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张小泉: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2-03-15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
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以及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
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
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事项
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立即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
前,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事项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及信息,包括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
和仲裁事项、重大变动事项、重大风险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及上述事项的持
续变动过程等。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应披露的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本条前述“交易”,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如果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放弃权利、赠与资产、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及时报
告。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放弃权利、赠与资产、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6、涉及第七条第(四)项第 2 点对外投资事项中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
投资金额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且绝对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1、发生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拟为上述主体外的其他人员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及时报告。
    关于本制度中“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计算规则,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投资和融资决策管理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
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
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七)重大变动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室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的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或市
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货商或客户等发生重大变化);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6、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7、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8、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9、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发生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或 1/3 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1、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2、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淘汰的风
险;
       13、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4、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5、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6、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
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咨询。
       (九)其他重大事件: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事项;
       6、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或者月度报告,
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
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应在编制完成后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门。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下属公司),应以邮
件或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
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义务人应报告
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资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
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
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
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
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
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
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信息披露管
理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
生的重大信息:
       1、部门、分支机构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
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1、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知道该事项发生或
拟发生的第一时间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2、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
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3、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材料在 24 小时
内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4、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经董事长审批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
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需提交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条 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
间立即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向证券投资部提
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证券投资部的工作人员,并
由该工作人员签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
构、全资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
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
证券投资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
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
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
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证券投资部备案。重
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
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
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
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