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冠铜箔: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登记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2-15
证券代码:301217 证券简称:铜冠铜箔 公告编号:2022-004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登记类型、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登
记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34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725.3886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本次发行
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82,901.5544 万元,总股本增至 82,901.5544
万股。
二、公司登记类型变更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95 号)同意,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
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铜冠铜箔”,
证券代码为“301217”。公司登记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
三、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结合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公司类型等的变更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
对《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章程草案条款内容 修订后章程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 通股 207,253,886 股,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2,901.5544 万
元。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求, 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在
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在公司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动。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保落实。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
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 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
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 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
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 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
党组织活动依照《党章》及相关政策规 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
定办理。
党组织活动依照《党章》及相关政策规定
办理。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人民币 公司股份总数为 82,901.5544 万股,均为
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条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五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条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条 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额(提供担保除外)在三千万元以上,且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 3,000 万元以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票并上市方案; 并上市方案;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则;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十一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条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条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七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条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程序。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结束当日下午 3:00。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认,不得变更。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五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条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的委托书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保存期限为十年。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七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条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权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条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三)本章程的修改; 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审计总资产 30%的;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股权激励计划;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划的修改或变更;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的修改或变更;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过的其他事项。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法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券监督管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
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
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
决。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
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该条删除
条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一百一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十六条 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 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
定执行。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告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捐赠等事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六)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 经理的工作;
案; (十六)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七)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
及任免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任免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十四条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财、关联交易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十条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十一条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十六条 实、准确、完整。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一百六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十七条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 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十六条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第十章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十一条 (一)以公告方式; (一)以公告方式;
(二)以专人送出; (二)以专人送出;
(三)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 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知。公司指定省级以上报纸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纸。
第十章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十七条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一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十五条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施行。
上市之日起施行。
二、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转授人员具体办理
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