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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卡莱特: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4-07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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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064号



致: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卡莱特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
席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
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3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卡莱特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合称“《董事会公告》”),



                                           1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4月7日下午14:30在《董事会公告》所通知的广东
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留新四街万科云城三期C区八栋A座39楼高级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表决方式一致,董事长周锦志先生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3年4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


                                   2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2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修订的议案》

       11.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11.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1.4《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
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
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

    具体为:

    议案 1《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52,587,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反对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2《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表决情况:

    同意 52,588,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
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议案 3《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2,588,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
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议案 4《关于<2022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2,587,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2,580,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2,588,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
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议案7《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5
    同意7,962,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73%;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39%;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88%。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8《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2,587,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5%;
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议案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2,588,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
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议案10《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2,587,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弃权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议案11《关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修订的议案》

    议案11.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2,588,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
反对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6
    议案11.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2,588,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
反对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议案11.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2,587,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5%;
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议案11.4《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2,429,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6%;
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160,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4%。

    议案12《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2,429,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6%;
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160,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4%。

    议案1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2,428,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7%;
反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弃权160,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4%。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7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8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林晓春                                    蔡亦文




                                                     _____________

                                                         丛启路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