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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昆船智能: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承诺事项2022-11-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昆船智能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7-8-6-1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之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8-6-2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公开
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和验资复核机构,特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7-8-6-3
(本页无正文,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之盖章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7-8-6-4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作为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的
发行人律师,特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7-8-6-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之盖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7-8-6-6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
行”)的评估机构,特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7-8-6-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之盖章页)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7-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