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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蓝集团: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4月)2022-04-26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华蓝集团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

内控制度,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

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具备

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委员会在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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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七)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八)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九)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十)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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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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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监察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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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

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

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审计委员

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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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当有 2 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开前 2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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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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