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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菱环境: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8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

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实

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公司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

汇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

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

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

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

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外汇衍

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

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

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就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各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不得超范围操作。具

 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三)外汇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单次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

前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

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交易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
月(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责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

 管理。财务总监为主要责任人。

        (二)内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

 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等。内审部门负责

 人为主要责任人。

        (三)业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

 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

 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

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

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并及时向总

经理报告。

       (二)总经理负责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评估风险,并向董事会报

告。

       (三)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

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

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确认。

       (四)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易交
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五)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

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财务部应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通报,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七)公司内审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向董事

会汇报。



                     第五章 后续管理及信息隔离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

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上

报总经理,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部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

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

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

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

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

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抵触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