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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2022-10-19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三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Address: 11F, Jinbao Tower, 89 Jinbao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电话(Tel): (86 10) 66523388/传真(Fax): (86 10) 66523399

                         网址 Web: www.junzejun.com




                                     4-1-1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2]证券字 2022-017-1-2 号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法本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问,
        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
        的事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二、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系依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37 号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行人已发生或存在并为本所律师所知悉的事实,
        以及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
        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
        行为及其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为本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
        位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并对非法律事项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4-1-2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而本所律师无法直接核查验证或无法作出判断的
        有关境外事项,本所律师依赖于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境外律师的法律意见,
        未对其是否符合当地法律作进一步的验证。



   4.   本法律意见书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其中若涉及对审计、资
        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出具意见的引用,本所律师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7.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部
        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将对有关《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
        确认。



   (除非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涉词语释义与“君泽君[2022]证券字 2022-017-1-
   1 号”律师工作报告所载相一致。)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4-1-3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1   2022 年 1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全体与会董事审议并
      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
      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订<深圳市法本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
      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等事项,并决定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召开股东大会。



      2022 年 1 月 21 日,发行人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13 人,代表股份 84,069,14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8.1960%。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议
      案。本所律师对于该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相应的法
      律意见书。



      综上,发行人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
      行的相关决议。



1.2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4-1-4
1.3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该项
      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
      唯待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2.1   发行人系在对法本有限整体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2015 年 3 月,法本有限全体股东严华、夏海燕、耕读邦、嘉嘉通和
      木加林作为发起人以法本有限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方式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深圳
      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成立至今,未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同时,发行人为已依法在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2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95421713J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6 年 11 月 8 日
      经营期限       永久存续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昱大顺科技园 B
      住    所
                     座 1 层-6 层
      法定代表人     严华
      注册资本       22,009.9166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存续情况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
                     研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数据处理服务、企业
                     管理服务;翻译咨询、翻译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
      经营范围
                     调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
                     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
                     增值电信业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



                                     4-1-5
        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进行本次发行的主
        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的性质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本所律师逐条
        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3.1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3.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明确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
        司股票的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3.1.2   《募集说明书》载明,本次发行设定转股期限、转股价格及其调整、转股股数的
        确定方式等条款,债券持有人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是否转换,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3.2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3.2.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了《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
        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各专门委员会
        工作细则等制度,组织机构健全且运作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4-1-6
        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2.2   根据《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发行人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6,516.59 万元、9,595.44 万元和 12,154.02 万元,
        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9,422.02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
        60,066.16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
        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
        《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2.3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域综合交付中心扩建项目、数字化运营综合管理平台升
        级项目、产业数字化智能平台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
        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
        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3.2.4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审计报告》、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以及公开披露
        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也不存在其
        他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证券法》第
        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3.3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3.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
        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二)项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3.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能够自主经营
        管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及第十三条
        第二款之规定。



                                       4-1-7
3.3.3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
        定。


3.3.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9,009.33 万元和 11,133.01 万元,
        最近二年盈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
        定。


3.3.5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
        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六)项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3.6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3.3.7   根据《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将投资于区域
        综合交付中心扩建项目、数字化运营综合管理平台升级项目、产业数字化智能
        平台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就上述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办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18.1.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情况”和“18.1.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评备
        案登记情况”)。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以下规定:

         (1)   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   募集资金不进行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

         (4)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4-1-8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
                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之相关规
         定。



3.3.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了《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
         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各专门委员会
         工作细则等制度,组织机构健全且运作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3.9    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别
         为 6,516.59 万元、9,595.44 万元和 12,154.02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9,422.02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 60,066.16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
         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
         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3.10   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9 月,发行人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0.54%、37.60%、
         26.33%及 28.88%;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9 月,发行人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276.35 万元、4,062.49 万元、6,669.12 万元及-
         23,058.54 万元,因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后业务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应收账款随着销售规模快速增长而相应增长,但由于客户收款存在一定账期,
         发行人负债主要集中在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交税费等付款周期较短的项目,从而
         影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导致 2021 年 1-9 月发行人经营活动的现金



                                        4-1-9
            流量净额为负数。发行人通常在第四季度集中催款,一般而言每年度第四季度
            的回款金额最大。综上,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3.3.1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审计报告》、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以及公开披露
            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也不存在其
            他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具备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发行人成立时的工商登记档案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4.1         深圳巴门尼德1于 2006 年 11 月 8 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成立时
            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系合
            法设立。



4.2         发行人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自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时的程
            序、发起人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4.3         2015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的内容
            及形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会引致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4.4         发行人已经按照其时适用的《公司法》第八十二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1   2010 年 11 月 24 日,深圳巴门尼德更名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1-10
      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改制过程中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发起人的净
      资产出资进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及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验资机构对全体发
      起人认购股份的出资缴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



4.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其时适用的《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所形成的
      决议真实、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



5.1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主要从事软件技术服务外包,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同时,发行人具有独
      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5.2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与各发起人的产权关系明晰,目前拥有独立的
      与日常经营有关的电子设备、注册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及作品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控制和占用的情
      况,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5.3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建立了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等各项管
      理制度。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
      的职务及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亦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任职及领薪的情形。



5.4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制定了较
      为完善的议事规则,其运行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议事规则的规定;同时,发
      行人已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形成独立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
      理职权,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4-1-11
5.5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账簿;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依法独立
      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



5.6   经本所律师合理核验,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机构和财务独立,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
      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6.1   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
      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及比例具体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严华                      76,947,669.00            34.96
        2                 夏海燕                      9,747,102.00             4.43
        3                东海一期                     6,757,336.00             3.07
        4                 余华均                      6,244,300.00             2.84
        5                 耕读邦                      6,120,000.00             2.78
        6                 木加林                      6,120,000.00             2.78
        7                 嘉嘉通                      6,120,000.00             2.78
        8            汇博红瑞三号                     5,408,269.00             2.46
        9                海通创新                     5,158,443.00             2.34
        10               海通旭初                     5,158,443.00             2.34
        合计                                        133,781,562.00            60.78




                                     4-1-12
6.2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6.2.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
        他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严华。截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220,099,166.00 股,严华直接持有发行人 76,947,669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4.96%;严华持有嘉嘉通 50.76 万元的份额、木加林 101.4025
        万元的份额、耕读邦 139.59 万元的份额,嘉嘉通、木加林、耕读邦均持有发行
        人 6,12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均为 2.78%。



6.2.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
        他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严华在报告期内通过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及担任嘉嘉通、木加林、耕读邦三家企业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方式控制发行人 43.3%的股份,始终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且报告期内
        一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据此,严华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6.3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利的受限情况



6.3.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外,发行人不存在其
        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6.3.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并经本所律师适
        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因个人
        资金需求已质押的发行人股份为 2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36%,
        相关质押情况如下所示:


          序   质押股份数      质押       质押                     占发行人总    质押融资
                                                        质权人
          号   (万股)      起始日       到期日                   股本比例(%)   资金用途
                                                      深圳担保集                 个人资金
          1         1,000   2021/12/24   2022/12/23                       4.54
                                                      团有限公司                 需求
                                                      深圳市高新
                                                                                 个人资金
          2         1,500    2022/3/2    2023/3/ 1    投集团有限          6.82
                                                                                 需求
                                                      公司


                                           4-1-13
          序     质押股份数     质押   质押               占发行人总     质押融资
                                                质权人
          号     (万股)     起始日   到期日             股本比例(%)    资金用途
          合
                      2,500     -        -         -             11.36      -
          计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上市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的股本变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
        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     发行人的业务



8.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1.1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是:
        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转让;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研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进出口;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翻译咨询、翻译服务;企业管理咨
        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接
        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许可经营
        项目是:增值电信业务。



8.1.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目前实际从事的主要业
        务为软件技术服务外包。



8.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就其实际从事的业务取得相应的
        证书。



8.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在香港设立了 1 家子公司,通过香港子公司在德国设立了 1
        家子公司。


                                       4-1-14
8.2.1   香港法本信息



        根据香港地区陈林梁余律师行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法本信息系依
        据香港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在香港订立交易和开展
        业务所必要的所有公司权力和授权;其拥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资质和条
        件,其已经适当获得了香港法律就合法开展其业务而要求的所有许可或准许,
        包括香港法本信息的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香港法本信息为开展业务,不需
        根据香港法律获得其他政府批准。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法本信息自 2019 年 7 月 16 日成立起至 2022 年
        3 月 4 日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包括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环保、劳动、
        产品质量事项),也不存在任何政府部门针对香港法本信息的处罚记录(包括
        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环保、劳动、产品质量事项)。



8.2.2   德国法本信息



        根据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从事律师执业的众达律师事务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出具
        的《德国法律意见书》,德国法本信息是根据德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德国法本信息拥有权力和能力拥有、使用、租赁和经营它的资
        产,进行交易。德国法本信息已在 Meerbusch 商业局进行了营业登记,在其公
        司章程中被描述为公司经营范围的商业活动不违反德国法律。



        根据德国法本信息的董事出具的《董事声明》,德国律师认为,德国法本信息自
        2019 年 12 月 20 日成立起至 2022 年 3 月 2 日期间,未涉及任何政府调查,民
        事(包括仲裁)、行政或刑事司法程序;未曾重大违法,未受过公共当局的处罚
        (包括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环保、劳动和产品责任)。



8.3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期间合计发生过四次变更。




                                      4-1-15
        就上述经营范围变更事宜,发行人已获得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合法有效,未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8.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软件技术服务外包。



        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 2018 年
        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9 月(未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
        别 为 782,391,108.77 元 、 1,306,674,932.66 元 、 1,946,963,786.99 元 及
        2,198,945,565.00 元,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0.00%、99.99%、99.96%及
        99.80%,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8.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发行人的持
        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1     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9.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为:


        (1)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或
               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外);

        (4) 发行人的控股、参股企业;


        (5)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6)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4-1-16
             术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
             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外)



      (8)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曾经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
             其曾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9) 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主要关联方。


9.2   重大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于 2021 年 1-9 月向关联方海通证券提供软件技术外包
      服务,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 780.22 万元,占发行人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比例为 0.65%,由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海通证券通过发行人股东海通
      创新及海通旭初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股份比例已低于 5%,因此发行人于服务协议
      签署时未将上述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由于上述交易发生时,发行人上市未满 12 个月,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2022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
      议 2021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对与海通证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审
      议,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方海通证券发生
      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营业务的独立性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
      关联方形成依赖”。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开披露的信息、独立董事意见、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在报告期内的其他关
      联交易,已按照发行人当时及现行有效的章程及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深圳市法本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4-1-17
      利益的情形。



9.3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的
      价格公允公正,不存在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及显失公平的情形。



9.4   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在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深圳
      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制度中均明确规定了关于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且该等规定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9.5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公司与其他股东权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严华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出具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公司与其他股东权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均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本所律师认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出具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之“9.2 重大关联交易”章节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各自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



                                  4-1-18
       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未来预计不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新增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9.6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投资其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关的
       业务。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作出了
       不竞争的书面承诺。



9.7    经审阅《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关
       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
       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或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分子公司未拥有任何土地或土地使用权。


10.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或租赁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分子公司未拥有任何房产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分子公司现行有效且租赁面积超过 200 平方米的重要租赁房产共 29 处。其
       中:




                                      4-1-19
10.2.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承租的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相关房产(以下简称“昱
         大顺科技园”),房屋产权证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厂房,发行人租赁该房产的
         用途为办公;发行人承租的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 55 号巨安国际大厦相关房产
         (以下简称“巨安国际大厦”),房屋产权证规划用途为厂房,发行人租赁该房
         产的用途为办公,前述租赁房屋与证载用途不一致,存在一定瑕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由于发行人属于软件技术服
         务外包企业,对办公场所无特殊要求,办公场所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易于搬
         迁,且搬迁成本较低。昱大顺科技园和巨安国际大厦如无法继续租赁使用,发
         行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程度较小。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检索深圳市及西安市房屋主管部门
         网站,本所律师未曾发现发行人因租赁昱大顺科技园和巨安国际大厦受到主管
         部门的任何行政处罚。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也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发行人
         或其分子公司因承租昱大顺科技园和巨安国际大厦物业存在的法律瑕疵而遭受
         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产生其他损失的,实际控制人将足额补偿发行人或
         其分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毋需发行人或其分子公司支付任何
         对价。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10.2.2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承租的上述物业中部分存
         在由于疫情原因暂时未能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并取得租赁备案凭证的情
         形。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第二条:“城市
         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
         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
         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
         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能面临被政
         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风险。


                                      4-1-2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曾因房屋租赁事宜受到任何处罚,且上
       述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事宜并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理由如下:



       a.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相应期间的
            租赁费用,该等房屋出租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b. 上述物业所在区域较为成熟,即使发行人无法继续租赁或使用该处物业,发
            行人亦可迅速在市场中找到相同或类似的替代场所;



       c.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收到任何主管部门关于责令限期改正房
            屋租赁未备案情况的通知或处罚通知;



       d.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书面承诺,如因该等租赁事项致使发
            行人遭致额外成本支出的,将以现金的方式对发行人进行补足,确保发行人
            不会因此遭致任何损失。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就上述租赁房屋与出租方积极配合向主管
       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备案事宜,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因上述未租赁备案事宜
       受到处罚的风险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
       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10.3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共拥有 2 项专利、10 项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311 获中国国家
       版权局授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 项获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的作品著作权及 2
       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域名。


10.4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4-1-21
        共拥有 8 家境内分公司、2 家境内子公司、1 家境外子公司及 1 家境外孙公司。


10.5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查验相关生产经营设备清单,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为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和
        其他设备等,账面价值总计为 3,106.59 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
        本法律意见书已经披露的租赁房屋瑕疵情形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及财产性权
        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发行人已取
        得上述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或证明。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前述房屋租赁不规范的情形亦不
        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1    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或协议,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完备、内容合
        法有效;各方当事人未出现重大纠纷,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11.2    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
        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11.3    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的
        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
        互担保的情况。




                                     4-1-22
11.4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的
        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为正常经营所产生,不存在对发
        行人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偿债风险。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1    发行人报告期内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发生过合并、
        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上市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期间发生的增资行为符合其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12.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收
        购及出售的情况。


12.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目前无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或资产出售等计划
        或就该等事项与其他方达成任何协议或合同。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经适当核查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公司章程的历次修改均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其《公司章程》包括了《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要求载明的全部事项,内容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1    本所律师经核验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23
14.2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4.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历次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本所律师
       注意到,发行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方面存在如下瑕疵:


       根据发行人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约定,监事会每 6 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发行人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期间未召开监事
       会的行为不符合其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8 年 1 月至 6 月分别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一、
       二、三、四次会议。此后直至 2019 年 2 月期间,发行人并未出现必须提交监事
       会审议的相关事宜,因此发行人在 2018 年下半年度并未召开监事会。在注意到
       上述程序性瑕疵后,发行人已就上述事宜分别提请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全
       体股东、监事审议一致通过相关议案,确认该等情形不影响发行人监事会成员
       行使其权利,未影响监事会的运行机制,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及本次发行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的历次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已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召开,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期间个别监事会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但均已提交股东大会、监
       事会补充审议,且各位股东、监事未提出异议,不存在影响发行人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也未对发行人的存续及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
       质性障碍。


14.4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的重大决策行
       为及其对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合法、合规且真实有效,未损害发行人或其股东的
       相关权益。




                                      4-1-24
14.5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
        议文件,发行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公司章程及《深圳市法
        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
        细则》的规定。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5.1    发行人现有 7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3 名监事、5 名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注意到,2021 年 9 月 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
        《关于对丁泽成、张小明、戴轶钧、杜水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71
        号),因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核算、信息披露方面存在
        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对杜水合等人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财务总监杜水合先生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
        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系行政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不会因此导致其不
        符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且前述违规行为系发生在其原任职单位
        而非发行人处,未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实
        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关联关系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
        合理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当选及聘任程序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5.2    经核查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
        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4-1-25
15.3     发行人设置了 3 名独立董事。根据独立董事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
         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补贴


16.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发行人所执行的税种、税率符
         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6.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所享有的税收优惠和重大政府补助及补贴
         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6.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完税凭证,并根据发行
         人及其分公司、境内控股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7.1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17.1.1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


         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生态环境
         局、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查询
         日期:2022 年 3 月 17 日),实地走访发行人总部及上海法本信息的办公地点
         (受限于疫情原因,未能实地走访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法本通信)及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主要从事软件技术服务外包,属于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未产生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及噪声。


17.1.2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4-1-26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投资:区域综合交付中
         心扩建项目、数字化运营综合管理平台升级项目、产业数字化智能平台研发项
         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出具的《深圳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反馈<关于对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环保核查的申请>意见的复函》,发行人提交的“区域综
         合交付中心扩建项目”、“数字化运营综合管理平台升级项目”及“产业数字化
         智能平台研发项目”均未列入《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
         名录(2021 年版)》,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


17.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17.2     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报
         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产品或服务质量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
         准,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产
         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1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
         人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拟用于区域综合交付中心扩建项目、数字化运营综合
         管理平台升级项目、产业数字化智能平台研发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该等项目
         均属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范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属于对发行人主营
         业务的提升和拓展,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并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
         理规定,已完成相应的立项备案程序,且无需办理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4-1-27
         价审批或备案手续,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发行人上述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实施,不会新增同业竞争;发行人董事会已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发行人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对该等项目进行投
         资已履行了内部的决策程序并获其股东大会的授权批准,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18.2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
         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
         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1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20.1.1   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未决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立案通知书等材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作为被申请人尚未了结的
         仲裁主要系与离职员工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截至 2022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
         不存在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案件。


         经核算,发行人作为被申请人的未决仲裁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为 15.12 万元,占
         2020 年度净利润(人民币 12,154.02 万元)的比例较低。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未决仲裁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影响。


20.1.2   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未决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民事起诉状、立案通知书等材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


                                      4-1-28
         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尚未了
         结的涉案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共 4 项,合计涉案金额为 3,517.51
         万元。


20.1.3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16 日期间,发行人存在一项金额在人民币 1,000 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具体
         如下所示:


         2021 年 12 月 30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向发行人出具“深外管检
         [2021]5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在境外设立子公司香港法本信息,因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手续,违
         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
         发〔2015〕13 号)第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属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责令发行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发行人处以罚款
         人民币 3 万元。发行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后,已按规定补充办理直接投资
         存量权益登记手续,并依法缴纳了罚款,相关违法情形已消除。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1]51 号)的认定:“鉴于你公司违
         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并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和调查,具备《外汇管
         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汇综发[2021]68 号)第十条列举的两项情形,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2 号)第四
         十八条规定,按较轻情节,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 30,000.00 元人
         民币”。


         经本所律师查阅《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及相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发行人所受到的金额为人民币 3 万元的行
         政处罚,系执法机关按照法定罚款金额区间内的较低标准作出,适用于违规行
         为较轻的环节。


         此外,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已经向深圳市
         中小企业服务局提交申请,请求其协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对前述外
         汇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出具证明文件,但基于疫情原因,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出具的相


                                      4-1-29
         关书面证明函件。为此,经本所律师致电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其
         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未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手续属于程序性的违规,不
         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由于发行人不是主观故意违反,上述违法违规
         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且公司已依法缴纳罚款并采取了有效整改措施,
         相关处罚一般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受到的外汇行政处罚金额较小,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
         且危害后果较小,发行人已依法缴纳罚款并采取了有效整改措施,且经与相关
         主管机关出具无违法违规函件经办人员电话访谈确认该等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
         违规行为,该等违规行为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或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属于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20.1.4   监管措施


         本所律师注意到,2022 年 3 月 2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就发
         行人与海通证券发生的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事宜向发
         行人出具《关于对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
         函[2022]第 33 号)。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已要求其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加强在信息披露方面
         的法律法规学习,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确保
         发行人对外披露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


         综上,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公共信息网
         站(受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
         系统),截至 2022 年 3 月 16 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外,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20.2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自 2019 年 7 月 16 日成立起至 2022 年 3 月 4 日期
         间,香港法本信息未涉及任何民事诉讼,也不是在香港的高等法院、区域法院、
         小额钱债审裁处、土地审裁处以及劳资审裁处作出的针对香港法本信息的任何
         未履行的判决或未决的民事或刑事诉讼(包括税务事项)的对象。也不涉及在


                                       4-1-30
       香港的任何仲裁程序、政府调查、控诉、民事或刑事司法程序。不存在重大违法
       行为(包括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环保、劳动、产品质量事项),也不存在
       任何政府部门针对香港法本信息的处罚记录(包括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环
       保、劳动、产品质量事项)。


20.3   根据德国法本信息的董事出具的《董事声明》,《德国法律意见书》载明,自
       2019 年 12 月 20 日成立起至 2022 年 3 月 2 日期间,德国法本信息未涉及任何
       政府调查、民事(包括仲裁)、行政或刑事司法程序,也未涉及重大违法,未受
       过公共当局的处罚(包括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环保、劳动和产品责任)。


20.4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公示系统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站(受限于中国境内尚未
       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截至 2022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在中国境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0.5   根据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公示系统及其他公
       共信息网站(受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
       信息查询系统),截至 2022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
       一起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未参与编制《募集说
       明书》。


       关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定稿后,本所律师仔细审阅了该《募集说明书》,
       特别对《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为本次发行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的相
       关内容作了合理核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
       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法律问题


                                     4-1-31
       根据《审核关注要点》,本所律师逐项核查以下相关事项:


22.1   关注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备案或审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成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立项备案程
       序,且无需办理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发行人上述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2.2   关注发行人是否通过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根据《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区域综合交付中心扩建项目”、
       “数字化运营综合管理平台升级项目”和“产业数字化智能平台研发项目”的
       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不存在通过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


22.3   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为软件技术服务外包,其经
       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均不涉及类金融业务。


22.4   关注发行人主营业务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或产
       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上市公司
       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以及发行人提供的《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
       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立项备案、环评复函等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
       人主营业务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行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不
       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或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


22.5   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营业外支出明细表及发行
       人及各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内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检索当地主管政府部门官方网站、公示系统等,发行人自 2018 年 1 月 1



                                      4-1-32
       日至 2022 年 3 月 16 日期间,仅存在一项金额在人民币 1,000 元以上的外汇行
       政处罚,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20.1.3 行政处罚”章节所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述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对
       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或属于严重损害投
       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2.6   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是否会新增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展开,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22.7   关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决诉讼、仲裁等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作为被
       申请人尚未了结的仲裁案件共 5 项,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尚未了结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共 4 项。前述未决诉讼、仲裁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之“20.1.1 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未决诉讼、仲裁”及“20.1.2 发行人作为
       原告/申请人的未决诉讼、仲裁”章节所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涉及诉讼、仲
       裁的情形,亦不存在可能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
       情形。发行人前述未决诉讼、仲裁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二十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
       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以下无正文)




                                     4-1-33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年   月   日。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李云波   _________________             张忆南



                                                   苏   清



                                                   陈   靖




                                     4-1-34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二年五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Address: 11F, Jinbao Tower, 89 Jinbaol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电话(Tel):   (86 10) 66523388/传真(Fax): (86 10) 66523399

                         网址 Web: www.junzejun.com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说明和回复........................................................ 5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 5
二.          《审核问询函》问题 3 .............................................................................................. 16
三.          《审核问询函》问题 4 .............................................................................................. 22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有关情况的更新 ........................................................................................ 24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2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24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24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2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9
六.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9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30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30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2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53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57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62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62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63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66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补贴 ................................................................................................. 67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72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73
十九.        业务发展目标 ............................................................................................................. 74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74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75
二十二. 结论意见 .................................................................................................................... 76
结     尾 .................................................................................................................................... 77
附件一(A)发行人作为被申请人的未决仲裁情况 .............................................................. 78
附件三(B)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情况............ 80




                                                                     6-20-2
                                         释   义

    除《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释义”部分已明确的含义之外,在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2021 年年报》     指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0〕3-511
                          号”的《审计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1〕
 《审计报告》        指
                          3-295 号”的《审计报告》及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
                          审〔2022〕3-290 号”的《审计报告》的合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2〕3-1
 《前次募集资金使         号” 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出具
                     指
 用情况鉴证报告》         的编号为“天健审〔2022〕3-388 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
                          报告》的合称
                          本 所 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 出 具的 编 号 为“ 君 泽 君[2022] 证 券字
 《法律意见书》      指   2022-017-1-21”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本 所 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 出 具的 编 号 为“ 君 泽 君[2022] 证 券字
 《律师工作报告》    指   2022-017-1-2”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反垄断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18 年修订)》
 《反垄断指南》      指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企查查              指   企查查专业版(https://pro.qcc.com/welcome)
 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3 月
 补充核查期间        指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6-20-3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君泽君[2022]证券字 2022-017-2-1



致: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
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
问,本所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下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
询函》(审核函〔2022〕020077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以及本
次发行的申报财务基准日调整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
相关事宜及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的补充,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
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发生变化
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6-20-4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说明和回复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发行人主营业务是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信息技术外包(ITO)服务,本次募投项目拟
建设数字化运营综合管理平台与产业数字化智能平台。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 2 项域
名、311 项软件著作权,包含多个 APP 及信息平台。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列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报告期内及目前提
供、参与或合作运营的所有网站、APP、微信小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情况(包
括已下架业务);(2)结合(1),论述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属于《国
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中规
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与行业竞争是否公平
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
履行申报义务;(3)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现有业务是否包括直接面向个人
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4)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为客
户提供个人信息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信息,对相关信息挖
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存在利用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获利的情形,并说明是
否取得相应资质及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5)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上述
业务是否受到处罚或监管部门的检查,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对发行人是否未违反《反垄断指南》
等相关文件规定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问题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本所律师查阅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指南》、《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
报标准的规定(2018 修订)》、《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2. 本所律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第三方软件查询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域名、APP、微信小程
序、微信公众号及运营的网站等相关信息;
    3. 本所律师下载/查阅了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 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


                                    6-20-5
号;
       4.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合同等资料;
       5.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开展业务所需的主要资质证书;
       6.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公告,发行人收购法本通信涉及的内部决策文件、法本
通信 2020 年度的审计报告及工商变更登记资料;
       7. 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就互联网平台业务情况、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及经营者
集中申报等相关事宜对发行人的总经理及相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访谈;
       8.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明细表,核查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
类型及向个人客户销售情况;
       9.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10.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主管机关开具的无违法违规证
明;
       11.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
       12. 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信用中
国、公示系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企查查等网站查询了发行人及境
内控股子公司是否受到处罚或监管部门检查的相关信息。


       核查内容及意见:
       (一) 列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报告期内及目前提供、参与或合作运营的
所有网站、APP、微信小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情况(包括已下架业务)。

       1.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报告期内及目前提供、参与或合作运营的所有
网站及对应的业务情况(包括已下架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官方网站(https://www.farben.com.cn)、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                        ICP/IP 地 址 / 域 名 信 息 备 案 管 理 系 统
(https://beian.miit.gov.cn/#/Integrated/recordQuery)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及目前拥有的
域名情况如下:
 序     主办                       ICP 备案/
                网站域名                                         域名主要用途
 号     单位                       许可证号
 1     发行人 farben.com.cn   粤     ICP       备 发行人官网,作为企业自身与外部线上链接的官




                                                 6-20-6
序    主办                        ICP 备案/
               网站域名                                           域名主要用途
号    单位                        许可证号
                             11012762 号-1       方渠道,目前主要用于发行人业务展示、公司概
                                                 况呈现及外部合作联系反馈等用途
                             粤     ICP       备 尚未实际启用,系公司开发的无感加油项目系统,
2    发行人 carsfeel.com
                             11012762 号-2       未来拟供公司内部调试人员使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拥有任何参股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报告期内及目前未运营或使用任何网站,亦未拥有任何域名。

     2.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及目前提供、参与或合作运营的 APP、微信小程
序、微信公众号及对应业务情况(包括已下架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及相关业务负责人、查询企查
查等网站公示信息,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及目前拥有的 APP、微信小程序及微
信公众号及对应的业务情况(包括已下架业务)如下:

序    所属
                     名称              属性                       业务内容及功能
号    企业
                                                   用于发行人外派员工的统一管理,包含移动考
1    发行人   法本通               APP
                                                   勤、请假、审批、移动 BI 平台等功能
2    发行人   法本通               微信小程序      用于发行人外派员工的统一管理
              法本信息投资者                       发行人投资者关系的维护渠道,用于调研平台开
3    发行人                        微信小程序
              关系                                 发和维护
4    发行人   法本信息             微信公众号      发行人关于中国科技服务的实时分享互动平台
              community1 智
5    发行人                        微信公众号
              慧物业                               发行人物业园区项目产品相关功能的展示渠道
              FB 智慧物业社                        和宣传媒介,仅做展示使用,未实际运营
6    发行人                        微信公众号
              区园区
7    发行人   法本信息招聘         微信公众号      发行人招聘资源宣传媒介
8    发行人   法本                 微信公众号      用于发行人官方重要新闻宣传
                                                   用于发行人针对外派员工福利活动及相关信息
9    发行人   法本 SSC             微信公众号
                                                   宣传
                                                   用于发行人子公司上海法本针对外派员工福利
10   发行人   上海法本信息         微信公众号
                                                   活动及相关信息宣传
11   发行人   法本信息 FSS         微信公众号      用于法本事业四部员工内部信息传播
12   发行人   法本信息 CD          微信公众号      用于成都分公司员工内部信息传播
                                                   发行人 BPO 业务官方服务号,用于推送相关资
13   发行人   法本信息 BPO         微信公众号
                                                   讯与行业动态



                                                6-20-7
序      所属
                     名称           属性                     业务内容及功能
号      企业
                                              用于发行人企业文化理念传播和建设,暂无内容
14     发行人   法本企业文化     微信公众号
                                              更新
       杭州分
15              法本杭州         微信公众号   用于杭州分公司员工内部信息传播
       公司
       上 海 分 上海法本信息共                用于上海分公司员工福利信息宣传及资源信息
16                               微信公众号
       公司     享中心                        共享
       德国法
17              法本海外         微信公众号   德国子公司服务号,2020 年已停止运营
       本信息
       广州分                                 用于广州分公司招聘信息及相关资源宣传,2020
18              第三猎人         微信公众号
       公司                                   年已停止运营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 APP、微信小程序及微信公众号主要系发
行人服务其内部员工、客户、投资者及社会大众或用于产品展示所需的宣传或管理工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未将其拥有的域
名作为互联网平台进行经营,不存在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入驻上述网站并在上
述网站进行交易或撮合交易等情形;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 APP、微信小程序及微
信公众号未作为互联网平台用于撮合用户及合作伙伴与其他下游相关方的交易,发行人
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利用该等 APP、微信小程序或微信公众号进行交易或撮合交易等情
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不涉及互联网平台业务。

       (二) 结合(一)之事实,论述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属于《国务院反
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
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与行业竞争是否公平有序、合
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
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
报义务。

       1.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
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1)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定义

       根据《反垄断指南》第二条的规定,“(一)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
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
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二)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


                                           6-20-8
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三)平台内
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平台经营
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四)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
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2)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
济领域经营者”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及相关业务负责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
司的主营业务为软件技术服务外包。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之一.《审核问询函》
问题 2 之(一)“列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报告期内及目前提供、参与或合
作运营的所有网站、APP、微信小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情况(包括已下架业
务)”章节所述,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
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情况,亦未在互联网平
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不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
经济领域经营者”。

    2.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与行业竞争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公告文件、主管机关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及《募集
说明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软件技术服务外包,所处行业为“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通过商务
谈判和招投标方式获取客户并提供服务,客户基于资质认证、以往项目业绩、行业口碑
等因素自主选择供应商。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所处行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下竞
争充分,同行业竞争企业众多,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集中度较低,行业整体竞争状况
公平有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参与行业竞争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3.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
当竞争情形

    (1) 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1) 垄断协议的定义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



                                    6-20-9
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
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
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指南》第五条规定,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
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
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实质
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有关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除
外。

       《反垄断指南》第六条“横向垄断协议”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
者可能通过下列方式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一)利用平台收集并且交换价格、销量、成本、客户
等敏感信息;(二)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意思联络;(三)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
实现协调一致行为;(四)其他有助于实现协同的方式。本指南所称价格,包括但不限
于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者收取的佣金、手续费、会员费、推广费等服务收费。

       《反垄断指南》第七条“纵向垄断协议”规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
可能通过下列方式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一)利用
技术手段对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二)利用平台规则对价格进行统一;(三)利用数
据和算法对价格进行直接或者间接限定;(四)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
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商品
价格、数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者优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的行为可能构成垄
断协议,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析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第十
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可以综合考虑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相关市场
竞争状况、对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阻碍程度、对消费者利益和创新的影响等因素。

       《反垄断指南》第八条“轴辐协议”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可能借助
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
效果的轴辐协议。分析该协议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制的垄断协
议,可以考虑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
算法等方式,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6-20-10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
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
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
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
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
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
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反垄断指南》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
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
为,适用《反垄断法》第三章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通常情况下,
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
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重大协议,发行
人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软件技术服务外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主要
通过商务谈判和招投标形式获取客户,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交易价
格公平、合理,定价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备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可能
与动力。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与其他方通过有关方式达成固定价格、
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不
存在与交易相对人通过有关方式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
议,亦不存在与相关方达成其他有关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的
情形。

    (3)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截至目前,发行人已经成长为全国性的软件技术服务外包提供商,发行人及控股子
公司主营业务的地域市场为中国市场。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在软件技术服务外包市场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具体分析如下:

    1) 从中国地区市场份额及市场竞争情况来看,软件技术服务外包竞争较为充分,
市场化程度较高,行业内企业众多,市场集中度较低。国内各类型客户数量众多,地域
分散,具有客户产品要求特殊性、客户需求黏性高的特性,在此现状下,我国软件技术



                                     6-20-11
服务外包领域内的单一厂商很难在短时间内提供满足不同客户要求的产品或服务,并部
署足够人员提供服务以占领市场,因此整个行业难以形成垄断格局,发行人及控股子公
司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2) 从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来看,发行人所属行业的上游主要是操作系统、数据
库、中间件和开发工具等通用软件开发行业,以及服务器、存储系统、交换机和路由器
等硬件设备制造业,下游是国民经济中开展信息化建设的各行各业。发行人及控股子公
司对上下游企业均不具备控制能力或绝对优势地位。

    3) 从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来看,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与下游用户签订
的相关业务协议并不包含限制用户采取其他手段或向其他软件技术服务外包供应商采
购相关服务的条款。

    4) 从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来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领域存在行业
经验壁垒、客户资源壁垒、资质壁垒等系由行业特征及客户需求决定。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并未对其客户与其他软件技术外包服务供应商进行同类交易施加任何限制性条
款。因此,发行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具备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能力,在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领域的市场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亦不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发行人的说明,从国际市场看,在软件技术服务外包行业,
欧美发达国家中有多个服务商的营业收入超百亿美元,而较少国内服务商有营业收入规
模能超过百亿元人民币。发行人境外子公司香港法本信息报告期内各年度营业收入规模
均不超过 800 万元,营业收入规模较小,在相关市场中未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不具备控
制市场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不存在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是对条
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亦无法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报告期内,德国法本信息并未实际开展任何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不
正当竞争行为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
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4. 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
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

    (1)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
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


                                   6-20-12
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
响。”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 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经
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
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
计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
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
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
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2) 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除了曾收
购法本通信 100%的股权外,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经营者
集中情形。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收购法本通信 100%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与法本通信原自然人股东熊欢、唐芹共同签署《股权转
让合同》,约定发行人以人民币 13 万元的价格受让原股东合计持有的法本通信 100%的
股权。2021 年 4 月 21 日,法本通信取得了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编号:22105770632),办理完成了该次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根据“深联兴财
审字[2021]第 04412 号”的审计报告,法本通信 2020 年的营业收入为 0 元;根据“天健
审[2021]3-295 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为 1,947,737,519.73 元。
收购前发行人与法本通信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不足 100 亿元人民
币,且未满足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发行人与法本
通信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不足 20 亿元人民币,且未满足上一会计年
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因此,发行人收购法本通信未达到经营
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无需履行申报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反垄断指南》
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其参与行业竞争公平有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垄断
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发行人于报告期内不存在达到
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不需要履行申报义务。

    (三)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现有业务是否包括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6-20-13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业务板块及客户类型如下:
                                                                       是否包括直接面向
   业务板块                     业务介绍                   客户类型
                                                                        个人用户的业务
                 方案设计、产品设计、交互设计、网站
开发与编程服务                                                                否
                 设计、用户界面设计服务等
                 JAVA 开发、C++开发、互联网前端开
测试与集成服务                                        互联网、金融、          否
                 发、大数据开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等
                                                      通信、软件、房
                 系统测试、功能测试、性能测试、自动
实施与运维服务                                        地 产等 企业客          否
                 化测试服务、用户体验测试等
                                                      户
                 运行维护、网络管理、信息安全、技术
分析与设计服务                                                                否
                 支持、数据支持服务等
其他             业务流程外包                                                 否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主要为向客户提供专业的软件技术服务外包服务,服务类型包
括分析与设计服务、开发与编程服务、测试与集成服务、实施与运维服务等,客户均系
互联网、金融、通信、软件、房地产等企业客户。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
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

       (四)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信息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
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信息,对相关信息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存在
利用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获利的情形,并说明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及提供服务的具体情
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总经理及相关业务负责人,发行人
及控股子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主要是软件技术服务外包服务,仅为客户提供相关软件或产
品的开发、设计、维护、升级等技术服务,相关软件开发服务及后续的维护、升级等技
术产品均部署在客户的服务器设施上,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具备获取个人信息的条件
和权限。

       发行人自主开发的公众号 APP“community1 智慧物业”以及“FB 智慧物业社区园
区”,系发行人拟布局的物业公司管理系统,相关 APP 主要用途系向客户做产品的基
础功能展示,前述 APP 未实际绑定至任何现实中的物业系统,未实际运营维护。未来
如有客户采购相关产品,发行人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对 APP 的功能进一步的完善及特定
化,并将 APP 的代码包提供给客户并部署于客户指定的服务器,由客户进行实际运营
管理。出于功能模块展示的需要,该公众号 APP 曾经开放了注册功能,意向客户等外
部人士可以登录该公众号进行注册并对各功能模块进行浏览评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6-20-14
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将前述公众号公开注册功能关闭,不再对非授权人员开放注册。前
述公众号开放注册期间共有注册用户 63 名,均为发行人内部人员、本次发行相关的中
介机构人员和意向客户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业务负责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法本通信目前存在少量的呼叫中心服务外包业务,主要系法
本通信在经客户有效授权后,通过电话推介的方式,根据客户要求将有潜在业务需求的
终端客户,推介至客户指定门店或者客户指定系统、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相关呼叫对象
清单由客户向法本通信提供,法本通信仅根据客户的要求,登录客户系统并向客户指定
呼叫对象清单上的个人或公司进行特定内容推介,法本通信本身不存在收集或存储个人
信息的行为。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信息存储及运营
的相关服务,不存在收集、存储个人信息并因此获利的情形,不存在对相关信息进行挖
掘及提供其他增值服务的情况,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未取得相应资质及提供相关服务。

    (五)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上述业务是否受到处罚或监管部门的检查,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表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
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亦不存在因经营互联网平台业
务及个人信息收集、存储及运营违规而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部门检查的情形。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自 2019 年 7 月 16 日成立起至 2022 年 3 月 4 日期间,
香港法本信息未涉及任何民事诉讼,也不是在香港的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小额钱债审
裁处、土地审裁处以及劳资审裁处作出的针对香港法本信息的任何未履行的判决或未决
的民事或刑事诉讼(包括税务事项)的对象;不涉及在香港的任何仲裁程序、政府调查、
控诉、民事或刑事司法程序;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包括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环
保、劳动、产品质量事项);也不存在任何政府部门针对香港法本信息的处罚记录(包
括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环保、劳动、产品质量事项)。

    根据德国法本信息的董事出具的《董事声明》,众达律师事务所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出具的《德国法律意见书》载明,自 2019 年 12 月 20 日成立起至 2022 年 3 月 2 日期
间,德国法本信息未涉及任何政府调查、民事(包括仲裁)、行政或刑事司法程序,也
未涉及重大违法,未受过公共当局的处罚(包括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环保、劳动
和产品责任)。



                                     6-20-15
    (六) 对发行人是否未违反《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本所律师已出具《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违反<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之专
项核查报告》。

    二. 《审核问询函》问题 3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66.16 万元,拟投向区域综合交付中心扩建项
目(以下简称项目一)、数字化运营综合管理平台升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产业
数字化智能平台研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投项目均涉及场
地及设备购置,拟购置场地 9,242 平米,预计购置单价为 2.5 万元/平米,场地购置费用
合计 22,855 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 38.05%。发行人 2020 年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软
件开发交付中心扩建项目”拟购置场地 1,490 平米,拟于募集资金到位一年内完成。截
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无任何自有房产,所有经营场地均为租赁取得。项目一将扩
建深圳总部,成都、西安两个分公司,扩建深圳、新建成都和西安地区的离岸开发中心
等,预计达产后第一年销售收入 133,491.95 万元,净利润 9,560.42 万元。报告期内,发
行人员工薪酬成本分别为 54,489.97 万元、90,386.01 万元、135,921.87 万元和 156,928.65
万元,离职率分别为 32.81%、34.55%、33.81%和 39.04%。项目二总投资金额为 7,106.64
万元,建设内容包括升级财务和供应链管理 ERP 软件,升级客户管理系统(CRM),
搭建全面预算管理系统等。项目三总投资金额为 11,921.65 万元,拟研发自主可控数字
化平台和人工智能模型与数据治理平台。项目二和项目三无法单独核算效益。本次拟补
充流动资金 18,000 万元,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次募投项目尚有 8,947.94 万元超
募资金暂未确定用途。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与前次募
投项目的区别和联系,包括且不限于技术特点、软硬件构成、市场储备等;(2)公司
最近三年及一期现有办公场所的具体使用和变化情况、后续续租计划,并结合自建和租
赁办公场地两种方式的费用对比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大比例用于购置场地的原因及
合理性,购置场地与提升公司经营能力是否具备合理联系,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
结合拟购置房产及对应土地性质、前次募投项目场地购置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等,说明在前次募投项目场地购置未完成的情况下,新增大面积场地购置的合理性,如
本次未能及时购置场地,公司有何应对措施或替代性措施;(4)结合公司现有技术人
员情况和拟招聘技术人员数量与结构、未来人员规划、公司现有技术人员办公场所情况
及技术人员人均办公面积、本次新购置场地功能面积明细、同行业可比公司技术人员办
公用地面积、公司经营情况等,说明本次场地购置面积是否合理,与公司业务规模是否
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5)结合新购置场地的地点和具体计划、购


                                      6-20-16
置单价及与当地平均价格的差异、新增面积的具体测算依据、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
说明本次场地购置费用及单价是否合理;(6)本次拟购置场地后续是否会用于出租或
出售,是否存在变相开发房地产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相关场地是否存在属于房地
产调控政策范围的情形,是否符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要求;(7)结合现有区域
中心经营情况、发行人业务开展及客户分布情况、前次募投项目地点选择情况及扩建进
度、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本次扩建深圳总部,成都、西安两个分公司的原因及
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复建设;(8)结合发行人报告期离职率、技术人员平均薪酬水平、
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技术人员规模、设备规模及预计人员成
本是否具备合理性,并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场地、设备折旧及人员成本对发行人
经营业绩的影响;(9)结合软件技术外包市场的行业环境、市场容量、发行人技术水
平、发行人相关业务毛利率水平、现有技术人员数量及人均产出、拟招聘技术人员数量、
在手订单及意向性合同情况、预计服务费扣减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项目
一的效益测算是否具备合理性和谨慎性;(10)结合行业数字化运营综合管理平台发展
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项目投入情况、项目二具体升级内容及运营模式、与公司现
有管理系统的异同等,说明项目二实施的必要性;(11)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项目三
研发项目与公司现有研发项目在研发内容、所在区位等方面的区别,是否具备实施募投
项目的人力及技术资源,新建研发项目是否具有必要性;(12)结合公司货币资金规模、
前次超募闲置资金后续使用计划等,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规模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是
否存在过度融资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3)(7)(8)(9)涉及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5)(8)(9)(12)并发表
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3)(6)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本所律师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及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2. 本所律师取得发行人与意向购置场所相关方的沟通往来记录;

    3. 本所律师通过网络公开信息查询了近期国家和深圳市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4.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最新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及业务资质文件、《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德国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资料;




                                    6-20-17
    5. 本所律师登录公示系统查询了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信息;

    6.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募投项目拟购置场地的说明;

    7. 本所律师就拟购置场地用途、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及是否从事房地产
开发业务相关事宜对发行人总经理进行了访谈;

    8. 本所律师查询了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网站相关行
政处罚信息;

    9. 本所律师取得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函。

    核查内容及意见:
    (三)结合拟购置房产及对应土地性质、前次募投项目场地购置情况、本次募投项
目建设进度等,说明在前次募投项目场地购置未完成的情况下,新增大面积场地购置的
合理性,如本次未能及时购置场地,公司有何应对措施或替代性措施。

    1. 拟购置房产及对应土地性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拟在深圳市内购置房产用于实施本
次募投项目,计划购买单价约 2.5 万元/平方米,计划购买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工业用地(M)
中的“新型产业用地(M0)”。

    根据发行人在深圳市各区进行的多次考察和评估,深圳市可用于研发及办公用途的
“新型产业用地(M0)”及相应房产较多,根据地理位置、总部搬迁、企业纳税规模
等多方面情况和要求不同,出售价格有所差异。比如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万丰海岸城中
的研发办公楼,出售单价约 2.4 万元/平方米至 2.8 万元/平方米,土地性质系工业用地(M)
中的“新型产业用地(M0)”。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与相关场所产权
方的沟通谈判在进行中。

    2. 前次募投项目场地购置情况及本次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未完成前次募投项目
的房屋购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本次“区域综合交付中心扩建
项目”、“数字化运营综合管理平台升级项目”和“产业数字化智能平台研发项目”已
取得项目建设立项备案,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
备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正处于筹备期,尚未正式启
动建设。

    3. 在前次募投项目场地购置未完成的情况下,新增大面积场地购置的合理性


                                     6-20-18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作为软件技术外包服务的提供商,业务规模及交付能力
与技术实施开发人员数量呈较强的正相关关系,而技术实施开发人员数量快速增加,需
要发行人相应扩张中后台支持和管理人员,并准备更大的办公场所。发行人前次募投项
目规划新增购置场地面积为 1,490.00 平方米,新增租赁面积 11,752.00 平方米。在前次
募投项目暂未完成场地购置的情况下,发行人暂以租赁方式实施。

       自前次募投项目实施以来,发行人业务增长迅速,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收入
分别为 13.07 亿元、19.48 亿元和 30.88 亿元,分别同比增长 67.01%、49.06%和 58.55%。
前次募投项目规划增加的场地已不能满足发行人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下对于办公场地面
积的需求,因此,本次发行将继续规划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场地购置,以适应发行人人员
引进及业务规模的发展速度,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场地购置具有合理性。

       4. 如本次未能及时购置场地,公司有何应对措施或替代性措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积极于深圳地区寻找
相关房产购置标的,并已与深圳市南山区、罗湖区、宝安区多个意向场地的产权方展开
初步洽谈,发行人将根据后续谈判情况积极推动场地购置事宜。

       考虑到谈判情况的不确定性及本次发行自获得审核通过至募集资金到账尚需一定
时间,如本次募投项目未能及时购置场地,发行人将暂以租赁方式实施本次募投项目,
以满足其业务的快速发展需求。同时,发行人将加快购置场地的筛选和谈判节奏,在募
集资金到账后尽快完成场地购置。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购置的场所主要系日常研发及办公使用,无特殊场地需求,
周边类似房屋较多,可替代性强,上述替代方案具备可行性,能够有效保障本次募投项
目建设的整体进度不受重大不利影响。

       (六)本次拟购置场地后续是否会用于出租或出售,是否存在变相开发房地产或从
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相关场地是否存在属于房地产调控政策范围的情形,是否符合国
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要求

       1. 本次拟购置场地后续是否会用于出租或出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购置场地
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区域综合交付中心扩建项目、数字化运营综合管理平台升级项目
及产业数字化智能平台研发项目,拟购置场地系研发及办公自用,不计划用于出租或出
售。

       2. 本次拟购置场地是否存在变相开发房地产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6-20-19
     (1)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德国法律意见书》及《香港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的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具体如下:
                  与发                                          是否具有房 是否涉及房
序
      公司名称    行人                  经营范围                地产业务相 地产开发相
号
                  关系                                            关资质     关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
                        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转让;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
                        的技术研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进出口;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
     深 圳市 法本
                  发 行 翻译咨询、翻译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
1    信 息技 术股                                                否        否
                  人    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咨询服务(不
     份有限公司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
                        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
                        信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经营项目是:增值电信业务。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
                        值电信业务;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上 海法 本信
                  子 公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2    息 技术 有限                                                否        否
                  司    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
     公司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是: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
                        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
                        后方可经营);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
                        外围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销售; 经
                        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动漫、游戏
                        软件产品的开发;数据库管理;数据库服务;
                        通信设备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计算机
     深 圳市 法本
                  子 公 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系
3    通 信技 术有                                                否        否
                  司    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集成电路设计、
     限公司
                        研发;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文化
                        活动策划;礼仪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议
                        展览策划;从事广告业务。(涉及前置性行
                        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
                        可经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
                        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6-20-20
                   与发                                          是否具有房 是否涉及房
序
      公司名称     行人                 经营范围                 地产业务相 地产开发相
号
                   关系                                            关资质     关业务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
                         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
                         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经营电信业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增值业务;人
                         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
     法 本信 息技
                   子 公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4    术(香港)有限                                                 否        否
                   司    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研发与系
     公司
                         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出口
     Farben              电脑软件和硬件的销售,编程,互联网软件
     Information   孙 公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嵌
5    Technology                                                   否        否
                   司    入式硬件和软件以及生态系统的研发,系统
     (Deutschland)
     GmbH                集成,技术进出口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
发相关业务类型,亦未曾从事任何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具有房
地产开发资质。

     (2) 本次拟购置场地不存在变相开发房地产或从事房地产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紧紧围绕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而开展实施,本次拟购置场地系发行人自用,且拟购
置场地涉及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并非住宅用地或商业用地,不具备房地产开发及相
关业务的基础,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亦未涉及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拟购置场地不存在变相开发房地产或从事房
地产业务的情形。

     3. 相关场地是否存在属于房地产调控政策范围的情形,是否符合国家房地产宏观
调控政策要求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购置场地
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区域综合交付中心扩建项目、数字化运营综合管理平台升级项目
及产业数字化智能平台研发项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购置场地将用于研发及



                                        6-20-21
办公自用,不属于房地产调控政策范围内的主要调整对象,符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
策要求。

    此外,发行人已就遵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要求等事项出具承诺函,承诺发行
人未来的经营活动将严格遵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发行人不会将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购置场地用于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等相关业务的用途。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变相开发房地产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发行人拟购置场地不属于房地产调控政策内的主要调整对象,符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
政策要求。

    三. 《审核问询函》问题 4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为 25,500.17 万元,主要为购买的银
行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 3 家全资子公司、1 家
孙公司。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公司持有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的具体情况,是
否为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
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
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
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
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
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
师核查(2)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最新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章程、
及业务资质文件;

    2. 本所律师登录公示系统查询了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信息;

    3.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持有房产及土地事宜对发行
人的总经理进行了访谈;

    4.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年度报告等公告
文件;


                                     6-20-22
    5. 本所律师查询了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
住房和建设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网站的公示信息;

    6.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函。

    核查内容及意见: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
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
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
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
业务资质相关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之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3 之(六)
2.“本次拟购置场地是否存在变相开发房地产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章节所述。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未从事
房地产开发业务,亦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2. 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
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
等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规划和自
然资源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未持有任何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6-20-23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有关情况的更新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仍在有效期内。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作出新的批准与授权,
      亦未对原授权内容作出撤销或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唯待取得深交
      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并在深交所上市
      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进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的性质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对发行人于补充核查期间
      内的相关变化情况进行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具体
      如下:



3.1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3.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明确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
      票的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6-20-24
3.1.2 《募集说明书》载明,本次发行设定转股期限、转股价格及其调整、转股股数的
      确定方式等条款,债券持有人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是否转换,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3.2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3.2.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了《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
      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各专门委员会
      工作细则等制度,组织机构健全且运作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2.2 根据《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发行人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9,595.44 万元、12,154.02 万元及 13,525.32 万元,平均
      可分配利润为 11,758.26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 60,066.16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2.3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域综合交付中心扩建项目、数字化运营综合管理平台升级
      项目、产业数字化智能平台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
      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
      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6-20-25
3.2.4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审计报告》、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以及公开披露
      的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也不存在
      其他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证券法》第
      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3.3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3.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二)项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3.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能够自主经营
      管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
      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及第十三条第
      二款之规定。



3.3.3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3.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11,133.01 万元及 11,353.28 万元,最
      近二年盈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3.5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
      项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6-20-26
3.3.6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3.3.7 根据《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将投资于区域综
    合交付中心扩建项目、数字化运营综合管理平台升级项目、产业数字化智能平台
    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就上述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办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以下规
    定:

    (1)    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    募集资金不进行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4)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之相关规定。



3.3.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了《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
    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各专门委员会
    工作细则等制度,组织机构健全且运作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6-20-27
3.3.9 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9,595.44 万元、12,154.02 万元
      及 13,525.32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1,758.26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债按募集资金 60,066.16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
      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
      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3.10 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及 2022 年 1-3 月,发行人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37.60%、26.33%、30.85%
      及 35.53%;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3 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4,062.49 万元、6,669.12 万元、-6,374.20 万元及-28,400.85 万
      元。2021 年和 2022 年 1-3 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应收
      账款的增加导致。发行人业务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随着销售规模的快速增长,应
      收账款也相应增长,但发行人从客户处收取的现金流存在一定的回款周期,而发
      行人的负债主要集中在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交税费等付款周期较短的项目,此类现
      金流支出为发行人的刚性经营支出,从而影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因
      此,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3.3.1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审计报告》、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以及公开披露
      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也不存在其他
      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具备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设立过程。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方式、资格及条件符合当


                                       6-20-28
      时有效之《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
      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在资产、业
      务、人员、机构、财务等独立性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于其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
      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六.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6.1   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及比例具体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严华                            76,947,669             34.96
      2                  夏海燕                           8,855,352              4.02
      3                东海一期                           6,757,336              3.07
      4                  耕读邦                           6,120,000              2.78
      5                  木加林                           6,120,000              2.78
      6                  嘉嘉通                           6,120,000              2.78
      7                  余华均                           5,461,500              2.48
      8              汇博红瑞三号                         5,408,269              2.46
      9                海通创新                           5,158,443              2.34
      10               海通旭初                           5,158,443              2.34
      合计                                             132,107,012              60.01



6.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未发
      生变化。



                                     6-20-29
6.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除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严华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严华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利的受限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
      查期间内,发行人拟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该议案,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20,099,166 基数,发行人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7
      股,合计转增股本 154,069,416 股。



      2022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实施权益分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未就前述本次权益分派权益事宜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所涉送转股尚未完成相关登记
      手续。



      根据核验的上述事实,于补充核查期限内,除前述事项外,发行人未发生其他增
      发新股、配股、转增股本、派送红股等导致股本结构变化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8.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6-20-30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目前实际从事的主要业
      务为软件技术服务外包,于补充核查期间内未发生变更。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除中审(深圳)认证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出具的《知识产权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已到期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所
      拥有的、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证书未发生其他变更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2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在中
      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




8.3   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于补充核查
      期间内未发生变更。



8.4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营
      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2022 年第一
      季度报告及财务报表,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
      (未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 1,306,674,932.66 元、1,946,963,786.99 元、
      3,082,283,287.76 元及 852,628,103.47 元,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99%、
      99.96%、99.81%及 99.78%,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6-20-31
8.5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发
      行人从事的业务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此外,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工商局备案登记的相关资料、
      发行人订立的有关合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1   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交所颁布的《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审
      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
      方主要如下:



9.1.1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严华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9.1.2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严华外,
      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6-20-32
9.1.3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
      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外)



(1)   木加林



      木加林系发行人现任法人股东,为发行人的持股平台。木加林的基本信息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木加林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木加林合
      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严华        普通合伙人                101.4025           71.9167
       2          郑呈        有限合伙人                  9.4000            6.6667
       3          刘裙        有限合伙人                  5.8750            4.1667
       4          韦荣美      有限合伙人                  4.1125            2.9167
       5          宋飞儿      有限合伙人                  4.1125            2.9167
       6          张艺增      有限合伙人                  4.1125            2.9167
       7          王勇        有限合伙人                  4.1125            2.9167
       8          吴青华      有限合伙人                  4.1125            2.9167
       9          李秀敏      有限合伙人                  2.3500            1.6667
       10         宋燕        有限合伙人                  1.4100            1.0000
               合计               -                     141.0000               100



(2)   耕读邦



      耕读邦系发行人现任法人股东,为发行人的持股平台。耕读邦的基本信息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耕读邦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耕读邦合
      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6-20-33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严华       普通合伙人            139.59                99.00
        2               严永兰     有限合伙人             1.41                 1.00
                 合计                  -                 141.00                 100



(3)   嘉嘉通



      嘉嘉通系发行人现任法人股东,为发行人的持股平台。嘉嘉通的基本信息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嘉嘉通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嘉嘉通合
      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严华      普通合伙人                      50.76              36.0000
        2                宋燕      有限合伙人                      10.34               7.3333
        3               黄照程     有限合伙人                      17.63              12.5000
        4               明钢生     有限合伙人                      23.50              16.6667
        5               李冬祥     有限合伙人                      21.15              15.0000
        6               胡争怿     有限合伙人                      11.75               8.3333
        7                刘芳      有限合伙人                       5.88               4.1667
                 合计                      -                      141.00                 100



(4)   深圳法本电子



      深圳法本电子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
      据该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深圳法本
      电子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法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6-20-3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7250817XN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 81、83、85 号深
      住      所
                                 圳市软件产业基地 1 栋 A1902
      法定代表人                 严华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3 年 6 月 21 日
      经营期限                   永续经营
      注册资本                   186.57 万元
      实缴出资                   186.57 万元
                                 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研发,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的销售,
      经营范围
                                 进出口业务。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董事:严华(董事长)、熊辉、程华刚、杨延帆、周玉华;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钟思深、李伊健、李彩源;
                                 总经理:熊辉



      根据法本电子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圳法本电
      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严华                         1,010,811             54.18
       2                     李冬祥                           135,973              7.29
       3                     金之鑫                            89,600              4.80
       4                 人合企业管理                          89,600              4.80
       5       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76,800              4.12
       6                     陈文慧                            75,400              4.04
       7                     黄照程                            55,616              2.98
       8                     胡晓峰                            52,800              2.83
       9                     严永兰                            51,200              2.74
               佛山创钰铭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0                                                     50,000               2.68
                             合伙)
       11                    张先梅                            48,800              2.62
       12                    程华刚                            48,800              2.62
       13                      熊辉                            48,200              2.58
       14                    刘志坚                            24,000              1.29
       15                    冯海洲                             3,200              0.17
       16                    黄智敏                             3,200              0.17
       17                    金圣奇                             1,700              0.09
                           合计                             1,865,700            100.00


(5)   上海法本电子




                                         6-20-35
      上海法本电子现持有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
      统,上海法本电子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法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750336339E
      住    所                   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 2222 号 1 幢 J2016 室
      法定代表人                 严华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的研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董事:严华(董事长)、程华刚、熊辉;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于妮



      根据上海法本电子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法
      本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法本电子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6)   深圳之诺微



      深圳之诺微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该
      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深圳之诺微的
      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之诺微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M1TF0N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坪山大道 2007 号创新广场
      住    所
                                 C1321



                                         6-20-36
      法定代表人                 严华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1 年 2 月 26 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50 万元
                                 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集成电
                                 路及半导体元器件材料的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
                                 产品销售;标准化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董事:严华(董事长)、熊辉、程华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杨昆;
                                 总经理:熊辉



      根据之诺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圳之诺微的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法本电子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7)   珠海赫拉克电子



      珠海赫拉克电子现持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核发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公示系统,珠海赫拉克电子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珠海市赫拉克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A4GF7A3J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横琴国际商务中心 801-8037
      住    所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智敏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1 年 11 月 26 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缴资本                   0 万元


                                         6-20-37
                                 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集
                                 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
                                 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技
      经营范围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专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董事:严华(董事长)、熊辉、程华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钟思深;
                                 总经理:黄智敏



      根据珠海赫拉克电子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珠海
      赫拉克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法本电子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8)   香港法本电子



      香港法本电子(英文名:FARBEN ELECTRONIC TECHNOLOGY (HONGKONG)
      Co., Limited)系深圳法本电子在香港投资设立的企业,根据该公司的注册证书、
      公司章程及 2021 年周年申报表,香港法本电子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法本电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2364649
      公司类型     私人公司
      住    所     新界荃湾田坝街 23-39 号长丰工业大厦 14 楼 11 室
      董    事     严华
      注册资本     2,000 万港元
      实收资本     2,000 万港元
      经营范围     电子元件贸易
      成立日期     2016 年 4 月 19 日
      登记状态     仍注册
                   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编号为:66037322-000-04-22-3),有效期为 2022
      资质证照
                   年 4 月 19 日至 2023 年 4 月 18 日。




                                         6-20-38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香港法本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港元)               持股比例(%)
         深圳法本电子                               2,000                         100
             合计                                   2,000                         100



(9)   金之鑫



      金之鑫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福田监管局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金
      之鑫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金之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MJWF6P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    所           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鹏盛社区八卦一路八卦岭工业区 619 栋 307R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严华
      出资总额           752.08 万元
      实缴出资额         752.08 万元
      经营范围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16 年 10 月 13 日
      合伙期限           至 2046 年 10 月 13 日



      根据金之鑫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之鑫的
      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严华           普通合伙人            277.3295            36.8750
       2             周柏良           有限合伙人              48.3480            6.4286
       3             黄智敏           有限合伙人               40.290            5.3571
       4             李文华           有限合伙人              40.2900            5.3571
       5             蔡亮亮           有限合伙人              37.6040            5.0000
       6               苏斌           有限合伙人              28.2030            3.7500
       7             严永兰           有限合伙人              26.8600            3.5714
       8             张宝石           有限合伙人              26.8600            3.5714
       9               胡彬           有限合伙人              17.4590            2.3214
       10              杨昆           有限合伙人              14.7730            1.9643


                                       6-20-39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1               周文          有限合伙人               13.4300            1.7857
     12             吴越芳          有限合伙人               13.4300            1.7857
     13             韩殿宇          有限合伙人               10.7440            1.4286
     14             奚晓婷          有限合伙人               10.7440            1.4286
     15             熊小叶          有限合伙人               10.7440            1.4286
     16             殷金花          有限合伙人               10.7440            1.4286
     17             严文俊          有限合伙人                9.4010            1.2500
     18             张保永          有限合伙人                8.0580            1.0714
     19             彭泽敏          有限合伙人                8.0580            1.0714
     20             毛涛涛          有限合伙人                8.0580            1.0714
     21               李凤          有限合伙人                8.0580            1.0714
     22               叶婷          有限合伙人                8.0580            1.0714
     23             钟思深          有限合伙人                8.0580            1.0714
     24               张红          有限合伙人                6.7150            0.8929
     25               杜宇          有限合伙人                6.7150            0.8929
     26             李彩源          有限合伙人                6.7150            0.8929
     27             李贤兵          有限合伙人                5.3720            0.7143
     28               张菊          有限合伙人                4.0290            0.5357
     29             谢佳鹏          有限合伙人                4.0290            0.5357
     30               赵岩          有限合伙人                4.0290            0.5357
     31             陈世燕          有限合伙人                4.0290            0.5357
     32             周晓林          有限合伙人                4.0290            0.5357
     33             孟祥龙          有限合伙人                3.3575            0.4464
     34               邓浩          有限合伙人                3.3575            0.4464
     35               周勇          有限合伙人                3.3575            0.4464
     36               任欢          有限合伙人                2.6860            0.3571
     37             朱金存          有限合伙人                2.6860            0.3571
     38             宗佩莉          有限合伙人                2.6860            0.3571
     39             刘日娟          有限合伙人                2.6860            0.3571
                合计                    -                     752.08               100



(10) 人合企业管理



    人合企业管理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
    据该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人合
    企业管理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人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MM7292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6-20-40
                                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鹏盛社区八卦一路八卦岭工业区 619
     住       所
                                栋 301Q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严华
     出资总额                   752.08 万元
     实缴出资额                 752.08
                                企业管理服务,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咨
     经营范围
                                询。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16 年 10 月 14 日
     合伙期限                   至 2046 年 10 月 11 日



    根据人合企业管理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人
    合企业管理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严华     普通合伙人              273.9720            36.4286
        2            张先梅     有限合伙人              174.5900            23.2143
        3            程华刚     有限合伙人              120.8700            16.0714
        4            胡晓峰     有限合伙人              107.4400            14.2857
        5              熊辉     有限合伙人               53.7200            7.1429
        6            何伟坤     有限合伙人               16.1160            2.1428
        7            何惠嫦     有限合伙人               5.3720             0.7143
                   合计             -                    752.08             100.00



(11) 研达科技



    研达科技(英文名 EMBEDDED TECHNOLOGY(CHINA) LIMITED)系发行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严华在香港投资设立的电子元器件贸易企业,根据该公司注册证
    书、公司章程及 2020 年周年申报表,研达科技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1114835
    公司类型                    私人公司
                                FLAT A 20/F Wong’S Factory Building 368-370 Sha Tsui Road
    住       所
                                Tsuen Wan,New Territories.
    董事                        严华
    注册资本                    1,000 万港元
    实缴出资                    10 万港元
    经营范围                    电子元器件贸易


                                        6-20-41
      成立日期                 2007 年 3 月 13 日
      登记状态                 仍注册
      董事                     严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研达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港元)               出资比例(%)
              严华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经研达科技及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该公司自 2019 年 5 月起已不再实际开展具体
      业务,目前正在办理注销程序。



9.1.4 发行人的控股、参股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2 家境内子公司上海法本信息及法本
      通信,拥有 1 家香港全资控股子公司香港法本信息,并通过香港法本信息持有德
      国法本信息 100%的股权。除上述公司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控股或参股企业。发
      行人所控制的子公司情况如下:



(1)   上海法本信息



      上海法本信息现持有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
      统,上海法本信息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法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5MA1FWQN476
       住    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68 号 3 号楼 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严华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1 年 6 月 29 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6-20-42
      注册资本                 1,100 万元
      实收资本                 1,100 万元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技术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经营范围
                               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执行董事:严华;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肖建东
      股东                     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2)   法本通信



      法本通信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该
      营业执照及其最新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法本通信的基
      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法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KUXQ34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阳光棕榈社区学府路 263 号大新时代大厦 A 座
      住    所
                         902
      法定代表人         严华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9 年 04 月 25 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缴资本           900 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
                         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外围设
                         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销售; 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动漫、游戏软件产品的开发;数据库管理;数据库服务;通信设备的
                         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
      经营范围           行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研发;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文化
                         活动策划;礼仪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展览策划;从事广告业务。
                         (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
                         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
                         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数据处理服



                                        6-20-43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是: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增值
                          业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
                          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执行董事:严华;
       董事、监事及高级
                          监事:肖建东;
       管理人员
                          总经理:严华
       股东               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3)   香港法本信息



      香港法本信息系发行人在香港投资设立的企业,根据该公司的注册证书、公司章
      程及 2020 年周年申报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香港法本信息的基本情
      况如下:


      企业名称       法本信息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2852937
      公司类型       私人公司
      住      所     19H MAXGRAND PLAZA NO 3 TAL YAU ST SAN PO KONG KLN
                     HONG KONG
      董    事       严华
      注册资本       150 万美元
      实收资本       122.70 万美元
      业务范围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成立日期       2019 年 7 月 16 日
      登记状态       仍注册
                     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编号为:70960167-000-07-21-3),有效期
      业务资质
                     为 2021 年 7 月 16 日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
      股东           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份



(4)   德国法本信息



      德国法本信息系香港法本信息在德国投资设立的企业,根据该公司的《商业登记
      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德国法本信息的基本情况如下:




                                         6-20-44
      企业名称         Farbe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eutschland) GmbH
      公司编号         HRB 88593
      公司类型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Hansaallee 321,40549 Düsseldorf
      董    事         张旸
      注册资本         200,000 欧元
      实缴出资         200,000 欧元
                       电脑软件和硬件的销售,编程,互联网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业务范围         技术转让,嵌入式硬件和软件以及生态系统的研发,系统集成,技术进
                       出口
      成立日期         2019 年 12 月 20 日
      登记状态         有效存续
      股东             香港法本持有其 100%的股份



9.1.5 关联自然人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人员如下: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的任职
        1                 严华                             董事长、总经理
        2                 吴超                       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3                 李冬祥                                 董事
        4                 刘志坚                                 董事
        5                 胡振超                               独立董事
        6                 米旭明                               独立董事
        7                 黄幼平                               独立董事
        8                 徐纯印                             监事会主席
        9                 王奉君                         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10                王勇                                   监事
        11                郑呈                                 副总经理
        12                宋燕                                 副总经理
        13                杜水合                               财务总监
        14                曹刚                               核心技术人员



(2)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20-45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已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9.1.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有重
    大影响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外)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
    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9.1.3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
    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外)”已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企业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投资比例          在关联方的任职
    上海阆晨建筑工程设计咨询事
                                                 赵颖玉持股 100%      赵颖玉担任总经理
    务所
                               发行人董事李冬祥                       赵颖玉担任执行董
    上海朗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赵颖玉持股 51%
                               之妻赵颖玉控制的                       事兼总经理
    上海南洽帕瓦商贸有限责任公 企业
                                                                      赵颖玉担任执行董
    司(曾用名:西藏南恰帕瓦商                   赵颖玉持股 50%
                                                                      事兼经理
    贸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猛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发行人独立董事胡 胡振超持有 60%合      胡振超担任执行事
    合伙)                     振超控制的企业    伙份额               务合伙人
                               发行人独立董事黄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黄幼平担任董事、
                               幼平担任董事、董事小于 5%
    公司                                                              董事会秘书
                               会秘书的企业
                                                                      肖秋贵担任执行董
    深圳市研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肖秋贵持股 100%
                                                                      事兼总经理
                               发行人副总经理宋 深 圳市研 成工业 技   肖秋贵担任执行董
    深圳市友创自动化有限公司                    术有限公司持股
                               燕之夫肖秋贵控制                       事兼总经理
                               的企业           65%
                                                深 圳市研 成工业 技
                                                                      肖秋贵担任执行董
    深圳市智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术有限公司持股
                                                                      事兼总经理
                                                99%
    深圳市南山区泰迪主题餐饮店 核心技术人员曹刚 -                     曹刚为经营者



                                      6-20-46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投资比例       在关联方的任职
                                 为经营者




9.1.7 视同发行人关联方的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1)   视同发行人关联方的关联自然人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曾经担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视同为发行人的关联
      自然人。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曾
      经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1           夏海燕     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黄照程     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3           唐凯       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4           胡争怿     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本所律师注意到,2021 年 6 月 2 日,东莞市公安局向唐凯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
      (东公取保字[2021]319415 号),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侦查所需,东莞市
      公安局对唐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限从 2021 年 6 月 2 日起算。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东莞市公安局未对唐凯采取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经本所律师核
      查,唐凯已经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辞去发行人董事及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其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事宜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   视同关联方的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视同发行人关联方的关联自然人曾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均为发行人的关联
      方。根据前述关联自然人填写的调查情况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视同发行人关联方的关联自然人曾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情
      况如下:



                                        6-20-47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投资比例       在关联方的任职
      深圳市永兴荣科技                                                 夏海燕担任总经理、
                                                    夏海燕持股 99%
      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深圳市扁鹊大数据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直接持有
                                                    夏海燕持股 90%     夏海燕担任总经理
      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芯缘益华智能科技 人夏海燕控制的企业
                                                    夏海燕持有 99%的 夏海燕担任执行事务
      (深圳)合伙企业
                                                    合伙份额           合伙人
      (有限合伙)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直接持有
      深圳三达德科技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                  夏海燕担任总经理
      限公司             人夏海燕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企业
      深圳市艾尔嘉斯科                                                 郭丹丹担任执行董事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 郭丹丹持股 100%
      技有限公司                                                       兼总经理
                         人董事黄照程之妻郭丹丹控
      艾尔嘉斯科技有限
                         制的企业                   郭丹丹持股 100% 郭丹丹担任董事
      公司
      柳州市城中区龙港
      工程咨询中心(曾用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
      名:柳州市鱼峰区龙
                        人董事黄照程之兄黄照慧控 黄照慧持股 100% 黄照慧系唯一经营者
      港广告装饰设计院、
                        制的企业
      柳州市龙港广告装
      饰设计院)
                                                    黄雪姣 51%、黄照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
      广西国师招标有限                              慧持股 29%、黄照 黄雪姣担任执行董事
                         人董事黄照程之姐黄雪姣控
      公司                                          程之嫂郑莉莉持股 兼总经理
                         制的企业
                                                    20%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
      柳州市中建工程设                                                 郑莉莉担任执行董事
                         人董事黄照程之嫂郑莉莉控 郑莉莉持股 100%
      计有限公司                                                       兼总经理
                         制的企业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
      惠州市耀鑫物流有                                                 石耀青担任执行董事
                         人董事黄照程之姐夫石耀青 石耀青持股 100%
      限公司                                                           兼总经理
                         控制的企业



9.1.8 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主要关联方




                                          6-20-4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公开披露的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
      署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主要关联方
      情况如下所示1:

      序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号
      1    汤彩霞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2    李宇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3    潘明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
      4    明钢生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5    钟晓玲                            报告期前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
      6    曾小明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7    张国平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8    廖杰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9    刘芳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
      10   帅辉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
      11   郑勇                              报告期前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12   海通证券                          报告期内曾间接控制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深圳市坝上智能科技合伙企业
      13                                     份的自然人控制的夏海燕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2022
           (有限合伙)
                                             年 2 月 11 日注销
           嘉兴海通旭初股权投资基金合        报告期内曾间接控制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海通
      14
           伙企业(有限合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报告期内曾间接控制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海通
      15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严华在香港独立投资设立的
      16   巴门尼德有限公司
                                             企业,该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6 日注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华及其配偶陈文慧曾经共同控
      17   深圳市展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制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注销
           深圳市朗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华及其配偶陈文慧曾经共同控
      18
           公司                              制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注销
           深圳市鼎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严华曾经控股的企业,已于
      19
           合伙)                            2019 年 10 月 24 日注销
           深圳市曾点信息技术培训有限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严华曾经控股的企业,已于
      20
           公司                              2019 年 10 月 11 日注销
                                             发行人副总经理宋燕曾经控制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5
      21   深圳市莱比特电子有限公司
                                             月 22 日注销
           深圳市众益静电技术发展有限        发行人副总经理宋燕之夫肖秋贵控制、且担任执行董
      22
           公司                              事兼总经理的企业,已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注销
           NEGENT      INFORMATION           发行人曾经的主要股东夏海燕曾经控制并担任董事
      23
           LIMITED(香港聚索信息技术         的企业,夏海燕已于 2020 年 4 月转出并辞任董事

1
  针对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自然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披露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
业及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对其离任十二个月内其本人视同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新产生
的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及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考虑不予一一披
露。



                                               6-20-49
      序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号
           有限公司)
           GALAXIA (HK) LIMITED;
                                        发行人曾经的主要股东夏海燕配偶盖凯军曾经控制
           NEGENT        INFORMATION
      24                                并担任董事的企业,其已于 2020 年 4 月转出并辞任
           LIMITED(天域蓝海(香港)
                                        董事
           有限公司)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唐凯曾经控制
      25   深圳市上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注销
           新余市恒顺通电子科技开发有
      26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李宇担任董事的
           限公司
                                        企业
      27   深圳顺络投资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李宇担任副总裁
      28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的企业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李宇担任董事长
      29   台湾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的企业
      30   四川西部南山实业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曾小明担任执行
      31   成都恒璟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曾小明曾担任董
      32   成都中德颐年置业有限公司
                                        事的企业,其已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离任
      33   深圳鑫盛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曾小明控制且担
      34   成都南横置业有限公司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业
           四川省华阳银生房地产开发有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曾小明担任董事
      35
           限责任公司                   长、总经理的企业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潘明担任执行董事兼总
      36   深圳市深服时尚管理有限公司
                                        经理的企业
                                        报告期内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潘明曾担任执行董事
      37   深圳市顶宜服饰有限公司
                                        兼总经理的企业,其已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离任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潘明担任会长的社会团
      38   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
                                        体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潘明担任执行董事兼总
      39   深圳时装周有限责任公司
                                        经理的企业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潘明曾担任执行董事的
      40   深圳市尼兴时装有限公司
                                        企业,已于 2020 年 4 月 1 日转让股权后退出
           深圳市醒味堂饮食文化有限公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汤彩霞父亲汤坤
      41
           司                           岗控制的企业,该公司已于 2021 年 1 月 6 日注销
           上海猛麟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 独立董事胡振超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已经于
      42
           合伙)                       2021 年 4 月 9 日注销



9.2   重大关联交易



9.2.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其他公开披露
      信息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于 2021 年度及 2022


                                         6-20-50
      年 1-3 月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 出售商品或转让资产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度
                         2
              海通证券                    软件技术服务                       11,338,208.13



(2) 关联担保情况



      自 2022 年 3 月 15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新增的关联方担
      保均系关联方为发行人的借款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
      况。自 2022 年 3 月 15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新增的关联
      担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担保合同        总金额/         借款/
                  债权人                                                              关联担保情况
       号                            /担保书编号        授信金额      授信期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2022.2.23
                                   81100520220002                                   严华、陈文慧提供
       1    有限公司深圳华侨                               36,000         -
                                   08                                               保证担保
            城支行                                                    2023.2.21
                                   2022 圳 中 银 华                   2022.3.29
                                                                                    严华提供保证担
       2                           普    保 字     第        300          -
                                                                                    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000188A 号                               2023.3.18
            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2022 圳 中 银 华                   2022.3.29     陈文慧提供保证
       3                           普    保 字     第        300          -
                                                                                    担保
                                   000188B 号                         2023.3.18
                                   平银深分客十额
                                                                      2022.3.31     严华提供保证担
       4                           保 字 20220324          30,000         -
                                                                                    保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第 001 号                                2023.3.30
            公司深圳分行           平银深分客十额
                                                                      2022.3.31     陈文慧提供保证
       5                           保 字 20220324          30,000         -
                                                                                    担保
                                   第 002 号                          2023.3.30


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海通证券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不再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因此,海
通证券与发行人之间发生的交易不再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6-20-51
      序                                 担保合同          总金额/           借款/
                    债权人                                                                   关联担保情况
      号                                /担保书编号        授信金额        授信期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ZB79352022000                        2022.5.6        严华、陈文慧提供
      6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25,000            -
                                      00005                                2023.1.28       保证担保
            分行



(3)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元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3,148,555.54                           12,486,427.73



(4)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海通证券                   5,016,135.02                       250,806.75
      应付账款                  -                             -                                -
       小 计                   ——                     5,016,135.02                       250,806.75



9.3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的上述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确认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公正、
      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股东回避表
      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不
      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9.4   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6-20-52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公司章程》、《深圳
      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制度中关于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未发生变化,且该等规定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9.5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减少及规
      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承诺人
      严格履行承诺。



9.6   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承诺人严格履行承
      诺。



9.7   经审阅《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关
      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拥有的土地或土地使用权



                                    6-20-5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及其分子公司未拥有任何土地或土地使用权。



10.2 发行人拥有或租赁房产



10.2.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及其分子公司未拥有任何房屋所有权。



10.2.2 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均为租赁而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租赁一处面
    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具体租赁情况如下:


         承租                               面积         租赁
                 出租方       位置                                   租金              备注
         方                               (㎡)         期限
                                                                               西安德联房地产销售
                西安德
                                                                               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的
                联 房 地 西 安市新 长
                                                                               租赁关系自 2022 年 6
                产 销 售 安 广场二 期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有 限 公 内写字楼第 8                  2022.6.1
         发行                                                      160,062.40 12 月 31 日止;
                司 /华夏   层 10801 、 2,000.78            -
          人                                                         元/月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人 寿 保 10802       、
                                                       2024.5.31               限公司与发行人的租
                险 股 份 10805       、
                                                                               赁关系自 2024 年 1
                有 限 公 10806、10807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5
                司
                                                                               月 31 日止



10.2.3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到期或提前终止的租赁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房屋
    租赁情况如下:

    序                                                    面积     原定租赁
                出租方               位置                                        终止租赁原因
    号                                                   (㎡)      期限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                   2020.6.23   双方协商,自愿提
    1     郑小琴            欧美金融城 2 幢 24 层 853.71           -
                                                                               前终止租赁合同
                            2403、2404 室                          2022.8.7



                                             6-20-54
           西安合聚盛禾商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                                  租赁期限到期,租
                                                                   2021.1.16
      2    业运营管理有限 10 号中投国际 1 幢 A 座       638.12         -        赁 合 同终 止不 再
           公司              22 层 2205 号                         2022.4.30    续租



10.3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10.3.1 专利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专利证书、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及多
      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cnipa.gov.cn/)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已获授权的专利未发生变化。



10.3.2 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
      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sbcx/)查询 3,于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新取得如下 2 项注册商标:

      序      所有                                                                          注册
                     注册证号     商标图形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号      权人                                                                        有效期
                                               第 42 类: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外包商提
                                               供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
                                               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维护;替         2022.3.7
              发行
      1              59041468                  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          -
                人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         2032.3.6
                                               转换); 软件运营服务(SaaS);云计
                                               算。
                                               第 9 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
                                               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
              发行                             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         2022.3.7
      2              59024490                                                                -
                人                             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
                                                                                          2032.3.6
                                               下载软件);笔记本电脑;计算机游戏
                                               软件;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3
  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新增的两项注册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档案查询处递交了注册商标法律状态的查询申
请,基于疫情原因,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尚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



                                              6-20-55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授权商标均系发行人自行申请
     取得,发行人享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属纠纷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的上述商标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等
     限制,也不存在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的情况。



10.3.3 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取
     得 5 项软件著作权,具体如下:

        序                                                                             法律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注册人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号                                                                             状态
             法本信息 IT 人力资源员     2022SR038
       1                                             法本信息   2022/3/24   原始取得   有效
             工论坛社区系统 V1.0           9004
             法本信息智慧公寓管理       2022SR038
       2                                             法本信息   2022/3/24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9043
             法本信息 EHR 人力资源      2022SR039
       3                                             法本信息   2022/3/24   原始取得   有效
             项目管理系统 V1.0             0023
             法本信息证据链备案系       2022SR039
       4                                             法本信息   2022/3/24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0229
             法本信息大数据信用画
                                        2022SR039
       5     像 数 据 查询 统 计系 统                法本信息   2022/3/24   原始取得   有效
                                           0183
             V1.0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均系发行人
     自行申请取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等限制。



10.4 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作品著作权未发生变化,不存在任何质
     押、冻结等限制,也不存在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的情况



                                           6-20-56
10.5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拥有
    的域名情况未发生变化。



10.6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对外
    投资情况不存在变更。



10.7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的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
    设备等,账面价值总计为 3,099.79 万元。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合法拥
    有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产权。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主要财产及财产性权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通过合法途
    径取得,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发行人已取得上述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或证明。
    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不存在对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况。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1 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


                                      6-20-57
     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11.1 重大合
     同”章节披露的重大合同部分已经履行完毕,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补充核查期间
     亦新增了部分重大合同。为便于查阅,本所律师现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
     的重大合同重新列示如下:



11.1.1 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预计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金
     额未达到 300 万元但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
     的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合同期限
     号
     1     房屋租赁合同    深圳市昱大顺科技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    2019/4/16-2022/7/31

     2     房屋租赁合同    搜候(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    2020/10/1-2022/7/8
          科兴科学园租赁合 深圳科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3                                                  房屋租赁    2020/7/1-2025/6/30
            同及补充协议         科技园分公司
                                                                自 2021 年 12 月 22 日
                         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 BOSS 直聘增值 起至预付款消耗完毕
     4 BOSS 直聘框架协议
                                   公司               服务      之日,至迟不得超过
                                                                  2022 年 12 月 30 日
       讯美科技广场调剂
     5                     深圳市讯美科技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    2021/4/10-2026/4/30
         (租赁)合同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6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      2021/8/10-2024/8/9
                                 有限公司
     7    云鼎大厦租赁合同 广州 TCL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    2021/8/17-2024/8/16

     8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2021/6/25-2024/10/24
          村软件园 10 号楼 北京智通兴业物业管理有限
                                                        房屋租赁
     9 (国永融通大厦)房            公司                          2021/10/25-2024/10/24
            屋租赁合同
        《新长安》广场二期 西安德联房产销售有限公司、
     10                                                 房屋租赁    2022.03-2024.05.31
          写字楼租赁合同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管理团队治理
     11 优化及专业委员会 深圳传世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咨询服务   2022.1.30-2022.12.30
        运作项目执行合同



11.1.2 销售合同




                                         6-20-58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大部分合同为框架性协议,协议中明确发
     行人提供服务的单价(以人/时间计算),具体销售金额取决于客户的后续需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 2,500 万元以上或金额不足 2,500
     万元但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
     或框架协议如下:
      序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履行期限
      号
           服务外包合作框架协       深圳市腾佳管理咨询有限    测试、开发及其他         2022/1/1
      1                                                                                   -
                   议                         公司                服务项目
                                                                                      2023/12/31
           FY23 通用外包框架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                             2022/4/1
      2                                                       软件技术外包服务            -
                  合同                        司
                                                                                      2023/3/31
           2022 年 ITO 人力外包     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                             2022/4/1
      3                                                       软件技术外包服务            -
            框架服务采购合同              有限公司
                                                                                      2023/3/31
           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及
                补充协议            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                              2021/4/1
      4                                                       软件技术外包服务             -
           IT 人力外包合同续签              限公司
                                                                                       2022/9/30
                  协议
                                    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                             2021/1/1
           业务外包框架协议及
      5                             司(曾用名:北京字节跳    软件技术外包服务            -
               补充协议
                                      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022/12/31
           Variation number 2 to                              咨询、开发、编程、 2022/1/1
            the Master Services     汇丰软件开发(广东)有
      6                                                       转换、管理、运营、     -
           Agreement dated 1st              限公司
                  Jan 2019                                      测试和其他服务   2022/12/31
                                                                                           自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软件技术外包服务         2020.9.24
           司信息技术服务合同
                                                                                         生效
           深圳证券交易所服务                                                         2019/4/1-20
      8                                深圳证券交易所         软件技术外包服务
                 合同                                                                   24/3/31



11.1.3 综合授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综合授信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授信
             授信银行                    合同编号       授信金额          授信期限      担保方式
      号                     对象
           招商银行股份有 发 行 755XY2021013653                           2021.6.9     严华、陈文
     1                                                       20,000
                                                                             -


                                             6-20-59
       序                      授信
               授信银行                    合同编号         授信金额       授信期限       担保方式
       号                      对象
            限公司深圳分行     人                                          2022.6.8      慧保证担保

            中国工商银行股                                                 2021.7.31
                               发 行 2021 年龙华(总授)                                 严华、陈文
      2     份有限公司深圳                                      9,000          -
                               人    字 0013 号                                          慧保证担保
                龙华支行                                                   2022.7.31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21.12.22
                               发 行 2021 圳中银华额协                                   严华、陈文
      3     限公司深圳龙华                                     30,000          -
                               人    字第 0104 号                                        慧保证担保
                  支行                                                     2022.9.15
            汇丰银行(中国)
                               发 行 CN11002365138-21                                    严华、陈文
      4     有限公司深圳分                                      5,500   2021.3.2 至今4
                               人    0208                                                慧保证担保
                    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                                                 2022.2.23
                               发行                                                      严华、陈文
      5     份有限公司深圳          81200202100058400          30,000          -
                               人                                                        慧保证担保
              华侨城支行                                                   2023.2.21
            平安银行股份有     发 行 平银深分公十综字                      2022.3.31     严华、陈文
      6                                                        30,000          -
            限公司深圳分行     人    20220324 第 001 号                                  慧保证担保
                                                                           2023.3.30
            上海浦东发展银                                                 2022.5.6
                               发 行 BC20220210000004                                    严华、陈文
      7     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
                               人    00                                                  慧保证担保
              深圳分行                                                     2023.1.28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22.3.29
                               法 本 2022 圳中银华普额                                   严华、陈文
      8     限公司深圳龙华                                        300          -
                               通信 协字第 7000188 号                                    慧保证担保
                  支行                                                     2023.3.18



11.1.4 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借款金额超过 800 万元且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序                  合同/提款申请
              贷款银行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年利率         担保方式
       号                      书编号
                                                        2021.12.30
                        IR211227000004
       1     招商银行股 3                         3,000     -              3.95%         陈文慧、严
                                                        2022.11.30
             份有限公司                                                                  华最高额保
                                                        2022.1.4
             深圳分行   IR211231000005                                                   证担保
       2                                          7,000     -              3.95%
                        0
                                                        2022.12.4
       3     中国银行股 2021 圳 中 银 华          1,200 2021.6.9           3.85%         陈文慧、严

4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授予发行人的非承诺性银行授信一般情况下一年至少一次
重新审查授信,基于疫情原因,2022 年度已经开展重新审查但尚未出具新的银行授信函,待出具之后将会替换原银
行授信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授信仍在有效期内。



                                               6-20-60
     序               合同/提款申请
           贷款银行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年利率    担保方式
     号                   书编号
          份有限公司 借 字 第 0050-1                     -                华最高额保
          深圳龙华支 号                              2022.6.9             证担保
          行         2021 圳 中 银 华                 2022.1
     4               借 字 第 0104-1        10,000      -         4%
                     号                               2023.1

          平安银行股 平银深分公客十                 2022.1.6              陈文慧、严
     5    份有限公司 贷 字 20211230          3,000     -         4.25%    华最高额保
          深圳分行   第 001 号                     2022.9.20              证担保

          平安银行股   平银深分公客十                2022.4.6             陈文慧、严
     6    份有限公司   贷字 20220324 第      1,000       -       4.25%    华最高额保
          深圳分行     001 号                         2023.4.6            证担保

          江苏银行股                                 2022.2.28            陈文慧、严
                     JK20220228100
     7    份有限公司                         2,000       -       3.85%    华最高额保
                     17178
          深圳分行                                   2023.2.27            证担保
          上海浦东发
                                                      2022.5.9            陈文慧、严
          展银行股份
     8               79352022280094         10,000       -       3.80%    华最高额保
          有限公司深
                                                      2023.5.9            证担保
          圳分行



11.2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
    侵权之债。



11.3 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的关
    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
    保的情况。



11.4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6-20-6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的关
    联交易外,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为正常经营所产生,不存在对发行
    人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偿债风险。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
    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重大
    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



12.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就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就该等事项与其他方达成任何协议或合同。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对《公司
    章程》进行了 1 次修改,具体如下: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公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同时为反映发行人注册资本的变化,发行人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
    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
    章程》所作的相应修改,新章程自该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所律师经适当核查认为,发行人上述章程的修改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20-62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1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14.2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
    人拟修订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2022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对《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部分修订;
    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
    度的议案》,同意对前述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已经发行人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4.3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2 次董事会会议和 2 次监事会
    会议,前述会议的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序   会议               召开
                   会议届次                             审议通过议案的名称
       号   类别               时间
                                       1.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股东   2021 年度   2022.
       1                               6.    《关于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
            大会   股东大会    5.18
                                             案》;
                                       7.    《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6-20-63
序   会议              召开
            会议届次                            审议通过议案的名称
号   类别              时间
                               1.    《2021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2.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
                                     项审计说明》;
            第三届董           7.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董事              2022.
2           事会第十           8.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会               4.22
             次会议            9.    《关于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
                                     案》;
                               10. 《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
                               12.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3.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14.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
                               15. 《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
                                     数量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 折限制性
            第三届董                 股票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              2022.
3           事会第十           3.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会               5.16
            一次会议                 案》;
                               4.    《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告的议
                                     案》;
                               5.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第三届监
     监事              2022.   5.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
4           事会第十
      会               4.22          项审计说明》;
             次会议
                               6.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8.    《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    《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20-64
       序   会议              召开
                   会议届次                                  审议通过议案的名称
       号   类别              时间
                                        10.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11.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
                                        12.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
                                        1.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
                                               数量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 折限制性
                   第三届监                    股票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              2022.
       5           事会第十             3.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会               5.16
                   一次会议                    案》;
                                        4.     《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告的议
                                               案》;
                                        5.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会议文件,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
    《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14.4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 1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 次薪酬
    委员会会议。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序                                    召开
            会议类别     会议编号                                审议通过议案的名称
       号                                    时间
                       第三届董事会薪
            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                拟定《关于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1    酬与考核                         2022.
                       2022 年度第一                 方案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委员会                          4.22
                          次会议
                                                     1.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届董事会薪                     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
            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2.   2.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
       2    酬与考核
                       2022 年度第二         5.16         折限制性股票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委员会
                          次会议                          成就的议案;
                                                     3.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6-20-65
       序                               召开
            会议类别     会议编号                             审议通过议案的名称
       号                               时间
                                                     股票的议案》
                                                1.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三届董事会审
            董事会审                    2022.   3.   《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3    2          计委员会 2022
            计委员会                    4.22         案》;
                       年度第二次会议
                                                4.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
                                                5.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
                                                1.   《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
                       第三届董事会审
            董事会审                    2022.        告的议案》;
       4               计委员会 2022
            计委员会                    5.16    2.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年度第二次会议
                                                     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战
            董事会战                    2022.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5               略委员会 2022
            略委员会                    5.16    案》
                       年度第二次会议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
    会议文件,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公
    司章程》及相关工作细则的规定。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5.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15.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
    资格的情形。



15.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独
    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及《公司章


                                        6-20-66
    程》规定的情形。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补贴



16.1 税务登记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税务登
    记情况未发生变化。



16.2 执行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



16.2.1 根据《2021 年年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
    境内控股子公司于补充核查期间的主要税项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6、9、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25



16.2.2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香港子公司香港法本信息的主要税项及其税率列
    示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利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6.5



16.2.3 根据《德国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德国子公司德国法本信息的主要税项及其税率列
    示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6-20-67
         公司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营业税                     营业收益                      15.75
         团结附加税                 应纳所得税税额                   5.5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9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上述税种和
    税率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6.3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有的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所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
    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
    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向法本通信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
    (深南税通[2022]1650123849550 号),法本通信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按照加计扣除的金额
    入账至“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
    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
    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向上海法本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
    (沪长税通[2022]1650124712120 号),上海法本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按照加计扣除的金额
    入账至“其他收益”科目。



    发行人向本所律师确认,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的规定,法本通信符合享受小


                                      6-20-68
    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条件,在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法本通信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
    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发行人向本所律师确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 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 年第 12 号)的规定,
    法本通信符合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6.4 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16.4.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向发行人出具的《税
    务违法记录证明》(编号为:深税违证[2022]3126 号),显示“我局暂未发现该纳
    税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向发行人出具的《税务违法
    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2]13755 号),显示“我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广州分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
    (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查询编号为:RPT20220427093253182),“经核查,
    2019-02-26 至 2022-02-26 期间,未发现该纳税人有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的税
    收违法违章行为记录;经核查,2019-02-26 至 2022-02-26 期间,该纳税人无欠缴
    税费记录”。



    根据珠海分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
    (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查询编号为:RPT20220427093454561),“经核查,
    2019-02-26 至 2022-02-26 期间,未发现该纳税人有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的税
    收违法违章行为记录;经核查 2019-02-26 至 2022-02-26 期间,该纳税人无欠缴税


                                     6-20-69
费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显示北京分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余杭区税务局余杭税务所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涉税违
法行为审核证明》,显示杭州分公司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期间
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涉税信息
查询结果告知书》,显示该局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南京分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违章行为。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
书》,显示该局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南京分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出具的《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经查询显示西安分公司 2021 年 8 月 11 日至 2022 年 2
月 16 日无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显示成都分公司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违规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向法本通信出具的《税
务违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2]3130 号),显示“我局暂未发现该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向法本通信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
(深税违证[2022]13756 号),显示“我局暂未发现该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20-70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部分分公司及子公司上海法本信息已经向相关税务主管
    机关提交了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申请,但基于疫情原因,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前述公司尚未取得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核查期限覆盖报告期的无违法
    违规证明函件。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官
    网、信用中国、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及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同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完税凭证,及查验监管部门网站披露的公示信息,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依法纳税,不存在
    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6.4.2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律师认为香港法本信息没有违反香港税务法律法
    规,截至 2022 年 3 月 4 日,香港法本信息并无欠缴税款的情形,并不存在香港法
    本信息被香港税务处惩罚的风险。



16.4.3 根据《德国法律意见书》,德国律师基于《董事声明》认为,截至 2022 年 3 月 2
    日,德国法本信息在德国提交纳税申报表和纳税义务方面合规。



16.5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重大政府补助及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享受的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
    主要政府补助及补贴如下:

                                                                          单位:万元

                           金额                                                获得补
         补助项目                                  依据文件
                          (约)                                               助主体
     软 件 和信 息 技术    620.00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软件和信息技术 发行人



                                        6-20-71
                           金额                                                       获得补
         补助项目                                      依据文件
                          (约)                                                      助主体
     服务业、互联网和               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
     相 关 服务 业 企业             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21〕45 号)
     稳增长奖励资助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 号)、深圳市科技
     2022 年高新技术
                                    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
     企业培育资助-第       100.00                                                     发行人
                                    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 号)、深圳市
     一批拟资助企业
                                    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
                                    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1〕5 号)
     2021 年度中央外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 2021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
     经 贸 发展 专 项资             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 号)、《深
                            28.00                                                     发行人
     金 ( 服务 贸 易事             圳市商务局 2021 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
     项)资助                       务贸易事项)申报指南》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续实施稳岗
     深圳市 2021 年度               扩围政策的通知》(深人社发〔2021〕26 号)、《广
                            23.53                                                     发行人
     企业稳岗补贴                   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续实施稳岗扩围
                                    政策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28 号)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
     总 部 企业 办 公用             资金实施细则》、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354.27                                                     发行人
     房扶持项目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1 年南山区自
                                    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四次会议(经济发展分
                                    项)扶持计划的通知》(深南工信字〔2021〕4 号)
     2021 年营利性服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山区自主创新产
     务 业 稳增 长 资助    111.64 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2019〕2 发行人
     项目                         号)
     合计                 1,237.44 -                                                  -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7.1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深



                                          6-20-72
    圳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17.2 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不存在
    因违反产品或服务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1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18.1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章节中所披露的
    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



18.2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因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
    尚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为 38,141.90 万元,发行人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除上述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18.2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中所披露的其他



                                   6-20-73
     事项未发生变化。



十九. 业务发展目标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
     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1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的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20.1.1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立案通知书等材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尚
     未了结的仲裁主要系与离职员工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A)。
     截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不存在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案件。



     经核算,发行人作为被申请人的未决仲裁案件合计涉案金额约为 35.49 万元,占
     2021 年度净利润(13,525.32 万元)的比例较低。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未决仲裁
     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影响。



20.1.2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民事起诉状、立案通知书等材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尚未了结的涉
     案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件一(B)。




                                     6-20-74
20.1.3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自 2022 年 3 月 17 日起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20.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查询中国裁判文
     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公示系统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站(受限
     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截
     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未决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外,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20.3 根据发行人及持有其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查询中国裁
     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公示系统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站(受
     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
     截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在中国境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20.4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查询中国
     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公示系统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站
     (受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
     截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1.1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一
     起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未参与编制《募集说明书》。




                                    6-20-75
21.2 关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定稿后,本所律师仔细审阅了该《募集说明书》,
    特别对《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为本次发行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作了合理核验。本所律师确认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述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
    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6-20-7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字页)




                                   结    尾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年   月    日。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李云波   _________________             张忆南



                                                   苏   清



                                                   陈   靖




                                    6-20-77
附件一(A)发行人作为被申请人的未决仲裁情况
序   申请   被申                                            涉案金额
                                   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号    人    请人                                          (万元,约)
                    2021 年 11 月 29 日,张朝勇因劳动                                    截至本补充
                                                                         成劳人仲
                    合同解除事宜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                                       法律意见书
     张朝 发 行                                                          案(2021)
1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              5.52                   出具日,该
     勇     人                                                           05417      ,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1 年                                      案件尚未作
                                                                         04882 号
                    11 月工资、待岗工资。                                                出裁决。
                    2021 年 12 月 24 日,李鲜因劳动合                                    截至本补充
                    同解除事宜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                       京 海 劳 人 法律意见书
            发 行
2    李鲜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发              1.74 仲 字[2022] 出具日,该
            人
                    行人支付 2021 年 9 月至 11 月的工资                第 5610 号 案件尚未作
                    差额。                                                               出裁决。
                    2022 年 2 月 9 日,李宗远因劳动合
                    同解除事宜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                                       截至本补充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支                     深 劳 人 仲 法律意见书
     李宗 发 行
3                   付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 月           4.47 案[2022]          出具日,该
     远     人
                    19 日的工资、工作日加班工资、法                    1546 号           案件尚未作
                    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                                       出裁决。
                    合同赔偿金。
                    2022 年 3 月 28 日,刘宾锋因工资支
                    付及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向西安市劳
                                                                                         截至本补充
                    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区)申                     市劳人仲
                                                                                         法律意见书
     刘 宾 发 行 请仲裁,要求发行人支付 2022 年 1                        裁字(高
4                                                                 4.76                   出具日,该
     锋     人      月 11 日至 2022 年 3 月 15 日所拖欠                  新 )[2022]
                                                                                         案件尚未作
                    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并                     第 1182 号
                                                                                         出裁决。
                    要求发行人为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及开具离职证明。
                    2022 年 2 月 24 日,陈锦春因劳动合
     陈锦           同解除事宜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支                     长 劳 人 仲 截至本补充
                                                                  4.28
     春             付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                       案         字 法律意见书
            发 行
5                   偿金。                                               (2021)第 出具日,该
            人
                    2022 年 2 月 24 日,欧阳宇能因劳动                   590 、 591 案件尚未作
     欧阳
                    合同解除事宜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              3.60 号                出裁决。
     宇能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22 年 3 月 29 日,李志明因工资支                   深 劳 人 仲 截至本补充
     李志 发 行
6                   付事宜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1.22 案[2022]          法律意见书
     明     人
                    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支付                     3587 号           出具日,该



                                            6-20-78
序   申请    被申                                            涉案金额
                                   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号    人     请人                                          (万元,约)
                    2022 年 1 月 24 日至 2022 年 2 月 16                             案件尚未作
                    日期间工作日的正常工资、2021 年                                  出裁决。
                    1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的加
                    班工资及补交社保。
                    2022 年 3 月 31 日,马腾因劳动合同
                                                                                     截至本补充
                    解除事宜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
                                                                          深 劳 人 仲 法律意见书
             发 行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支付
7    马腾                                                          5.60 案[2022]     出具日,该
             人     2022 年 2 月 23 日至 2022 年 3 月 24
                                                                        3049 号      案件尚未开
                    日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庭。
                    金和代通知金。
                                                                                     截至本补充
                    2022 年 3 月 2 日,叶轮因工资支付
                                                                          长 劳 人 仲 法律意见书
             发 行 及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申请仲裁,要求
8    叶轮                                                          4.30 裁 字[2022] 出具日,该
             人     发行人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赔偿及及
                                                                        第 4347 号 案件尚未开
                    年终奖。
                                                                                     庭。
      合计                           -                            35.49 -            -




                                             6-20-79
附件三(B) 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情况
序            被告                                                                     涉案金额
                                 基本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号         /被申请人                                                                 (约,万元)
                                                               2017 年 11 月,北
                                                               京市仲裁委员会作
                            乐视网未能按合同
                                                               出《裁决书》,裁
                            约定支付服务费,发 (2017)京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                                    决乐视网向发行人
1                           行人提起仲裁要求   仲 裁字 第                                  137.00
     股份有限公司                                              支 付 服 务 费
                            其支付服务费及违   1856 号
                                                               1,370,043.50 元 及
                            约金。
                                                               违 约 金 2,000,000
                                                               元。
                                                               2019 年 9 月,南宁    813.83(仲裁
     象翌微链科技发展有限
                            象翌集团未能按合                   仲 裁 委 员 会作 出
     公司、深圳象翌微链软                                                            过程中 已支
                            同约定支付服务费, (2019)南      《裁决书》,要求
     件技术有限公司、上海                                                            付 29.17 万
2                           发行人提起仲裁要   仲 裁 字        象翌集团向发行人
     象翌微链结构技术有限                                                            元 , 剩 余
                            求其支付服务费及   295 号          支 付 服 务 费总 计
     公司及北京象翌微链计                                                            784.66 万 元
                            违约金。                           8,138,301.36 元 及
     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未支付)
                                                               违约金。
                            房车宝未能按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约定支付服务费,发                 见书出具日,广东
                                                 (2021)粤
     房车宝信息技术(深圳) 行人提起诉讼要求                   省深圳前海合作区
3                                                0391 民初                               1,833.79
     有限公司(“房车宝”) 其支付服务费及违                   人民法院已就本案
                                                 10780 号
                            约金、诉讼费、保全                 开庭审理,尚未作
                            费、保险费。                       出判决。
     恒大高科系集团有限公
     司、星络智能科技有限
                            恒大高科系公司未
     公司、恒大充电通科技
                            能按合同约定支付
     有限公司、恒大智慧充
                            服务费,发行人提起 (2022)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电科技有限公司、恒大
4                           诉讼要求其支付服     0112 民初     见书出具日,本案            762.06
     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星
                            务费及违约金、诉讼 8280 号         尚未开庭审理。
     络社区云物联科技有限
                            费、保全费、保险费、
     公司、国恒智慧能源服
                            律师费、差旅费。
     务有限公司(“恒大高
     科系公司”)
                            南京苏 宁未能按 合
                            同约定支付服务费,
                                                 (2022)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南京苏宁软件技术有限 发行人 提起诉讼 要
5                                                0102 民初     见书出具日,本案            664.64
     公司(“南京苏宁”) 求其支 付服务费 及
                                                 6019 号       尚未开庭审理。
                            违约金、诉讼费及保
                            全费。
           合计             -                     -            -                         4,182.15




                                            6-20-80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二二年六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Address: 11F, Jinbao Tower, 89 Jinbaol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电话(Tel): (86 10) 66523388/传真(Fax): (86 10) 66523399

                         网址 Web: www.junzejun.com




                                      6-21-1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君泽君[2022]证券字 2022- 017-4-1



致: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
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
问,本所已经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
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下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
询函》(审核函〔2022〕020077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以及本
次发行的申报财务基准日调整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所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出具了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君泽君[2022]证券字 2022-017-2-1)(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审核的进一步要求,本所律师对
《审核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前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前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6-21-2
       一. 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2 之补充核查:1. 具体说明现有微信公众号的信息传
播内容;2. 关于微信公众号 community 1 智慧物业及 FB 智慧物业社区园区的进一步说
明。



问题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本所律师通过公示系统、企查查(https://pro.qcc.com/welcome)网站查询了发行
人及其分子公司拥有的微信公众号信息;

     2.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拥有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部分信
息;

     3.      本所律师检索并查询了公众号“community1 智慧物业”及“FB 智慧物业社区
园区”的最新情况;

     4.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核查内容及意见:

       1.    具体说明现有微信公众号的信息传播内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现有微
信公众号的信息传播内容如下:

序          所属
                          名称          业务内容及功能                   信息传播内容
号          企业
                                                                1. 公司事件类:新闻通稿、荣誉奖
                                                                 项、战略合作等;
                                                                2. 公司产品类:解决方案、研发产
                                   发行人关于中国科技服务的      品、技术认证等;
1      发行人      法本信息
                                   实时分享互动平台             3. 企业文化类:员工精神、企业文
                                                                 化推广等;
                                                                4. 热点借势:节日借势、增粉活动
                                                                 等
                   community1 智   发行人物业园区项目产品相
2      发行人      慧物业(已下    关功能的展示渠道和宣传媒     物业园区产品相关功能展示
                   架)            介,仅做展示使用,未实际运




                                               6-21-3
序    所属
                     名称           业务内容及功能                   信息传播内容
号    企业
              FB 智慧物业社    营
3    发行人   区园区(已下
              架)
                                                          1. 公司招聘相关信息:包括招聘岗
                                                           位、校园招聘、校园活动、校园
                                                           招聘求职技巧等;
4    发行人   法本信息招聘     发行人招聘资源宣传媒介
                                                          2. 行业相关信息;
                                                          3. 公司相关信息:包括公司重要新
                                                           闻、公司福利信息等
                                                          公司大事新闻,自 2022 年 1 月 1
                               用于发行人官方重要新闻宣
5    发行人   法本                                        日起已转移至“法本信息”公众号
                               传
                                                          进行传播
                               用于发行人针对外派员工福   年节祝福、员工福利、员工活动、
6    发行人   法本 SSC
                               利活动及相关信息宣传       公益活动、人事咨询
                               用于法本信息事业四部员工   年节祝福、内推信息、员工活动、
7    发行人   法本信息 FSS
                               内部信息传播               员工福利、荣誉表彰、行业信息
                               用于成都分公司员工内部信   成都分公司员工活动、员工福利
8    发行人   法本信息 CD
                               息传播                     相关资讯
                               发行人 BPO 业务官方服务    1. BPO 业务知识普及;
9    发行人   法本信息 BPO     号,用于推送相关资讯与行   2. BPO 培训活动、内部提升活动宣
                               业动态                      发
              法本 HR 记录
                               用于发行人企业文化理念传
10   发行人   站(曾用名:法                              企业文化分享
                               播和建设,暂无内容更新
              本企业文化)
                               法本信息解决方案中心官方   公司最新解决方案产品分享;解
              法 本 信 息
11   发行人                    宣传渠道,分享法本信息最   决方案部门重大通知、重大事件
              solution
                               前沿的产品与解决方案       分享
     杭州分                    用于杭州分公司员工内部信   年节祝福、内推信息、员工活动、
12            法本杭州
     公司                      息传播                     员工福利
     上海分   上海法本信息     用于上海分公司员工福利信   年节祝福、内推信息、员工活动、
13
     公司     共享中心         息宣传及资源信息共享       员工福利、荣誉表彰、行业信息
                               用于发行人子公司上海法本   每月考勤确认通知、内推岗位信
     上海分
14            上海法本信息     信息针对外派员工福利活动   息、年节祝福、员工活动、员工福
     公司
                               及相关信息宣传             利、优秀员工展示
     德国法                    德国法本信息服务号,2020
15            法本海外                                    海外业务普及推广
     本信息                    年已停止运营



                                          6-21-4
序        所属
                     名称         业务内容及功能                    信息传播内容
号        企业
                             用于广州分公司招聘信息及
      广州分                                             年节祝福、内推信息、员工活动、
16               第三猎人    相关资源宣传,2020 年已停
      公司                                               员工福利
                             止运营

     2.    关于微信公众号 community1 智慧物业及 FB 智慧物业社区园区的进一步说明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公众号“community1 智慧物业”以
及“FB 智慧物业社区园区”之外,发行人不存在收集、存储个人信息的情形。发行人自
主开发的公众号“community1 智慧物业”以及“FB 智慧物业社区园区”系公司拟布局
的物业公司管理系统,相关公众号主要用途系向客户做产品的基础功能展示,未实际绑
定至任何现实中的物业系统,未实际运营维护。未来如有客户采购相关产品,发行人将
根据客户的需求对相关产品功能进一步的完善及特定化,并将产品代码包提供给客户及
部署于客户指定的服务器,由客户进行实际运营管理。出于功能模块展示的需要,前述
公众号曾经开放了注册功能,意向客户等外部人士可以登录公众号进行注册并对各功能
模块进行浏览评估。公众号“community1 智慧物业”及“FB 智慧物业社区园区”分别
于 2020 年 5 月及 2021 年 5 月上线,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关闭公开注册功能,不再对非
授权人员开放注册。前述公众号开放注册期间共注册用户 63 名,合计收集个人信息数
量为 63 人次,均为公司内部人员、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人员和意向客户等,发行
人不存在相关信息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亦不存在利用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获
利的情形。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将上述公众号正式下线。



     二. 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3 之补充核查:1. 前次募投场地购置至今未完成的原
因,是否违背首发承诺;2. 发行人对本次拟购地情况及后续是否用于出租或出售事宜出
具承诺的情况



问题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关于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方向的总体安排及其合理
性、必要性的说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台账及前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扩建进度支持性文件;

     2.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募投项目拟购置场地的相关说明;



                                        6-21-5
   3.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本次拟购房产情况及后续是否用于
出租或出售事宜的承诺》;

   4.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核查内容及意见:

    1.   前次募投场地购置至今未完成的原因,是否违背首发承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规划建设期三年,
预计 2022 年 9 月达到可使用状态,新增购置场地面积合计 1,490.00 平方米。发行人原
计划于前次募集资金到账后于深圳地区购置办公场所。相较于租赁场所,发行人对于购
置场地的装修要求更高,耗费的费用及时间较长。发行人于前期已积极进行了多番搜寻
和实地考察,但基于改造费用、新冠疫情以及严格防疫要求影响,购置场所的选址计划
受到一定影响。为应对大量增长的业务和人员办公需要,发行人暂时扩大了现有办公租
赁地点,并根据需要不断调整租赁规模。

    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除深圳场地未完成购置外,其余募集资金已基本投入完毕。前
次募投项目目前仍在建设中,发行人原计划用于购置场地的募集资金除了部分进行现金
管理之外未用作其他用途。2022 年以来,经过前期对深圳地区办公场所的考察和深入考
虑,以及新冠疫情影响逐渐缓解,发行人为加快完成场地购置,已安排专人负责调研、
筛选和商谈等事宜。因此,发行人暂未完成前次募投项目的房屋购置,不构成违背首发
承诺的情形。

    2.   发行人对本次拟购地情况及后续是否用于出租或出售事宜出具承诺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拟在深圳市内购置房产用于实
施本次募投项目,计划购买房产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本次拟购房产情况及后续是否用于出租或
出售事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
经就本次发行所涉募投项目拟购房产情况及后续用途作出承诺,其内容如下:

    “1. 本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计划购买房产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2. 本公司本次发行涉及购置场地的募投项目为区域综合交付中心扩建项目、数字化
运营综合管理平台升级项目及产业数字化智能平台研发项目,拟购置场地系研发及办公
自用,无用于对外出租或出售的计划,不会变相投资于房地产。

    3. 本公司未来的经营活动将严格遵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不会将本次


                                     6-21-6
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购置场地用于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等相关业务的用途。”



    三. 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4 之补充核查:补充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
产业务



问题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本所律师登录公示系统、企查查(https://pro.qcc.com/welcome)网站查询了发行
人的对外投资信息;

    2.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年度报告等公告
文件;

    3.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核查内容及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曾拥有参股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亦未拥有任何参股公司。



    四. 关于发行人原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唐凯取保候审事宜之补充核查



问题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东莞市公安局出具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2.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核查内容及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2022 年 5 月 26 日,东
莞市公安局向唐凯出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东公解保字[2022]313220 号),“我
局于 2021 年 6 月 2 日起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


                                     6-21-7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解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6-21-8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字页)




                                   结    尾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年 月      日。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李云波   _________________             张忆南



                                                   苏   清



                                                   陈   靖




                                    6-21-9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零二二年六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Address: 11F, Jinbao Tower, 89 Jinbaol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电话(Tel): (86 10) 66523388/传真(Fax): (86 10) 66523399

                         网址 Web: www.junzejun.com




                                       1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君泽君[2022]证券字 2022- 017-7-1



致: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
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
问,本所已经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
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下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
询函》(审核函〔2022〕020077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及本次发
行的申报财务基准日调整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所分别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和 2022
年 6 月 9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君泽君[2022]证券字 2022-017-2-1)(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君泽君[2022]证券字 2022-017-
4-1)(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审核的进一步要求,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回
复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前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前述《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2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相关事项之补充核查。



问题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登录 58 同城、链家、安居客、中原地产等房地产中介网站查询可比房产的在售
单价、面积、可比房产及其所属地块的地理位置和土地性质信息;
       2. 登录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籍图查询系统查询可比房产所属地块的土地用
途;
       3. 登录百度搜索引擎、百度地图等公开网站验证可比房产所处工业园区的地理位
置;
       4. 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机构和诚创新顾问
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关于可比房产所占土地性质及购置单价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5. 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6.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查询系统、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深圳政府在线网站查询可比房产的相关信息。



       核查内容及意见: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已对深圳区域工业用地性质的部分办公楼(以下简称“可比房产”)
单价等相关情况予以披露,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审核的进一步要求,本所
律师对于前述可比房产的基本信息予以补充核查验证。可比房产基本信息如下:

 序号          可比房产或其所处园区           面积(平米)      单价(万元/平米)

 1          光明科学城区域-光明天安云谷             300-2,000             2.00-2.40

 2                  泰然工业区                      999-1,212             2.60-3.10




                                          3
  3                东江科技工业园                          1,000 起                 2.50

  4             龙岗中心城宝龙工业区                         4,500                  1.78

  5                蛇口华达工业园                            1,200                  2.00

  6                 龙岗天安云谷                         426-1,440              2.80-3.00

  7                   天祥大厦                         563-1,212.48             2.60-2.72

      注:上表中所列面积和单价系来自“58 同城”、“安居客”、“链家”、“贝壳”等网站(以
下合称“房屋中介网站”)显示的在售房产的面积和单价。

      由上表可知,房屋中介网站显示的可比房产的售价为 1.78 万元/平方米至 3.1 万元/
平方米之间。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场所的拟购置单价约为 2.5 万元/平方米,在
可比房产于房屋中介网站显示的单价区间内,与房屋中介网站显示的可比房产单价相比
无重大差异。

      由于发行人未实际购买可比房产且未能验证可比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因此本所律师
系通过百度地图、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籍图查询系统及深圳政府在线网站、房屋
中介网站等公开披露渠道进行相关核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可比房产均位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地籍图查询系
统显示的相应工业用地片区内。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场所的拟购置单价在可比
房产于房屋中介网站显示的单价区间内,与房屋中介网站显示的可比房产单价相比无重
大差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字页)




                                   结        尾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年   月    日。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李云波   _________________             张忆南



                                                   苏   清



                                                   陈   靖




                                         5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零二二年七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Address: 11F, Jinbao Tower, 89 Jinbaol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电话(Tel): (86 10) 66523388/传真(Fax): (86 10) 66523399

                         网址 Web: www.junzejun.com
                                                                     目      录

释     义 ........................................................................................................................................... 2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4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4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9
六.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9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1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4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7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47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7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48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补贴 ..................................................................................................... 48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50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51
十九.        业务发展目标 ................................................................................................................. 52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52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54
二十二. 结论意见 ......................................................................................................................... 54
结     尾 ......................................................................................................................................... 55
附件一(A)发行人作为被申请人的未决仲裁情况 ................................................................. 56
附件一(B)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情况 ............ 58




                                                                    6-19-10-1
                                                释    义

      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释义”部分
已明确的含义之外,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方正证券、保荐机构1        指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圣路明科技                 指    深圳市圣路明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分公司                 指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海口分公司                 指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本所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22]证券字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2022-017-2-1”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22]证券字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2022-017-4-1”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22]证券字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2022-017-7-1”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三)》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募集说明书》             指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会稿)》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补充核查期间               指
                                     具日期间




1 本次发行的原保荐机构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2022 年 6 月 22 日,平安证券收到《深
圳证监局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7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平安证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 3 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
2022 年 6 月 23 日至 9 月 22 日。鉴于上述情况,为继续推进本次发行的进程,经协商一致,发行人决定更换本次可
转债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6-19-10-2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君泽君[2022]证券字 2022-017-8-1

致: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
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
问,本所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
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下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
询函》(审核函〔2022〕020077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以及本
次发行的申报财务基准日调整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所分别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
2022 年 6 月 9 日和 2022 年 6 月 16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变更保荐机构的相关
要求,本所律师对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前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的补充,前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
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声
明的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
含义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
含义一致。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6-19-10-3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仍
      在有效期内。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作出新的批准与授权,亦未
      对原授权内容作出撤销或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唯待取得深交所
      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并在深交所上市的
      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进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的性质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对发行人于补充核查期间内的相
      关变化情况进行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
      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3.1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3.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明确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的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6-19-10-4
3.1.2 《募集说明书》载明,本次发行设定转股期限、转股价格及其调整、转股股数的确
      定方式等条款,债券持有人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是否转换,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3.2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3.2.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了《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深圳市
      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组
      织机构健全且运作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2.2 根据《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发行人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9,595.44 万元、12,154.02 万元及 13,525.32 万元,平均可
      分配利润为 11,758.26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 60,066.16 万
      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
      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2.3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域综合交付中心扩建项目、数字化运营综合管理平台升级
      项目、产业数字化智能平台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
      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6-19-10-5
3.2.4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审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
      报告》以及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也不存在其他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不存
      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3.3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3.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
      项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3.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
      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
      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
      规定。



3.3.3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3.4 根据《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发行人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11,133.01 万元及
      11,353.28 万元,最近二年盈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及第十三
      条第二款之规定。



3.3.5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


                                     6-19-10-6
    项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3.6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3.3.7 根据《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的书
    面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将投资于区域综合交
    付中心扩建项目、数字化运营综合管理平台升级项目、产业数字化智能平台研发项
    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就上述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办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以下规定:

    (1)   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   募集资金不进行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4)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
          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之相关规定。



3.3.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了《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深圳市
    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组
    织机构健全且运作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6-19-10-7
3.3.9 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9,595.44 万元、12,154.02 万元
      及 13,525.32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1,758.26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债按募集资金 60,066.16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
      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
      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3.10 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及 2022 年 1-3 月,发行人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37.60%、26.33%、30.85%
      及 35.53%;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3 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4,062.49 万元、6,669.12 万元、-6,374.20 万元及-28,400.85 万
      元。2021 年和 2022 年 1-3 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应收
      账款的增加导致。发行人业务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随着销售规模的快速增长,应收
      账款也相应增长,但发行人从客户处收取的现金流存在一定的回款周期,而发行人
      的负债主要集中在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交税费等付款周期较短的项目,此类现金流
      支出为发行人的刚性经营支出,从而影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因此,发
      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3.3.1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审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
      报告》以及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也不存在其他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不存
      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具备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章节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



                                      6-19-10-8
      的设立过程。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方式、资格及条件符合
      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
      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在资产、业务、
      人员、机构、财务等独立性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于其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在独立
      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六.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6.1   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2 年 7 月 8 日,发
      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及比例具体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严华                        130,811,037.00              34.91
       2                   夏海燕                         15,054,098.00               4.02
       3                 东海一期                          11,487,471.00              3.07
       4                   耕读邦                         10,404,000.00               2.78
       5                   木加林                         10,404,000.00               2.78
       6                   嘉嘉通                         10,404,000.00               2.78
       7               汇博红瑞三号                         9,194,057.00              2.45
       8                 海通创新                           8,200,953.00              2.19
       9                   余华均                           7,783,168.00              2.08
       10                海通旭初                           7,668,353.00              2.05
       合计                                              221,411,137.00              59.11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中,股东耕读邦的住所和经营范围发生变更,


                                       6-19-10-9
      具体如下所示:



      耕读邦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耕读邦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公示系统,耕读邦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耕读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5993830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昱大顺科技园 A
      主要经营场所
                         座(1 号厂房)4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严华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5 日
      经营期限           2015 年 2 月 5 日 至 2045 年 2 月 5 日
      出资总额           141 万元
      实缴出资额         141 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
      经营范围
                         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除上述情形外,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中的其他股东基本情况未发
      生变化。



6.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严华,未发生变化。



6.3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6.3.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
      持股 5%以上的股东。



6.3.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



                                     6-19-10-10
      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及发行
      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因个人资金需求已质押的发行人股份为 42,50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34%,相关质押情况如下所示:


      序     质押股份数     质押           质押                    占发行人总股   质押融资
                                                        质权人
      号     (万股)       起始日       到期日                    本比例(%)    资金用途
                                                    深圳担保集团                  个人资金
      1           1,700   2021/12/24   2022/12/23                          4.54
                                                    有限公司                      需求
                                                    深圳市高新投                  个人资金
      2           2,550   2022/3/2     2023/3/ 1                           6.80
                                                    集团有限公司                  需求
      合
                  4,250        -            -             -               11.34      -
      计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
      期间内,发行人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 折限制性股票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议案》。根据该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33,865 股(调整后),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76 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相关事
      宜。



      2022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发行人出具了《发行人股本
      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深市)》,显示发行人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完成股份
      登记,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220,733,031 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6-19-10-11
      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727,950.00 股后的 220,005,081.00 股为基
      数,……,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分红前本公司总股
      本为 220,733,031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374,736,587 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为:2022 年 6 月 1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 年 6 月 17 日。本次所送(转)股
      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未就前述权益分派导致的注册资本增加
      事宜办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核验的上述事实,于补充核查期间内,除前述事项外,发行人未发生其他增发
      新股、配股、转增股本、派送红股等导致股本结构变化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8.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8.1.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目前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为软件技术服务外包,于补充核查期间内未发生变更。



8.1.2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拥有的、
      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证书情况如下:



(1)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持证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构                有效期
       主体
                                                                             2020 年 12
      发行    高新技术企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
                           GR202044202551                                    月 11 日起 3
      人        业证书                      政局、国家税局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年




                                        6-19-10-12
(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持证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主体
       发行     增值电信业务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B2-20200417                            2022.5.27       2025.2.15
         人         营许可证                           业和信息化部
       法本     增值电信业务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B2-20193776                            2021.5.21        2024.8.2
       通信         营许可证                           业和信息化部



(3)   对外贸易相关证书


       经营者
                         名称          备案登记表编号         主管部门                   核发日期
         主体
                 对外贸易经营者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
       发行人                             05032303                                       2022.2.15
                   备案登记表                                息化委员会



(4)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持证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        有效期限
       主体
       法本     劳务派遣经营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                     2021.9.27-
                                   44030500210044                          2021.9.27
       通信         许可证                               资源局                           2024.9.26



(5)   软件产品证书


      序                                                            评估
              证书类型                   软件产品                            发证日期        有效期
      号                                                            机关
                            法本信息大数据采购管理系统
      1    软件产品证书                                                      2018/1/30        5年
                            V1.0
      2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智能营销管控系统 V1.0                    2019/3/29        5年
                                                                深圳市
      3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人工智能平台 V1.0               软件行      2020/11/26        5年
                                                                业协会
      4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数据管控系统 V1.0                           2020/11/26        5年
                            法本信息股票信息平台操作软件
      5    软件产品证书                                                      2021/5/28        5年
                            V1.1



                                            6-19-10-13
      序                                                       评估
             证书类型                    软件产品                      发证日期       有效期
      号                                                       机关
      6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讲武堂培训平台 V1.0                      2021/6/29       5年

      7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金融 FOF 系统 V1.0                   2021/6/29       5年
                          法本信息大数据中台 data API 软件
      8    软件产品证书                                                2021/6/29       5年
                          V1.0
                          法本信息金融银行大数据应用系统
      9    软件产品证书                                                2021/6/29       5年
                          V1.0
      10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数据治理管控系统 V1.0                2021/7/20       5年

      11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物联网大智云系统 V1.0                2021/7/29       5年

      12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物业管理系统 V1.0                    2021/7/29       5年

      13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数据治理平台 V1.0                    2021/8/30       5年

      14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数字化营销系统 V1.0                  2021/9/28       5年

      15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企业 DevOps 平台 V1.0                2021/11/30      5年

      16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招聘管理系统 V1.0                    2021/12/28      5年

      17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供应链管理系统软件 V1.0                  2022/2/25       5年

      18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工作流系统 V1.0                      2022/3/31       5年

      19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容器云平台 V1.0                      2022/3/31       5年
                          法本信息微服务治理与开发平台
      20   软件产品证书                                                2022/3/31       5年
                          V1.0
      21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 FSO 系统 V1.0                       2022/4/28       5年
                          法本信息 FarData 大数据敏捷开发
      22   软件产品证书                                                2022/4/28       5年
                          平台 V1.0
      23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电子门店系统 V1.0                    2022/5/31       5年

      24   软件产品证书   法本信息 FarAI 人工智能平台 V1.0             2022/6/30       5年



(6)   其他证书


                  证书名称                          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基于 ISO/IEC 20000-1 的服务管理     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责任
                                                                      2021.8.18     2023.11.29
                 体系认证证书                           公司




                                           6-19-10-14
                 证书名称                       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21.8.13    2024.1.2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21.8.13    2024.10.8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21.8.18    2024.10.8
       CMMI-Development V2.0 Maturity
                                          CMMI Institute Partner    2021.12.20   2024.12.20
                 Level 5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深圳市中盛认证有限公司       2020.5.9     2023.5.8
       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2021.7.26    2025.7.25
                书(CS2)
          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证书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2020.9.15    2023.9.14
           乙级测绘资质资质证书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11.19   2026.11.18
        TMMi Maturity Level3 Defined    Unis Huashan Technologies
                                                                    2021.1.28    2024.1.31
              Certification                      Co, Ltd
               软件企业证书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2022.5.26    2023.5.25



      本所律师认为,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2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在中
      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



8.3   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于补充核查期
      间内未发生变更。



8.4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未发生重大变更。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2022 年第一季


                                        6-19-10-15
      度报告及财务报表,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未
      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 1,306,674,932.66 元、1,946,963,786.99 元、
      3,082,283,287.76 元及 852,628,103.47 元,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99%、
      99.96%、99.81%及 99.78%,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8.5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发
      行人从事的业务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此外,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工商局备案登记的相关资料、
      发行人订立的有关合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1   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交所颁布的《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
      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方主
      要如下:



9.1.1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严华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6-19-10-16
9.1.2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严华外,不
      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9.1.3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
      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外)



(1)   木加林



      木加林现持有深圳市龙岗区市监局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
      据该营业执照及木加林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木
      加林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木加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567760M
       经营场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河背村新河街一号 C 栋六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严华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4 日
       经营期限             2015 年 2 月 4 日 至 2045 年 2 月 4 日
       出资总额             141 万元
       实缴出资额           141 万元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
       经营范围
                            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木加林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木加林合伙
      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严华          普通合伙人                101.4025            71.9167
        2            郑呈          有限合伙人                  9.4000             6.6667



                                        6-19-10-17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                刘裙          有限合伙人                      5.8750               4.1667
        4            韦荣美            有限合伙人                      4.1125               2.9167
        5            宋飞儿            有限合伙人                      4.1125               2.9167
        6            张艺增            有限合伙人                      4.1125               2.9167
        7                王勇          有限合伙人                      4.1125               2.9167
        8            吴青华            有限合伙人                      4.1125               2.9167
        9            李秀敏            有限合伙人                      2.3500               1.6667
        10               宋燕          有限合伙人                      1.4100               1.0000
                  合计                      -                    141.0000                     100



(2)   耕读邦



      耕读邦的基本信息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章节
      所述。



      根据耕读邦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耕读邦合伙
      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严华              普通合伙人             139.59                99.00
        2           严永兰             有限合伙人              1.41                  1.00
                  合计                      -                 141.00                 100



(3)   嘉嘉通



      嘉嘉通现持有深圳市龙岗区市监局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
      据该营业执照及嘉嘉通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嘉
      嘉通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嘉嘉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19-10-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5417634
       经营场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河背村新河街一号 C 栋六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严华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12 日
       经营期限                   2015 年 2 月 12 日 至 2045 年 2 月 12 日
       出资总额                   141 万元
       实缴出资额                 141 万元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
       经营范围
                                  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嘉嘉通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嘉嘉通合伙
      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严华            普通合伙人                  50.76           36.0000
        2                  宋燕            有限合伙人                  10.34            7.3333
        3              黄照程              有限合伙人                  17.63           12.5000
        4              明钢生              有限合伙人                  23.50           16.6667
        5              李冬祥              有限合伙人                  21.15           15.0000
        6              胡争怿              有限合伙人                  11.75            8.3333
        7                  刘芳            有限合伙人                   5.88            4.1667
                    合计                        -                     141.00              100



(4)   深圳法本电子



      深圳法本电子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
      据该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深圳法本电
      子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法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7250817XN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 81、83、85 号深
       住      所
                                        圳市软件产业基地 1 栋 A1902
       法定代表人                       严华


                                              6-19-10-19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3 年 6 月 21 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11,753.91 万元
 实缴出资                   11,753.91 万元
                            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研发,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的销售,
 经营范围
                            进出口业务。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董事:严华(董事长)、胡晓峰、程华刚、杨延帆、周玉华;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钟思深、李伊健、李彩源;
                            总经理:熊辉



根据法本电子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圳法本电子
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严华                        63,681,093.00             54.18
  2                    李冬祥                       8,566,299.00              7.29
  3                    金之鑫                       5,644,800.00              4.80
  4                人合企业管理                     5,644,800.00              4.80
  5      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838,400.00              4.12
  6                    陈文慧                       4,750,200.00              4.04
  7                    黄照程                       3,503,808.00              2.98
  8                    胡晓峰                       3,326,400.00              2.83
  9                    严永兰                       3,225,600.00              2.74
         佛山创钰铭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0                                                3,150,000.00              2.68
                       合伙)
  11                   张先梅                       3,074,400.00              2.62
  12                   程华刚                       3,074,400.00              2.62
  13                   熊辉                         3,036,600.00              2.58
  14                   刘志坚                       1,512,000.00              1.29
  15                   冯海洲                          201,600.00             0.17
  16                   黄智敏                          201,600.00             0.17
  17                   金圣奇                          107,100.00             0.09
                    合计                          117,539,100.00            100.00




                                   6-19-10-20
(5)   上海法本电子



      上海法本电子现持有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
      上海法本电子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法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750336339E
       住    所             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 2222 号 1 幢 J2016 室
       法定代表人           严华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至 2043 年 5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8,000 万元
       实收资本             8,000 万元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董事:严华(董事长)、程华刚、胡晓峰;
       理人员               监事:钟思深



      根据上海法本电子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法本
      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法本电子                                8,000                      100
                   合计                                 8,000                      100



(6)   深圳之诺微



      深圳之诺微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该
      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深圳之诺微的基


                                        6-19-10-21
      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之诺微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M1TF0N
       住    所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坪山大道 2007 号创新广场 C1321
       法定代表人           严华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1 年 2 月 26 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50 万元
                            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集成电路及半
                            导体元器件材料的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经营范围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标准化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董事:严华(董事长)、胡晓峰、程华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监事:杨昆;
       理人员
                            总经理:熊辉



      根据深圳之诺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圳之诺微
      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法本电子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7)   珠海赫拉克电子



      珠海赫拉克电子现持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核发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
      示系统,珠海赫拉克电子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珠海市赫拉克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A4GF7A3J


                                        6-19-10-22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横琴国际商务中心 801-
       住    所
                                   8037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智敏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1 年 11 月 26 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缴资本                    0 万元
                                   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
                                   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子元器
                                   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
       经营范围
                                   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董事:严华(董事长)、胡晓峰、程华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钟思深;
                                   经理:黄智敏



      根据珠海赫拉克电子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珠海赫
      拉克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法本电子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8)   香港法本电子



      香港法本电子(英文名:FARBEN ELECTRONIC TECHNOLOGY (HONGKONG)
      Co., Limited)系深圳法本电子在香港投资设立的企业,根据该公司的注册证书、公
      司章程及 2021 年周年申报表,香港法本电子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法本电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2364649
       公司类型      私人公司
       住    所      新界荃湾田坝街 23-39 号长丰工业大厦 14 楼 11 室
       董    事      严华



                                         6-19-10-23
       注册资本       2,000 万港元
       实收资本       2,000 万港元
       经营范围       电子元件贸易
       成立日期       2016 年 4 月 19 日
       登记状态       仍注册
                      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编号为:66037322-000-04-22-3),有效期为 2022
       资质证照
                      年 4 月 19 日至 2023 年 4 月 18 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香港法本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港元)                  持股比例(%)
            深圳法本电子                                   2,000                         100
               合计                                        2,000                         100



(9)   圣路明科技



      圣路明科技(英文名:SHEN ZHEN SINOLUMIA TECHNOLOGY CO., LIMITED)
      系香港法本电子在香港收购的企业,根据该公司的商业登记证、公司章程及 2021
      年周年申报表,圣路明科技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圣路明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1881150
       公司类型       私人公司
                      FLAT /RM C 13/F HARVARD COMMERCIAL BUILDING 105-111 THOMSON
       住     所
                      ROAD WAN CHAI HK
       董    事       黄智敏
       注册资本       2,000 万港元
       实收资本       100 万港元
       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及元器件研发、销售,进出口业务
       成立日期       2013 年 3 月 25 日
       登记状态       仍注册
                      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编号为:61172868-000-03-22-3),有效期为 2022
       资质证照
                      年 3 月 25 日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圣路明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6-19-10-24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港元)                持股比例(%)
          香港法本电子                                      2,000                        100
                合计                                        2,000                        100



(10) 金之鑫



    金之鑫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
    系统,金之鑫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金之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MJWF6P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鹏盛社区八卦一路八卦岭工业区 619 栋 307R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严华
      出资总额                  752.08 万元
      实缴出资额                752.08 万元
      经营范围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16 年 10 月 13 日
      合伙期限                  至 2046 年 10 月 13 日



    根据金之鑫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之鑫的出
    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严华           普通合伙人                    277.3295          36.8750
      2                周柏良            有限合伙人                  48.3480           6.4286
      3                黄智敏            有限合伙人                   40.290           5.3571
      4                李文华            有限合伙人                  40.2900           5.3571
      5                蔡亮亮            有限合伙人                  37.6040           5.0000
      6                苏斌              有限合伙人                  28.2030           3.7500
      7                严永兰            有限合伙人                  26.8600           3.5714
      8                张宝石            有限合伙人                  26.8600           3.5714



                                            6-19-10-25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9             胡彬     有限合伙人              17.4590          2.3214
      10            杨昆     有限合伙人              14.7730          1.9643
      11            周文     有限合伙人              13.4300          1.7857
      12            吴越芳   有限合伙人              13.4300          1.7857
      13            韩殿宇   有限合伙人              10.7440          1.4286
      14            奚晓婷   有限合伙人              10.7440          1.4286
      15            熊小叶   有限合伙人              10.7440          1.4286
      16            殷金花   有限合伙人              10.7440          1.4286
      17            严文俊   有限合伙人               9.4010          1.2500
      18            张保永   有限合伙人               8.0580          1.0714
      19            彭泽敏   有限合伙人               8.0580          1.0714
      20            毛涛涛   有限合伙人               8.0580          1.0714
      21            李凤     有限合伙人               8.0580          1.0714
      22            叶婷     有限合伙人               8.0580          1.0714
      23            钟思深   有限合伙人               8.0580          1.0714
      24            张红     有限合伙人               6.7150          0.8929
      25            杜宇     有限合伙人               6.7150          0.8929
      26            李彩源   有限合伙人               6.7150          0.8929
      27            李贤兵   有限合伙人               5.3720          0.7143
      28            张菊     有限合伙人               4.0290          0.5357
      29            谢佳鹏   有限合伙人               4.0290          0.5357
      30            赵岩     有限合伙人               4.0290          0.5357
      31            陈世燕   有限合伙人               4.0290          0.5357
      32            周晓林   有限合伙人               4.0290          0.5357
      33            孟祥龙   有限合伙人               3.3575          0.4464
      34            邓浩     有限合伙人               3.3575          0.4464
      35            周勇     有限合伙人               3.3575          0.4464
      36            任欢     有限合伙人               2.6860          0.3571
      37            朱金存   有限合伙人               2.6860          0.3571
      38            宗佩莉   有限合伙人               2.6860          0.3571
      39            刘日娟   有限合伙人               2.6860          0.3571
               合计                 -               752.0800             100



(11) 人合企业管理




                               6-19-10-26
    人合企业管理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
    据该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人合企
    业管理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人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MM7292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鹏盛社区八卦一路八卦岭工业区 619 栋
      主要经营场所
                             301Q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严华
      出资总额               752.08 万元
      实缴出资额             752.08 万元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服务,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16 年 10 月 14 日
      合伙期限               至 2046 年 10 月 11 日



    根据人合企业管理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人合
    企业管理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严华         普通合伙人               273.9720           36.4286
        2         张先梅          有限合伙人               174.5900           23.2143
        3         程华刚          有限合伙人               120.8700           16.0714
        4         胡晓峰          有限合伙人               107.4400           14.2857
        5            熊辉         有限合伙人                53.7200            7.1429
        6         何伟坤          有限合伙人                16.1160            2.1428
        7         何惠嫦          有限合伙人                 5.3720            0.7143
                合计                  -                    752.0800            100.00



(12) 研达科技



    研达科技(英文名 EMBEDDED TECHNOLOGY(CHINA) LIMITED)系发行人



                                       6-19-10-27
      董事长兼总经理严华在香港投资设立的电子元器件贸易企业,根据该公司注册证
      书、公司章程及 2020 年周年申报表,研达科技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1114835
       公司类型                私人公司
                               FLAT A 20/F Wong’S Factory Building 368-370 Sha Tsui Road
       住    所
                               Tsuen Wan,New Territories.
       董事                    严华
       注册资本                1,000 万港元
       实缴出资                10 万港元
       经营范围                电子元器件贸易
       成立日期                2007 年 3 月 13 日
       登记状态                仍注册
       董事                    严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研达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港元)                  出资比例(%)
              严华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经研达科技及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该公司自 2019 年 5 月起已不再实际开展具体
      业务,目前正在办理注销程序。



9.1.4 发行人的控股、参股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2 家境内子公司上海法本信息及法本
      通信,拥有 1 家香港全资控股子公司香港法本信息,并通过香港法本信息持有德
      国法本信息 100%的股权。除上述公司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控股或参股企业。发
      行人所控制的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   上海法本信息



                                     6-19-10-28
      上海法本信息现持有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
      上海法本信息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法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5MA1FWQN476
       住    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68 号 3 号楼 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严华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1 年 6 月 29 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1,100 万元
       实收资本             1,100 万元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技术进出
                            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执行董事:严华;
       理人员               监事:肖建东
       股东                 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2)   法本通信



      法本通信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该
      营业执照及其最新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法本通信的基本
      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法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KUXQ34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阳光棕榈社区学府路 263 号大新时代大厦 A
       住    所
                            座 902
       法定代表人           严华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9 年 04 月 25 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6-19-10-29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缴资本              900 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
                              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外围设
                              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销售; 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动漫、游戏软件产品的开发;数据库管理;数据库服务;通信设备的
                              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
                              行维护;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礼仪策划;
                              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展览策划;从事广告业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
                              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劳务服务(不含劳
        经营范围2
                              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
                              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
                              是: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增值业务;人力资
                              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
                              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执行董事:严华;
        董事、监事及高级
                              监事:肖建东;
        管理人员
                              总经理:严华
        股东                  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3)   香港法本信息



      香港法本信息系发行人在香港投资设立的企业,根据该公司的注册证书、公司章程
      及 2020 年周年申报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香港法本信息的基本情况
      如下:


        企业名称          法本信息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2852937
        公司类型          私人公司
        住    所          19H MAXGRAND PLAZA NO 3 TAL YAU ST SAN PO KONG KL
        董    事          严华
        注册资本          150 万美元
        实收资本          122.70 万美元
        业务范围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2法本通信已就经营范围变更事宜向深圳市市监局提交申请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未办理完成。




                                             6-19-10-30
       成立日期        2019 年 7 月 16 日
       登记状态        仍注册
                       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编号为:70960167-000-07-22-8),有效期
       业务资质
                       为 2022 年 7 月 16 日至 2023 年 7 月 15 日。
       股东            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份



(4)   德国法本信息



      德国法本信息系香港法本信息在德国投资设立的企业,根据该公司的《商业登记
      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德国法本信息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Farbe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eutschland) GmbH
       公司编号      HRB 88593
       公司类型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Hansaallee 321,40549 Düsseldorf
       董    事      张旸
       注册资本      200,000 欧元
       实缴出资      200,000 欧元
                     电脑软件和硬件的销售,编程,互联网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业务范围
                     术转让,嵌入式硬件和软件以及生态系统的研发,系统集成,技术进出口
       成立日期      2019 年 12 月 20 日
       登记状态      有效存续
       股东          香港法本持有其 100%的股份



9.1.5 关联自然人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人员如下: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的任职
        1                  严华                            董事长、总经理
        2                  吴超                      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3                  李冬祥                              董事



                                       6-19-10-31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的任职
        4                 刘志坚                                董事
        5                 胡振超                              独立董事
        6                 米旭明                              独立董事
        7                 黄幼平                              独立董事
        8                 徐纯印                            监事会主席
        9                 王奉君                        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10                王勇                                  监事
        11                郑呈                                副总经理
        12                宋燕                                副总经理
        13                杜水合                              财务总监
        14                曹刚                              核心技术人员



(2)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已满 18 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9.1.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有重大
      影响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外)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
      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9.1.3 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外)”已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
      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企业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投资比例       在关联方的任职
      上海阆晨建筑工程设计咨询事 发行人董事李冬祥
                                                  赵颖玉持股 100%   赵颖玉担任总经理
      务所                       之妻赵颖玉控制的
      上海朗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               赵颖玉持股 51%    赵颖玉担任执行董


                                      6-19-10-32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投资比例        在关联方的任职
                                                                     事兼总经理
      上海南洽帕瓦商贸有限责任公
                                                                     赵颖玉担任执行董
      司(曾用名:西藏南恰帕瓦商                  赵颖玉持股 50%
                                                                     事兼经理
      贸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猛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发行人独立董事胡 胡振超持有 60%合   胡振超担任执行事
      合伙)                     振超控制的企业   伙份额             务合伙人
                                 发行人独立董事黄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黄幼平担任董事、
                                 幼平担任董事、董 小于 5%
      公司                                                           董事会秘书
                                 事会秘书的企业
                                                                     肖秋贵担任执行董
      深圳市研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肖秋贵持股 100%
                                                                     事兼总经理
                                                  深圳市研成工业技
                                 发行人副总经理宋                    肖秋贵担任执行董
      深圳市友创自动化有限公司                    术有限公司持股
                                 燕之夫肖秋贵控制                    事兼总经理
                                                  65%
                                 的企业
                                                  深圳市研成工业技
                                                                     肖秋贵担任执行董
      深圳市智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术有限公司持股
                                                                     事兼总经理
                                                  99%
                                 核心技术人员曹刚
      深圳市南山区泰迪主题餐饮店                  -                  曹刚为经营者
                                 为经营者



9.1.7 视同发行人关联方的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1)   视同发行人关联方的关联自然人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曾经担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视同为发行人的关联自
      然人。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曾经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1         夏海燕      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黄照程      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3           唐凯      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2)   视同关联方的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视同发行人关联方的关联自然人曾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均为发行人的关联



                                      6-19-10-33
方。根据前述关联自然人填写的调查情况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视同发行人关联方的关联自然人曾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情况
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投资比例       在关联方的任职
 深圳市永兴荣科技有限                          夏 海 燕 持 股    夏海燕担任总经理、
 公司                                          99%               执行董事
 深圳市扁鹊大数据技术                          夏 海 燕 持 股
                                                                 夏海燕担任总经理
 有限公司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直接   90%
 芯缘益华智能科技(深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夏 海 燕 持 有
                                                                 夏海燕担任执行事务
 圳)合伙企业(有限合 份的自然人夏海燕控制     99% 的 合 伙 份
                                                                 合伙人
 伙)                   的企业                 额
                                               夏 海 燕 持 有
 嘉兴钧聚益华股权投资
                                               99% 的 合 伙 份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额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直接
 深圳三达德科技有限公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         夏海燕担任总经理
 司                     份的自然人夏海燕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深圳市艾尔嘉斯科技有                          郭 丹 丹 持 股    郭丹丹担任执行董事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
 限公司                                        100%              兼总经理
                        发行人董事黄照程之妻
                                               郭 丹 丹 持 股
 艾尔嘉斯科技有限公司 郭丹丹控制的企业                           郭丹丹担任董事
                                               100%
 柳州市城中区龙港工程
 咨询中心(曾用名:柳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
                                               黄 照 慧 持 股
 州市鱼峰区龙港广告装 发行人董事黄照程之兄                       黄照慧系唯一经营者
                                               100%
 饰设计院、柳州市龙港 黄照慧控制的企业
 广告装饰设计院)
                                               黄雪姣 51%、黄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
                                               照慧持股 29%、 黄雪姣担任执行董事
 广西国师招标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黄照程之姐
                                               黄照程之嫂郑      兼总经理
                        黄雪姣控制的企业
                                               莉莉持股 20%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
 柳州市中建工程设计有                          郑 莉 莉 持 股    郑莉莉担任执行董事
                        发行人董事黄照程之嫂
 限公司                                        100%              兼总经理
                        郑莉莉控制的企业




                                  6-19-10-34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投资比例         在关联方的任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
       惠州市耀鑫物流有限公                                石 耀 青 持 股     石耀青担任执行董事
                                 发行人董事黄照程之姐
       司                                                  100%              兼总经理
                                 夫石耀青控制的企业



9.1.8 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公开披露的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主要关联方情况
      如下所示3:

        序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号
        1    胡争怿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2    汤彩霞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3    李宇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4    潘明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
        5    明钢生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6    钟晓玲                          报告期前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
        7    曾小明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8    张国平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9    廖杰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10   刘芳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
        11   帅辉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
        12   郑勇                            报告期前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13   海通证券                        报告期内曾间接控制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深圳市坝上智能科技合伙企
        14                                   份的自然人控制的夏海燕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2022 年
             业(有限合伙)
                                             2 月 11 日注销
             嘉兴海通旭初股权投资基金        报告期内曾间接控制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海通
        15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报告期内曾间接控制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海通
        16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深圳市展腾管理咨询有限公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华及其配偶陈文慧曾经共同控制
        17
             司                              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注销
             深圳市朗腾企业管理咨询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华及其配偶陈文慧曾经共同控制
        18
             限公司                          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注销

3 针对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自然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披露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
企业及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对其离任十二个月内其本人视同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新产
生的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及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考虑不予一一
披露。


                                             6-19-10-35
序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号
     深圳市鼎点投资合伙企业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严华曾经控股的企业,已于
19
     (有限合伙)               2019 年 10 月 24 日注销
     深圳市曾点信息技术培训有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严华曾经控股的企业,已于
20
     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11 日注销
                                发行人副总经理宋燕曾经控制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5
21   深圳市莱比特电子有限公司
                                月 22 日注销
     深圳市众益静电技术发展有   发行人副总经理宋燕之夫肖秋贵控制、且担任执行董
22
     限公司                     事兼总经理的企业,已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注销
     NEGENT      INFORMATION
                                发行人曾经的主要股东夏海燕曾经控制并担任董事的
23   LIMITED(香港聚索信息技
                                企业,夏海燕已于 2020 年 4 月转出并辞任董事
     术有限公司)
     GALAXIA        ( HK )
     LIMITED      ;   NEGENT   发行人曾经的主要股东夏海燕配偶盖凯军曾经控制并
24   INFORMATION LIMITED        担任董事的企业,其已于 2020 年 4 月转出并辞任董
     (天域蓝海(香港)有限公   事
     司)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唐凯曾经控制并
     深圳市上品餐饮管理有限公
25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6 月 18
     司
                                日注销
     新余市恒顺通电子科技开发
26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李宇担任董事的企
     有限公司
                                业
27   深圳顺络投资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李宇担任副总裁的
28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李宇担任董事长的
29   台湾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
30   四川西部南山实业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曾小明担任执行董
     成都恒璟源投资咨询有限公
31                              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司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曾小明曾担任董事
32   成都中德颐年置业有限公司
                                的企业,其已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离任
     深圳鑫盛泰投资发展有限公
33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曾小明控制且担任
     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业
34   成都南横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阳银生房地产开发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曾小明担任董事
35
     有限责任公司               长、总经理的企业
     深圳市深服时尚管理有限公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潘明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36
     司                         理的企业
                                报告期内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潘明曾担任执行董事兼
37   深圳市顶宜服饰有限公司
                                总经理的企业,其已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离任
38   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潘明担任会长的社会团体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潘明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39   深圳时装周有限责任公司
                                理的企业
40   深圳市尼兴时装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潘明曾担任执行董事的企



                                6-19-10-36
       序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号
                                         业,已于 2020 年 4 月 1 日转让股权后退出
            深圳市醒味堂饮食文化有限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汤彩霞父亲汤坤岗
       41
            公司                         控制的企业,该公司已于 2021 年 1 月 6 日注销
            上海猛麟投资管理事务所       独立董事胡振超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已经于
       42
            (有限合伙)                 2021 年 4 月 9 日注销



9.2   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
      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系关联方为发行人的借款提供担保,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债权人        担保合同编号      授信金额      授信期限         关联担保情况

      深圳市高新投小                                                    严华、陈文慧提供保证
                         保证 X202200181        3,000   2022.5-2023.5
      额贷款有限公司                                                    担保



9.3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的上述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确认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公正、公
      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股东回避表决。
      发行人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不存
      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9.4   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6-19-10-37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公司章程》、《深圳市
      符合现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制度中关于关
      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未发生变化,且该等规定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9.5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减少及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承诺人严格
      履行承诺。



9.6   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



9.7   经审阅《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关联
      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拥有的土地或土地使用权




                                   6-19-10-38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分子公司未拥有任何土地或土地使用权。



10.2 发行人拥有或租赁房产



10.2.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分子公司未拥有任何房屋所有权。



10.2.2 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均为租赁而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租赁或到期后
    续租 3 处租赁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具体租赁情况如下:


      序                                               面积         租赁
             出租方                位置                                              租金
      号                                               (㎡)       期限
                                                                              2022.7.9-2024.7.8: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68
                                                                  2022.7.9-   63,206.69 元/月;
      1                  号天会商务广场 3 号楼         384.82
                                                                  2025.7.8    2024.7.9-2025.7.8:
                         1001 室
                                                                              69,644.40 元/月
                                                                              2022.7.9-2024.7.8:
           搜候(上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68
                                                                  2022.7.9-   139,131.25 元/月;
      2    海)投资有    号天会商务广场 3 号楼         934.21
                                                                  2025.7.8    2024.7.9-2025.7.8:
           限公司        1002、1003、1005 室
                                                                              153,302.02 元/月
                                                                              2022.7.9-2024.7.8: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68
                                                                  2022.7.9-   92,267.44 元/月;
      3                  号天会商务广场 3 号楼         619.56
                                                                  2025.7.8    2024.7.9-2025.7.8:
                         1006、1007 室
                                                                              101,665.05 元/月



10.2.3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提前终止的租赁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租赁情
    况如下:

      序                                                  面积      原定租
            出租方                 位置                                          终止租赁原因
      号                                                 (㎡)     赁期限
           深圳富创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昱大顺科                2020.5.11   双方协商,自愿提
     1                                                   295.35
           物业管理     技园(原天元综合楼)A 座第 4                  -       前终止租赁合同


                                          6-19-10-39
       序                                                        面积     原定租
                 出租方                   位置                                         终止租赁原因
       号                                                       (㎡)    赁期限
                有限公司     层 407-408 号单元                           2022.7.31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昱大顺科
                                                                         2021.6.19   双方协商,自愿提
       2                     技园(原天元综合楼)A 座第 3       364.05       -
                                                                         2022.7.31   前终止租赁合同
                             层 304 号单元



10.3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10.3.1 专利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专利证书、发行人提供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等资料和发行人
     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
     (http://cpquery.cnipa.gov.cn/)查询,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存在新增专利质押
     的情况,具体如下所示:


           序    专利                                              质押担保    最高债权额    主债权发
                                   名称                专利号
           号    类别                                              合同编号     (万元)      生期间
                发明专     一种大数据的医疗信息      ZL201710
           1                                                      质                         2022.5
                利         展示系统及其展示方法      508472.1
                                                                  X2022001           3,000   -
                外观设     带信息数据展示系统图      ZL202130
           2                                                      81                         2023.5
                计专利     形用户界面的电脑          600470.2



     除上述事实外,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情况未发生变化。



10.3.2 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
     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sbcx/)查询,于补充核查期间
     内,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未发生变化。




                                                 6-19-10-40
10.3.3 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取
     得 20 项软件著作权,具体如下:


      序                                                                              法律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注册人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号                                                                              状态
           法本信息银行统一数
      1    据监管运营管理系统     2022SR0674943     法本信息   2022/5/31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财务 RPA 系
      2                           2022SR0674904     法本信息   2022/5/31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FarData 数据交换平台
      3                           2022SR0674905     法本信息   2022/5/31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FarData API 管理平台
      4                           2022SR0687563     法本信息   2022/6/1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5    FarData BI 系统 V1.0   2022SR0687564     法本信息   2022/6/1    原始取得   有效
           法本信息 UI 自动化测
      6                           2022SR0729979     法本信息   2022/6/10   原始取得   有效
           试平台 V1.0
           法本信息水务智能产
      7                           2022SR0711290     法本信息   2022/6/7    原始取得   有效
           权架构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财富理财评
      8                           2022SR0711289     法本信息   2022/6/7    原始取得   有效
           估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 FOF 理财投
      9                           2022SR0711278     法本信息   2022/6/7    原始取得   有效
           资策略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任务调度控
      10                          2022SR0702517     法本信息   2022/6/6    原始取得   有效
           制系统 V1.0
           法本信息内容推荐系
      11                          2022SR0702578     法本信息   2022/6/6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法本信息客户信息管
      12                          2022SR0708314     法本信息   2022/6/7    原始取得   有效
           理系统 V1.0
           人工智能专家信用评
      13                          2022SR0708350     法本信息   2022/6/7    原始取得   有效
           估系统 V1.0
           法本信息理财风险规
      14                          2022SR0803554     法本信息   2022/6/21   原始取得   有效
           划管理系统 V1.0




                                       6-19-10-41
      序                                                                               法律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注册人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号                                                                               状态
            法本信息人力资源档
      15                           2022SR0803553     法本信息   2022/6/21   原始取得   有效
            案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水务工作流
      16                           2022SR0796274     法本信息   2022/6/21   原始取得   有效
            权限控制系统 V1.0
            法本信息银行台账补
      17    录调整一体化系统       2022SR0798998     法本信息   2022/6/21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项目档案文
      18                           2022SR0798999     法本信息   2022/6/21   原始取得   有效
            件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财务机器人
      19                           2022SR0845724     法本信息   2022/6/24   原始取得   有效
            自动化系统 V1.0
            FarData 元数据管理系
      20                           2022SR0849037     法本信息   2022/6/27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均系发行人自
    行申请取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
    在任何质押、冻结等限制。



10.4 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作品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10.5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拥有的
    域名情况未发生变化。



10.6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6-19-10-4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 2 家
境内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   武汉分公司



武汉分公司现持有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及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武汉分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BMRAGY10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新竹路 20 号保利时代 K19 地块六
  营业场所
                     区 18 栋/单元 22 层(1-5)办公号
  负 责 人           严华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22 年 5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一般项目:网络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经营范围
                     物联网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除许可业
                     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   海口分公司



海口分公司现持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及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海口分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106MABTCE47X7
  营业场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国贸大道 56 号北京大厦 23F-2-16
  负 责 人           严华




                                   6-19-10-43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22 年 7 月 5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
                        软件外包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工业互
                        联网数据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
       经营范围         版发行);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翻译服务;企业管
                        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
                        含金融信息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
                        或限制的项目)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主要财产及财产性权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通过合法途径
     取得,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发行人已取得上述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或证明,并合
     法拥有该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经披露的专利质押情
     况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1 重大合同



11.1.1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
     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的预计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金额未达到 300 万元但是对公
     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采购合同,具体如下所示:




                                      6-19-10-44
       序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合同期限
       号
          房屋租赁 搜候(上海)投 房屋租赁(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68 号天会商     2022.7.9-
      1
            合同     资有限公司       务广场 3 号楼 1002、1003、1005 室)       2025.7.8
          房屋租赁 搜候(上海)投 房屋租赁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68 号天会      2022.7.9-
      2
            合同     资有限公司           商务广场 3 号楼 1006、1007)          2025.7.8



11.1.2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
     在新增的预计金额在 2,500 万元以上或金额不足 2,500 万元但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



11.1.3 综合授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综合授信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授信
          授信主体              合同编号    授信金额   授信期限          担保方式
                        对象
                                                                  1.严华、陈文慧保证担保;
                                                        2022.5    2.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
       深圳市高新投小   法本
                               X202200181   3,000         -
       额贷款有限公司   信息                            2023.5    有限公司保证担保;
                                                                  3.法本信息专利质押担保



11.1.4 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
     的借款金额超过 800 万元且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6-19-10-45
                    借款合同
        贷款主体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年利率          担保方式
                      编号
                                                                    1.严华、陈文慧保证担保;
       深圳市高新      借
                                              2022.6.6-             2.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
       投小额贷款   X2022001     3,000                     4.96%
                                               2023.5               有限公司保证担保;
       有限公司        81
                                                                    3.法本信息专利质押担保



11.1.5 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
     且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担保合            被担保主债权
           债权人               金额                                 担保方式
                       同编号              的发生期间
                                                          发行人以其拥有的发明专利“一种大
                                                          数据的医疗信息展示系统及其展示
       深圳市高新投     质                                方法”(专利号:ZL201710508472.1
       小额贷款有限   X20220    3,000    2022.5-2023.5    的)和外观设计专利“带信息数据展
       公司            0181                               示系统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专利
                                                          号:ZL202130600470.2)为该笔融资
                                                          提供质押担保。



11.2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
     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11.3 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的
     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
     担保的情况。



                                         6-19-10-46
11.4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的关联交易
    外,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为正常经营所产生,不存在对发行人正常经
    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偿债风险。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除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于“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章节披露的股本变更情形外,发行人未发生重
    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其他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重大
    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



12.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就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
    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就该等事项与其他方达成任何协议或合同。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对现行
    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1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6-19-10-47
14.2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其
     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14.3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亦未召开任何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5.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15.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的情形。



15.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独立
     董事的职权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情形。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6.1 报告期内的税务登记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取得了深圳市市监局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95421713J 的《营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境内控股子公司上海法本信



                                  6-19-10-48
    息依法取得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05MA1FWQN476 的《营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境内控股子公司法本通信依
    法取得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FKUXQ34 的《营
    业执照》。



16.2 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16.2 执行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章节所述。



16.3 报告期内享有的税收优惠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之“16.3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有的税收优惠”章节所述。



16.4 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依法纳
    税情况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之“16.4 发
    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章节予以披露。于补充核查期间内,除发行人上海分
    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法本信息基于疫情原因尚未取得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核查期
    限覆盖报告期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函件外,发行人部分分公司新取得无违法违规证
    明函件的情况如下所示:



    根据广州分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
    (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查询编号为:RPT20220713135341364),“经核查,2019-
    05-14 至 2022-05-14 期间,未发现该纳税人有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的税收违法


                                  6-19-10-49
    违章行为记录;经核查,2019-05-14 至 2022-05-14 期间,该纳税人无欠缴税费记
    录”。



    根据珠海分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
    (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查询编号为:RPT20220713135207905),“经核查,2019-
    05-14 至 2022-05-14 期间,未发现该纳税人有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的税收违法
    违章行为记录;经核查 2019-05-14 至 2022-05-14 期间,该纳税人无欠缴税费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显示北京分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涉税违法行
    为审核证明》,显示杭州分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
    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出具的《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经过金三系统查询,显示西安分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无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出具的《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显示暂未发现成都分公司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的税收违法违规事项。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7.1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深圳


                                    6-19-10-50
    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杭州
    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西安
    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不存在
    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17.2 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
    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或服务质量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1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18.1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章节中所披露的
    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



18.2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因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尚
    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为 38,141.90 万元,发行人前
    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除上述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18.2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中所披露的其他
    事项未发生变化。


                                  6-19-10-51
十九. 业务发展目标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
     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1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的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20.1.1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立案通知书等材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尚未
     了结的仲裁主要系与离职员工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A)。
     截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不存在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案件。



     经核算,发行人作为被申请人的未决仲裁案件合计涉案金额约为 80.77 万元,占
     2021 年度净利润(13,525.32 万元)的比例较低。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未决仲裁
     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影响。



20.1.2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民事起诉状、立案通知书等材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尚未了结的涉案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件一(B)。



20.1.3 行政处罚




                                    6-19-10-52
    2021 年 12 月 30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向发行人出具“深外管检[2021]5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在境外设立子公司香港法本信息,因未在规定时
    间内办理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手续,违反《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 号)
    第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属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
    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2 号)
    第四十八条规定,按较轻情节,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 30,000.00 元人
    民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为深圳市法本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函》,“你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11 月 8
    日,2019 年 7 月 5 日投资境外企业法本信息技术(香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
    间内办理 2019 年、2020 年两个年度的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手续,属于违反外汇
    登记管理规定的程序性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外汇违法违规。2021 年 12 月 30 日,
    我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公司改
    正,给予警告,处罚款 3 万元人民币。目前已全额缴纳罚款结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
    分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20.2 根据发行人及持有其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查询中国裁
    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公示系统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站(受
    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截
    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在中国境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20.3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查询中国裁
    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公示系统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站(受
    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截
    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不存在


                                  6-19-10-53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
     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1.1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一
     起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未参与编制《募集说明书》。



21.2 关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定稿后,本所律师仔细审阅了该《募集说明书》,
     特别对《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为本次发行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作了合理核验。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述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
     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
     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6-19-10-5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签字页)




                                    结   尾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年   月    日。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李云波   _________________             张忆南



                                                   苏   清



                                                   陈   靖




                                   6-19-10-55
附件一(A)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未决仲裁情况

序   申请   被申                                           涉案金额
                                  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号    人    请人                                         (万元,约)
                     2021 年 12 月 24 日,李鲜因劳动                                       截至本补充
                     合同解除事宜向北京市海淀区                         京海劳人仲         法律意见书
            发 行
1    李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1.74   字 [2022] 第       出具日,该案
            人
                     仲裁,要求发行人支付 2021 年 9                     5610 号            件尚未作出
                     月至 11 月的工资差额。                                                裁决。
                                                                                           截至本补充
                     2022 年 3 月 2 日,叶轮因工资支
                                                                        长劳人仲裁         法律意见书
            发 行    付及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申请仲
2    叶轮                                                        4.30   字 [2022] 第       出具日,该案
            人       裁,要求发行人支付拖欠工资、
                                                                        4347 号            件尚未作出
                     经济赔偿及及年终奖。
                                                                                           裁决。
                     2022 年 3 月 15 日,于智博因工
                                                                                           截至本补充
                     资支付及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向
                                                                        哈劳人仲字         法律意见书
     于智   发 行    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3                                                                3.89   [2022]        第   出具日,该案
     博     人       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支付
                                                                        627 号             件尚未作出
                     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裁决。
                     赔偿金。
                     2022 年 4 月 15 日,张亚儒因工                                        截至本补充
                     资及年终奖支付事宜向广州市                         穗劳人仲案         法律意见书
     张亚   发 行
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3.93   [2022]             出具日,该案
     儒     人
                     仲裁,要求发行人支付停工留薪                       8297 号            件尚未作出
                     期间的工资和 2021 年度年终奖。                                        裁决。
                     2022 年 5 月 6 日,刘晟因劳动合                                       截至本补充
            发 行
                     同解除事宜向北京市海淀区劳                         京海劳人仲         法律意见书
            人、北
5    刘晟            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1.40   字 [2022] 第       出具日,该案
            京 分
                     裁,要求发行人及北京分公司支                       12077 号           件尚未作出
            公司
                     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裁决。
                     2022 年 6 月 9 日,吴明凯因劳动                                       截至本补充
                                                                        穗天劳人仲
            广 州    合同解除事宜向广州市天河区                                            法律意见书
     吴明                                                               案
6           分 公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3.00                      出具日,该案
     凯                                                                 [2022]5934
            司       仲裁,要求广州分公司支付解除                                          件尚未开庭
                                                                        号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
                     2022 年 6 月 13 日,张鑫因工资                                        截至本补充
                                                                        京海劳人仲
            发 行    支付及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向北                                            法律意见书
7    张鑫                                                        4.75   字 [2022] 第
            人       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出具日,该案
                                                                        13734 号
                     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支                                          件尚未开庭



                                            6-19-10-56
序   申请    被申                                        涉案金额
                                 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号    人     请人                                      (万元,约)
                     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                                   审理。
                     偿金及经济补偿金。
                     2022 年 6 月 14 日,孙义山因劳                                 截至本补充
             上 海   动合同解除事宜向上海市长宁                       长劳人仲      法律意见书
     孙义
8            分 公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10.00   (2022)办    出具日,该案
     山
             司      请仲裁,要求上海分公司支付解                     字第 574 号   件尚未开庭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审理。
                     2022 年 6 月 14 日,吴鑫因工资
                                                                                    截至本补充
                     支付及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向广
                                                                      穗劳人仲案    法律意见书
             发 行   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9    吴鑫                                                     34.42   [2022]1016    出具日,该案
             人      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支付工
                                                                      3号           件尚未开庭
                     资、项目提成、解除劳动合同的
                                                                                    审理。
                     经济补偿金。
                     2022 年 6 月 15 日,余石凤因劳                                 截至本补充
                                                                      穗天劳人仲
             广 州   动合同解除事宜向广州市天河                                     法律意见书
     余石                                                             案
10           分 公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1.34                 出具日,该案
     凤                                                               [2022]5852
             司      请仲裁,要求广州分公司支付解                                   件尚未开庭
                                                                      号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
                     2022 年 6 月 28 日,钟鹏飞因工
                                                                                    截至本补充
                     资支付及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向
                                                                      深劳人仲案    法律意见书
     钟鹏    发 行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11                                                            12.00   [2022]8179    出具日,该案
     飞      人      会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支付工
                                                                      号            件尚未开庭
                     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审理。
                     金。
      合计                          -                         80.77   -             -




                                          6-19-10-57
附件一(B) 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情况

序           被告                                                                      涉案金额
                                基本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号        /被申请人                                                                  (约,万元)
                                                              2017 年 11 月,北京
                            乐视网未能按合同                  市仲裁委员会作出
                                                 (2017)
                            约定支付服务费,                  《裁决书》,裁决乐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                          京仲裁字
1                           发行人提起仲裁要                  视网向发行人支付             137.00
     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 1856
                            求其支付服务费及                  服      务        费
                                                 号
                            违约金。                          1,370,043.50 元 及
                                                              违约金 200 万元。
     象翌微链科技发展有                                       2019 年 9 月,南宁
                                                                                      813.83(仲裁
     限公司、深圳象翌微链   象翌集团未能按合                  仲裁委员会作出
                                                                                      过程中已支
     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上   同约定支付服务       (2019)     《裁决书》,要求象
                                                                                      付 29.17 万
2    海象翌微链结构技术     费,发行人提起仲     南仲裁字     翌集团向发行人支
                                                                                      元 , 剩 余
     有限公司及北京象翌     裁要求其支付服务     295 号       付 服 务 费 总 计
                                                                                      784.66 万元
     微链计算机技术有限     费及违约金。                      8,138,301.36 元 及
     公司                                                     违约金。                未支付)
                                                              2022 年 6 月 21 日,
                            房车宝未能按合同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
                            约定支付服务费,     (2021)
     房车宝信息技术(深                                       作区人民法院作出
                            发行人提起诉讼要     粤 0391
3    圳)有限公司(“房车                                     《民事判决书》,要          1,833.79
                            求其支付服务费及     民    初
     宝”)                                                   求房车宝向发行人
                            违约金、诉讼费、保   10780 号
                                                              支付 18,337,930 元
                            全费、保险费。
                                                              及逾期利息。
     恒大高科系集团有限
     公司、星络智能科技有   恒大高科系公司未
     限公司、恒大充电通科   能按合同约定支付
     技有限公司、恒大智慧   服务费,发行人提     (202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充电科技有限公司、恒   起诉讼要求其支付     粤 0112
4                                                             见书出具日,本案             762.06
     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费及违约金、     民     初
                                                              尚未开庭审理。
     星络社区云物联科技     诉讼费、保全费、保   8280 号
     有限公司、国恒智慧能   险费、律师费、差旅
     源服务有限公司(“恒   费。
     大高科系公司”)
                                                              2022 年 7 月 4 日,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
                                                              法院作出《民事裁
                            南京苏宁未能按合
                                                              定书》,裁定本案应
                            同约定支付服务       (2022)
                                                              由南京市中级人民
     南京苏宁软件技术有 费,发行人提起诉         苏 0102
5                                                             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664.64
     限公司(“南京苏宁”) 讼要求其支付服务     民     初
                                                              管辖。截至本补充
                            费及违约金、诉讼     6019 号
                                                              法律意见书出具
                            费及保全费。
                                                              日,南京市中级人
                                                              民法院尚未开庭审
                                                              理。
          合计              -                    -            -                           4,182.15




                                         6-19-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