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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创环保:首创环保对外投资公告2021-12-14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081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以
 下简称“本项目”)。
 投资金额和比例:本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 58,443.78 万元(以下除非特别说
 明,所称“元”均指“人民币元”)。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与
 呼和浩特海纳源清水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出资成立
 “呼和浩特首创海纳水务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名
 称为准;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运营及移交。项目公司注
 册资本为 14,610.945 万元,其中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9,643.2237 万元,持有其 66%股权。
 特别风险提示:项目按期顺利移交的风险。




    一、项目概述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创环保集团”)
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内蒙古自治区呼
和浩特市金桥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特许经营(TOT)方
式投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规模 8 万吨/日,
总投资 58,443.78 万元,同意公司与呼和浩特海纳源清水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合资设立“呼和浩特首创海纳水务有限公司”,公司股本出资 9,643.2237 万元,
持股比例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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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对本项目的投资及相关协议的签署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项目规模
8 万吨/日,总投资(经营权转让价款)58,443.78 万元。主要合作范围为运营、
管理和维护现有的呼和浩特市金桥污水处理厂工程范围内所有固定资产,包括污
水处理厂内的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以及厂内管网及退水管网的运营维护及其他
相关内容,特许经营期 30 年。
    (二)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 14,610.945 万元,其中公司出资金额为 9,643.2237 万
元,持有其 66%股权。项目公司经营范围:城市污水处理及排放;再生水处理及
利用;水质检测;水处理材料的检验检测;环境保护监测;环保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三、 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呼和浩特
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北辅路伊科大厦 4 楼,法定
代表人:张利平。呼和浩特市水务局未涉及重大诉讼。呼和浩特市水务局与公司
下属呼和浩特首创春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占股 80%)有业务合作,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产权、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呼和浩特海纳源清水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
立的企业法人,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授权在本项目履行政府方出资代表职责,
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盛路金
桥污水处理厂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注册资本:13,700 万元。呼
和浩特海纳源清水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涉及重大诉讼,与公司下属呼和浩特
首创春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占股 80%)有业务合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

                                     2
权、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呼和浩特海纳源清水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配合业务主管部门进
行呼和浩特市污水处理相关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负责环境检验检测;负责呼和浩
特市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运输;污水应急服务;经业务主管部门授权引进合作伙
伴,就污水处理事项与其他水务公司谈判合作,共同开拓市场,推进呼和浩特污
水处理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近三年业务发展平稳。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由呼和浩特市水务局(甲方)与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乙方)签署《呼和浩特市金桥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
议》,协议内容如下:
    1.运营维护范围:呼和浩特市金桥污水处理厂工程范围内所有固定资产,
包括污水处理厂内的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以及厂内管网及退水管网的运营维护
及其他相关内容。
    2.特许经营期:本项目特许经营期自正向移交后次日起 30 年。
    3. 经 营 权 转 让 价 款 及 价 款 支 付 : 本 项 目 经 营 权 转 让 价 款 总 金 额 为
58,443.78 万元(包括招标代理服务费),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承
继协议后十五(15)日内,由项目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向甲方指定账
户支付转让价款总金额的 25%,即人民币 14,610.94 万元;项目公司签订《特许
经营协议》的承继协议后四十五(45)日内,由项目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
约定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价款总金额的 75%,即人民币 43,832.84 万元。

    4.出水水质标准:CODCr、BOD5、氨氮、总磷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准》的 V 类标准,TN≤10mg/L,SS≤5mg/L。
    5. 基本水量:第一年至第三年(周期年)6.5 万吨/日,第四年至第七年(周
期年)7 万吨/日,第八年至第三十年(周期年)7.5 万吨/日。
    6.期满移交: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无偿、完好移交乙方对
污水处理厂的所有权益,包括:污水处理厂所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利;乙方对项目
设施的特许经营权益。
    7.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公
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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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呼和浩特海纳源清水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和北京首创生
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呼和浩特市金桥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股东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1.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壹 亿 肆 仟 陆 佰 壹 拾 万 玖 仟 肆 佰 伍 拾 元 整
( 146,109,450 )。 甲 方 出 资 人 民 币 肆 仟 玖 佰 陆 拾 柒 万 柒 仟 贰 佰 壹 拾 叁 元
(49,677,213.00),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四(34%),以现金方式
缴纳;自公司注册之日起十五(15)日内,甲方缴足认缴出资额。乙方出资人民
币玖仟陆佰肆拾叁万贰仟贰佰叁拾柒元(96,432,237.00),占项目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六十六(66%),以现金方式缴纳;自公司注册之日起十五(15)日
内,乙方缴足认缴出资额。
     2.董事会:董事会由五(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两(2)人,乙方
委派三(3)人,全体董事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一(1)名,由乙方委派
的董事担任。设副董事长一(1)名,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职权按
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3.监事:甲方委派 1 人,乙方委派 1 人,职工监事 1 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3)
年。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甲方推荐的监事担任,并由全体监事过半选举产生。
     4.协议生效: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期为本协议生效日,如果各方
签署日期不一致,则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
     (三)协议签署:呼和浩特市水务局(甲方)、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乙方)和项目公司(丙方)签署《呼和浩特市金桥污水处理厂特许经
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之承继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权利义务承继:协议签署后首创环保集团在《呼和浩特市金桥污水处理厂
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交由项目公司承担。
     2.协议生效: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之日起生效。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符合公司战略投资方向,对公司继续
开拓内蒙古自治区传统水务市场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也为公司深耕城市水务市场
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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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取得本项目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




    六、项目的风险分析
    项目公司筹建及资产移交准备时间短,项目公司组建延迟、移交方案不完
善或接收准备不充分可能影响交接期厂区的正常运行和项目实施。
    应对措施:项目组已组织运营团队入厂尽调,筹划移交方案。签约后,公
司将会同政府方及相关各方制定详细的项目公司组建计划、完善的项目移交方
案,集中优势资源,保障项目公司按期组建和项目资产顺利移交。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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