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4 证券简称:嘉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2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75,05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5.0505%。其中:通过 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16,456,75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567%;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 人,代表公司股 份 5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5%。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因董事长戚兴华先生未参加现场会议,全 体董事推举董事金学军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 师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并审议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7%;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436%; 反对 32,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5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7%;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436%; 反对 32,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5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 3、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7%;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436%; 反对 32,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5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7%;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436%; 反对 32,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5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7%;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436%; 反对 32,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5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7%;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436%; 反对 32,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5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7%;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436%; 反对 32,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5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7%;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436%; 反对 32,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5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7%;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436%; 反对 32,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5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刘思阳、周媛媛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