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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3-01-17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被保荐公司简称:法本信息
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耀                   联系电话:15818597639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子韩                 联系电话:15914128306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王耀、徐子韩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2 年 7 月 18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
现场检查时间:2022 年 12 月 28-30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
查阅公司章程、三会纪要和会议记录;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
                                                     
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
                                                                        
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查
阅公司内部审计相关资料;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门(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 
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
                                                    
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
度;查阅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深交所相关网站;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
访谈等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
                                                   
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查阅公司提供的关联方清单、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
访谈等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大额支出凭证等资料;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
谈等。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
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
                                                     
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相关财务资料、对上市
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公开披露文件,对
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公开披露文件;抽
查大额资金往来的相关凭证;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
                                                                   
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受新冠疫情和国内房地产市场存在较多不明朗因素等的影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投项目“软件开发交付中心扩建项目”及“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的实施延期;此外,公司“软件研发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项目”已结项,并计划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以上事项是公司根据客观情况做出的谨慎决策,有助于
公司更好地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进度,督促上市公司按
计划投入募集资金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耀                     徐子韩




                                 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