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而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1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
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执行《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知》(财会
〔2018〕35 号)的行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现
状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公司执行变更后的相关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
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傅元略 陈 工 王占军
2021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