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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钢铁: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0-10  

						           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炜衡

(济南)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山东钢铁”)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山东钢铁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山东钢铁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

    1、《公司章程》;

    2、山东钢铁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山东钢铁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载的《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山东钢铁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山东钢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6、山东钢铁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山东钢铁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

均真实、完整,山东钢铁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山东钢铁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下午 2:00 在公司办公楼

4 楼多媒体会议室召开,董事长陶登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9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前述决议与通知的时间、地

点,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并完成了前述决议与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 代表股份 5,561,623,67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0.8070%。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本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同意票数 5,561,519,474 股,反对票数 104,200 股,弃权票数 0

股。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数 5,561,519,474 股,反对票数 104,200 股,弃权票数 0

股。

    3、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3.1 关于选举王向东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同意票数 5,561,419,384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

例 99.9963%。

    3.2 关于选举苗刚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5,561,419,380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

例 99.9963%。

    3.3 关于选举李洪建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5,561,419,679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

例 99.9963%。

    上述议案中,其中,第 1 项议案,为特别议案;第 2 项议案,为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 3 项为累积投票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

容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山东钢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