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6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谨致: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以
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夏银行”)的聘请,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华夏
银行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现场见证和出具
法律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华夏银行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官方网站等指定媒体于2019年4月19日刊登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包括了会议
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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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及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号码以及网络
投票操作流程等内容且《通知》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公告,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华夏银行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于2019年5月6日公告了《华
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下简称“《会议文件》”)。
3、待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
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和《关于选举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议案》等合计十六项议案系经华夏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四
十五次、第四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依据《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通知》中载明,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定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在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二层多功能厅召开现场会议。经本所律
师现场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载明
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华夏银行董事长李民吉先生主持,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华夏银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华夏银
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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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一)经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
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身
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现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所代理之股东共计 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8,075,107,304 股,占华夏银行
总股本的 52.4793%;前述现场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均系记载
于华夏银行股东名册中的股东,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的名称、股票账户卡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股东
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且登记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设立了网络投票程序,华夏银行的股东还可以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程序参与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基于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仅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资料统计后汇总,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合计
36 人,代表股份共计 10,692,680,904 股,占华夏银行总股本的 69.4906%。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华夏银行的董事、监
事和列席本次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华夏银行董事会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和 5 月 6 日公告的《通知》和
《会议文件》,华夏银行董事会已依《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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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内容相符。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由 2 名股东代表、
1 名监事代表在律师见证下对表决事项的现场表决票进行了清点;网络投票系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行
使表决权,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
修改,也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为:
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
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
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关于聘请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
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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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
授信额度的议案;
9 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
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的议案;
10 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
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的议案;
11 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
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的议案;
12 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授信的议
案;
13 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14.00 关于选举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议案;
14.01 选举罗乾宜先生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14.02 选举马晓燕女士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14.03 选举谢一群先生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15 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 2018 年度履职评
价情况的报告;
16 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监事 2018 年度履职评价情况的报
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
大会第八项议案表决时予以回避;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大
会第九项议案表决时予以回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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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项议案表决时予以回避;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第十
一项议案表决时予以回避;该等股东实施回避表决后,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需实施回避表决的股东已经在投
票时分别对前述议案进行了回避。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列入表
决的前述全部议案均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参加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并获得通过。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有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华夏银行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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