有限公司                                                    担保



9.3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的上述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确认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公正、公
      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股东回避表决。
      发行人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不存
      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9.4   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6-19-10-37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公司章程》、《深圳市
      符合现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制度中关于关
      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未发生变化,且该等规定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9.5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减少及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承诺人严格
      履行承诺。



9.6   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



9.7   经审阅《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关联
      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拥有的土地或土地使用权




                                   6-19-10-38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分子公司未拥有任何土地或土地使用权。



10.2 发行人拥有或租赁房产



10.2.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分子公司未拥有任何房屋所有权。



10.2.2 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均为租赁而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租赁或到期后
    续租 3 处租赁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具体租赁情况如下:


      序                                               面积         租赁
             出租方                位置                                              租金
      号                                               (㎡)       期限
                                                                              2022.7.9-2024.7.8: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68
                                                                  2022.7.9-   63,206.69 元/月;
      1                  号天会商务广场 3 号楼         384.82
                                                                  2025.7.8    2024.7.9-2025.7.8:
                         1001 室
                                                                              69,644.40 元/月
                                                                              2022.7.9-2024.7.8:
           搜候(上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68
                                                                  2022.7.9-   139,131.25 元/月;
      2    海)投资有    号天会商务广场 3 号楼         934.21
                                                                  2025.7.8    2024.7.9-2025.7.8:
           限公司        1002、1003、1005 室
                                                                              153,302.02 元/月
                                                                              2022.7.9-2024.7.8: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68
                                                                  2022.7.9-   92,267.44 元/月;
      3                  号天会商务广场 3 号楼         619.56
                                                                  2025.7.8    2024.7.9-2025.7.8:
                         1006、1007 室
                                                                              101,665.05 元/月



10.2.3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提前终止的租赁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租赁情
    况如下:

      序                                                  面积      原定租
            出租方                 位置                                          终止租赁原因
      号                                                 (㎡)     赁期限
           深圳富创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昱大顺科                2020.5.11   双方协商,自愿提
     1                                                   295.35
           物业管理     技园(原天元综合楼)A 座第 4                  -       前终止租赁合同


                                          6-19-10-39
       序                                                        面积     原定租
                 出租方                   位置                                         终止租赁原因
       号                                                       (㎡)    赁期限
                有限公司     层 407-408 号单元                           2022.7.31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昱大顺科
                                                                         2021.6.19   双方协商,自愿提
       2                     技园(原天元综合楼)A 座第 3       364.05       -
                                                                         2022.7.31   前终止租赁合同
                             层 304 号单元



10.3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10.3.1 专利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专利证书、发行人提供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等资料和发行人
     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
     (http://cpquery.cnipa.gov.cn/)查询,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存在新增专利质押
     的情况,具体如下所示:


           序    专利                                              质押担保    最高债权额    主债权发
                                   名称                专利号
           号    类别                                              合同编号     (万元)      生期间
                发明专     一种大数据的医疗信息      ZL201710
           1                                                      质                         2022.5
                利         展示系统及其展示方法      508472.1
                                                                  X2022001           3,000   -
                外观设     带信息数据展示系统图      ZL202130
           2                                                      81                         2023.5
                计专利     形用户界面的电脑          600470.2



     除上述事实外,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情况未发生变化。



10.3.2 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
     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sbcx/)查询,于补充核查期间
     内,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未发生变化。




                                                 6-19-10-40
10.3.3 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取
     得 20 项软件著作权,具体如下:


      序                                                                              法律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注册人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号                                                                              状态
           法本信息银行统一数
      1    据监管运营管理系统     2022SR0674943     法本信息   2022/5/31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财务 RPA 系
      2                           2022SR0674904     法本信息   2022/5/31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FarData 数据交换平台
      3                           2022SR0674905     法本信息   2022/5/31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FarData API 管理平台
      4                           2022SR0687563     法本信息   2022/6/1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5    FarData BI 系统 V1.0   2022SR0687564     法本信息   2022/6/1    原始取得   有效
           法本信息 UI 自动化测
      6                           2022SR0729979     法本信息   2022/6/10   原始取得   有效
           试平台 V1.0
           法本信息水务智能产
      7                           2022SR0711290     法本信息   2022/6/7    原始取得   有效
           权架构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财富理财评
      8                           2022SR0711289     法本信息   2022/6/7    原始取得   有效
           估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 FOF 理财投
      9                           2022SR0711278     法本信息   2022/6/7    原始取得   有效
           资策略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任务调度控
      10                          2022SR0702517     法本信息   2022/6/6    原始取得   有效
           制系统 V1.0
           法本信息内容推荐系
      11                          2022SR0702578     法本信息   2022/6/6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法本信息客户信息管
      12                          2022SR0708314     法本信息   2022/6/7    原始取得   有效
           理系统 V1.0
           人工智能专家信用评
      13                          2022SR0708350     法本信息   2022/6/7    原始取得   有效
           估系统 V1.0
           法本信息理财风险规
      14                          2022SR0803554     法本信息   2022/6/21   原始取得   有效
           划管理系统 V1.0




                                       6-19-10-41
      序                                                                               法律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注册人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号                                                                               状态
            法本信息人力资源档
      15                           2022SR0803553     法本信息   2022/6/21   原始取得   有效
            案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水务工作流
      16                           2022SR0796274     法本信息   2022/6/21   原始取得   有效
            权限控制系统 V1.0
            法本信息银行台账补
      17    录调整一体化系统       2022SR0798998     法本信息   2022/6/21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项目档案文
      18                           2022SR0798999     法本信息   2022/6/21   原始取得   有效
            件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财务机器人
      19                           2022SR0845724     法本信息   2022/6/24   原始取得   有效
            自动化系统 V1.0
            FarData 元数据管理系
      20                           2022SR0849037     法本信息   2022/6/27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均系发行人自
    行申请取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
    在任何质押、冻结等限制。



10.4 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作品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10.5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拥有的
    域名情况未发生变化。



10.6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6-19-10-4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 2 家
境内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   武汉分公司



武汉分公司现持有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及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武汉分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BMRAGY10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新竹路 20 号保利时代 K19 地块六
  营业场所
                     区 18 栋/单元 22 层(1-5)办公号
  负 责 人           严华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22 年 5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一般项目:网络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经营范围
                     物联网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除许可业
                     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   海口分公司



海口分公司现持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及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海口分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106MABTCE47X7
  营业场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国贸大道 56 号北京大厦 23F-2-16
  负 责 人           严华




                                   6-19-10-43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22 年 7 月 5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
                        软件外包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工业互
                        联网数据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
       经营范围         版发行);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翻译服务;企业管
                        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
                        含金融信息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
                        或限制的项目)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主要财产及财产性权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通过合法途径
     取得,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发行人已取得上述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或证明,并合
     法拥有该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经披露的专利质押情
     况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1 重大合同



11.1.1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
     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的预计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金额未达到 300 万元但是对公
     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采购合同,具体如下所示:




                                      6-19-10-44
       序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合同期限
       号
          房屋租赁 搜候(上海)投 房屋租赁(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68 号天会商     2022.7.9-
      1
            合同     资有限公司       务广场 3 号楼 1002、1003、1005 室)       2025.7.8
          房屋租赁 搜候(上海)投 房屋租赁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68 号天会      2022.7.9-
      2
            合同     资有限公司           商务广场 3 号楼 1006、1007)          2025.7.8



11.1.2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
     在新增的预计金额在 2,500 万元以上或金额不足 2,500 万元但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



11.1.3 综合授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综合授信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授信
          授信主体              合同编号    授信金额   授信期限          担保方式
                        对象
                                                                  1.严华、陈文慧保证担保;
                                                        2022.5    2.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
       深圳市高新投小   法本
                               X202200181   3,000         -
       额贷款有限公司   信息                            2023.5    有限公司保证担保;
                                                                  3.法本信息专利质押担保



11.1.4 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
     的借款金额超过 800 万元且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6-19-10-45
                    借款合同
        贷款主体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年利率          担保方式
                      编号
                                                                    1.严华、陈文慧保证担保;
       深圳市高新      借
                                              2022.6.6-             2.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
       投小额贷款   X2022001     3,000                     4.96%
                                               2023.5               有限公司保证担保;
       有限公司        81
                                                                    3.法本信息专利质押担保



11.1.5 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
     且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担保合            被担保主债权
           债权人               金额                                 担保方式
                       同编号              的发生期间
                                                          发行人以其拥有的发明专利“一种大
                                                          数据的医疗信息展示系统及其展示
       深圳市高新投     质                                方法”(专利号:ZL201710508472.1
       小额贷款有限   X20220    3,000    2022.5-2023.5    的)和外观设计专利“带信息数据展
       公司            0181                               示系统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专利
                                                          号:ZL202130600470.2)为该笔融资
                                                          提供质押担保。



11.2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
     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11.3 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的
     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
     担保的情况。



                                         6-19-10-46
11.4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的关联交易
    外,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为正常经营所产生,不存在对发行人正常经
    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偿债风险。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除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于“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章节披露的股本变更情形外,发行人未发生重
    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其他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重大
    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



12.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就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
    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就该等事项与其他方达成任何协议或合同。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对现行
    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1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6-19-10-47
14.2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其
     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14.3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亦未召开任何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5.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15.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的情形。



15.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独立
     董事的职权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情形。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6.1 报告期内的税务登记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取得了深圳市市监局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95421713J 的《营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境内控股子公司上海法本信



                                  6-19-10-48
    息依法取得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05MA1FWQN476 的《营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境内控股子公司法本通信依
    法取得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FKUXQ34 的《营
    业执照》。



16.2 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16.2 执行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章节所述。



16.3 报告期内享有的税收优惠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之“16.3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有的税收优惠”章节所述。



16.4 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依法纳
    税情况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之“16.4 发
    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章节予以披露。于补充核查期间内,除发行人上海分
    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法本信息基于疫情原因尚未取得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核查期
    限覆盖报告期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函件外,发行人部分分公司新取得无违法违规证
    明函件的情况如下所示:



    根据广州分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
    (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查询编号为:RPT20220713135341364),“经核查,2019-
    05-14 至 2022-05-14 期间,未发现该纳税人有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的税收违法


                                  6-19-10-49
    违章行为记录;经核查,2019-05-14 至 2022-05-14 期间,该纳税人无欠缴税费记
    录”。



    根据珠海分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
    (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查询编号为:RPT20220713135207905),“经核查,2019-
    05-14 至 2022-05-14 期间,未发现该纳税人有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的税收违法
    违章行为记录;经核查 2019-05-14 至 2022-05-14 期间,该纳税人无欠缴税费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显示北京分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涉税违法行
    为审核证明》,显示杭州分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
    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出具的《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经过金三系统查询,显示西安分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无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出具的《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显示暂未发现成都分公司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的税收违法违规事项。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7.1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深圳


                                    6-19-10-50
    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杭州
    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西安
    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不存在
    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17.2 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
    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或服务质量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1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18.1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章节中所披露的
    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



18.2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因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尚
    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为 38,141.90 万元,发行人前
    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除上述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18.2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中所披露的其他
    事项未发生变化。


                                  6-19-10-51
十九. 业务发展目标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
     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1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的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20.1.1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立案通知书等材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尚未
     了结的仲裁主要系与离职员工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A)。
     截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不存在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案件。



     经核算,发行人作为被申请人的未决仲裁案件合计涉案金额约为 80.77 万元,占
     2021 年度净利润(13,525.32 万元)的比例较低。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未决仲裁
     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影响。



20.1.2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民事起诉状、立案通知书等材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尚未了结的涉案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件一(B)。



20.1.3 行政处罚




                                    6-19-10-52
    2021 年 12 月 30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向发行人出具“深外管检[2021]5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在境外设立子公司香港法本信息,因未在规定时
    间内办理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手续,违反《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 号)
    第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属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
    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2 号)
    第四十八条规定,按较轻情节,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 30,000.00 元人
    民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为深圳市法本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函》,“你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11 月 8
    日,2019 年 7 月 5 日投资境外企业法本信息技术(香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
    间内办理 2019 年、2020 年两个年度的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手续,属于违反外汇
    登记管理规定的程序性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外汇违法违规。2021 年 12 月 30 日,
    我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公司改
    正,给予警告,处罚款 3 万元人民币。目前已全额缴纳罚款结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
    分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20.2 根据发行人及持有其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查询中国裁
    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公示系统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站(受
    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截
    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在中国境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20.3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查询中国裁
    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公示系统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站(受
    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截
    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不存在


                                  6-19-10-53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
     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1.1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一
     起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未参与编制《募集说明书》。



21.2 关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定稿后,本所律师仔细审阅了该《募集说明书》,
     特别对《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为本次发行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作了合理核验。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述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
     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
     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6-19-10-5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签字页)




                                    结   尾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年   月    日。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李云波   _________________             张忆南



                                                   苏   清



                                                   陈   靖




                                   6-19-10-55
附件一(A)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未决仲裁情况

序   申请   被申                                           涉案金额
                                  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号    人    请人                                         (万元,约)
                     2021 年 12 月 24 日,李鲜因劳动                                       截至本补充
                     合同解除事宜向北京市海淀区                         京海劳人仲         法律意见书
            发 行
1    李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1.74   字 [2022] 第       出具日,该案
            人
                     仲裁,要求发行人支付 2021 年 9                     5610 号            件尚未作出
                     月至 11 月的工资差额。                                                裁决。
                                                                                           截至本补充
                     2022 年 3 月 2 日,叶轮因工资支
                                                                        长劳人仲裁         法律意见书
            发 行    付及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申请仲
2    叶轮                                                        4.30   字 [2022] 第       出具日,该案
            人       裁,要求发行人支付拖欠工资、
                                                                        4347 号            件尚未作出
                     经济赔偿及及年终奖。
                                                                                           裁决。
                     2022 年 3 月 15 日,于智博因工
                                                                                           截至本补充
                     资支付及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向
                                                                        哈劳人仲字         法律意见书
     于智   发 行    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3                                                                3.89   [2022]        第   出具日,该案
     博     人       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支付
                                                                        627 号             件尚未作出
                     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裁决。
                     赔偿金。
                     2022 年 4 月 15 日,张亚儒因工                                        截至本补充
                     资及年终奖支付事宜向广州市                         穗劳人仲案         法律意见书
     张亚   发 行
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3.93   [2022]             出具日,该案
     儒     人
                     仲裁,要求发行人支付停工留薪                       8297 号            件尚未作出
                     期间的工资和 2021 年度年终奖。                                        裁决。
                     2022 年 5 月 6 日,刘晟因劳动合                                       截至本补充
            发 行
                     同解除事宜向北京市海淀区劳                         京海劳人仲         法律意见书
            人、北
5    刘晟            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1.40   字 [2022] 第       出具日,该案
            京 分
                     裁,要求发行人及北京分公司支                       12077 号           件尚未作出
            公司
                     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裁决。
                     2022 年 6 月 9 日,吴明凯因劳动                                       截至本补充
                                                                        穗天劳人仲
            广 州    合同解除事宜向广州市天河区                                            法律意见书
     吴明                                                               案
6           分 公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3.00                      出具日,该案
     凯                                                                 [2022]5934
            司       仲裁,要求广州分公司支付解除                                          件尚未开庭
                                                                        号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
                     2022 年 6 月 13 日,张鑫因工资                                        截至本补充
                                                                        京海劳人仲
            发 行    支付及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向北                                            法律意见书
7    张鑫                                                        4.75   字 [2022] 第
            人       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出具日,该案
                                                                        13734 号
                     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支                                          件尚未开庭



                                            6-19-10-56
序   申请    被申                                        涉案金额
                                 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号    人     请人                                      (万元,约)
                     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                                   审理。
                     偿金及经济补偿金。
                     2022 年 6 月 14 日,孙义山因劳                                 截至本补充
             上 海   动合同解除事宜向上海市长宁                       长劳人仲      法律意见书
     孙义
8            分 公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10.00   (2022)办    出具日,该案
     山
             司      请仲裁,要求上海分公司支付解                     字第 574 号   件尚未开庭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审理。
                     2022 年 6 月 14 日,吴鑫因工资
                                                                                    截至本补充
                     支付及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向广
                                                                      穗劳人仲案    法律意见书
             发 行   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9    吴鑫                                                     34.42   [2022]1016    出具日,该案
             人      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支付工
                                                                      3号           件尚未开庭
                     资、项目提成、解除劳动合同的
                                                                                    审理。
                     经济补偿金。
                     2022 年 6 月 15 日,余石凤因劳                                 截至本补充
                                                                      穗天劳人仲
             广 州   动合同解除事宜向广州市天河                                     法律意见书
     余石                                                             案
10           分 公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1.34                 出具日,该案
     凤                                                               [2022]5852
             司      请仲裁,要求广州分公司支付解                                   件尚未开庭
                                                                      号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
                     2022 年 6 月 28 日,钟鹏飞因工
                                                                                    截至本补充
                     资支付及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向
                                                                      深劳人仲案    法律意见书
     钟鹏    发 行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11                                                            12.00   [2022]8179    出具日,该案
     飞      人      会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支付工
                                                                      号            件尚未开庭
                     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审理。
                     金。
      合计                          -                         80.77   -             -




                                          6-19-10-57
附件一(B) 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情况

序           被告                                                                      涉案金额
                                基本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号        /被申请人                                                                  (约,万元)
                                                              2017 年 11 月,北京
                            乐视网未能按合同                  市仲裁委员会作出
                                                 (2017)
                            约定支付服务费,                  《裁决书》,裁决乐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                          京仲裁字
1                           发行人提起仲裁要                  视网向发行人支付             137.00
     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 1856
                            求其支付服务费及                  服      务        费
                                                 号
                            违约金。                          1,370,043.50 元 及
                                                              违约金 200 万元。
     象翌微链科技发展有                                       2019 年 9 月,南宁
                                                                                      813.83(仲裁
     限公司、深圳象翌微链   象翌集团未能按合                  仲裁委员会作出
                                                                                      过程中已支
     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上   同约定支付服务       (2019)     《裁决书》,要求象
                                                                                      付 29.17 万
2    海象翌微链结构技术     费,发行人提起仲     南仲裁字     翌集团向发行人支
                                                                                      元 , 剩 余
     有限公司及北京象翌     裁要求其支付服务     295 号       付 服 务 费 总 计
                                                                                      784.66 万元
     微链计算机技术有限     费及违约金。                      8,138,301.36 元 及
     公司                                                     违约金。                未支付)
                                                              2022 年 6 月 21 日,
                            房车宝未能按合同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
                            约定支付服务费,     (2021)
     房车宝信息技术(深                                       作区人民法院作出
                            发行人提起诉讼要     粤 0391
3    圳)有限公司(“房车                                     《民事判决书》,要          1,833.79
                            求其支付服务费及     民    初
     宝”)                                                   求房车宝向发行人
                            违约金、诉讼费、保   10780 号
                                                              支付 18,337,930 元
                            全费、保险费。
                                                              及逾期利息。
     恒大高科系集团有限
     公司、星络智能科技有   恒大高科系公司未
     限公司、恒大充电通科   能按合同约定支付
     技有限公司、恒大智慧   服务费,发行人提     (202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充电科技有限公司、恒   起诉讼要求其支付     粤 0112
4                                                             见书出具日,本案             762.06
     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费及违约金、     民     初
                                                              尚未开庭审理。
     星络社区云物联科技     诉讼费、保全费、保   8280 号
     有限公司、国恒智慧能   险费、律师费、差旅
     源服务有限公司(“恒   费。
     大高科系公司”)
                                                              2022 年 7 月 4 日,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
                                                              法院作出《民事裁
                            南京苏宁未能按合
                                                              定书》,裁定本案应
                            同约定支付服务       (2022)
                                                              由南京市中级人民
     南京苏宁软件技术有 费,发行人提起诉         苏 0102
5                                                             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664.64
     限公司(“南京苏宁”) 讼要求其支付服务     民     初
                                                              管辖。截至本补充
                            费及违约金、诉讼     6019 号
                                                              法律意见书出具
                            费及保全费。
                                                              日,南京市中级人
                                                              民法院尚未开庭审
                                                              理。
          合计              -                    -            -                           4,182.15




                                         6-19-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