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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联锐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2021-07-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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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引     言 ........................................................................................................... 4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4
二、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5
三、声明事项................................................................................................................ 7
四、释义........................................................................................................................ 8

第二章         正     文 ......................................................................................................... 11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5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21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23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2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7
八、 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57
九、 发行人的业务.................................................................................................... 59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7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75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85
十三、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89
十四、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90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92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94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 99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05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09
二十、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14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14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20
二十三、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20
二十四、 结论意见..................................................................................................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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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
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
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完成的工作情况、所发表意见或结论
的依据等事项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第 12
号编报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珠海安联锐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关于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
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及发行人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分别于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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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 24 日出具了《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出具了《关于珠海
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之二》、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出具了《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出
具了《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以下合称“原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6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同日深交所颁布《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审核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本所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第 12 号编报规则》、《创业板首发管
理办法》、《创业板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与原法律意见书、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原律师工作报告所述
内容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及法律依据与原律师工作报
告不一致的,以本律师工作报告为准;原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
则以本律师工作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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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本所成立于 1993 年,总部位于北京,在上海、深圳、广州、武汉、
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香港、东京、伦敦、纽约、洛杉矶、旧
金山及阿拉木图设有办公室。本所总部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59572288,传真:010-65681838。
中伦网址:www.zhonglun.com。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合伙人超过 300 名,全所人数超过 2,500
名,中国执业律师约 1,500 名左右。本所法律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收购兼并、知识产权、公司/外商直接投资、银行与金融、
诉讼仲裁、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WTO/国际贸易、房地产、反垄断与竞争法、
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劳动法、税法与财富规划、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产品、破产
重组、合规/政府监管等。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指派程劲松律师、冯泽伟律师和陈凯律师作为
经办律师,为发行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以上律师的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
记录及联系方式如下:

    程劲松律师,法学学士,持有 15101201210300786 号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
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及
再融资工作。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10-59572280;传真:010-65681022;电子
邮件 chengjingsong@zhonglun.com。

    冯泽伟律师,法律硕士,持有 11101201610591178 号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
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及
再融资工作。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10-59572494;传真:010-65681022;电子
邮件 fengzewei@zhonglun.com。

    陈   凯律师,法学学士,持有 15101201610672671 号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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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及
再融资工作。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10-59572240;传真:010-65681022;电子
邮件 chenkai@zhonglun.com。

    除上述经办律师外,中伦本项目参与人员还包括李博然等。

    二、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于 2018 年 12 月,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
顾问。本所指派的律师于 2018 年 12 月起多次到发行人经营办公所在地驻场工作。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首发
管理办法》、《第 12 号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一)自进场工作以来,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
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事项及发行
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律师工作报告
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和验证。本所核查验
证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的主体
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的独
立性,发起人和股东,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
程的制定与修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
等标准,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在开展核查和验证工作之前,本所律师编制了详细的核查验证计划,列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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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根据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
本所律师随时对核查验证计划作出适当的调整。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
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二)在上述核查验证工作的初始阶段,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发出了有关本次
发行上市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基本文件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文件清单提
供的基本文件、资料及其副本或复印件;本所律师对这些书面材料进行了归类整
理和审查,就需要发行人补充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不时向发行人发出补充文件
清单要求发行人进一步提供。上述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构成了本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所依据的基础资料。

    (三)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为确保能够全面、充分地掌握发行人的各项法律
事实,本所律师还采用了面谈、实地调查、查询、函证、计算、比较、互联网检
索等多种方法。这些核查验证过程主要包括:

    1、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查验了发行人主要
财产的资产状况及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的运行情况,了解了发行
人主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与发行人管理层、有关主管人员及发行人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交
流,并参加了保荐人组织的多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在进行实地调查和访谈过程中,
本所律师制作了调查笔录,并就本所认为重要的或不可忽略的相关问题,向发行
人或相关方进行了询问并取得其作出的书面答复或确认等;经查验,该等书面答
复或确认为本所信赖,构成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2、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相关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档;查验了
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资质、财产权利证书等文件的原件,并就发行
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权属状况向相关政府主管
机关进行了查档,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
版权保护中心网站进行了检索;就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等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事项登录有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网站进行了检索。此外,本所律
师还不时通过互联网了解发行人的最新动态和社会评价状况,并针对发行人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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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方进行公众信息检索。

    3、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取得了政府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安全生产、国土、
海关、外汇管理等)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对于核查验证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本所律师及时与发行人及其他
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必要时启动本所内部
业务讨论程序),并确定了适当的解决方案。

    (五)基于以上工作基础,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了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书制作完成后,本所根据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了
讨论复核,经办律师并根据内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进行了必要的补充与完善。

    三、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工作报告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
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
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
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
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
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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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五)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
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是发行人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四、释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安联锐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视
安联有限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有限公司,系安联锐视股改前的名称

安联博视             指   深圳市安联博视科技有限公司

联众永盛             指   北京联众永盛科贸有限公司

中联泓               指   北京中联泓投资有限公司

珠海精英             指   珠海精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科投             指   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             指   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名:广东粤财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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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熠明             指   杭州熠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阳鹏利             指   珠海华阳鹏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珠海雨路             指   珠海雨路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科投             指   佛山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德晟亨风             指   苏州德晟亨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君合             指   珠海君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西藏熠明             指   西藏山南熠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汇文添富             指   汇文添富(苏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晓亮             指   珠海晓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联香港             指   安联锐视(香港)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指现行有效的经珠海市工商局备案的《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
《公司章程》         指
                          份有限公司章程》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在本次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发行上市后生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法》
《创业板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

保荐人/主承销商/民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生证券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天运               指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中天运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出具的中天运〔2020〕审字第 90083
《审计报告》         指
                          号《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          中天运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出具的中天运〔2020〕普字第 90009
                     指
告》                      号《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3-2-9
                                                                       律师工作报告

                          中天运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出具的中天运〔2020〕普字第 90010
《非经常性损益审核
                     指   号《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
报告》
                          告》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中天运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出具的中天运〔2020〕普字第 90011
及税收优惠审核报     指   号《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
告》                      收优惠审核报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指
稿)》                    说明书(申报稿)》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非整数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总数与各分数
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3-2-10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章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文件,
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资料、会议签名册、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
主体出具的声明承诺文件,同时参加了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股东大会,
履行了必要的查验程序。

    (一)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发行人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依法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
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议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及其他事项。2020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2019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回购股份并依法
赔偿的议案》、《关于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2020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其中:

    1、根据《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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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进行了审议,具体内容为: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份总数量不超过 1,720 万股,且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比例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最
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全部采用公开发行新
股方式,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

    (4)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法人等投资者(中国法律、行
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或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合格境内自然人投资者。

    (5)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方
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如发行时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的发行方式有变
化,则按变化后的发行方式发行)。

    (6)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公司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组织发行询价,
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或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7)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8)决议的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2、根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议案》,股东大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可行性研究
报告进行了审议,具体内容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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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金额(万元)
 1      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                 19,885.48            19,885.48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1,198.49            11,198.49

 3      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                           10,026.23            10,026.23

 4      补充营运资金                                   10,536.19            10,536.19

                       合计                            51,646.39            51,646.39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如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投资需要,则公司将自筹解决;如募集资金有剩余,
则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合理使用。如本次发
行上市募集的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与项目投资需求在时间上不一致,则由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资金先行投入,待发行募集资金到位
后再予以置换。

       (2)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3、根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需要,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履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本次发行
上市的申请等;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根据具体情况与保荐人及承销商协商确定、调整和实
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机、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及定价方
式、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等;

       (3)聘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专项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
同时对前述中介机构进行调整并决定该等机构的专业服务费用;

       (4)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框架内,对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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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取舍及投资金额作出个别的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
资计划进度和轻重缓急次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
同;

    (5)根据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6)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批准、签署与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相关
的文件、协议、说明、确认函等各类文件;

    (7)在本次发行上市方案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后,办理公司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相关事宜;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办理公司章
程中有关条款修改、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8)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
份存管登记、流通股锁定等;

    (9)如果国家对于发行新股有新的规定,授权董事会根据新规定对发行方
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
事宜。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相同。

       (三)本次发行上市尚须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
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
的内容合法有效。

       3、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3-3-2-14
                                                               律师工作报告

    4、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
序,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发行人营
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全套文件,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
大会决议,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发行人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等相关文件,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
设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九、发行人的业务”、“十一、发行人的主
要财产”、“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及“十八、发行
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等部分查阅的相关文件等。经本所律师
核查: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出现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1、发行人前身为安联有限,系成立于 2007 年 8 月 6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
年 5 月 25 日,安联有限完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并在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发行人的设立情况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

    2、发行人现持有珠海市工商局于 2017 年 1 月 4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440400665003767C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5,160 万元,注册地址为珠
海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六路 100 号。公司股本总额为 5,160 万元,股份总数为 5,16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3、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而需解散的
情形。

    4、发行人未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要解散的情形,亦
无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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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5、发行人未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6、发行人未出现被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
散的情形。

    (二)发行人由安联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设立,
自安联有限 2007 年 8 月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

    (三)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5,160 万元,根据发行人设立至今历次注册资本
变更的验资报告并经查验,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主
要资产的权属证书或购置发票,通过产权登记机构查询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利状
况,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

    (四)经对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文件、工商登记资料的核查,并根据发行人
作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主要股东和受主要股东支配的股东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创业板首发管理
办法》、《创业板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文件: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
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
证明,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和承
诺函,发行人全套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


                                 3-3-2-16
                                                              律师工作报告

全体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声明与承诺,发行人法人治理相关制度,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众信息及通过互联网检索公众信息,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十、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查阅的其他文件等。

    根据上述核查,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并在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经审查发行人 2019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起止日期等作出决议,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与民生证券签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协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主承销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
具有保荐资格的民生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技术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机构分工明确,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根据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中天运相关审计人员的访谈,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连
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3-2-17
                                                              律师工作报告

    4、根据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作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财务负责人、中天运相关审计人员的访谈,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中国裁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等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的原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具体设立过程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
发行人的设立”部分),自发行人前身安联有限 2007 年 8 月 6 日成立以来,持
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因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
有限公司。

    (2)根据发行人的现行《公司章程》,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
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因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会计基础规范、内部控制健全

    (1)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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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
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发行人的业务及规范运行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及“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从事安防视频监控产品软硬件的研发、
生产与销售,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
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
权属纠纷。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
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
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具体情况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及“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4、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安防视频监控产品软硬件的研发、
生产与销售,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作出的确认和相关政府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众信息,最近 3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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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
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
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签署的调查表和出具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查
阅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等公众信息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检索,,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
市条件

    1、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
各项发行条件。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第十八条
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数为 5,16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少于
1,720 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因此,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少于 1,720 股,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最终发行数量以深交所核准的数量为准)。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之
规定。

    4、根据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0,069,989.95 元、87,723,022.18 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不底于 5,000 万元。因此,本所律师认为,

                                 3-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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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创业板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和《创
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审核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审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审计报告、评
估报告、验资报告、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起人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设立的全套工商资料等。

    (一)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和批准

    2010 年 3 月 16 日,安联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以 2010 年 3 月 31 日作为基
准日,对安联有限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安联有限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

    (二)发起人协议

    2010 年 4 月 26 日,联众永盛、珠海精英、徐秋英、申雷、李彩茹等 5 名发
起人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约定以安联有限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经审
计的净资产值 31,048,538.55 元按照 1:0.966229 的比例折合成股份公司股本 3,000
万元,净资产高于股本的部分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每股面值为 1 元,共计
3,000 万股,由各发起人按照各自在安联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
协议书同时对发起人股东、公司名称、宗旨、经营范围及管理形式、设立方式、
发行股份总额、方式、股份类别、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出资比例、方式及缴
付时间、董事会职权及办公地址、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等重要事项进行了
约定。

    (三)设立时的审计评估


                                  3-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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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18 日,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鲁天恒信审报字
〔2010〕1567 号《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安联有限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的
净资产值为人民币 31,048,538.55 元。

    2010 年 4 月 24 日,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联信
证评报字(2010)第 A0193 号《珠海安联锐视科技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造的资
产评估报告》,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安联有限净资产账面值为 31,048,538.55
元,评估价值为 38,953,501.41 元。

    (四)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010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天恒
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鲁天恒信审报字〔2010〕1567 号”〈审计报告〉的议
案》、《关于联信资产评估公司“联信证评报字(2010)第 A0193 号”〈资产评估
报告〉的议案》、《珠海安联锐视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的议案》、《审计基准日后
所产生的税后利润分配议案》、《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情况报告》、
《关于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资产作价报告》、《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备费用开支情况的说明》、《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选举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
于选举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
于签订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议案》、《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项规则制
度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相应权利的议案》等议案。

    (五)验资程序

    2010 年 4 月 27 日,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鲁天恒信验报字
〔2010〕第 101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4 月 27 日止,发行人已
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安联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31,048,538.55 元缴纳的注册
资本合计 3,000 万元,余额 1,048,538.55 元计入资本公积。

    (六)工商登记

    2010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在珠海市工商局办理了本次整体变更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并取得注册号为 44040000000645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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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联众永盛                          2,100.00          70.00%

  2                 珠海精英                            600.00          20.00%

  3                  徐秋英                             195.00           6.50%

  4                   申雷                               75.00           2.50%

  5                  李彩茹                              30.00           1.00%

                  合计                                3,000.00         100.00%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协议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办理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符合设立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实地考察了发行人的办公场所,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
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文件,人事管理制
度、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中天运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同时,核查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兼)职情况、发
行人及控股股东的银行开户情况,查验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发放表、发
行人税务登记文件,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发行人的业务”、“十、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查阅的
其他文件。


                                  3-3-2-23
                                                           律师工作报告

    (一)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持有的与开展业务相关
的各项资质证书、发行人历年的审计报告及签署的业务合同,对发行人生产、办
公场所的实地走访、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
和判断,发行人已经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产品管理部、研发中心、
计划部、采购部、制造部、PE 工程部、品质管理部、国外业务部、工程项目部
等职能部门,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发
行人独立对外签订合同,拥有独立的采购渠道和销售渠道。据此,发行人具有完
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资产完整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由安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时,
整体承继了安联有限的业务、资产、机构及债权、债务,未进行任何业务和资产
剥离,发行人拥有独立于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与开展经营有关的研发、采
购、销售及配套服务设施和资产,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产、商标、
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办公设备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存在以公司资产、
权益或信誉为股东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

    (三)发行人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员工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发行人员工的劳动、
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独立管理。

    (四)发行人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说明、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

                                3-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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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并聘用了专职财务人员,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财务部门不存在交叉设置情形,也不存在财务
人员交叉任职情形。

    2、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独立进行财
务决策,财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的反
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发行人具有
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4、发 行 人 目 前 持 有 珠 海 市 工 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400665003767C 的《营业执照》,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形。

    (五)发行人机构独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考察,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并在董事会
之下设置了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根据实际情况
和经营需要设置了行政人事部、办公室、总务部、财务部、审计部、产品管理部、
研发中心、计划部、采购部、制造部、PE 工程部、品质管理部、国外业务部、
工程项目部等职能部门,各机构的设置及运行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该等机构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行使各自的
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发
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

    (六)发行人业务独立

    根据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及相关业务资质证书,核查公司的重大业务合同,发行
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已取得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资质证书,其经营范围已
经珠海市工商局核准,可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发行人不存在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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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重依赖关联方或者重大不确定性客户的情形;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
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九、发行人的业务”、“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核
查,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依赖发行人股东的情况;项目实施后,不会
产生同业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

    (七)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
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

    2、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且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独立性。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
程、合伙协议,企业股东工商资料、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设立及
后续增资时的《验资报告》及后续增资的银行汇款凭证,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
的调查表及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查阅的其他文件等。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系于 2010 年 5 月 25 日由安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整体变更后的公司
发起人均系原安联有限的股东,共 5 名,包括 3 名自然人股东和 2 名企业股东,

                                 3-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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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基本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 国籍/注
序号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主要营业场所
           名称     册地
                                                      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 28 号楼(樱
1       联众永盛   北京市    911101057629868492
                                                      花集中办公区 0292 号)
                                                      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工业片区华威
2       珠海精英   珠海市    914404006947155363
                                                      路 119 号科研楼一层北
3        徐秋英     中国     320919196410******       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

4         申雷      中国     230702197703******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华威路

5        李彩茹     中国     110102196810******       北京市海淀区上河村小区

     上述 5 名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据
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发起人中,徐秋英和李彩茹均系发行人董
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徐进的直系亲属,除此之外,其他发起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也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协议。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1. 自然人股东

序号    股东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                         住所

1         徐进      中国    321019197101******    北京市海淀区上河村小区

2         齐梁      中国    330106198201******    杭州市西湖区绿园红松苑

3        李志洋     中国    142601198003******    陕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福利巷

4        张萍丽     中国    410102197008******    杭州市拱墅区永庆坊

5        徐锦扬     中国    330324199503******    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

6         刘静      中国    430424197903******    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孙家弄村

7        苏彩龙     中国    440106197003******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人民东路

8         申雷      中国    230702197703******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华威路

9         陈乘      中国    612301197812******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

10       王晓丽     中国    230103195701******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兰埔路

11        杨静      中国    321182198901******    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

     2. 企业股东

     (1)联众永盛

                                     3-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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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联众永盛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7629868492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记载并经
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联众永盛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北京联众永盛科贸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 28 号楼(樱花集中办公区 0292 号)

       法定代表人:徐进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21 日

       营业期限至:2024 年 5 月 20 日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化工产品
                 (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投资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联众永盛的公司章程,联众永盛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中联泓                               590.00              98.33
 2                       徐进                                10.00               1.67
                    合计                                    600.00             100.00

       (2)广东科投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东科投持有广东省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0000707651384W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记载并经本所律
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东科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3-3-2-28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资本:87,5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17 号广晟国际大厦 4301 房自编号 2 房

       法定代表人:罗明

       成立日期:1998 年 1 月 8 日

       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收购、处置、经营资产;为创
                  新型中小企业展开各种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投资项
                  目经营管理;资产受托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广东科投的公司章程,广东科投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70,000.00              80.00
 2           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750.00              10.00
 3                     广东粤财                          8,750.00              10.00
                    合计                                87,500.00             100.00

       (3)广东粤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东粤财持有广东省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0000231119869W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记载并经本所律
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东粤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35,705.3208 万元人民币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481 号粤财大厦 13 楼 A 室

       法定代表人:林绮

       成立日期:1995 年 6 月 22 日

       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


                                      3-3-2-29
                                                                            律师工作报告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进行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接受基金和其
                  他主体委托进行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广东粤财的公司章程,广东粤财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5,705.3208                100.00
                     合计                                 35,705.3208                100.00

        (4)汇文添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汇文添富持有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3138190415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记载并经本
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汇文添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汇文添富(苏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苏州吴中区东吴北路 98 号 18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齐梁

        成立日期:2014 年 8 月 13 日

        合伙期限至:2024 年 8 月 12 日

        经营范围:投资、投资管理、投资顾问、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汇文添富的合伙协议,汇文添富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                                                                                 出资比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出资额(万元)
号                                                                                 例(%)
1                        齐梁                       普通合伙人             1.00      0.0083
2                       袁桂林                      普通合伙人           301.00      2.5056
        苏州工业园区汇文运通投资企业(有限合
3                                                   有限合伙人          3,670.00    30.5502
                        伙)
4         兆富(苏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896.00    15.7829
5           南京择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990.00      8.2411
6           南京达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750.00      6.2432


                                         3-3-2-30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出资比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出资额(万元)
号                                                                           例(%)
7      上海商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705.00      5.8686
8                    季奎付                    有限合伙人          700.00      5.8270
9                    宗海啸                    有限合伙人          700.00      5.8270
10                   郑多女                    有限合伙人          400.00      3.3297
11      南京汇瑞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50.00      2.9135
12                   朱忠群                    有限合伙人          350.00      2.9135
13                   许正江                    有限合伙人          310.00      2.5805
14                   高微微                    有限合伙人          200.00      1.6649
15                   杨天武                    有限合伙人          190.00      1.5816
16                   吴清梅                    有限合伙人          170.00      1.4151
17                   吴晓晖                    有限合伙人          130.00      1.0822
18                    郁南                     有限合伙人          100.00      0.8324
19                    张芳                     有限合伙人          100.00      0.8324
                          合计                                  12,013.00    100.0000

     (5)佛山科投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佛山科投持有佛山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0600560886380A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记载并经本所律
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佛山科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佛山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6,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韩斌齐

     成立日期:2010 年 9 月 10 日

     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科技风险投资;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
               务;技术转移。(以上经营项目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限制经营的不许经营;属于需经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凭有
               效的许可文件、证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3-3-2-31
                                                                            律师工作报告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佛山科投的公司章程,佛山科投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000.00                  66.67
    2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                  33.33
                        合计                               6,000.00                 100.00

        (6)珠海晓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珠海晓亮持有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400MA52PEX610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记载
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珠海晓亮的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珠海晓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65787(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宋庆丰

        成立日期:2018 年 12 月 26 日

        合伙期限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咨询、社会经济信息咨询及其他
                  商务服务;商业批发、零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

        根据珠海晓亮的合伙协议,珠海晓亮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号
1                  宋庆丰                  普通合伙人               99.00            17.96
2                  李志洋                  有限合伙人               75.90            13.77
3                  张锦标                  有限合伙人               33.00             5.99
4                  张    浩                有限合伙人               30.90             5.61
5                  林海树                  有限合伙人               23.10             4.19
6                  江发钦                  有限合伙人               19.80             3.59
7                  梁秋明                  有限合伙人               19.80             3.59


                                        3-3-2-32
                                                              律师工作报告

8              庞继锋             有限合伙人          19.80             3.59
9              谢华强             有限合伙人          19.80             3.59
10             杨亮亮             有限合伙人          19.80             3.59
11             朱鑫玲             有限合伙人          19.80             3.59
12             黎国强             有限合伙人          18.15             3.29
13             张   静            有限合伙人          16.50             2.99
14             朱韶辉             有限合伙人          16.50             2.99
15             曾军文             有限合伙人          16.50             2.99
16             陈丽娜             有限合伙人           9.90             1.80
17             李美俊             有限合伙人           9.90             1.80
18             吴坤明             有限合伙人           9.90             1.80
19             杨运红             有限合伙人           9.90             1.80
20             黄李明             有限合伙人           6.60             1.20
21             罗小寿             有限合伙人           6.60             1.20
22             文   艳            有限合伙人           6.60             1.20
23             杨明琴             有限合伙人           6.60             1.20
24             李双林             有限合伙人           6.00             1.09
25             程向前             有限合伙人           6.00             1.09
26             谢坤根             有限合伙人           4.95             0.90
27             李燕群             有限合伙人           3.30             0.60
28             刘先明             有限合伙人           3.30             0.60
29             徐   慧            有限合伙人           3.30             0.60
30             张清伟             有限合伙人           3.30             0.60
31             张小辉             有限合伙人           3.30             0.60
32             邹海峰             有限合伙人           3.30             0.60
                        合计                         551.10           100.00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联众永盛直接持有发行人 22,528,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
为 43.66%,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联众永盛成立于 2004 年 5 月 21 日,法定代表
人为徐进,注册资本 6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7629868492。报
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3-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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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徐进持有华阳鹏利 99%的股权,华
阳鹏利持有中联泓 55%的股权,中联泓持有联众永盛 98.33%的股权,且徐进直
接持有联众永盛 1.67%的股权,即徐进实际控制联众永盛,联众永盛持有发行人
43.66%的股份,徐进直接持有发行人 5.39%的股份,徐进合计控制发行人 49.05%
的股份。

    同时,发行人剩余股东中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为财务投资者,发行人现任
董事会成员中半数以上董事由联众永盛推荐,且自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
来,徐进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在发行人运营过程中处于核心地
位,能够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产生实质影响,能够实质影响发行人的
经营方针、决策和管理层任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徐进,最近两年内未发生过变
更。

       (四)发起人的出资

    发行人系于 2010 年 5 月 25 日由安联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经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鲁天恒信验报字〔2010〕第 1012
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起人系按照各自持有的安联有限股权比例,以安联有限
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安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时,安联有限的资产、债
权、债务均由发行人承继,相应的资产或财产权利证书已转移至发行人;发起人
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
险。

       (五)发起人/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如本部分“(一)发行人的发起人”所述,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共 5 名,
包括 3 名自然人股东和 2 名企业股东。

    如本部分“(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所述,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变更为 17 名,
包括 11 名自然人股东和 6 名非自然人股东。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比例详见


                                  3-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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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股本及演变”部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均为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境内注册
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八条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人数及住所的规定。

    (六)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的相关规定,本所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核
查。经核查,现就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发表以下核查意见:

    1、核查依据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的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
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
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
资运作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
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
工作日内,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2、核查对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6 名非自然人股东,本所律师对
该 6 名非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进行核查。

    3、核查方式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 6 名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及
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出具的书面说明等相关资料,并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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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qjjjgjgb/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进行查询。

       4、核查结果

序号    股东名称                               登记备案情况
                     经核查,该公司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在其设立及经营
                     过程中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非
1       联众永盛     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资产不存在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该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
                     经核查,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公司章程及其出具的说明,该企业在其设
                     立及经营过程中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
2       广东科投     规定的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资产不存在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该企业不属于《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3       广东粤财     P1027088。该企业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
                     私募基金。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取得了中国证券投资
4       汇文添富     基金业协会下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67849)。其
                     基金管理人为汇文添富,登记编号为 P1013926。
                     经核查,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公司章程及其出具的说明,该企业在其设
                     立及经营过程中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
5       佛山科投     规定的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资产不存在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该企业不属于《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
                     经核查,该企业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在其设立及经营过程中不存在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非公开募集资金
6       珠海晓亮     的情形,其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资产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
                     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该企业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
                     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系自然人的,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起人/
股东系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法人的,均依法存续。全体发起人/股东均具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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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起人/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股东用作出资
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4、发行人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
价入股的情形。

    5、发行人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发行人的情形。

    6、发行人系由安联有限以其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相应的资
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依法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7、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已按《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规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历次股本演变的协
议、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营业执照等文件。同时,
本所律师向珠海市工商局进行了工商登记查询,并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的股本
演变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文件,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查询相关公告、就股本演变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与发行
人股东进行了访谈与沟通。查阅了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查阅发行
人国有股东增资时的授权经营文件和内部审批文件。

    (一)发行人设立前的股本及演变

    发行人系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根据发行人
的工商查询资料,发行人设立前的股本演变过程如下:

    1. 2007 年 8 月成立

    2007 年 6 月 19 日,珠海市工商局下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粤珠
名称预核内字〔2007〕第 0700182331 号),核准企业名称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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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2007 年 6 月 21 日,安联博视与吴晓东召开会议,决议共同出资设立安联有
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其中安联博视认缴出资 900 万元,占注册
资本的 90%,首期实缴出资 295 万元;吴晓东认缴出资 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首期实缴出资 5 万元。其余出资由股东在安联有限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同
日,安联博视与吴晓东共同签署了公司章程。

       2007 年 7 月 5 日,珠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珠海公信验字〔2007〕
176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7 年 7 月 3 日,安联有限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首期
出资款合计 300 万元。其中安联博视以货币出资 295 万元,吴晓东以货币出资人
民币 5 万元。

       2007 年 8 月 6 日 , 安 联 有 限 取 得 珠 海 市 工 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44040000000645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联有限住所为珠海市前山科技园
华威路 119 号 A、B 栋四层;法定代表人为徐进;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实收
资本为 3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与销售;电子
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安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凭资格证经营);
网络系统集成。

       安联有限在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安联博视                     900.00             295.00            90.00
 2              吴晓东                      100.00               5.00            10.00
              合计                        1,000.00             300.00           100.00


       2. 2008 年 4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实缴出资

       2008 年 4 月 14 日,安联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安联博视将其持有
的安联有限 90%的股权(对应 900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新股东联众永盛。同日,
安联博视与联众永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安联博视将其所持有的安联有限 90%
的股权(对应 900 万元出资额,其中实缴出资 295 万元)以 295 万元的价格转让
给联众永盛。

       同日,安联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实收资本由 300 万元变更为 1,000 万

                                       3-3-2-38
                                                                     律师工作报告

元,新增实收资本 700 万元,其中联众永盛出资 605 万元,吴晓东出资 95 万元。
全体股东于同日签署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2008 年 4 月 16 日,珠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珠海公信验字〔2008〕
第 53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8 年 4 月 16 日,安联有限已收到联众永盛、吴晓
东实缴的 700 万元出资,其中联众永盛以货币实缴出资 605 万元,吴晓东以货币
实缴出资 95 万元。安联有限累计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

       2008 年 4 月 24 日,安联有限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和实缴出资的工商变更
登记,并取得了珠海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及实缴出资完成后,安联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联众永盛                      900.00         900.00             90.00
 2             吴晓东                       100.00         100.00             10.00
             合计                         1,000.00        1,000.00           100.00


       3. 2009 年 1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8 年 12 月 1 日,安联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联众永盛将其持有
的安联有限 5%的股权(对应 50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吴晓东。同日,联众永盛与
吴晓东签订《出资转让协议》,联众永盛将其所持有的安联有限 5%的股权(对应
50 万元出资额)以 9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晓东。全体股东于同日签署了公司
章程修订案。

       2009 年 1 月 6 日,安联有限在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安联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联众永盛                      850.00         850.00             85.00
 2             吴晓东                       150.00         150.00             15.00
             合计                         1,000.00        1,000.00           100.00


       4. 2009 年 10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3-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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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5 日,安联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1)联众永盛将其持有
的安联有限 5%的股权(对应 50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珠海精英;(2)联众永盛将
其持有安联有限 6.5%的股权(对应 6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徐秋英;(3)联众永
盛将其持有安联有限 2.5%的股权(对应 2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申雷;(4)联众
永盛将其持有安联有限 1%的股权(对应 1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彩茹;(5)吴
晓东将其持有安联有限 15%的股权(对应 1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珠海精英。

       同日,联众永盛分别与珠海精英、徐秋英、申雷、李彩茹签署了《出资转让
协议》,将其持有的安联有限 5%(对应 50 万元出资额)、6.5%(对应 65 万元出
资额)、2.5%(对应 25 万元出资额)、1%(对应 10 万元出资额)的股权分别以
100 万元、13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珠海精英、徐秋英、申雷、
李彩茹。

       2009 年 8 月 31 日,吴晓东与珠海精英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将其持有
安联有限 15%的股权(对应 150 万元出资额)以 3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珠海精英。

       2009 年 9 月 15 日,安联有限召开股东会,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后各股东的出
资,同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同日,安联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修正
案。

       2009 年 10 月 9 日,安联有限在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安联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联众永盛                  700.00            700.00             70.00
 2            珠海精英                  200.00            200.00             20.00
 3             徐秋英                    65.00             65.00              6.50
 4              申雷                     25.00             25.00              2.50
 5             李彩茹                    10.00             10.00              1.00
             合计                     1,000.00           1,000.00           100.00

       (二)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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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及演变

       1. 2010 年 6 月第一次增资

       2010 年 5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新增注册资
本 800 万元,由广东科投以现金出资 2,000 万元(其中 500 万计入注册资本,剩
余 1,5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广东粤财以现金出资 1,200 万元(其中 300 万计入
注册资本,剩余 9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0 年 6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上述增资。同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2010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与广东科投、广东粤财签订了《增资扩股合同书》。

       2010 年 6 月 17 日,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所出具立信大华
(珠)验字〔2010〕23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0 年 6 月 12 日止,发行人已收
到广东科投、广东粤财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共计 800 万元,本次增资
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增至 3,800 万元,实收资本 3,800 万元。

       2010 年 6 月 25 日,发行人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珠
海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出资比例(%)

1                  联众永盛                        2,100.00               55.26
2                  珠海精英                         600.00                15.79
3                  广东科投                         500.00                13.16
4                  广东粤财                         300.00                 7.89
5                   徐秋英                          195.00                 5.13
6                    申雷                            75.00                 1.97
7                   李彩茹                           30.00                 0.79
                 合计                              3,800.00              100.00


       2. 2010 年 8 月第二次增资

       2010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新增注册资

                                    3-3-2-41
                                                                    律师工作报告

本 350 万元,由杭州熠明以现金出资 1,435 万元(其中 350 万计入注册资本,剩
余 1,08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0 年 7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上述增资。同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2010 年 7 月 25 日,发行人与杭州熠明签订了《增资扩股合同书》。

       2010 年 7 月 28 日,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所出具立信大华
(珠)验字〔2010〕32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0 年 7 月 28 日止,发行人已收
到杭州熠明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350 万元,本次增资后发行人的注册
资本增至 4,150 万元,实收资本 4,150 万元。

       2010 年 8 月 2 日,发行人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珠
海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出资比例(%)

1                  联众永盛                           2,100.00               50.60
2                  珠海精英                            600.00                14.46
3                  广东科投                            500.00                12.05
4                  杭州熠明                            350.00                 8.43
5                  广东粤财                            300.00                 7.23
6                  徐秋英                              195.00                 4.70
7                    申雷                               75.00                 1.81
8                  李彩茹                               30.00                 0.72
                 合计                                 4,150.00              100.00


       3. 2012 年 2 月第一次股份转让

       2012 年 2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股东徐秋
英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95 万股股份转让予华阳鹏利;李彩茹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
30 万股股份转让给华阳鹏利;申雷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 75 万股股份转让给珠海
雨路。并同意就上述事项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2012 年 2 月 12 日,徐秋英、李彩茹分别与华阳鹏利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3-3-2-42
                                                                 律师工作报告

徐秋英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95 万股股份以 201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华阳鹏利,李彩
茹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30 万股股份以 31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华阳鹏利。同日,申雷
与珠海雨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申雷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75 万股股份以 77 万
元的价格转让给珠海雨路。

       2012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在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转让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出资比例(%)

1                  联众永盛                        2,100.00               50.60
2                  珠海精英                         600.00                14.46
3                  广东科投                         500.00                12.05
4                  杭州熠明                         350.00                 8.43
5                  广东粤财                         300.00                 7.23
6                  华阳鹏利                         225.00                 5.42
7                  珠海雨路                          75.00                 1.81
                 合计                              4,150.00              100.00


       4. 2012 年 3 月第二次股份转让、第三次增资

       2012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1)
杭州熠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45 万股股份转让给华阳鹏利、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25
万股股份转让给于会丰;(2)同意联众永盛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8 万股股份转让
给李志洋、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7 万股股份转让给张爱新、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5
万股股份转让给卢翔;(3)同意新增注册资本 450 万元,由佛山科投以现金出资
1,210 万元(其中 220 万计入注册资本,剩余 99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德晟亨风
以现金出资 1,265 万元(其中 230 万计入注册资本,剩余 1,035 万元计入资本公
积);(4)同意就上述股份转让、增资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2012 年 2 月 28 日,杭州熠明分别与华阳鹏利、于会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杭州熠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45 万股股份以 184.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华阳鹏利、
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25 万股股份以 10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于会丰。同日,联众
永盛分别与李志洋、张爱新、卢翔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联众永盛将其持有的


                                    3-3-2-43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 18 万股股份以 73.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志洋、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7 万
股股份以 69.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爱新、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5 万股股份以 61.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卢翔。

       2012 年 3 月 2 日,发行人与佛山科投、德晟亨风签订了《增资扩股合同书》。

       2012 年 3 月 7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所出具大华(珠)验
字〔2012〕11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2 年 3 月 6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佛山科
投、德晟亨风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共计 450 万元,本次增资后发行人
的注册资本增至 4,600 万元,实收资本 4,600 万元。

       2012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转让、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并取得了珠海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份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出资比例(%)

1                  联众永盛                           2,050.00               44.57
2                  珠海精英                            600.00                13.04
3                  广东科投                            500.00                10.87
4                  广东粤财                            300.00                 6.52
5                  杭州熠明                            280.00                 6.09
6                  华阳鹏利                            270.00                 5.87
7                  德晟亨风                            230.00                 5.00
8                  佛山科投                            220.00                 4.78
9                  珠海雨路                             75.00                 1.63
10                 于会丰                               25.00                 0.54
11                 李志洋                               18.00                 0.39
12                 张爱新                               17.00                 0.37
13                   卢翔                               15.00                 0.33
                 合计                                 4,600.00              100.00


       5. 2012 年 6 月第三次股份转让

       2012 年 5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召开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张爱新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7 万股股份转让予联众永盛;珠海精英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 80 万股股份转让给


                                       3-3-2-44
                                                                    律师工作报告

苏彩龙。并同意就上述事项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2012 年 2 月 29 日,珠海精英与苏彩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珠海精英将
其持有的发行人 80 万股股份以 4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苏彩龙。2012 年 5 月 25
日,张爱新与联众永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张爱新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7 万股
股份以 69.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联众永盛。

       2012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在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转让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出资比例(%)

1                  联众永盛                           2,067.00               44.93
2                  珠海精英                            520.00                11.30
3                  广东科投                            500.00                10.87
4                  广东粤财                            300.00                 6.52
5                  杭州熠明                            280.00                 6.09
6                  华阳鹏利                            270.00                 5.87
7                  德晟亨风                            230.00                 5.00
8                  佛山科投                            220.00                 4.78
9                   苏彩龙                              80.00                 1.74
10                 珠海雨路                             75.00                 1.63
11                  于会丰                              25.00                 0.54
12                  李志洋                              18.00                 0.39
13                   卢翔                               15.00                 0.33
                 合计                                 4,600.00              100.00


       6. 2012 年 6 月至 2015 年 3 月之间的股份转让

       2012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决定公司章程中不再详细列明公司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自 2012 年 6 月至 2015 年 3 月期间,发行人部分股东之间或部分股东与与其
他第三方之间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对发行人股份进行了转让,具体转让情况如
下:


                                     3-3-2-45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协议签署日                                  转让股份     价格(元/   转让价款(万
                            转让方     受让方
号          期                                      数(股)       股)          元)

1       2012/06/25            卢翔     联众永盛        150,000        4.10            61.50
2       2012/11/09          珠海精英   珠海君合      1,420,000        0.75           107.21
3       2012/11/16          联众永盛   王晓丽          220,000        4.10            90.20
4       2013/01/02          联众永盛   刘亚丽          120,000        4.80            57.60
5       2013/01/02          珠海精英   刘亚丽           80,000        4.80            38.40
6       2013/03/19          华阳鹏利   珠海君合        170,000        1.00            17.00
7       2013/04/24          珠海精英   张锦锋        1,500,000        4.70           705.00
8       2013/10/31           刘亚丽    联众永盛        200,000        4.80            96.00
9       2013/12/30          珠海精英    梁晶         1,500,000        4.00           600.00
10      2014/09/25          珠海精英    梁晶           700,000        4.05           283.50

       上述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出资比例(%)

1                     联众永盛                            2,068.00                    44.96
2                     广东科投                              500.00                    10.87
3                     广东粤财                              300.00                     6.52
4                     西藏熠明                              280.00                     6.09
5                     华阳鹏利                              253.00                     5.50
6                     德晟亨风                              230.00                     5.00
7                     佛山科投                              220.00                     4.78
8                       梁晶                                220.00                     4.78
9                     珠海君合                              159.00                     3.46
10                     张锦锋                               150.00                     3.26
11                     苏彩龙                                80.00                     1.74
12                    珠海雨路                               75.00                     1.63
13                     于会丰                                25.00                     0.54
14                     王晓丽                                22.00                     0.48
15                     李志洋                                18.00                     0.39
                     合计                                 4,600.00                   100.00


       7. 2015 年 4 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5 年 2 月 27 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天运〔2015〕
审字第 00417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资本公积余额为


                                         3-3-2-46
                                                                 律师工作报告

56,148,538.55 元。

       2015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
案》,决定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以现有总股本 4,600 万股为基数,资
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1 股,共计转增 460 万股,转增后总股本为 5,060 万元,
资本公积金余额为 51,548,538.55 元。

       2015 年 3 月 31 日,珠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珠海公信验字〔2015〕
050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止,发行人已将资本公积合计 460
万元转增股本,各股东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出资 460 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
5,060 万元。

       2015 年 4 月 21 日,发行人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珠
海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出资比例(%)

1                  联众永盛                        2,274.80               44.96
2                  广东科投                         550.00                10.87
3                  广东粤财                         330.00                 6.52
4                  西藏熠明                         308.00                 6.09
5                  华阳鹏利                         278.30                 5.50
6                  德晟亨风                         253.00                 5.00
7                  佛山科投                         242.00                 4.78
8                    梁晶                           242.00                 4.78
9                  珠海君合                         174.90                 3.46
10                  张锦锋                          165.00                 3.26
11                  苏彩龙                           88.00                 1.74
12                 珠海雨路                          82.50                 1.63
13                  于会丰                           27.50                 0.54
14                  王晓丽                           24.20                 0.48
15                  李志洋                           19.80                 0.39
                  合计                             5,060.00              100.00


       8. 2015 年 5 月股份转让

                                    3-3-2-47
                                                                 律师工作报告

       2015 年 5 月 30 日,联众永盛分别与珠海君合、李志洋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联众永盛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8.8 万股股份以 32.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珠海君合,联
众永盛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3.2 万股股份以 57.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志洋。

       2015 年 5 月 30 日,于会丰与陈乘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于会丰将其持有
的发行人 27.5 万股股份以 10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乘。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出资比例(%)

1                  联众永盛                        2,252.80               44.52
2                  广东科投                         550.00                10.87
3                  广东粤财                         330.00                 6.52
4                  西藏熠明                         308.00                 6.09
5                  华阳鹏利                         278.30                      5.5
6                  德晟亨风                         253.00                       5
7                  佛山科投                         242.00                 4.78
8                    梁晶                           242.00                 4.78
9                  珠海君合                         183.70                 3.63
10                 张锦锋                           165.00                 3.26
11                 苏彩龙                            88.00                 1.74
12                 珠海雨路                          82.50                 1.63
13                 李志洋                            33.00                 0.65
14                   陈乘                            27.50                 0.54
15                 王晓丽                            24.20                 0.48
                 合计                              5,060.00              100.00


       9. 2015 年 11 月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并公开转让

       2015 年 6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
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发行人在新三
板挂牌,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本次挂牌的相关事宜。

       2015 年 9 月 9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同
意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3-3-2-48
                                                             律师工作报告

(股转系统函〔2015〕5922 号),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

    2015 年 11 月 13 日起,发行人股票以协议转让方式正式在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为“安联锐视”,股份代码为 833645。发行人在股
转公司挂牌后,以协议方式转让。


       10. 2017 年 1 月股票发行

    2016 年 9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决
议以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 万股,认购价格为 3.7 元/股,认
购总价为 370 万元。

    2016 年 9 月 5 日,李志洋与发行人签署《珠海安联锐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认购协议》,协议约定李志洋认购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的股票 100 万股,认购价
格为 3.7 元/股,认购总价为 370 万元。

    2016 年 9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本次股
票发行方案,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公司股东李志洋为
部分议案之关联股东,已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应议案时回避表决。

    2016 年 10 月 27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众环验
字〔2016〕100015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9 月 26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李

志洋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00 万元,本次定向增发后,发行人的注册
资本变更为 5,160 万元。

    2017 年 1 月 4 日,发行人办理完毕本次股票发行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
了珠海市工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11. 挂牌后的股份转让情况

    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的股
份转让情况如下:


                                  3-3-2-49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成交数量     成交价格          成交金额
            成交日期        转让方     受让方
       号                                              (股)     (元/股)         (万元)

       1    2016/01/29      苏彩龙     农彩洁         880,000              4.60        404.80
       2    2016/05/17     西藏熠明    徐锦扬         980,000              3.80        372.40
       3    2016/05/20     西藏熠明    张萍丽        1,120,000             3.80        425.60
       4    2016/05/25     西藏熠明     刘静          980,000              3.80        372.40
       5    2016/06/02          梁晶    齐梁          360,000              3.80        136.80
       6    2016/06/06          梁晶    齐梁          360,000              3.80        136.80
       7    2016/06/07          梁晶    齐梁          530,000              3.65        193.45
       8    2016/06/08          梁晶    齐梁          530,000              3.65        193.45
       9    2016/06/13          梁晶    齐梁          530,000              3.65        193.45
       10   2016/06/14          梁晶    齐梁          110,000              3.65          40.15
       11   2016/08/12     华阳鹏利     徐进          927,667              1.50        139.15
       12   2016/08/19      张锦锋     李玉彬        1,650,000             3.00        495.00
       13   2016/08/19     德晟亨风    汇文添富      2,530,000             7.50       1,897.50
       14   2016/08/22      李玉彬     汇文添富      1,650,000             7.50       1,237.50
       15   2016/12/02     华阳鹏利     徐进          927,666              1.50        139.15
       16   2017/02/23      农彩洁     苏彩龙         600,000              4.40        264.00
       17   2017/02/24      农彩洁     苏彩龙         280,000              3.00          84.00
       18   2018/11/06     华阳鹏利     杨静            1,000              4.62           0.46
       19   2018/11/21     华阳鹏利     徐进            1,000              3.00           0.30
       20   2018/11/22     华阳鹏利     徐进          925,668              1.50        138.85
       21   2019/03/18     珠海君合    珠海晓亮      1,837,000             1.50        275.55
       22   2019/06/05     珠海雨路     申雷          825,000              1.50        123.75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出资比例(%)

1                  联众永盛                                     2,252.80                    43.6589
2                  广东科投                                      550.00                     10.6589
3                  汇文添富                                      418.00                        8.1008
4                  广东粤财                                      330.00                        6.3953
5                        徐进                                    278.20                        5.3915
6                        齐梁                                    242.00                        4.6899
7                  佛山科投                                      242.00                        4.6899
8                  珠海晓亮                                      183.70                        3.5601
9                   李志洋                                       133.00                        2.5775


                                          3-3-2-50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出资比例(%)

10                 张萍丽                           112.00               2.1705
11                 徐锦扬                            98.00               1.8992
12                  刘静                             98.00               1.8992
13                 苏彩龙                            88.00               1.7054
14                  申雷                             82.50               1.5988
15                  陈乘                             27.50               0.5329
16                 王晓丽                            24.20               0.4690
17                  杨静                              0.10               0.0019
                 合计                              5,160.00            100.0000

       (四)发行人股份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利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
行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股东签署的承诺函,发行人各股东均为其名下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实际持有人,其所持股份均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各股东
均未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进行质押、冻结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
益的情形,亦未就该等股份所含的表决权、收益权设置任何限制性安排,该等股
份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外商投资管理情况

       1、发行人国有股东增资发行人涉及的审批情况

       (1)广东科投

       广东科投于 2010 年 6 月向发行人增资 2,000 万元,其中 500 万计入注册资
本,剩余 1,5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广东科投为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科集团”)的控股
子公司。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重组总体方案》、广东省
财政厅《关于授权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的通知》(粤
财企〔2001〕355 号)相关规定,粤科集团为广东省财政厅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
公司。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第二十八
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
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3-3-2-51
                                                             律师工作报告

同时,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
(国资企发〔1996〕115 号)规定:“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将企
业集团中国家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指与集团公司为非产权关系
的企业,下同)的国有产权授权集团公司持股,授权经营后集团公司依据产权关
系,依法对子企业行使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资产受益等权利。”“授权集团公
司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子公司的产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处置”及“集团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参股子公司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据此,粤科集团作为广东省财
政厅授权经营单位,享有对下属公司广东科投增资发行人事项的批复权限。

    粤科集团作为广东省财政厅授权经营单位,享有对下属公司广东科投增资发
行人事项的批复权限。根据粤科集团当时《章程》的规定,粤科集团不设股东会,
董事会为决策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决定集团公司的重大投资事项。2010 年 5 月
13 日,广东科投召开董事会,同意出资 2,000 万元增资发行人。粤科集团于 2010
年 5 月 19 日召开董事会议,同意广东科投出资 2,000 万元认购发行人股份。

    (2)广东粤财

    广东粤财于 2010 年 6 月向发行人增资 1,200 万元,其中 300 万计入注册资
本,剩余 9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广东粤财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控股”)的全资子
公司。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通知》
(粤办函〔2000〕551 号)相关规定,粤财控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授
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
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
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同时,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
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国资企发〔1996〕115 号)规定:“企业集团国有资产
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将企业集团中国家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指与
集团公司为非产权关系的企业,下同)的国有产权授权集团公司持股,授权经营
后集团公司依据产权关系,依法对子企业行使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资产受益
等权利。”“授权集团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子公司的产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处置”

                                  3-3-2-52
                                                             律师工作报告

及“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据此,
粤财控股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经营单位,享有对下属公司广东粤财增资发行
人事项的批复权限。

    2010 年 5 月 17 日,广东粤财召开董事会,同意出资 1,200 万元增资发行人。

    根据粤财控股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粤财控股于 2010 年 5 月 19 日分别
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同意授权广州粤财出资参与发
行人增资扩股,以每股 4 元的价格认购发行人 300 万股,出资金额 1,200 万元。

    (3)佛山科投

    佛山科投于 2012 年 3 月向发行人增资 1,210 万元,其中 220 万计入注册资
本,剩余 99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佛山科投为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金控”)的控股
子公司。根据佛山金控《关于与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佛山
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请示》(佛投控〔2010〕3 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与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资
成立佛山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佛国资改〔2010〕29 号)文件相关
规定,佛山科投是佛山金控经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的投资公司,佛山科投成立后将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由专业团队经营
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根据佛山科投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投资总额不超过
1,500 万元的单个投资项目由佛山金控的董事会审议批准。

    2012 年 2 月 10 日,佛山科投召开董事会,同意出资不超过 1,430 万元增资
发行人。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国有股东增资入股发行人时已履行了
必要的批准程序。

    2、发行人国有股权变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联众永盛的控股股东中联泓的原股东邯
郸钢铁曾于 2009 年 5 月将其持有的中联泓 5%股权转让给中津博,转让价格为人


                                  3-3-2-53
                                                               律师工作报告

民币 500 万元。根据邯郸钢铁公开披露的资料,邯郸钢铁于 1998 年 1 月 22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 600001,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邯郸钢铁
的控股股东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37.66%),实际控制人为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此,邯郸钢铁转让中联泓股权涉
及国有产权变动。

    根据当时有效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4〕
195 号)第 4 条、第 5 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
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
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邯郸钢铁 2009
年 5 月将其持有的中联泓 5%股权转让给中津博未在产权交易所进行,存在一定
法律瑕疵,但基于下列原因,上述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1)拟转让股权已经评估且转让价格高于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

    根据深圳市融泽源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深融资评报
字(2009)03052 号”《关于深圳市联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的资产评
估报告》,中联泓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账面总资产 9,396.18 万元,评估价值
9,402.99 万元,净资产 9,274.66 万元,评估价值 9,281.47 万元,2008 年实现利润
总额-943.09 万元。据此,中联泓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的每单位注册资本对应
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 0.93 元。邯郸钢铁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为 500 万元(1 元/
注册资本),该价格与同时期中联泓其他股权转让价格一致,与邯郸钢铁原始出
资额一致,且高于中联泓截至 2008 年末经评估后每单位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
值。

       (2)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评估报告已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备案

    根据原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授权邯郸
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经营邯郸钢铁集团国有资产的批复》(〔1995〕冀国资
企字第 46 号),邯郸钢铁当时的控股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河北省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由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统一经营邯郸钢铁集团内成员企业的国有资产。根据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


                                  3-3-2-54
                                                              律师工作报告

任公司出具的确认,上述“深融资评报字(2009)03052 号”《关于深圳市联众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过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备案。

    (3)国有产权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邯郸钢铁的公告文件,邯郸钢铁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上市公司相
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09 年 4 月 29 日,邯郸钢铁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深圳联众创业投资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决定将持有的中联泓 5%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中津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
格为每注册资本 1 元。同日,邯郸钢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邯郸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为:临 2009-012),
公开披露转让中联泓 5%股权的相关事宜。

    (4)国有产权转让已办理完毕交割

    2009 年 5 月 19 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出具“(200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 0750
号”《公证书》,确认:“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津博科技投资有限
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19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55 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中联泓已于 2009 年
6 月 23 日就上述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外,根据中联泓的确认,
自该次股权转让后,未有任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该次股权转让的法律效
力提出过异议,未有任何其他主体就该次股权转让提出异议。因此,该次股权
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5)同期市场已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未进场交易的案例,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此均未提出异议

    经查询公开披露信息,紫光股份(股票代码:000938)于 2003 年转让所持
紫光华宇(现已变更为“华宇软件”,股票代码:300271)50%股权时由其董事
会履行内部批准并取得其控股股东清华控股确认函后及实施交易,未履行进场
程序;2010 年 2 月上海电气(股票代码:601727)公告转让所持轨道交通公司
44.79%股权转给中国北车由其董事会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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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准后即可实施;2014 年 3 月吉林化纤(股票代码:000420)公告以协议方式将
所持河北吉藁 98.645%股权、湖南拓普 50.33%股权转让予吉林铁投时由其董事
会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并取得吉林国资委批准后即可实施。

    上述案例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时均未履行进场交易程
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均未对上述转让的法律效力提出过异议。

    根据本所律师对原邯郸钢铁董事会秘书的访谈确认,自上述转让完成至
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未对邯郸钢铁转让中联泓股权的法律效力提出过任
何异议。

    综上所述,邯郸钢铁将其持有的中联泓 5%股份转让给中津博未履行进场交
易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由于拟转让股权已经评估且转让价格高于经评估的每
股净资产,股权转让涉及资产评估报告已经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备案,股权
转让履行了上市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办理完毕,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亦未对该次股权转
让的法律效力提出过异议。因此,上述国有产权变动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
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股权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2、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

    4、发行人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股权变动行为依法履行了国有资产管理的相
关程序。

    5、发行人控股股东联众永盛的控股股东中联泓 的原股东邯郸钢铁曾于
2009 年 5 月将其持有的中联泓 5%股权转让给中津博,未履行进场交易程序,存
在一定瑕疵,但拟转让股权已经评估且转让价格高于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邯郸
钢铁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上市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该次股权
转让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由河北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备案,该次股权转让的协议已于 2009 年履行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3-3-2-56
                                                                    律师工作报告

手续已完成,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因此,上述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
法律障碍。



       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拥有北京分公司和安联香港两家分支机构,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分支机构的营
业执照、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发行人分支结构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安联香港

       安联香港系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安联香港
的《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安联香港的基本情况
如下:

       中文名称:安联锐视(香港)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RAYSHARP (HONG KONG) LIMITED

       商业登记证号:71353836-000-11-19-9

       类型:有限公司

       地址:UNIT 38, 10/F BLK D MAI TAK IND BLDG NO 221 WAI YIP ST
KWUN TONG KL

       董事:李志洋

       成立日期:2019 年 11 月 11 日

       业务性质:安防产品的贸易、安装、维修;软件开发与贸易;电子类产品贸
易。

       安联香港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港币)        出资比例(%)

 1                安联锐视                        1,000,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0.00              100.00


                                       3-3-2-57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闫显明律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安联香
港为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国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0 年 2 月 27 日,安联香港仍合法存续且唯一股东为安联锐视;安联锐视
不曾将其所持有的安联香港股份抵押或质押给任何人,或在其所持有的安联香港
股份上设置其他第三方权益安排;安联香港及其董事不涉及任何诉讼以及仲裁程
序,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且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截至 2020 年 2 月 27 日,不
存在任何安联香港的清盘申请。

    (二)北京分公司

    发行人北京分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110108573193014C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记载并经登陆“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北京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7 号 3 号楼 20 层 2005

    负责人:张秀华

    成立日期:2011 年 4 月 20 日

    经营范围:软件开发;销售软件、电子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网络系统
              集成。(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分支机构均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
机构,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分支机构终止的情
形。



    九、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现场考察了发行人的经营场所,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
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业务资质证书、重大业务合同、工商

                                   3-3-2-58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登记资料,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企业信用报告
 及资信报告、中信保出具的境外客户资信报告,发行人境外客户提供的商业注册
 资料和无关联关系声明、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等,就有关业务问题与发行人的现
 场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交流,并通过公开网络查询主要供应商的工商信息;将工商
 资料记载的供应商主要关联方信息与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进行了核对,并对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客户进行了实地
 走访和访谈,了解其与发行人合作情况、定价方式、结算流程及方式、发行人向
 其采购/销售金额的比例以及是否和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等,并取得
 了主要供应商与客户提供的无关联关系声明。

       (一)发行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如下:

 序    企业/分支
                                          经营范围                              登记机关
 号    机构名称
                     安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凭资格证经营);软     广东省珠海
 1      发行人
                     件开发与销售;电子类产品的生产、销售;网络系统集成。     市工商局
                     安防产品的贸易、安装、维修;软件开发与贸易;电子类       香港公司注
 2     安联香港
                     产品贸易                                                     册处
       北京分公      软件开发;销售软件、电子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网       北京市工商
 3
         司          络系统集成。                                             局海淀分局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认证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主要从事安防视频监控产品软硬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发行人的
 主要产品包括安防视频监控前端摄像机、后端硬盘录像机、套装及硬盘等其他产
 品,就发行人生产经营环节已经取得的审批、资质如下:

       1、生产厂商资质证书

序                                                       授予
      资质证书名称     资质等级及范围      颁发机关              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号                                                       公司
      广东省安全技                        广东省公安
                            叁级
      术防范系统设                        厅安全技术     安联                  2020/06/02-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粤 GC098 号
      计、施工、维                        防范管理办     锐视                  2022/06/01
                      设计、施工、维修
        修资格证                             公室
                      设计和制造安防产   SGS Taiwan
                                         Ltd
   ISO9001 :         品包括数字硬盘录                   安联                  2017/10/18-
 2                                       Certification          CN16/31489
   2015 证书          像机、摄像机、高                   锐视                  2020/10/18
                                         and Business
                      速球               Enhancement

                                         3-3-2-59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授予
      资质证书名称      资质等级及范围       颁发机关               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号                                                        公司
                      设计和制造安防产
      ISO9001 :      品包括数字硬盘录     SGS United     安联                    2017/10/19-
 3                                                               CN08/31922
      2015 证书       像机、摄像机、高     Kingdom Ltd    锐视                    2020/10/18
                      速球

        2、境内生产、销售产品资质

序
       资质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颁发机关    授予公司      有效期限
号
       中国国家强制性     20160108                       中国质量                 2016/08/09-
 1                                     网络硬盘录像机                安联锐视
         产品认证证书     12888054                       认证中心                 2021/08/09
       中国国家强制性     20200108                       中国质量                 2020/04/06-
 2                                     网络视频录像机                安联锐视
         产品认证证书     12284760                       认证中心                 2025/04/06
       中国国家强制性     20200108                       中国质量                 2020/04/06-
 3                                     网络视频录像机                安联锐视
         产品认证证书     12284754                       认证中心                 2025/04/06
       中国国家强制性     20200108                       中国质量                 2020/04/06-
 4                                     网络视频录像机                安联锐视
         产品认证证书     12284717                       认证中心                 2025/04/06
       中国国家强制性     20200108                       中国质量                 2020/05/08-
 5                                     网络视频录像机                安联锐视
         产品认证证书     12293060                       认证中心                 2025/05/08
       中国国家强制性     20200108                       中国质量                 2020/05/08-
 6                                     网络视频录像机                安联锐视
         产品认证证书     12293055                       认证中心                 2025/05/08

        3、出口企业资质证书

序
       资质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颁发机关       授予公司    发证日期      有效期限
号
      报关单位注册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
 1                       4404163336                      安联锐视    2014/10/30       长期
          记证书                         拱北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理报检单位备
 2                       4800601509    珠海出入境检验    安联锐视    2014/11/10       N/A
        案登记证明书
                                           检疫局
      对外贸易者经营
 3                        02474828           —          安联锐视    2017/03/06       N/A
        备案登记表

        4、境外出口销售认证

        发行人产品主要销售市场为美国、欧盟国家、韩国等,多数为世界贸易组织
 成员国,具有相对健全和稳定的进出口政策及法规,对发行人出口的产品无特殊
 贸易限制。但发行人出口的安防视频监控产品属于信息电子产品,需要按照各进
 口国的要求进行国际认证和检测。发行人产品主要出口国家对产品认证的情况如
 下:

 管理或认证
                     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政策
     FCC 认证           美国         凡进入美国的电子类产品都需要进行电磁兼容认证(一些

                                           3-3-2-60
                                                                          律师工作报告

                              有关条款特别规定的产品除外),即 FCC 认证。
             欧盟,还包括一
                              该认证标明产品符合欧盟在卫生、安全、环保法、消费者
             些英联邦国家,
  CE 认证                     保护等一系列有关指令的相关规定,并作为通关凭证,证
             在全球的认可范
                              明此项产品可在欧洲市场自由交易。
               围非常广泛
                              RoHS(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关于限制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
   RoHS             欧盟      一项强制性指令,限制在产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RoHS
                              符合性已纳入 CE 标识要求,生产者在张贴 CE 标识时应
                              确保产品符合 RoHS 并准备相应的声明和技术文档。
                              欧洲议会通过的意在加强和统一欧盟内所有个人数据保
                              护的法律规范、是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规,于 2018 年 5
GDPR(通用
                              月 25 日开始生效实施。GDPR 为个人数据保护建立了严格
数据保护条          欧盟
                              的、高水准的、宽范围的保护标准。无论公司位于何处,
   例)
                              只要它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期间处理了欧盟公民的个人数
                              据,就必须遵循 GDPR 的要求。
                              韩国国家标准委员会实行的国家统一认证标志,电气产品
  KC 认证           韩国      要进入韩国市场,就必须依据韩国《电气用品安全管理法》
                              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取得 KC 认证。

     5、其他资质

序号 资质证书名称          颁发机关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1 食品经营许可证 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JY34404120017337 2018/02/12 2023/02/11
注:该行政许可内容为安联锐视单位食堂热食类食品制售

     (三)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

     发行人成立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期间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如下:

     1、根据安联有限设立时的工商资料,安联有限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软件
开发与销售;电子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安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凭
资格证经营);网络系统集成”。

     2、2010 年 10 月 29 日,经珠海市工商局核准,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为“安
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凭资格证经营);软件开发与销售;电子类
产品的生产、销售;网络系统集成”。

     (四)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有一家子公司安联香港,安联香港的基本情
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部分。


                                      3-3-2-61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安联香港
的主营业务为安防产品的贸易、电子类产品贸易业务。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安防视频监控产品软
硬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该等业务未超出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或其《公司章
程》所载的经营范围,发行报告期内的业务收入结构如下:

                                                                            单位:元
      年度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主营业务              837,148,279.11          954,719,409.99        931,302,655.50

     其他业务                  733,159.62            2,384,742.82          2,067,856.65

      合计                 837,881,438.73          957,104,152.81        933,370,512.15

     根据上述会计数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记载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
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
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
性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发行人开展目前业务的
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

     1、发行人的主要(前五大)供应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成立时     注册资   注册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或
     供应商名称                                   主营业务
号                  间         本       地                            实际控制人
                                                              2019 年 12 月 6 日前控股
                 2005 年                         电子及电讯
                            100,000                                 股东:Swann
1    Swann(HK) 7 月 19               香港      设备及配件
                             港元                             实际控人:刘肇怀;2019
                   日                                批发
                                                              年 12 月 6 日后控股股东和

                                      3-3-2-62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成立时     注册资     注册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或
     供应商名称                                       主营业务
号                    间         本         地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
                                                     电子产品和
                                                     通信信息产
                    2004 年    200,000
                                                     品的半导体
     华为海思       10 月 18   万元人     深圳
                                                     设计、开发、
                       日        民币
                                                     销售及售后
                                                                    控股股东:华为技术有限
                                                         服务
2                                                                           公司
                                                     电子产品和
                                                                        实际控制人:无
                                                     通信信息产
                    2018 年    8,000 万
     上海海思技                                      品的半导体
                    6 月 19    元人民     上海
     术有限公司                                      设计、开发、
                      日          币
                                                     销售及售后
                                                         服务
                                                     研发、生产、   控股股东:张品光、姜先
                                                     加工、销售:      海、张伟等一致行动人
     东莞市宇瞳                8,570.62
                    2011 年                          光学镜片、光   实际控制人:张品光、姜
3    光学科技股                万元人     东莞
                    9月6日                           学镜头、光学   先海、张伟、谭家勇、林
     份有限公司                  民币
                                                     仪器、光学塑   炎明、谷晶晶、金永红、
                                                       胶零件;          何敏超、张品章

                    2012 年                          代理思特威     控股股东:深圳市鼎芯无
     鼎芯科技(亚              1,000,00
                    4 月 18               香港       品牌的传感         限科技有限公司
     太)有限公司               0 港元
                      日                                 器           实际控制人:赵马克

4                                                    电子产品、数
                                                     码产品、电子   控股股东:武汉力源信息
     深圳市鼎芯     2009 年    2000 万
                                                     元器件、计算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无限科技有     2 月 13    元人民     深圳
                                                     机软硬件的         代码:300184)
     限公司           日         币
                                                     设计、研发与     实际控制人:赵马克
                                                         销售
     香港华胜泓     2009 年
                               39,998,8              电子元器件
5    邦科技有限     11 月 30              香港                      控股股东:Pro-Talent Ltd
                               89 港元                   贸易
     公司              日
                                                     研发、产销:
                                                     电子产品、连
     东莞市逸能     2015 年
                               100 万元              接用电线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8    电子实业有     7 月 10               东莞
                                人民币               缆、五金制             黄德红
     限公司           日
                                                     品、塑料接插
                                                           件
                                                                        控股股东:Dahua
     Lorex                                           安防系统、产     Technology Co.,Ltd
12                  2003 年      N/A      香港
     Corporation                                       品的销售     实际控制人:傅利泉、陈
                                                                              爱玲
                    2005 年                          图像传感器
     思达电子(香              50,000,0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3                  7 月 13               香港       等电子器件
     港)有限公司              00 港元                                  Hou Zhi Jun
                      日                               的销售
     中山市汇创     2011 年    500 万元              生产、加工、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4                                        中山
     实业有限公     9月2日      人民币               销售:五金制         赖沈恋

                                          3-3-2-63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成立时      注册资      注册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或
     供应商名称                                      主营业务
号                  间          本          地                            实际控制人
     司                                             品、五金配
                                                    件、模具、塑
                                                    胶制品、电子
                                                        产品

     根据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企业信用报告及资信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文件,以及对
主要供应商的访谈及其出具的声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与主要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
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2、发行人的主要(前五大)客户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1)Swann Communications Pty Ltd.

公司名称          Swann Communications Pty Ltd.
成立时间          1987 年 6 月 16 日
注册地址          Unit 13, 331 Ingles Street, Port Melbourne, Victoria - 3207, Australia
主要经营地址      Unit 13, 331 Ingles Street, Port Melbourne, Victoria - 3207, Australia
注册资本          1,230,770.000 (AUD)
股权结构          Infinova International Limited 持有 100%股份
                  DVR、套装、安防摄像机、无线 IP 摄像机、警报门铃、微型视频系统、
经营范围
                  BNC 电缆和视频电缆、技术支持服务的贸易和制造

     (2)韩华泰科(天津)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韩华泰科(天津)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8 年 12 月 22 日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微六路 11 号
主要经营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微六路 11 号
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
股权结构          韩华泰科株式会社持股 95%;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
                  研究、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手机摄像头、电子元器件及移动通讯、
经营范围          数码照相机及相关零部件,视频展示台、监控系统及零部件、光学仪器、
                  精密电机及相关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维

                                         3-3-2-64
                                                                        律师工作报告

                 修、销售、安装;软件系统管理服务;上述同类产品的进出口及批发业
                 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
                 标、出口许可证等商品,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Lorex Corporation

公司名称         Lorex Corporation
成立时间         1991 年
主要经营地址     999 Corporate Blvd. Ste 110, Linthicum, MD 21090 USA
注册资本         N/A,母公司大华股份股本为 28.99 亿元
                 报告期内 2018 年 2 月前为 Flir Systems Inc.(美国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股权结构         FLIR.O)控股,2018 年 2 月被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002236.SZ)
                 收购
经营范围         安防系统和产品

    (4)Harbor Freight Tools USA Inc.

公司名称         Harbor Freight Tools USA Inc.
成立时间         1977 年
主要经营地址     26541 Agoura Road Calabasas 91302-2093 California US
注册资本         N/A
股权结构         控股股东为 Central Purchasing LLC.
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工业设备与五金产品

    (5)Electus Distribution Pty Ltd.

公司名称         Electus Distribution Pty Ltd.
成立时间         1950 年 6 月 23 日
注册地址         320 Victoria Road Rydalmere New South Wales Nsw 2116 Australia
主要经营地址     320 Victoria Road Rydalmere New South Wales Nsw 2116 Australia
注册资本         12,006 澳元
股权结构         Jaycar Pty Ltd 持股 100%
经营范围         批发电子产品和被动元件

    (6)3R Global Co.,Ltd.

公司名称         3R Global Co.,Ltd.
成立时间         2001 年 3 月 17 日
注册地址         2FI.,14,Saebeol-ro,Bupyeong-gu,Incheon,Korea
主要经营地址     2FI.,14,Saebeol-ro,Bupyeong-gu,Incheon,Korea


                                        3-3-2-65
                                                                      律师工作报告

实收资本        19.73 亿韩元
                Lee,Kyung-seok 持股 30%;R&C Network Co.,Ltd.持股 10.70%;Seven Star
                Works International Co.,Ltd 持股 15.20%;Kim, Hoon=sik 持股 13.10%;N
股权结构        Port Co.,Ltd 持股 8.60%;Park,Beom-Sik 持股 2.30%;Heo,Sung-Ja 持股
                0.30%;Kim ,Won-Chan 持股 2.80%;Kim,Sung-Woo 持股 2.60%;其他
                股东持股 14.50%
经营范围        安防监控产品的生产、销售

    (7)Worldwide Marketing Limited

公司名称        Worldwide Marketing Limited
成立时间        2003 年 12 月 1 日
                4303,43/F,China Resources Building,26 Harbour Road,Wan Chai,Hong
注册地址
                Kong Island,Hongkong
                4303,43/F,China Resources Building,26 Harbour Road,Wan Chai,Hong
主要经营地址
                Kong Island,Hongkong
注册资本        3,517,020 港币
股权结构        Acn 120 954 672 Pty Ltd 持股 100%
经营范围        安防视频监控产品、电脑配件、家庭娱乐产品、网络产品等

    根据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资信报告、境外客户提供的商业注册资料和无关联关
系声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
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文件,以及对主要客户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与主要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或开展其他业务。

    3、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在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4、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5、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
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


                                     3-3-2-66
                                                             律师工作报告

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查询档案,向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调查表并进行访谈确认,审阅前述人员出具的承诺
函,审阅了《审计报告》,审阅了重大关联交易(指发行人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
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重要的关联交易)的有关协议、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审阅了发行人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有关关联交易
的制度,并与会计师就交易定价依据进行了沟通。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创业板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及承诺函、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徐进,徐进直接持有发行人
5.3915%的股份,通过联众永盛间接支配发行人 43.6589%的股份。具体情况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三)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

     (3)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3-3-2-67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号
                                         控股股东联众永盛的执行董事、经理;
1     徐进                               间接控股股东中联泓董事长、经理;
                                         间接控股股东华阳鹏利执行董事、经理
2     宁芳                               控股股东联众永盛的监事

3     王立新                             间接控股股东中联泓的董事

4     钱皓                               间接控股股东中联泓的董事

5     陈占军                             间接控股股东中联泓的董事
                                         间接控股股东中联泓的董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
6     张如胜
                                         进之姐徐秋英的配偶
                                         间接控股股东华阳鹏利的监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7     徐浩鹏
                                         徐进之子
     注:根据中联泓出具的说明,中联泓监事袁建龙已去世,袁建龙去世后,中联泓尚未任命新监事。

      (4)发行人过去十二个月内的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过去十二个月内的关联自然人为张浩(华阳鹏利原监事)及前述自然
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张浩同时因系中联泓董事张如胜之子而属于发行人关
联自然人。

      (5)其他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包括发行人上述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2、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序
          企业名称          注册地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号

1     联众永盛           北京市         发行人控股股东                             投资管理

2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联众永盛的控股
      中联泓             北京市                                                    投资管理
                                        股东
3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联泓的控股股
      华阳鹏利           珠海市                                                    投资咨询
                                        东

      (2)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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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企业名称            注册地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号
     宁夏申宏现代农业产
1                             宁夏市   中联泓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投资管理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除发行人及上述关联企业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号
1     邯郸市天磁煤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长徐进担任董事

2     佛山市科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经理

3     佛山科投                             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总经理

4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5     广州中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6     深圳市银波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7     广东普加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8     广东天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9     深圳市豪恩声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10    广州微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广州白云山南方抗肿瘤生物制品股
11                                         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份有限公司
12    深圳市今朝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13    东莞市大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14    珠海泰坦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15    广东金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16    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17    珠海雨路贸易有限公司
                                       人申雷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宋庆丰担任执行董事、经
18    珠海君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理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宋庆丰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19    珠海晓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人
      深圳智行远见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 发行人独立董事郭琳持有 100%股权并担任执行
20
      司                               董事、总经理
                                       发行人独立董事郭琳持有 50%合伙份额并担任
21    深圳华思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合伙人



                                         3-3-2-69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号
                                         发行人独立董事苏秉华持有 60%股权并担任执
22     珠海北理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行董事、经理
                                         发行人独立董事苏秉华持有 51%股权并担任执
23     珠海市智信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行董事、经理
                                         发行人独立董事苏秉华持有 33.33%股权并担任
24     珠海知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25     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王雷担任董事
       广东粤科丰泰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26                                       发行人监事王雷担任董事
       司
       广东粤财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基金有
27                                       发行人监事王雷担任董事
       限公司
28     广东新供销商贸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王雷担任董事
                                         联众永盛监事宁芳持有 4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29     北京可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事、经理
30     内蒙古磴口金牛煤电有限公司        中联泓董事王立新担任董事

31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联泓董事王立新担任董事

32     邯郸华鑫冶金备件有限公司          中联泓董事陈占军担任副董事长

33     珠海市西部九环贸易有限公司        中联泓董事陈占军担任总经理

       (4)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广东科投持股 10.6589%、汇文添富
持股 8.1008%、广东粤财持股 6.3953%。

       该等股东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部分。

       (5)发行人关联自然人、过去十二个月内的关联自然人在过去十二个月内
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深圳市达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注      发行人独立董事苏秉华曾持有 42.5%股权
1
        销)                                  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2       珠海安联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 华阳鹏利原监事张浩曾担任董事

       (6)发行人报告期内转让或注销的关联方

       发行人不存在报告期内被发行人转让或注销的关联方。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3-3-2-70
                                                                            律师工作报告

     1、经常性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521.77                       408.91              253.27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关联方为发行人正常经营授信、
贷款所做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金额                 被担保主债权
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发行人、债权人在 2018/08/20
 1   徐进、李志洋                           最高 1,350
                    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                    -2021/08/19 期间约定的债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发行人、债权人在 2017/03/01
 2   徐进、李志洋                           最高 3,000
                    司珠海分行                            -2022/12/31 期间约定的债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发行人、债权人在 2017/11/13
 3   徐进、李志洋                           最高 3,000
                    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2018/11/13 期间约定的债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发行人、债权人在 2016/12/27
 4   徐进、李志洋                           最高 3,000
                    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2017/12/27 期间约定的债权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发行人、债权人在 2017/10/01
 5   徐进                                   最高 2,500
                    司珠海分行                            -2020/10/01 期间约定的债权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发行人、债权人在 2014/10/10
 6   徐进                                   最高 3,000
                    司珠海分行                            -2017/10/10 期间约定的债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发行人、债权人在 2016/06/02
 7   徐进、李志洋                           最高 3,000
                    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2017/06/02 期间约定的债权
     联众永盛、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发行人、债权人在 2016/09/01
 8                                          最高 3,000
     进             限公司珠海华发支行                    -2021/12/31 期间约定的债权
     联众永盛、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最高        发行人、债权人在 2016/05/11
 9
     进             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10,000       -2019/05/11 期间约定的债权
                                                          债权人向发行人提供的可分期提
     联众永盛、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0                                            6,000       款的 6,000 万元贷款,约定贷款
     进             司珠海分行
                                                          期限为 2013/05/30-2018/05/30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行为,均为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按
照银行的要求,需要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管理人员为借款提供增
信措施,因此控股股东联众永盛、实际控制人徐进、董事兼总经理李志洋为缓解
发行人资金压力,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自愿根据发行人实际需求无偿
为公司银行融资提供保证担保,上述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存在违反法规规定
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管理人员为发行人银行融资无偿提
供担保符合商业惯例。联众永盛、徐进、李志洋向发行人银行融资提供关联担保
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及公允性。

                                      3-3-2-71
                                                             律师工作报告

    3、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议

    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 2017 年、2018 年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
审议确认,发行人 2019 年的关联交易已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

    4、独立董事针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其必要性,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遵循了公平原则或有利于发行人利益原则,不
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应执行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
序;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对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进
行了明确规定;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的前述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
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而制定的有关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及措施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联众永盛、实际控制人徐进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联众永盛、徐进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或以其他方式从事与发行人相
竞争的经营性活动。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形成同业竞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


                                 3-3-2-72
                                                             律师工作报告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五)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规范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
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均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1、承诺人承诺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承诺人、承诺人近亲属(如有)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安联
锐视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联锐视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安联锐视签订关联交
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
费的标准,以维护安联锐视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承诺人保证不利用在安联锐视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安联
锐视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
不利用承诺人在安联锐视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安联锐视的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安联锐视提供担保。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承诺人将向安联锐视赔偿一
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上述自承诺人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签字之日即行生效
并不可撤销,并在安联锐视存续且承诺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被认定为安联锐视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
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其他股东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1、承诺人、承诺人近亲属(如有)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


                                3-3-2-73
                                                                 律师工作报告

下简称“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
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营或者联营)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导致或可能
导致与安联锐视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的企业。承诺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亦不生产、使用任何与安联锐视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的产品或
技术

    2、如果安联锐视认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了对安联锐视的业务
构成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及承诺人近亲属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
股权转让给安联锐视。

    3、如果承诺人及承诺人近亲属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安联锐视主营业务产生
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安联锐视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安联
锐视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安联锐视,安联锐视对上述业务享有优
先购买权。

    4、若安联锐视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所从事的业务与安联锐视构成竞争,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终止从事该业
务,或由安联锐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权益),或遵
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5、承诺人及承诺人近亲属不向与安联锐视及安联锐视的下属企业(含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
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因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安联锐视和其
他股东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遵循了公平原则或有利于发行人利益原则,不存在损害
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公
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应执行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3-3-2-74
                                                                        律师工作报告

     3、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4、发行人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已经对有关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的房地产权证书、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向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
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实地走访进行查询,就发行人的商标、
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状况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进行了检索。本所律师还抽查了部分重要经营设备购置合
同、发票等。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主要
财产如下:

     (一)房产

     1、不动产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情况如下:

序                                                         载明   建筑面积
     权利人名称     不动产权证号            座落                              他项权利
号                                                         用途   (m2)
                   粤(2017)珠海市   珠海市高新区科技
1     安联锐视       不动产权第       六路 100 号 1 号厂   工业   47,240.31     抵押
                       0028881 号            房
                   粤(2017)珠海市   珠海市高新区科技
2     安联锐视       不动产权第       六路 100 号 2 号厂   工业    2,556.00     抵押
                       0028880 号            房
                   粤(2017)珠海市   珠海市高新区科技
3     安联锐视       不动产权第       六路 100 号 2 号门   工业      27.42      抵押
                       0028882 号            卫
                   粤(2017)珠海市   珠海市高新区科技
4     安联锐视       不动产权第       六路 100 号 3 号厂   工业     417.90      抵押
                       0028879 号            房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房屋外,发行人位于其拥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两处门卫室(一处面积 17.60 平

                                       3-3-2-75
                                                             律师工作报告

方米、一处面积 8.75 平方米,钢结构)因建设初期未纳入规划方案报建,故未
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建设证照,建成后亦无法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属于违法建
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
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
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述两处门卫室未办理相关规划、施工手续,不符合国家规划、建设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处以罚款的风险。但
基于发行人违建所涉房屋为简易钢结构用房,房屋面积较小且仅作为门卫使用,
而非发行人生产经营或办公用房,如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责令拆除亦不会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进已就上述瑕疵物业出具承诺函,如发行人因上述违法
建筑问题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使用、拆除或罚款)
的,其将全额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拆除的支出、
经济损失、罚款和其他费用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房屋产权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影响,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2、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竣工情况

    发行人拥有 1 处在建工程,即宿舍及精工车间(二期),位于珠海市科技创
新海岸金珠路东、科技八路南侧,建筑面积为 15,046.63 平方米。就该项在建工
程,发行人已取得的相关批复、许可及备案情况如下:

    (1)发行人已于 2011 年 3 月 8 日取得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
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高新)2011-009 号),发行人在建工程对应

                                 3-3-2-76
                                                             律师工作报告

用地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2)发行人已于 2011 年 7 月 26 日取得《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珠字第
0100126077 号),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面积为 32,424.31 平方米的土地的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位于珠海市科技创新海岸金珠路东、科技八
路南侧;

    (3)发行人已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取得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
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高新)2015-035 号),发行人在建工程符
合城乡规划要求;

    (4)发行人已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取得由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建
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408201509090101),发行人在建
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5)发行人已于 2017 年 6 月 2 日就该项在建工程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登记表》并已完成备案(备案号:20174404000300000020);

    (6)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2 月 2 日取得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珠海市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字第(高新)2019-003 号),发行人在建工程
符合规划条件,现核准的基底面积为 2,127.91 平方米,现核准的建筑面积为
15,046.63 平方米。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宿舍及精工车间(二期)已竣工,并已
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尚需办理环保验
收、档案验收及工程竣工整体验收备案等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经本所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该在建工程
已经按其进度取得了相应的批准或许可文件。

    该在建工程已经与其对应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珠海分行,前述抵押的具体约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二、发行人
的重大债权债务”部分。

    (2)在建工程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由于发行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员工数量较多,发行人


                                 3-3-2-77
                                                                               律师工作报告

       承租厂区附近公寓作为员工宿舍,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为了减少员工流动,
       防范疫情传播,发行人决定加强员工集中管理,即在宿舍及精工车间(二期)已
       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后让部分员工搬迁至发行人宿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
       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发行人宿舍及精工车间(二期)未办理竣
       工验收即使用的行为存在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的风险。

              考虑到(1)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持续影响,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主
       管部门暂停接收材料或者延迟办理业务,导致发行人宿舍及精工车间(二期)工
       程竣工验收工作延后。目前经发行人和主管部门沟通,各项竣工验收工作已经陆
       续开展,工程竣工整体验收工作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2)如宿舍及精工车间
       (二期)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即使用而被处以罚款,按最高额罚款测算即工程合
       同价款百分之四测算该等罚款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约为
       0.12%),亦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3)根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目前未因该建设项目受到主管机关的处罚。

              另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进亦出具承诺, 如因发行人宿舍及精工车间(二
       期)工程未竣工验收即移交使用等瑕疵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宿舍,或者导致
       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的,其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确保发行人的经营不受任何影
       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宿舍及精工车间(二期)未办理竣工验收即移
       交使用存在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的风险,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造成实质障碍。

              3、租赁物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如下租赁物业:

              (1)承租房产

       承租              房屋所   权属证书   实际                              租赁面
序号            出租方                                     租赁地址                       租赁期限
         方              有权人       号     用途                              积(㎡)
       北京                       房权证海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                  2020/01/01-
1              汤炎非    汤炎非              办公                               148.64
       分公                         字第            大街 17 号 3#楼 20 层 05              2020/06/30


                                             3-3-2-78
                                                                                    律师工作报告

       承租                房屋所     权属证书     实际                            租赁面
序号            出租方                                            租赁地址                     租赁期限
         方                有权人         号       用途                            积(㎡)
       司                             080969 号           房间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租赁房产的出租方提供了出租房屋产权
       证书,但未就租赁事项向房屋租赁备案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出租方、承
       租方应就房屋租赁办理备案,否则主管部门可要求补办租赁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将被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就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上述物业未办理房
       屋租赁备案的情况,存在被主管机关要求限期补办,否则会被分别处以罚款的风
       险。但鉴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
       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该等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因上述房屋瑕疵问题,包括出租方未提
       供房屋产权证书或未办理租赁备案等问题导致安联锐视无法继续使用该等租赁
       房屋或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安联锐视另行寻找租赁房屋而承担的支出、
       损失和其他费用等),其将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租房屋瑕疵问题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出租房产

       序                                                                    租赁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用途               租赁地址                   租赁期限
       号                                                                      (㎡)
              珠海英格姆                             珠海市国家高新区科
                                                                                        2015/07/25-
       1      软件开发有   安联锐视     工业厂房     技六路 100 号厂房 5        2,242
                                                                                        2025/07/24
                限公司                                     楼A区

              (二)无形资产

              发行人拥有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注册商标、专利权、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3-3-2-79
                                                                                      律师工作报告

    土地                   使用
 序      房地产权               土地 使用权面积 土地使用权使               他项
    使用            地号   权类                                   坐落位置
 号        证号                 用途 (平方米)     用年限                 权利
    权人                     型
         粤房地权                                               珠海市科技
                                                2011 年 5 月 16
    安联 证珠字第                                               创新海岸金
 1                B0211045 出让 工业 32,424.31 日至 2061 年 5              抵押
    锐视 01001260                                               珠路东、科
                                                   月 16 日
           77号                                                 技八路南侧
注:根据上述房地产权证记载,上述宗地原面积为 32,424.31 平方米,扣除已分摊使用 2 号门卫(27.42 平
方米)、1 号厂房(9,588.84 平方米)、2 号厂房(833.43 平方米)和 3 号厂房(417.9 平方米)共计 10,867.59
平方米,剩余 21,556.72 平方米。

     2、注册商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注册的商标情况如下:

序                                                   专用权期                                   他项
        商标内容         注册人       注册证号                      核定范围      取得方式
号                                                       限                                     权利
                                                    2010/03/28-
1                       安联锐视       6381893                       第9类        受让取得        无
                                                    2020/03/27
                                                    2010/03/28-
2                       安联锐视       6294019                       第9类        原始取得        无
                                                    2030/03/27
                                                    2010/06/21-
3                       安联锐视       6322334                       第9类        原始取得        无
                                                    2030/06/20
                                                    2010/07/07-
4                       安联锐视       6810433                       第9类        原始取得        无
                                                    2030/07/06
                                                    2010/08/21-
5                       安联锐视       6810432                       第9类        原始取得        无
                                                    2030/08/20
                                                    2012/02/14-
6                       安联锐视       9087068                       第9类        原始取得        无
                                                    2022/02/13
                                                    2012/02/14-
7                       安联锐视       9087069                       第9类        原始取得        无
                                                    2022/02/13
                                                    2012/02/14-
8                       安联锐视       9087067                       第9类        原始取得        无
                                                    2022/02/13
                                                    2012/02/14-
9                       安联锐视       9087066                       第9类        原始取得        无
                                                    2022/02/13
                                                    2012/02/14-
10                      安联锐视       9087064                       第9类        原始取得        无
                                                    2022/02/13
                                                    2012/02/14-
11                      安联锐视       9087065                       第9类        原始取得        无
                                                    2022/02/13
                                                    2012/02/21-
12                      安联锐视       6322333                       第9类        原始取得        无
                                                    2022/02/20
                                                    2012/03/14-
13                      安联锐视       9184092                       第9类        原始取得        无
                                                    2022/03/13
                                                    2012/03/14-
14                      安联锐视       9184091                       第9类        原始取得        无
                                                    2022/03/13
                                                    2012/12/28-
15                      安联锐视       9885011                       第9类        原始取得        无
                                                    2022/12/27
                                                    2013/02/07-
16                      安联锐视      10255816                       第9类        原始取得        无
                                                    2023/02/06
                                                    2013/03/07-
17                      安联锐视       8652005                       第9类        原始取得        无
                                                    2023/03/06
18                      安联锐视       9087070      2014/01/07-      第9类        原始取得        无

                                              3-3-2-80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用权期                              他项
      商标内容         注册人      注册证号                   核定范围     取得方式
号                                                   限                                权利
                                                2024/01/06
                                                2014/11/28-
19                     安联锐视    12168631                   第9类        原始取得     无
                                                2024/11/27
                                               2018/08/28-
20                     安联锐视    26350766                   第9类        原始取得     无
                                               2028/08/27

     3、专利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情况如下:

序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申请日期       公告日期
号   类别                                                                方式 权利
          ZL20081002 一种嵌入式数字硬盘录                                原始
1    发明                                 安联锐视 2008/07/03 2012/05/09        无
          9218.4       像机电话报警器                                    取得
          ZL20141026 多媒体设备的自动化测                                原始
2    发明                                 安联锐视 2014/06/16 2015/06/03        无
          6848.9         试系统与方法                                    取得
            ZL20141032 适用于安防应用的硬盘                                原始
3    发明                                   安联锐视 2014/07/08 2015/06/17      无
            2194.7     文件系统及其运行方法                                取得
            ZL20151061 可用于视频监控设备的                                原始
4    发明                                   安联锐视 2015/09/25 2016/09/07      无
            9728.7       智能监控系统和方法                                取得
            ZL20151063                                                              原始
5    发明                 一种智能监控方法       安联锐视 2015/09/30 2016/10/19          无
            8228.8                                                                  取得
                       嵌入式图形用户界面框
            ZL20151065                                                     原始
6    发明              架系统及其程序管理方 安联锐视 2015/10/10 2016/11/23      无
            2754.X                                                         取得
                               法
                     一种在视频监控设备上
          ZL20171073                                                     原始
7    发明            使用的矢量图形界面缩 安联锐视 2017/08/23 2018/03/27      无
          0718.X                                                         取得
                           放方法
          ZL20171073 一种基于 GPU 的鱼眼                                 原始
8    发明                                 安联锐视 2017/08/23 2018/05/15      无
          1255.9           校正方法                                      取得
          ZL20171073                                                     原始
9    发明              一种行人检测方法 安联锐视 2017/08/23 2018/05/15        无
          1254.4                                                         取得
          ZL20171073 一种电动变焦镜头控制                                原始
10   发明                                 安联锐视 2017/08/23 2018/07/10      无
          0719.4             方法                                        取得
          ZL20171073 一种智能红外控制电路                                原始
11   发明                                 安联锐视 2017/08/24 2018/05/04      无
          6199.8         及其控制方法                                    取得
          ZL20171078 一种智能录像系统及其                                原始
12   发明                                 安联锐视 2017/09/01 2018/04/17      无
          1140.0           实现方法                                      取得
            ZL20181056 一种基于安全的安防监                                原始
13   发明                                   安联锐视 2018/06/04 2019/04/23                   无
            5201.4         控网络通讯方法                                  取得
     实用   ZL20162074 一种内置不间断电源的                                原始
14                                          安联锐视 2016/07/12 2016/12/28                   无
     新型   0533.8       硬盘录像机监控系统                                取得
     实用   ZL20192207                                                     原始
15                         电池盒快装结构   安联锐视 2019/11/27 2020/06/05                   无
     新型   5774.1                                                         取得
     外观   ZL20133064     网络硬盘录像机                                  原始
16                                          安联锐视 2013/12/24 2014/07/02                   无
     设计   2925.2     (RS-N1104CC-SP)                                   取得

                                           3-3-2-81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申请日期   公告日期
号   类别                                                                   方式 权利
     外观    ZL20133064     网络硬盘录像机                                  原始
17                                           安联锐视 2013/12/24 2014/07/02        无
     设计    3276.8     (D9704BPK-180A-A)                                 取得
     外观    ZL20133064 嵌入式数字硬盘录像机                                原始
18                                           安联锐视 2013/12/24 2014/07/02        无
     设计    2962.3       (D9608BC-180A)                                  取得
     外观 ZL20143000 高清网络高速球型摄像                                原始
19                                        安联锐视 2014/01/13 2014/07/23      无
     设计 8936.X         机(CH3143)                                    取得
                             摄像机
     外观 ZL20163060                                                     原始
20                   (RS-CA286FKS-36W- 安联锐视 2016/12/08 2017/06/06        无
     设计 0939.1                                                         取得
                             PIR)
     外观 ZL20163060        摄像机                                     原始
21                                      安联锐视 2016/12/08 2017/06/06      无
     设计 0938.7     (RS-CH772H1B-36)                                取得
     外观 ZL20163060      单门电子锁                                   原始
22                                      安联锐视 2016/12/08 2017/06/06      无
     设计 0930.0        (RS-WF100)                                   取得
     外观 ZL20163060      单门电子锁                                   原始
23                                      安联锐视 2016/12/08 2017/06/06      无
     设计 0936.8        (RS-WA100)                                   取得
     外观 ZL20163060      双门电子锁                                   原始
24                                      安联锐视 2016/12/08 2017/06/06      无
     设计 1001.1        (RS-WS100)                                   取得
     外观 ZL20163060    电子锁控制器                                   原始
25                                      安联锐视 2016/12/08 2017/06/06      无
     设计 1117.5        (RS-WK100)                                   取得

      4、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                                                    首次发表日                取得 权利
            软件名称      证书编号 登记号 著作权人                  登记期
号                                                        期                    方式 范围
     嵌入式数字硬盘录像
                         软著登字第 2009SR                                原始      全部
1    机软件(D3xxx 系列)                  安联锐视 2007/12/30 2009/03/24
                          137113 号 10934                                 取得      权利
             V1.2
     嵌入式数字硬盘录像
                         软著登字第 2009SR                                原始      全部
2    机软件(D8xxx 系列)                  安联锐视 2008/12/30 2009/03/24
                          137112 号 10933                                 取得      权利
             V1.1
     嵌入式数字硬盘录像
                         软著登字第 2009SR                                原始      全部
3    机软件(D9xxx 系列)                  安联锐视   未发表   2009/04/13
                         0141529 号 014529                                取得      权利
             V1.0
     嵌入式数字硬盘录像
                         软著登字第 2009SR                                      原始 全部
4    机软件(D7xxx 系列)                  安联锐视     未发表     2009/04/15
                         0141607 号 014607                                      取得 权利
             V1.2

     安联锐视 D91xx 数字
                         软著登字第 2011SR                                原始 全部
5    硬盘录像机监控软件                    安联锐视 2010/10/20 2011/10/27
                         0341223 号 077549                                取得 权利
             V3.0

     安联锐视 D92xx 数字
                         软著登字第 2011SR                                原始 全部
6    硬盘录像机监控软件                    安联锐视 2010/11/10 2011/10/27
                         0341226 号 077552                                取得 权利
             V3.0


                                         3-3-2-82
                                                                                 律师工作报告

序                                                            首次发表日                取得 权利
              软件名称       证书编号 登记号 著作权人                       登记期
号                                                                期                    方式 范围

         安联锐视数字硬盘录
                            软著登字第 2011SR                                原始 全部
7        像机客户端监控软件                   安联锐视 2010/09/16 2011/10/27
                            0341224 号 077550                                取得 权利
               V2.0

         安联锐视视频监控管
                              软著登字第 2012SR                                         原始 全部
8          理系统(简称:                          安联锐视 2011/11/25 2012/03/22
                              0390509 号 022473                                         取得 权利
             RVMS)V1.1.2
         车载无线监控集中管
         理系统(简称:RVMS 软著登字第 2012SR                                           原始 全部
9                                                  安联锐视 2010/09/16 2012/08/01
         平台—车载客户端) 0437580 号 069544                                           取得 权利
                 V1.2.2
           安联锐视基于苹果
         Safari 浏览器视频监
         控系统(客户端)(简 软著登字第 2012SR                                         原始 全部
10                                                 安联锐视     未发表     2012/08/01
         称:基于苹果 Safari 0437831 号 069795                                          取得 权利
           视频监控客户端)
                 V3.5.5
         DSP 作图像解码算法 软著登字第 2012SR                                           原始 全部
11                                                 安联锐视     未发表     2012/09/26
             处理软件 V1.0    0460106 号 092070                                         取得 权利
         高清现场记录仪管理 软著登字第 2013SR                                原始 全部
12                                            安联锐视 2013/02/10 2013/07/19
             软件 V1.0      0574528 号 068766                                取得 权利
         高清现场记录仪嵌入 软著登字第 2013SR                                原始 全部
13                                            安联锐视 2013/02/12 2013/07/19
           式系统软件 V1.0 0574348 号 068586                                 取得 权利
         3G 远程高清现场记
                            软著登字第 2013SR                                原始           全部
14       录仪嵌入式系统软件                   安联锐视 2013/04/18 2013/07/20
                            0575547 号 069785                                取得           权利
                 V1.0
         安联锐视 D97XX 数
                            软著登字第 2013SR                                原始           全部
15       字硬盘录像机监控软                   安联锐视 2013/02/20 2013/10/14
                            0614117 号 108355                                取得           权利
               件 V5.2
         混合数字硬盘录像机
                            软著登字第 2016SR                                原始           全部
16         图形化可视软件                     安联锐视   未发表   2016/08/16
                            1399136 号 220519                                取得           权利
                 V4.0

          5、作品著作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作品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    作品名     创作完成    首次发表                                       取得     权利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号      称         日期        日期                                         方式     范围
           分布式
           集中监                                   国作登字                     原始     全部
     1               2011/04/08   2011/04/08                       2012/11/01
           控软件                               /2012/L/00074391                 取得     权利
           UI 界面

          6、域名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的域名情况如下:


                                               3-3-2-83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域名         域名所有人   注册时间     到期时间          网站备案号
号
1       afbbs.cn       安联锐视    2011/04/29   2021/04/29   粤 ICP 备 07502569 号-2
2     raysharp.cn      安联锐视    2007/07/21   2021/07/21   粤 ICP 备 07502569 号-4
3        al8.co        安联锐视    2014/03/03   2021/03/03   粤 ICP 备 07502569 号-5
4    icloud-eye.com    安联锐视    2014/09/10   2020/09/10   粤 ICP 备 07502569 号-6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发行人拥有价
值 12,941,326.63 元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根据公司的
确认、抽查的部分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
述固定资产。

     (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部分。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主要财产,除已披露的之外,发行人主要财产权属
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根据发行人的承诺,除已披露的之外,发行人主要财产没有设定其他权
利限制。

     3、发行人的物业租赁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对发行人已经履
行完毕的重大合同进行抽查;查阅了《审计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
款情况,就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主要内容与公司
财务部门人员进行了核实。

     (一)重大合同

     1、业务合同

     (1)采购合同
                                     3-3-2-84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主要为与供应商签署的框架协议,框架协议主
要约定订货方式、交货方式、验收方式等内容,具体采购则由双方通过订单方
式操作,订单载明双方交易的主要内容。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主要采购框架协议如下:

    序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签署日期      合同期限    履行情况
    号
                                        安防产品所
 1         香港华胜泓邦科技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
                                        需原材料
                                        安防产品所
 2         鼎芯科技(亚太)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
                                        需原材料
           东莞市逸能电子实业有限公     安防产品所
 3                                                      2017 年 7 月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
                     司                 需原材料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     安防产品所
 4                                                      2017 年 7 月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
                   限公司               需原材料
                                        安防产品所
 5          深圳市福佳电器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
                                        需原材料
                                        安防产品所
 6         富基电通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
                                        需原材料

         (2)销售合同

         发行人部分客户与发行人签订框架协议,框架协议主要约定订货方式、交货
方式、验收方式等内容,具体采购则由双方通过订单方式操作,订单载明双方
交易的主要内容。发行人另一部分客户不签订框架协议,直接向发行人下达采购
订单,订单载明双方交易的主要内容。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
履行及正在履行的主要销售框架协议情况如下所示:

序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签署日期             合同期限           履行情况
号

1        Lorex Corporation   安防产品   2010 年 10 月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

                                                         协议签署之日起五
         Swann                                           年,如双方无异议则
2        Communications      安防产品   2018 年 2 月                              正在履行
         Pty Ltd                                         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
                                                         一年,以此类推
                                                         协议签署之日起五
         Hanhwa Techwin                                  年,如双方无异议则
3                            安防产品   2019 年 3 月                              正在履行
         Co., Ltd.                                       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
                                                         一年,以此类推
                                                         协议签署之日起五
         Hanwha Techwin                                  年,期限届满后若双
4        Scurity Vitnam      安防产品   2019 年 1 月                              正在履行
         Co,.Ltd                                         方无异议自动续期一
                                                         年,以此类推


                                           3-3-2-85
                                                                           律师工作报告

     2、授信合同、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 万
元以上的重大授信合同、融资合同和担保合同如下:

     (1)融资合同

序                                                                                   履行
      债权银行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融资金额     还款期限
号                                                                                   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
                     《固定资产贷                          2,000 万   2017/01/29-    正在
1    银行股份有限                     19612016280458
                     款合同》                              人民币     2021/07/29     履行
     公司珠海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
                     《固定资产贷                          4,000 万   2017/01/29-    正在
2    银行股份有限                     19612016280374
                     款合同》                              人民币     2021/07/29     履行
     公司珠海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                   珠海行华发支行 2
                     《出口发票融                         200 万美    2020/03/20-    正在
3    股份有限公司                   020 年出口发票字
                     资业务总协议》                          元       2020/06/18     履行
     珠海华发支行                   第 8008 号
     交通银行股份
                     《进口贸易融                         152.22 万   2020/04/29-    正在
4    有限公司珠海                      A46201902006
                     资合同》                               美元      2020/06/27     履行
     分行
     交通银行股
                     《进口贸易融                         146.40 万   2018/02/05-    履行
5    份有限公司                         A4618909011
                     资合同》                               美元      2019/06/03     完毕
     珠海分行
     交通银行股
                     《进口贸易融                         160.06 万   2018/05/29-    履行
6    份有限公司                         A4618909004
                     资合同》                               美元      2018/11/23     完毕
     珠海分行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      《汇出汇款融                         230.70 万   2017/10/24-    履行
7                                   19612017280673
     有限公司珠      资业务协议书》                         美元      2018/04/20     完毕
     海分行
                     《出口发票融
     中国工商银行
                     资业务总协议》 201905090200200       500 万美    2019/05/10-    履行
8    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单笔申 201511394                  元       2019/08/12     完毕
     珠海华发支行
                     请)
     中国农业银行    《出口贸易融
                                    440608201900003       300 万美    2019/06/06-    履行
9    股份有限公司    资合同》(融资
                                    50                       元       2019/12/03     完毕
     珠海香洲支行    单笔申请)

     (2)担保合同

序                                                                    担保方
      担保人      担保合同编号      被担保主债权          债权人                  担保金额
号                                                                      式

                  ZD1961201600    发行人、债权人在      上海浦东发展 土地、         最高
1    发行人
                  000052、        2016/05/11-2019/05/   股份有限公司 房产及    10,000 万元

                                         3-3-2-86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担保方
      担保人   担保合同编号       被担保主债权          债权人               担保金额
号                                                                   式
               ZD1961201600     11 期间约定的债权     珠海分行     在建工
               000052BG02                                          程抵押
                                发行人、债权人在      上海浦东发展             最高
              ZB1961201700                                         连带责
2    联众永盛                   2016/05/11-2019/05/   股份有限公司
              000060                                               任保证   10,000 万元
                                11 期间约定的债权     珠海分行
                                发行人、债权人在      上海浦东发展
               ZB1961201700                                        连带责      最高
3    徐进                       2016/05/11-2019/05/   股份有限公司
               000061                                              任保证   10,000 万元
                                11 期间约定的债权     珠海分行
               珠工行华发支     发行人、债权人在      中国工商银行             最高
                                                                   存单质
4    发行人    行 2019 最高质   2019/05/10-2019/12    股份有限公司
                                                                     押     5,000 万元
               字第 8014 号     /31 期间约定的债权    珠海华发支行
              珠海行华发支      发行人、债权人在      中国工商银行             最高
                                                                   连带责
5    联众永盛 行 2016 年最高    2016/09/01-2021/12    股份有限公司
                                                                   任保证   3,000 万元
              保字第 2004 号    /31 期间约定的债权    珠海华发支行
               珠海行华发支     发行人、债权人在      中国工商银行
                                                                   连带责      最高
6    徐进      行 2016 年最高   2016/09/01-2021/12    股份有限公司
                                                                   任保证   3,000 万元
               保字第 2005 号   /31 期间约定的债权    珠海华发支行
                                4406082019000035      中国农业银行
               441004201900                                        应收账
7    发行人                     0 号《出口贸易融资    股份有限公司          300 万美元
               03629                                               款质押
                                合同》项下债权        珠海香洲支行
                                4406082019000035      中国农业银行
               441004201900                                        存单质
8    发行人                     0 号《出口贸易融资    股份有限公司          300 万美元
               03629                                                 押
                                合同》项下债权        珠海香洲支行
                                发行人、债权人在      中国银行股份             最高
               GBZ47638012                                         连带责
9    徐进                       2017/03/01-2022/12    有限公司珠海
               0170102-1                                           任保证   3,000 万元
                                /31 期间约定的债权    分行
                                发行人、债权人在      中国银行股份             最高
               GBZ47638012                                         连带责
10   李志洋                     2017/03/01-2022/12    有限公司珠海
               0170102-2                                           任保证   3,000 万元
                                /31 期间约定的债权    分行
                                发行人、债权人在      交通银行股份
                                                                   连带责      最高
11   徐进      171909035-1      2017/10/01-2020/10    有限公司珠海
                                                                   任保证   2,500 万元
                                /01 期间约定的债权    分行
                                发行人、债权人在      中国农业银行             最高
     徐进、李志 441005201800                                       连带责
12                              2018/08/20-2021/08    股份有限公司
     洋         03223                                              任保证   1,350 万元
                                /19 期间约定的债权    珠海香洲支行

     3、合同履行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和正常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进
行了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期限、风险转移、违约责任等,并对访谈发行人
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签订合同的内部审批流程,访谈发行人销售、采购人员,

                                       3-3-2-87
                                                            律师工作报告

了解报告期内主要的合同履行情况,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了解与发行
人相关合同的签订方式、期限、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情况。经核查,发
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主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如需),不存在无
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已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发行人签订的主要合同
均正常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
能产生的影响较小。

    (二)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相关主管机关网站的查询结果、发
行人出具的说明函及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
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利等原因而产生的侵
权之债。

    (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凭证资料,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1,015,560.87 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12,172,198.03 元;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在其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如需),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
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2、根据发行人承诺、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交通事故、安全生产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及“十二、发行人
的重大债权债务”所述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
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

                                 3-3-2-88
                                                             律师工作报告

    4、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的工
商资料等,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查阅的文件。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扩股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
演变”部分所述。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合并、分立、减资行为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无合并、分立、减资行为。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资产收购、出售行为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无资产收购、出售行为。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2、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减资、资产收购或出售
等行为。

    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
为。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及其前身安联有限自设立以
来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以来的历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会议
文件等,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以及“九、发行人

                                  3-3-2-89
                                                               律师工作报告

的业务”之“(三)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部分核查的文件。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发行人公司章程经 2010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 2010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设立登记时报珠海市工商局备案。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章程修改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因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等事项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具体情况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除此之外,发行人
最近三年没有对公司章程进行过其他修改。

    (三)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为适应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
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次股
票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正式实施。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政策。经查验,
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决策机制健全、
有效,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
书》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2020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发
行人根据 2020 年 6 月第五次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公司章程(草案)》
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拟提交公司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最近三年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均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2、发行人现行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

                                 3-3-2-90
                                                             律师工作报告

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起草,
并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尚需经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深交所核准本次发行上市后施行。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审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发行
人自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会议文件,发行人选举职工代
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
的规定,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法人治理架
构,建立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各组织机构分工明确、制度健全,形成
了权力机构、经营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
良性机制。同时在这一架构的运行过程中,发行人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一步建立
和完善了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实现了公司法人治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发行人组织机构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发行人现有股东 17 名,包括 11 名自然人、
4 名公司法人和 2 名合伙企业。

    2、发行人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发
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董事任期为 3 年,可连选
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发行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个专门委员会;其中战略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别由 3
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均不少于三分之二,且各主任委员分别由独立
董事担任。

                                 3-3-2-91
                                                              律师工作报告

    3、发行人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对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发行人监事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发行人职工代表担任,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发行人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和更换;目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共 1 名,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4、发行人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5、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中应由股东选举的董事、监事成员,由发行人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现任董事长,聘任
了现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技术总监;发行人第四届
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现任监事会主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发行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前述议事规则进行了修
订,发行人同时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规章
制度,该等制度的相关内容和设定的程序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材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面与其《公
司章程》规定的一致,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材料,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变更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行为均


                                  3-3-2-92
                                                               律师工作报告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

     2、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
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发行人设立后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审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最近两年有关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发行人
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证明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及承诺函等文件。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1、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董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现任董事具体
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1                徐进              董事长          2019/03/29-2022/03/28

 2               赖建嘉              董事           2019/03/29-2022/03/28

 3               李志洋              董事           2019/03/29-2022/03/28

 4               申   雷             董事           2019/03/29-2022/03/28



                                  3-3-2-93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5               张锦标                      董事                2019/03/29-2022/03/28

 6               宋庆丰                      董事                2019/03/29-2022/03/28

 7               苏秉华                    独立董事              2019/03/29-2022/03/28

 8               郭     琳                 独立董事              2019/03/29-2022/03/28

 9               林     俊                 独立董事              2019/03/29-2022/03/28

     (2)监事

     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监事 2 名,职工监事 1 名。监事每
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现任监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1           徐学恩                     监事会主席              2019/03/29-2022/03/28

 2           王       雷                   监事                 2019/03/29-2022/03/28

 3           张       静                 职工监事               2019/03/29-2022/03/28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 5 名,根据公司章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与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
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1           李志洋                      总经理                 2019/03/29-2022/03/28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           申 雷                                              2019/03/29-2022/03/28
                                      财务负责人
 3           张锦标                     副总经理                2019/03/29-2022/03/28

 4           宋庆丰                     副总经理                2019/03/29-2022/03/28

 5           杨亮亮               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2019/03/29-2022/03/28

     2、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姓名                    兼职单位                    职位            与发行人关系
                              中联泓                  董事长兼经理             关联方
     徐进                    华阳鹏利                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联方
                             联众永盛                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联方

                                          3-3-2-94
                                                            律师工作报告

 姓名            兼职单位                   职位          与发行人关系
         邯郸市天磁煤业有限公司              董事            关联方
         天门德普施置业有限公司              监事           非关联方
         佛山市科海创业投资有限公
                                         董事兼经理          关联方
         司
                 佛山科投                董事兼总经理        关联方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董事            关联方
         公司
         广州中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关联方
         深圳市银波达通信技术有限
                                             董事            关联方
         公司
         广东普加福光电科技有限公
                                             董事            关联方
         司
         广东智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
                                             监事           非关联方
         公司
         中山市博顿光电科技有限公
                                             监事           非关联方
         司
         广东天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关联方
赖建嘉
         深圳市豪恩声学股份有限公
                                             董事            关联方
         司
         广州微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关联方
         深圳市今朝时代股份有限公
                                             董事            关联方
         司
         广州白云山南方抗肿瘤生物
                                             董事            关联方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研自动化设备有限
                                             董事            关联方
         公司
         广东金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关联方
         珠海泰坦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董事            关联方
         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
                                             董事            关联方
         司
         广东粤科风险投资管理有限
                                          投资总监          非关联方
         公司
 申雷            珠海雨路               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联方
                 君合投资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联方
宋庆丰
                 晓亮投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       关联方
         深圳智行远见财务管理咨询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联方
         有限公司
 郭琳
         深圳华思会计师事务所(普
                                           合伙人            关联方
         通合伙)
 林俊       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非关联方
                                       教授、信息学院院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非关联方
苏秉华                                       长
         珠海北理智能科技研究院有        董事兼经理          关联方

                            3-3-2-95
                                                               律师工作报告

    姓名              兼职单位                  职位         与发行人关系
              限公司
              珠海市智信恒达科技有限公
                                             董事兼经理         关联方
              司
              北京新峰维特光电科技有限
                                                监事           非关联方
              公司
              珠海知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关联方
                      君合投资                  监事            关联方
   李志洋
                      安联香港                  董事            关联方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
                                             监事会主席        非关联方
              限公司
                      粤财投资              高级经理、监事      关联方
                      广东科投                  董事            关联方
              广东新供销商贸连锁股份有
    王雷                                        董事            关联方
              限公司
              广东粤财节能环保创业投资
                                                董事            关联方
              基金有限公司
              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关联方
              广东粤科丰泰创业投资股份
                                                董事            关联方
              有限公司
   徐学恩     浙江栖蜂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非关联方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该等人员
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该等人员的公众信息及涉讼情况,通过互
联网检索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
所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审阅发行人最近两年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选任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资料,发行人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1、发行人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均由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依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不存在股东、其他任何部门和
单位或人士超越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推荐董事、总经理或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的情况,有关的任职程序均合法有效。

    2、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3-3-2-96
                                                             律师工作报告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创业板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九条列举的情形。

    3、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工作,目前没有在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近似的其他企
业任职。

    4、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为三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近两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1、董事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由徐进、赖
建嘉、李志洋、申雷、张锦标、宋庆丰、夏南(独立董事)、郭琳(独立董事)、
闫磊(独立董事)组成。

    2019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发
行人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徐进、赖建嘉、李志洋、申雷、张锦标、宋庆丰、苏秉华
(独立董事)、郭琳(独立董事)、林俊(独立董事)。夏南、闫磊不再担任发行
人独立董事。

    2、监事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近两年来,发行人监事始终为徐学恩、王雷、张静(职工
代表监事),公司监事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由李志洋(总
经理)、申雷(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张锦标(副总经理)、宋
庆丰(副总经理)、杨亮亮(技术总监)组成。

    2019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李志洋为总
经理,聘任申雷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聘任张锦标为副总经理,
聘任宋庆丰为副总经理,聘任杨亮亮为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3-3-2-97
                                                             律师工作报告

    (四)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声明、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并经核查,发行人
独立董事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相应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
方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
权范围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职权范围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的变化系基于发行人业务发展
需要、相关人员个人客观原因或为规范公司治理而发生;发行人近两年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相应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
新当选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及产生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变动合法、有效。

    3、发行人设立了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不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审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关于税种、税率及财政补贴
的说明、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
发行人财政补贴对应政府文件、银行对账单及记帐凭证、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

    (一)发行人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
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适用的税率
具体情况如下:


                                 3-3-2-98
                                                                                 律师工作报告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5%、6%、9%、10%、11%、13%、16%、
      增值税                  应纳税销售收入
                                                                   17%(注 1)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8.25%、16.5%(注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及当期免抵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及当期免抵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及当期免抵税额                          2%
注 1:发行人及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国内销售货物及向承租方转售电适用 17%的增值税税率,向厂房
承租方收取水费适用 13%、11%的增值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 13%的增值税
税率,发行人向厂房承租方收取水费适用 11%的增值税税率);对外提供技术服务适用 6%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规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实施以后发行人向厂房承租方收取管理费适用 6%的增值税税率、收取房租适用 5%的增值
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发行人及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
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 2019 年第 39 号公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
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
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原适用 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
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9%;4、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含 2019 年 4 月 1 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
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
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
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
退税计算。发行人及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执行《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有关规定。
注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子公
司安联锐视(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香港,适用香港地区利润首 200 万港元部分的利得税税率为 8.25%,
超过 200 万港元部分的利得税税率为 16.5%。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及有关政府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
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发行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1)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及广东省地
方税务局批准,发行人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
号为 GR201544000120,有效期三年。

     (2)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批
准,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3-3-2-99
                                                                     律师工作报告

GR201844004660,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发行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
自 2015 年度至 2020 年度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减按 15%征收。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已于珠海
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2、发行人通过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8〕116 号)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
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粤科
政字〔2008〕121 号),发行人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
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发行人 2016-2017 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 5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科技部 2018 年 9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
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发行人 2018
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 75%。

    3、发行人对税收优惠的依赖程度和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 15%企业所得税政策
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税收优惠对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税收优惠影响金额                     1,038.12     1,006.24           981.48
            利润总额                        10,463.60     7,322.90         8,476.13
              占比                             9.92%       13.74%           11.58%

    根据上表数据可知,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公司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的
比例分别为 15.27%、11.58%、9.92%。报告期内,公司税收优惠占当期利润总额


                                3-3-2-100
                                                                             律师工作报告

    的比例较低,尚未达到重大依赖的程度。此外,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为高新
    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项政策历史一致性与连贯性较强,
    且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综上,公司的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得的单笔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政府补助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与资产/收益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文件依据
                 相关
                                                                   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融资能力                                                           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和产业
             与收益相关                -      250.00           -
奖励金                                                             发展局《关于拨付安联锐视公司
                                                                   增强融资能力奖励资金的通知》
                                                                   珠海市商务局《关于 2018 年珠
促进实体
                                                                   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
经济发展     与收益相关           200              -           -
                                                                   济发展试行办法奖励资金扶持
奖励资金
                                                                   项目公示的通知》
企业研究
                                                                   《珠海高新区企业研究开发费
开发费补     与收益相关                -      155.04           -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助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珠
研究开发                                                           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7 年
             与收益相关                -      102.34           -
财政补助                                                           度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
                                                                   助项目计划的通知》
                                                                   《2018 年度内外贸易发展与口
鼓励企业                                                           岸建设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
投保出口                                                           信用保险事项)申报指南》
             与收益相关          53.35         50.00           -
信用险专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
项资金                                                             委员会《珠海高新区促外贸稳增
                                                                   长暂行规定》
                                                                   2019 年 9 月 30 日收收珠海市财
扩大项目
             与收益相关          51.95             -           -   政局 2017-2018 年市级扩大进口
资金款
                                                                   项目资金款
                                                                   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外贸稳增
                                                                   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和产业
长资金外
             与收益相关                -       50.00           -   发展局 《关于拨付 2018 年度外
贸大户定
                                                                   贸稳增长资金外贸大户定额奖
额奖励
                                                                   励项目资金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保
稳岗补贴     与收益相关          24.26         17.02           -
                                                                   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
                                                                   知》
                                                                   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救灾复产
             与收益相关                -       14.88           -   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与产业
资金
                                                                   发展局《关于拨付珠海高新区工

                                           3-3-2-101
                                                                          律师工作报告

           与资产/收益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文件依据
               相关
                                                               业企业和工业项目灾后复产扶
                                                               持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第三、四批省
                                                               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
                                                               项资金 2015 年度贴息项目计划
递延收益                                                       的通知》
           与资产相关           8.89        8.90        8.90
摊销                                                           发行人将 2015 年收到的财政贴
                                                               息中相当于一期厂房利息资本
                                                               化金额 2,654,019.95 元计入递延
                                                               收益并按相关资产折旧年限分
                                                               期计入各年度损益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科技与工
                                                               业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17 年
                                                               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
                                                               奖补资金的通知》
递延收益                                                       发行人 2017 年收到 1,531,900.00
           与资产相关          31.69       31.69       31.69
摊销                                                           元补贴,该资金为对发行人 2016
                                                               年购置贴片机的补助,发行人将
                                                               该资金计入递延收益并按相关
                                                               资产折旧年限分期计入各年度
                                                               损益
                                                               珠海市科技与工业信息化局、珠
                                                               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8 年
                                                               促进经济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
                                                               造用途)支持企业技术中信和智
                                                               能制造项目资金的通知》
递延收益
           与资产相关          39.18       39.18           -   发行人 2018 年收到 1,600,000.00
摊销
                                                               元拨款,该拨款为对发行人 2017
                                                               年购置贴片机的补助,发行人将
                                                               该资金计入递延收益并按相关
                                                               资产折旧年限分期计入各年度
                                                               损益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关
                                                               于下达 2018 年广东省工业企业
                                                               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珠海项
                                                               目计划的通知》
递延收益                                                       发行人 2018 年收到 1,295,500.00
           与资产相关          44.42        3.70           -
摊销                                                           元拨款,该资金为对发行人 2017
                                                               年购置贴片机的补助,发行人将
                                                               该资金计入递延收益并按相关
                                                               资产折旧年限分期计入各年度
                                                               损益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关
                                                               于下达 2018 广东省工业企业技
递延收益
           与资产相关          10.32           -           -   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珠海项目
摊销
                                                               计划的通知》
                                                               发行人 2019 年收到 309,600.00


                                       3-3-2-102
                                                                             律师工作报告

             与资产/收益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文件依据
                 相关
                                                                   元拨款,该资金为对发行人 2017
                                                                   年购置贴片机的补助,发行人将
                                                                   该资金计入递延收益并按相关
                                                                   资产折旧年限分期计入各年度
                                                                   损益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珠
重大科研                                                           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珠江西岸
成果-中国                                                          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珠海
专利优秀     与收益相关                -           -      300.00   市 2017 年项目(鼓励先进装备
奖配套奖                                                           制造业企业和研发机构提高研
励                                                                 发费用等 6 个专题)扶持经费的
                                                                   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7 年
上市辅导
             与收益相关                -           -      246.75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
奖补
                                                                   进民营经济发展)项目计划的通
                                                                   知》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
高新企业                                                           技术和经济发展局《关于拨付
             与收益相关                -           -      200.00
研发补助                                                           2015 年度高新区企业研究开发
                                                                   经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珠
高新企业                                                           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6 年
             与收益相关                -           -      128.68
研发补助                                                           度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
                                                                   助项目计划的通知》
                                                                   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 新 三                                                           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和财政
版”挂牌     与收益相关                -           -       60.00   金融局《关于下达企业上市和
奖励                                                               “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的通
                                                                   知》
知识产权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7
工作专项     与收益相关                -           -      50. 00   年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第一
基金                                                               批)的通知》
外贸新兴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
业态补助     与收益相关                -           -      50. 00   委员会《珠海高新区促外贸稳增
资金                                                               长暂行规定》
                                                                   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中国专利
                                                                   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和产业
优秀奖配     与收益相关                -           -       30.00
                                                                   发展局《关于拨付中国专利优秀
套奖励
                                                                   奖配套奖励资金的通知》
内外经贸                                                           珠海市商务局、珠海市财政局
与口岸建                                                           《关于下达省级 2017 年度内外
设专项资     与收益相关                -           -       21.60   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
金(投保出                                                         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项
口信用)                                                           目资金的通知》
扩大进出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
口规模专     与收益相关                -           -       19.94   委员会《珠海高新区促外贸稳增
项资金                                                             长暂行规定》


                                           3-3-2-103
                                                            律师工作报告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根据中天运出具的《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发行人管理
层编制的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7 年
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情况。

    根据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无重大税务违法记
录或受到过税务主管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优惠政策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发行人对
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4、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5、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
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登录了发行人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了查询,并查
阅了发行人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核查的文件。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不属于重
污染行业。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建设项目均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主要污染物排放
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排放标准,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


                               3-3-2-104
                                                            律师工作报告

规。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情况如下:

    1)安联锐视生产项目

    2007 年 7 月 18 日,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向发行人核发《关于珠海安联
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香环建表〔2007〕
289 号),同意发行人在珠海市华威路 119 号 A、B 栋四层建设并生产技防产品、
电子类产品。

    2)安防科技园建设项目

    2011 年 3 月 21 日,《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防科技园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高环建〔2011〕16 号),同意发行人新建研发
中心和年产 42 万数字硬盘录像机(嵌入式 DVR)项目。

    2017 年 5 月 11 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向发行人核发《关于珠海
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状评价项目备案的函》(珠高环函〔2017〕26 号),
由于发行人 2011 年 3 月申请的安防科技园建设项目未验收,后由于生产过程中
增加产品并扩大产能,同意根据现状评估报告进行扩产建设。

    2017 年 8 月 11 日,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向发
行人核发《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状评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的批复》(珠高建环验〔2017〕7 号),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视频监控产品生产线技改与产能扩张建设项目

    2017 年 5 月 26 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向发行人核发《关于珠海
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视频监控产品生产线技改与产能扩张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高环建〔2017〕17 号),同意发行人在厂区内进行生产
线技改与产能扩张项目。

    2018 年 9 月 10 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向发行人核发关于珠海安
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视频监控产品生产线技改与产能扩张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的批复》(珠高建环验〔2018〕12 号),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


                                3-3-2-105
                                                               律师工作报告

    4)宿舍及精工车间(二期)建设项目

    2017 年 6 月 2 日,发行人就该项在建工程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并已完成备案(备案号:20174404000300000020)。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建筑主体已完成建设,宿舍已装修完毕入住,精工车间尚未进行室内装修和购买
安装设备,暂不需要进行环保验收。

    (2)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拟投资项目包括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四个项目,其中安防数字监
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已通过了环保部门的审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运营
平台建设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项目无需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具体如下:

    1)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

    2019 年 6 月 17 日,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
环保局于出具了《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录像机 80 万台、摄
像机 80 万台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主要内容是对现有厂房部分楼层进行装修,配置研发设备
及软件、扩充及提升研发团队,不涉及建设和生产项目,无需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管理。

    3)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

    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内容是产品演示中心建设、区域营销中心、销售
管理系统、加大展会及广告费投入,不涉及建设和生产项目,无需纳入环境影响
评价管理。

    4)补充运营资金项目

    补充运营资金项目主要内容是使用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的资金补充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不涉及建设和生产项目,无需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批复实施项目,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排
放量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3-3-2-106
                                                                      律师工作报告

    2、关于在建和拟建项目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在建/拟建项    通过环评审
实施主体                                            相关文件               发文时间
               目           批情况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
           安防数字监控
                                         公司年产录像机 80 万台、摄像机
安联锐视   产品产业化扩   已通过                                           2019/06/17
                                         80 万台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建项目
                                         批复》
           研发中心建设                  不涉及建设和生产项目,无需纳入
安联锐视                  无需环评                                             -
           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营销运营平台                  不涉及建设和生产项目,无需纳入
安联锐视                  无需环评                                             -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不涉及建设和生产项目,无需纳入
安联锐视   补充营运资金   无需环评                                             -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3、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保事故,也没有因环保问题而受到过处罚

    根据本所律师对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环保
局、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在地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部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等的公开信息,发行人报
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环境保护部
门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发行人出口的产品目前已按照各进口国的要求进行了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的国际认证和检测,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发行人的业务”之“(二)
发行人的业务资质”部分。

    根据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唐家湾镇)市场监督管
理局出具的无违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公开信息,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法律、行政法规,报告
期内未发生违反国家质量监督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未受到过质量技术监督主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中严格遵守环保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符合国
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



                                       3-3-2-107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已建项目、在建项目、拟建项目均履行了环评手续;

     3、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出现环保事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而遭受处罚;

     4、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未发生有
关发行人环保的媒体报道。

     5、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
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募投项目的
内容,分析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等的匹配情况以及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查阅
了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制度及审议程序、发行人募投项目备案、环评批复文件、
不动产权证书等。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1,72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
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营运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如
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拟用募集资金投
               项目名称             计划建设期   投资总额
号                                                                  资金额
     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
1                                    12 个月        19,885.48         19,885.48
     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4 个月        11,198.49         11,198.49

3    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            24 个月        10,026.23         10,026.23

4    补充营运资金                     不适用        10,536.19         10,536.19

                        合计                        51,646.39         51,646.39

     (二)发行人募投项目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
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的匹配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的改变及风险,对


                                    3-3-2-108
                                                            律师工作报告

未来期间财务状况的影响

    1、募投项目与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相匹配
    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将提高公司安防视频监控系列产品的产
能,完成现有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升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和综合竞争实力。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将提升公司研发技术水平,并就未来可能的行业趋势做好
技术储备,不断开发符合市场需求、技术先进、高质量、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提
升公司响应客户和市场需求变化的反应速度,巩固公司在研发领域的竞争优势,
保证公司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水平。
    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可以进一步加强公司市场及品牌的推广,提升公司的
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中长远期的发展战略目标。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可以增强公司债能力,缓解公司进一步发展面临的资金压
力,有利于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拓展,优化财务结构,进而提升公司的市场
竞争力。
    2、募投项目与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
    目前公司与北美、澳大利亚、欧洲、亚洲等地消费类安防视频监控领域的多
家知名品牌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扩大 30%产能,可
以产品结构,提升研发技术水平,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
率,提升公司市场开拓效率。
    3、募投项目与技术条件相匹配
    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进行技术和产品创新,丰富产品规格种类,目前已经
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著作权共 17 项、发明专利 13 项、实用新型专利 1
项。公司具备较强的研发实力和技术储备,能够为产品创新提供充分的支持,可
以满足本次募投项目对技术的需求。
    4、募投项目与管理能力相匹配
    随着公司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已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公司治理
和内部控制制度,并随公司业务的发展不断健全、完善。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
司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在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5、募投项目与财务状况相匹配


                                  3-3-2-109
                                                                           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正常、生产经营正常,与募投
项目相匹配,具体如下:

                  财务指标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资产总额(万元)                              57,783.54        56,695.39        51,165.4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38,266.85        32,692.42        27,602.1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3.78%        42.34%           46.05%
                 财务指标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83,788.14        95,710.42        93,337.05
净利润(万元)                                 9,186.42         6,638.32         7,469.1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9,186.42         6,638.32         7,469.1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8,772.30         6,003.94         6,501.06
的净利润(万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16,685.28         3,407.80         7,864.04

    6、募投项目不会改变公司生产、经营模式

    公司募投项目与主营业务关系密切,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研发能力、营销能力
和生产能力,不会改变公司生产、经营模式。

    7、募投项目对发行人未来期间财务状况的影响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将大幅降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间
接融资能力,降低财务风险;同时本次股票溢价发行将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使
公司资本结构更加稳健,公司的股本扩张能力进一步增强。随着募投项目陆续建
成投产,公司销售收入和利润水平将有大幅提高,盈利能力将不断增强。

    (三)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1、募投项目有利于优化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必要性
    (1)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的实施,将扩大安防视频监控系列
产品的产能,完成现有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升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和综合
竞争实力;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将极大提升公司研发技术水平,并就未来
可能的行业趋势做好技术储备,不断开发符合市场需求、技术先进、高质量、具
有竞争力的产品,提升公司响应客户和市场需求变化的反应速度,巩固公司在研
发领域的竞争优势,保证公司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水平;

                                       3-3-2-110
                                                             律师工作报告

     (3)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公司市场及品牌的推
广,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中长远期的发展战略目标;
     (4)补充营运资金项目的实施,公司资产负债率将进一步降低,能够增强
公司的偿债能力,能够缓解公司进一步发展面临的资金压力,有利于保证公司生
产经营和业务拓展,优化公司财务结构,进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2、公司具备开展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公司治理规范性方面的储
备,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公司目前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结构完善的高素质研发团队,截至 2019 年底,
公司研发人员 231 人,占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 20.02%。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
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研发团队稳定。
     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进行技术和产品创新,丰富产品规格种类,截至本招
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经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著作权共 17 项、发明
专利 13 项、实用新型专利 1 项。较强的研发实力和技术储备,能够为产品创新
提供充分的支持,可以满足本次募投项目对技术的需求。
     公司产品主要销往北美、欧洲、亚洲市场,公司与北美、澳大利亚、欧洲、
亚洲等地消费类安防视频监控领域的多家知名品牌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
系。通过得到成熟市场上知名品牌商的认可,公司的产品和技术在行业内树立了
良好的口碑,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了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市场开拓效
率。
     随着公司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已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公司治理
和内部控制制度,并随公司业务的发展不断健全、完善。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
司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在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环评情况及土地管理情况

     1、核准/备案情况

     根据各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有权部门的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备案部门
号


                                  3-3-2-111
                                                                    律师工作报告

序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备案部门
号
     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
1                                   2019-440402-39-03-017770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19-440402-39-03-017775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3    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           2019-440402-39-03-017777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4    补充营运资金                           不适用                  不适用

     2、环评情况

     关于发行人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环保局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关于珠海安联锐
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录像机 80 万台、摄像机 80 万台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批复》予以批准。

     发行人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环评程序。

     3、土地管理情况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自行购置土地并进行房产建设。

     (五)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发行人
已制定《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将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安排与使用募集资金。该制度规定了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管理安排、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程序等条款。

     (六)与他人合作及独立性、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独立实施,不会导致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亦不会对
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3-3-2-112
                                                            律师工作报告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发行人募投项目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
理能力、发展目标相匹配,不会改变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有利于改善发行人
未来财务状况,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

    3、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
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4、发行人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况,募
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
出具的说明函等,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查阅的其他
文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函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来三年,发行人将
基于现有产能及市场网络建设情况,以家用、商用、社区、车载等应用领域作为
发行人的经营重点,在完善已有产品经营的同时,加强开发更具市场竞争力的新
产品和拓展产品功能及应用范围,使安防视频监控产品深入到更广的消费群体
中,进一步扩大市场整体的占有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2、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3-2-113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了访谈,登录有关人
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网站进行了检索,并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发行
人提供的诉讼相关材料,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缴款
凭证;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
东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工
商、税务、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各主管部门
网站的检索结果。

    (一)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1、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如下尚未了结的诉讼:

    东莞奥华电子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1)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美国公司 Worldwide Marketing Limited 为发行人的客户,其关联方 NIGHT
OWL SP, LLC 是美国“NIGHT OWL”文字注册商标权利人,其从 2009 年开始

使用“    ”图形商标并已向美国专利及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图形商标。发行人为
Worldwide Marketing Limited 及其关联方 NIGHT OWL SP, LLC 的授权生产商,
发行人按照客户要求将生产的产品及包装使用上述商标标识后全部出口至美国,
未在国内销售。东莞奥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华电子”)曾为 NIGHT OWL
SP, LLC 及其关联方的国内供应商,为国内“         ”及“    ”相关图形的
注册商标所有权人。

    2018 年 11 月,大鹏海关将发行人出口的标有“NIGHT OWL”和“             ”
标识的一批货物涉嫌侵犯奥华电子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的情况通知
奥华电子,奥华电子提出申请将上述货物扣留并提供担保,大鹏海关扣留了上述
货物并进行立案调查。12 月 28 日,大鹏海关出具《关于侵权嫌疑货物调查结果
通知书》:不能认定上述货物是否侵犯权利人在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

    2019 年 1 月,奥华电子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深圳市合祥


                                3-3-2-114
                                                             律师工作报告

进出口有限公司为 Worldwide Marketing Limited 生产的标注“NIGHT OWL”及

“      ”商标的产品侵犯了其在国内的商标权,要求发行人停止侵害、使用上述
商标,销毁侵犯其商标权的产品及包装,赔偿其损失 180 万元,由发行人及深圳
市合祥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维权费 10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9 年 1 月 23 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根据奥华电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
请,裁定查封、扣押发行人被海关扣留的货物。2019 年 5 月 10 日,深圳市盐田
区人民法院根据奥华电子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裁定解除对发行人货物
的查封、扣押。

     NIGHT OWL SP, LLC 于 2018 年 12 月针对奥华电子该等商标注册向中国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2019 年 10 月,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奥华电子上述商标在摄像机、录像机等商品上无效的裁
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案处于审理过程中。

       (2)诉讼案件对发行人的影响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根据该条规定,《商标法》规定中强调被控侵害商标权
的行为必须是使用该权利商标的行为。

     经查询相关司法判例,最高院关于贴牌加工产品商标侵权的典型司法判例如
下:

     ① 2010 年 7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回复海关总署《关于对〈“贴
牌加工”出口产品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涉外定牌)产品
所贴商标只在我国境外具有商品来源的识别意义,并不在国内市场发挥识别商品
来源的功能,我国的相关公众在国内不可能接触到涉案产品,不会造成国内相关
公众的混淆误认,此种情形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②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并裁判了“PRETUL”贴牌加工商标侵权案,
并在此案的裁判中,最高院对于何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以及贴牌加工出口的行
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直接的回答,即“在委托加工产品上贴附的标志,既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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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有区分所加工商品来源的意义,也不能实现识别该商品来源的功能,故其所贴附
的标志不具有商标的属性,在产品上贴附标志的行为亦不能被认定为商标意义上
的使用行为……是否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基础。
在商标并不能发挥识别作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情况下,判断是否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或者判断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或者判
断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都不具实际意义。

    ③ 2017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并裁判了“东风”定牌加工案,在此
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
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
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可见,商标的本质属性是其识别性或指示性,基本功能是
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一般来讲,不用于识别或区分来源的商标使用行
为,不会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导或引发混淆,以致影响商标发挥指示商品或
服务来源的功能,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综上,从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上分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应当是通过商标
使用的行为在国内市场上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即以贴牌加工形式的贸易是
否会认定侵犯商标权一般要以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前提,如果被控
行为不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行为,则该行为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结合上述司法判例及案件实际进展情况,鉴于:

    1)发行人为 Worldwide Marketing Limited 及其关联方 NIGHT OWL SP, LLC
贴牌生产的产品均未在国内销售,全部销往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商
标具有地域性,国内并没有认知主体在市场上可以看到带有这些商标的商品,故
发行人在中国境内无商标性使用行为;

    2)发行人在为 NIGHT OWL SP, LLC 贴牌生产的产品时,已经对委托方的
商标权利证明进行形式审查并了解商标权利状态已可以满足合理注意义务的要
求,且取得了委托方授权贴牌商标的书面文件;

    3)奥华电子与 NIGHT OWL SP, LLC 之间于 2012 年之 2017 年存在委托关
系,奥华电子在明知 NIGHT OWL SP, LLC 相关商标和版权的存在,仍以其名义
在境内注册商标,存在恶意抢注商标并通过海关查扣再提起侵权诉讼,以谋取金


                                3-3-2-116
                                                              律师工作报告

钱或其他商业上的利益的嫌疑。针对该行为,NIGHT OWL SP, LLC 已向中国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2019 年 10 月,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奥华电子上述商标在摄像机、录像机等商品上无效的裁
定。

    因此,综上分析,司法实践中判定发行人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行较小,不会对
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的法律后果和影响。

    此外,发行人上述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和总
资产的比例相对较小,并且 Worldwide Marketing Limited 已将此次诉讼被扣押货
物的 款项 188.91 万元提前支付 给发行人,货物已被解除扣押, Worldwide
Marketing Limited 也承诺若未来发生相关货物被扣押的类似情况,均不属于发行
人的过错,将按约定向发行人支付货款。因此,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2019 年 11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
关(以下简称“皇岗海关”)出具皇关处四简决字〔2019〕0125 号《中华人民共
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从皇岗海关申报出口的一批硬盘录像
机套装等货物实际重量与申报重量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
发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 0.1 万元的行政处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已足额缴纳该笔罚款。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
第(一)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
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
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
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发行人产品于海关报关时均以包装箱包装,按个数而非重量进行计量,发行
人此次违法行为系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申报出口的货物实际重量与申报重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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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符,对海关统计准确性造成影响,属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
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未构成走私行为。皇岗海关针对发行人此次
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0.1 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罚款金额幅度的最低值,且发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
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受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
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查询,除本律师工作
报告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

       (二)相关方无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含 5%)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管理人员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含 5%)股东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提供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
形。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除与东莞奥华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外,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发行人曾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
的重大法律障碍,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含 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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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
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被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系由发行人与保荐人
共同编制,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及
本所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
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上述内容
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保荐人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
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的合法合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挂牌前的申报材料、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批复文件、发行人挂牌期间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挂牌期间股权转让相关的成交文件;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决策、发行等文件;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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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于发行人在挂牌期间历次出具的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并以网络检索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事项;根据《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
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股转系统监管公开信息进行查询,
并登陆发行人主管机关网站进行检索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挂牌期间公司治
理合法合规性的书面说明。

    1、发行人在挂牌过程合法合规

    2015 年 6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
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发行人在新三
板挂牌,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本次挂牌的相关事宜。

    2015 年 9 月 9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同
意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股转系统函〔2015〕5922 号),同意发行人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

    2015 年 11 月 13 日起,发行人股票以协议转让方式正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因此,发行人挂牌过程合法合规。

    2、发行人在挂牌期间股份交易合法合规

    发行人 2015 年 9 月挂牌时股东人数为 15 名,挂牌转让期间,投资者主要通
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方式对发行人股票进行交易,符合新三板挂牌交易的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挂牌期间发行人未因股票交易而受到股转系统的处罚,股
份转让均系交易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合法合规。

    3、发行人在挂牌期间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合法合规

    本所律师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查阅了发行人在
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披露的全部公告文件,查验了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


                                  3-3-2-120
                                                               律师工作报告

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以及发行人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的会议文
件。发行人在挂牌期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授权、会议
表决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亦及时履行了相关会议的信息披露义务。

    4、发行人在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根据查询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公告及公司提供的资料,2017
年 4 月 26 日,由于发行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相关文件,被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无法如期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的风险揭示
公告,并分别与 2017 年 5 月 15 日和 2017 年 5 月 31 日发布关于发行人 2016 年
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停牌进展及风险揭示公告。2017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收到
了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未按期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该监管措施内容、发行人未能按期披露
2016 年年报的原因及整改情况如下:

    (1)自律监管措施的主要内容

    根据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未按期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为:发行人未在 2016 年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股转公司对
发行人做出如下决定:(1)对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2)对公
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2)发行人未能按期披露 2016 年年报的原因

    该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事由是发行人未能按期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
具体原因为: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进入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辅导阶段,为保证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文件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披露的内容一致,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按照《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
会计业务问答(三)》的要求,公司选择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
更正及追溯调整。由于公司 IPO 审计涉及三年财务数据,工作量较大,公司未能
在 2017 年 4 月 30 日年报披露截止日前完成三年财务数据的审计工作,未能按时
出具审计报告,因而未能完成 2016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3-3-2-121
                                                              律师工作报告

    (3)整改措施

    2016 年年报披露前,公司已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2017 年 5 月 15 日及 2017 年 5 月 3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关于 2016 年年度报告无法如期披露的提示公告》(公告编
号:2017-010)、 关于 2016 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停牌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公
告编号:2017-014)及《关于 2016 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停牌进展及风险提示
公告》(公告编号:2017-015),同时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并于
2017 年 6 月 7 日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7-022),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
公告。

    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公开披露了后续整改措施,包括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治理公司,诚
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民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在信
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等。自此,自律监管措施涉及
的相关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公司后续各年均按照规定时间履行年度报告披露等信
息披露义务,股转公司未出具其他监管意见,发行人亦未受到任何处罚。

    自律监管措施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证监发〔2002〕31 号)所述的“非行政处罚
性监管措施”的一种,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公司受到的自律监管措施不构
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挂牌期间发行人未因信息披露而
受到股转系统的处罚。由于发行人挂牌期间的上述信息披露瑕疵已整改,相关
风险和影响已消除,且自律监管措施及风险提示公告均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
发行人在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
构成实质性障碍。

    5、发行人挂牌期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3-3-2-122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来的披露公告及查询中
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网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
措施和纪律处分信息披露平台的公示文件,并通过检索发行人主管机关网站及发
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的过程、在挂牌期间的
股份交易、在挂牌期间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合法合规,在挂牌期间的信息披
露均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差异情
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新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公告文件,将新三板期间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与本次申报文件进行逐一比较、核对,并取发行人关于新三板挂牌
期间与本次申报存在的信息披露差异的声明文件。

       2015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通过对比发
行人在挂牌期间公开披露的信息与招股说明书所披露信息,发行人披露的信息
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

       1、财务报表方面的差异及原因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报告期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除因
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格式等而调整财务报表外,财务
报表数据与发行人在挂牌期间披露的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有关财务报表事项不存
在重大差异。

       2、非财务报表方面的差异及原因

       (1)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与新三板信息披露口径不一致导致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相关信息与新三板公开披露信息存在一定差异,具体如下:

内容      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     差异内容及原因
         (一)公司治理的风险    (一)新产品创新风险               为体现时效性和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技术迭代的风险               针对性,并根据
风险     变化的风险              (三)核心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招股说明书披露
因素     (三)客户集中的风险    (四)成长性风险                   准则的要求,招
         (四)技术研发及新产    (五)海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   股说明书更加充
         品替代的风险            (六)税收政策风险                 分的对风险因素

                                     3-3-2-123
                                                                       律师工作报告

内容   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      差异内容及原因
       (五)上游集成电路行     (七)行业监管风险                   的进行了披露
       业制约的风险             (八)上游行业制约的风险
                                (九)客户集中的风险
                                (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风险
                                (十一)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十二)公司治理的风险
                                (十三)汇率波动带来的汇兑损益风
                                险
                                (十四)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十五)存货金额较大的风险
                                (十六)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十七)发行失败风险
                                (十八)股票价格风险
                                (十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
                                预期收益风险
                                (二十)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的风
                                险
                                                                       根据《首发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
实际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今, 自 2007 年 8 月至 2014 年 9 月期间,
                                                                       规定,结合发行
控制   徐进为公司实际控制         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自 2014 年 9
                                                                       人实际情况,上
人     人,未发生变化             月至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徐进
                                                                       市申请文件对实
                                                                       际控制人做出了
                                                                       更为谨慎的认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
       发行人全体股东根据                                              上市,相对新三
       《公司法》、《全国中小                                          板挂牌,其股东
股票                              发行人全体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及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
限售                              深交所相关规定对所持公司股票做
       规则(试行)》及《公司                                          及深交所相关规
安排                              了限售承诺。
       章程》的规定,对所持                                            定对股份锁定做
       公司股票做了限售承诺                                            出了更为严格的
                                                                       限售承诺
                                                                       根据《首发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
业务                                                                   国证监会的有关
       2 项与业务相关的资质       12 项与业务相关资质
资质                                                                   规定,对发行人
                                                                       业务资质进行了
                                                                       充分披露
                                                                       根据相关法律法
                                  关联方的认定主要参照《公司法》及
                                                                       规及中国证监
       关联方的认定主要参照 《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联                                                                   会、、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企业会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首发业务若
方                                                                     的有关规定,对
       准则》的认定               干问题解答》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发行人关联方进
                                  易所的其他规定
                                                                       行了充分披露
影响   1、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 1、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带来的市场 为体现时效性和
行业   有利于安防视频监控行 需求增长                                   针对性,招股说
发展   业的长期发展               2、技术发展扩大应用领域,产品创 明书对行业影响
的有   2、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新创造行业需求                            行业发展有关因

                                     3-3-2-124
                                                                      律师工作报告

内容      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     差异内容及原因
利因     3、技术的进步推动安防    3、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行业发展      素的表述进行相
素       视频监控产品的普及                                          应调整。
影响                                                                 为体现时效性和
行业                                                                 针对性,招股说
         1、上游行业的制约        1、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
发展                                                                 明书对行业影响
         2、国外厂商的冲击        2、各国不同管理办法或政策的限制
的不                                                                 行业发展有关因
         3、技术替代              3、国际贸易摩擦对出口产品的影响
利因                                                                 素的表述进行相
素                                                                   应调整。
                                                                     为保障可比性和
同行                                                                 可参考性,招股
                                  海康威视、大华股份、同为股份、汉
主要     海康威视、大华股份                                          说明书相应调整
                                  邦高科
企业                                                                 同行业主要企业
                                                                     情况。
         1、技术研发优势
         2、人才优势              1、技术优势                        为精确描述发行
竞争     3、原材料批量采购带来    2、产品优势                        人的竞争优势,
优势     的成本优势               3、成本优势                        招股说明书调整
         4、产品质量优势          4、客户优势                        了相应的描述。
         5、营销服务优势
                                  未来三年,公司将基于现有产能及市
                                  场网络建设情况,以家用、商用、社
                                  区、车载等应用领域作为公司的经营
未来                                                               根据招股说明书
                                  重点,在完善已有产品经营的同时,
发展     未披露                                                    准则规定增加相
                                  加强开发更具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
规划                                                               应表述
                                  并拓展产品功能及应用范围,使安防
                                  视频监控产品深入到更广的消费群
                                  体中,进一步扩大市场整体的占有率

       (2)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对发行人正常经营发展变化进行补充更新披露,
导致与新三板公开披露信息存在一定差异,具体如下:

内容      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     差异内容及原因
股本
                                                                   本次创业板上市
的形
         披露公司自成立以来发     披露公司自成立以来发生四次增资、 申请文件增加披
成及
         生四次增资、十五次股     四十四次股份转让、一次股份发行的 露挂牌后的历次
其变
         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和股份发行
化情
                                                                   情况
况
         公司共有 15 名股东(含                                      挂牌后公司发生
股东                              公司共有 17 名股东(含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                                          多次股份转让导
人数                              和法人股东)
         东)                                                        致
         职能部门:行政人事部、
         证券办、总务部、财务     职能部门:行政人事部、办公室、总
         部、审计部、产品管理     务部、财务部、审计部、产品管理部、 随着业务的发
组织
         部、研发部、计划部、     研发中心、计划部、采购部、制造部、 展,公司对组织
结构
         采购部、制造部、PE 工    PE 工程部、品质管理部、国外业务 结构进行调整
         程部、品质管理部、国     部、工程项目部
         外业务部、国内事业部

                                       3-3-2-125
                                                                            律师工作报告

内容      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        差异内容及原因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取
                                                                           根据业务发展需
         公司共取得 20 项商标、      得 20 项商标、27 项专利权、17 项著
主要                                                                       要和公司规模扩
         36 项专利权、16 项著作      作权、4 项域名、1 项土地使用权、4
资产                                                                       大,公司主要资
         权、1 项域名、1 项土地      处不动产权、 处在建工程(已竣工)、
                                                                           产发生变化
         使用权、2 处租赁房产        1 处租赁房产

       除上述外,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创业板上市申请文
件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存在少量差异的原因主要为:①报告期的调整导致业
务、财务信息差异;②新三板公开披露准则与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格式准
则、财务报告披露准则存在一定差异。

       综上,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披露信息不存在实质差异或重大变动。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
息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存在一定差异,但是不存在实质差异或重大变动。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
管理办法》、《创业板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
册程序,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伍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3-3-2-126
                                                           律师工作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程劲松



                                             经办律师:

                                                            冯泽伟



                                             经办律师:

                                                            陈    凯



                                                      年         月       日




                               3-3-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