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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创股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5-15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O45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8 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9/5/22       -            2019/5/23       2019/5/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685,448,20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54,835,856.56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9/5/22        -          2019/5/23       2019/5/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8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
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按
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
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072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
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2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72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8356169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