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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独立董事关于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集团统一授信的意见2022-01-2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集团统一授信的意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给予新希

望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 103.00 亿元,支用限额

人民币 100.50 亿元,额度有效期 2 年。业务品种包括:1.公司授

信业务项下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

透支、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保函、贷款承诺等

表内外业务品种;2.金融市场业务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债

券投资等金融市场业务品种;3.低风险业务品种;4.新希望集团有

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本行附属机构开展的各项授信类业务。上

述 1-4 项业务品种的使用,除同业拆借外均不得为信用方式;各项

产品利费率不低于同期同业平均定价标准,且须符合《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定价原则和具体定价要求。

    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本次集团最高授信额度占本行 2021 年第

三季度末未经审计资本净额(7082.42 亿元)的 1.45%,占本行 2020

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资产(4,596.77 亿元)的

2.24%。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该

项关联交易由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在审阅以上关联事项后,认为:

    以上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原则
以及本行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

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独立董事: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
                                彭雪峰、刘宁宇、曲新久


                                    2022 年 1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