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11-14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2-103
债券代码:123164 债券简称:法本转债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08 号)同意
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006,616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600,661,6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
含增值税)19,379,516.2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1,282,083.78 元。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106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分别在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责
任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专户的开立
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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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项账 募集资金专项账 募集资金
序号 户名
开户行名称 户账号 户余额(元) 用途
深圳市法本 兴业银行股份 区域综合交
33718010010038
1 信息技术股 有限公司深圳 296,193,000.00 付中心扩建
3895
份有限公司 分行 项目
深圳市法本 平安银行股份 数字化运营
2 信息技术股 有限公司深圳 15000109289570 56,278,600.00 综合管理平
份有限公司 分行 台升级项目
深圳市法本 平安银行股份 产业数字化
3 信息技术股 有限公司深圳 15000109289376 68,190,000.00 智能平台研
份有限公司 分行 发项目
深圳市法本 平安银行股份
补充流动资
4 信息技术股 有限公司深圳 15000109290039 163,283,474.34
金
份有限公司 分行
合计 583,945,074.34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1,282,083.78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主要系尚
未扣除的发行费用(不含税)。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应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应
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按募集资金规定及公司制度履行审议程序后进
行现金管理。
(二)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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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求证,若属事实,则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甲方
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向其他方及时通知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如需);如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所遭受的直接
损失。
(十一)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向深圳国际仲裁院依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各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10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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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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