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8-29
证券代码:301055 证券简称:张小泉 公告编号:2022-027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
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变更的时间及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 15 号,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
释第 15 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
2、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 15 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解释第 15 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
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具体如下:
a.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
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
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
资产成本或研发支出。
b.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
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c.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
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
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
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
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执行解释第 15 号对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资产负债表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解释第 15 号的调整金额 2022 年 1 月 1 日
存货 162,875,461.78 1,063,852.14 163,939,313.92
在建工程 62,415,234.95 -1,063,852.14 61,351,382.81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