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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铜冠铜箔: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2-10-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铜冠铜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铜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
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34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725.3886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17.2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7,927.46 万元,扣除各类发行
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3,012.47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2]230Z0038 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


                                    1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
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资额
            铜陵有色铜冠铜箔年产 2 万吨高精度储
   1                                                  82,060.44          81,338.53
            能用超薄电子铜箔项目(二期)
   2        高性能电子铜箔技术中心项目                10,028.20           8,388.01

   3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30,000.00

                       合计                          122,088.64         119,726.54


       2、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一届第十六次董事会及 2022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投资建设年产 1 万吨电子铜箔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

产 1.5 万吨电子铜箔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以下项
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资额
            10,000 吨/年高精度储能用超薄电子铜
   1                                                  93,184.00          60,000.00
            箔项目
            15,000 吨/年高精度储能用超薄电子铜
   2                                                 134,477.00          96,385.93
            箔项目
                       合计                          227,661.00         156,385.93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主
要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后续募投项目实施

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

银行承兑汇票,下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
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需要,项目建设部门或采购相关部门与交易对方确认

可以采取银行承兑进行支付的交易内容及款项金额,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
订相关交易及支付合同,并与对方商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款项支付。


                                          2
    2、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

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项目

建设部门或采购相关部门需在支付月的上月报送计财部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申请,

支付月填写付款申请单,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计财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比对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同时,建立票据明细台账,定期编制汇总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

    3、公司计财部按月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公司及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或外部客户开具

的银行承兑汇票由项目实施主体背书转让后),根据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统计编

制置换清单,并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

(或背书转让)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

专户中等额置换转入公司及子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同时通
知保荐机构。

    4、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代
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实施募投项目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

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节

省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议案》,同意公司在实施募投项目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


                                    3
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

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

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
换。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

运作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且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事项实施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4
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朱哲磊                 张   翼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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