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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通高速: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22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20】第 0215 号



致: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潘平、刘彦锦(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时间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
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4、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刊登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详情详见 2020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公司网站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及议案披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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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距 2020 年 12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满 45 日,其通知、披露期
限符合法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已经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14:30 分
开始,在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52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其召开时间、
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1,054,869,263 股,全部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部分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参会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830,489
股,为有效表决权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项小龙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关于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关于修订《董事会工作条例》
的议案”3、“关于修订《监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4。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四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数方为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无应回
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四项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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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
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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