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二零二零年十月 1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0月28日下午13:30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511号梅苑宾馆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介绍股东出席情况;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审议议案 1. 《关于审议浙能电力受让锦江环境25.62%股份并触发要 约收购的议案》 (四) 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提问,公司回答股东及股东代表提 问; (五)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计票人、监票人; (六)对议案投票表决; (七)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八)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由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2 关于审议浙能电力受让锦江环境 25.62%股份并触发 要约收购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推动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 或“公司”)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通过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 ZHEJIANG ZHENENG ELECTRIC POWER INVESTMENT (HK) LIMITED (浙 江浙能电力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 SPV”或“受 让方”),受让新加坡上市公司 Zheneng Jinjiang Environment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浙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 环境”)第二大股东 Win Charm Limited(持有锦江环境 22.58%股份) 及其关联方 Jin Jiang Green Energy Limited(持有锦江环境 3.04%股份) 合并持有的锦江环境 25.62%股份(Win Charm Limited 和 Jin Jiang Green Energy Limited 以下统称为“转让方”)。 目前,锦江环境的第一大股东为浙江能源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能香港”),浙能香港持有锦江环境 29.57%股份。鉴于 浙能电力、浙能 SPV 与浙能香港均同受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 制,因此本次收购构成关联交易。 浙能 SPV 受让锦江环境 25.62%的股份后,与浙能香港合并持有 锦江环境的股权比例超过 30%,根据新加坡《兼并守则》的规定,浙 3 能 SPV 须对除浙能香港以外的其他锦江环境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现 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锦江环境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锦江环境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在新加坡主板挂牌上市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号:BWM、查询代码:ZJE.SP),已发行股 份数 1,454,024,700 股。 锦江环境第一大股东为浙能香港,持股 29.57%,第二大股东 Win Charm Limited 及其关联方 Jin Jiang Green Energy Limited 合并持股 25.62%。其余 44.81%的股份由三家机构投资者、锦江环境董事及公 众股东持有。 (二)主营业务情况 锦江环境主营垃圾发电业务,是中国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先行 者,垃圾处理能力及地域覆盖范围均居行业前列。锦江环境共有 21 家电厂处于运营状态,均位于中国境内,其中包括 14 家全资电厂、5 家控股电厂及 2 家联营电厂,垃圾处理能力超过 3 万吨/日,装机容 量达 632MW。 (三)财务状况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 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 3048 号),以 2020 年 4 月 30 日 为审计基准日,按照中国会计准则,锦江环境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 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千元 4 项目 2020 年 4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6,372,188 16,026,897 负债总额 10,974,872 10,593,294 所有者权益 5,397,316 5,433,60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5,272,089 5,313,214 项目 2020 年 1-4 月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772,190 2,818,522 利润总额 10,654 146,487 净利润 -15,043 36,67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9,881 26,034 鉴于锦江环境为新加坡上市公司,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并披露财 务报表,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 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 3048 号),按照国际会计准 则调整,锦江环境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人 民币 5,656,456 千元人民币。 (四)不存在浙能电力为锦江环境提供担保、委托锦江环境理财 等情形,不存在锦江环境占用浙能电力资金的情况。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主要内容及协议主要条款 (一)标的股份 浙能 SPV 受让 Jin Jiang Green Energy Limited 持有的锦江环境 44,195,575 股股份,占锦江环境已发行股份的 3.04%;受让 Win Charm Limited 持有的锦江环境 328,365,000 股股份,占锦江环境已发行股份 的 22.58%,合计受让锦江环境 372,560,575 股股份,占锦江环境已发 行股份的 25.62%。 (二)股份转让价款 5 按照交易定价原则,本次股份转让的对价为人民币 1,449,260,636.75 元,折合锦江环境每股价格为人民币 3.89 元。股份 转让价款以新加坡元计价、新加坡元支付,按照签署日前一个工作日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新加坡元对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1 新加坡元对人民币 4.9993 元),折合锦江环境每股价格为 0.7781 新加坡元,股份转让价款折算为 289,889,383.40 新加坡元。 交易定价基准日(2020 年 4 月 30 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 当日)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期间损益”)由浙能 SPV 承担。自基 准日至交割日,如锦江环境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拆分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按照除权除息相关规则对锦江环境每股 单价做相应调整。 (三)先决条件 完成本次股份转让以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在法律允许的范 围内被受让方书面放弃)为前提: 1、转让方作出的各项陈述和保证所述的事项或事实在签署日和 交割日均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2、转让方已履行并遵守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应由其于交割日或 之前履行并遵守的所有约定和义务,不存在转让方对股份转让协议的 违反或不履行。 3、不存在禁止、限制、取消或以其他方式妨碍股份转让的法律 (包括法律变更)或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部门作出的判决、裁 决、裁定、禁令或命令。 4、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和规定,本次股份转让 获得国资核准。 5、本次股份转让履行完成中国政府部门(发改、商务、外管等 6 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程序。 6、本次股份转让履行完成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7、本次交易经浙能电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交割与支付 在上述先决条件满足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或各方书面同意的其他 更晚日期,完成标的股份的转让(“交割”),受让方收到证明标的股 份已划转至受让方账户的书面证明文件之日为“交割日”。 受让方于交割日支付首期股份转让款 191,875,661.48 新加坡元。 其余股份转让款 98,013,721.92 新加坡元根据转让方完成本次交易税 务申报等情况进行支付。 (五)协议终止 在交割日前,股份转让协议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一方严重违反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任何保证、承诺或义务, 且在其他一方发出要求消除、纠正或弥补违约情形的书面通知后的十 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消除、纠正、弥补相关违约情形的,发出违约通知 的一方书面通知终止; 2、先决条件未能于最后截止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后六个月 届满之日)或各方同意的更晚日期被满足,由任何一方书面通知终止。 3、存在或发生任何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股份转让的适用法律 或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判决、仲裁、裁定或禁令的 情况下,由任何一方书面通知终止。 各方在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后应全力配合回转已发生的交易,包括 转让方向受让方返还其已实际收到的任何股份转让价款、受让方向转 让方回转任何已过户至其名下的标的股份。 7 三、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分析 (一)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1、定价原则 本次收购以锦江环境于审计基准日 2020 年 4 月 30 日按国际会计 准则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656,456 千元人民币 作为交易作价基准。 2、估值结果 根据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估值报告(万邦评咨〔2020〕 54 号),本次估值以 2020 年 4 月 30 日为估值基准日,采用收益法 和市场法两种方法进行估值,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参考区间为 463,120.00 万元人民币至 570,000.00 万元人民币。本次交易作价基准 落于该估值区间内。 (二)本次股份转让定价的合理性分析 1、本次收益法估值测算较为谨慎,仅基于锦江环境基准日时点 的生产能力基础上考虑已有的具体投资计划的在建或改扩建项目对 未来收益的影响,未考虑锦江环境筹建项目、各垃圾发电企业所在地 区垃圾处理费调价、垃圾热值上涨可能带来的估值影响;技术服务业 务仅预测现有合同执行期间的经济效益,不考虑新增业务;本次估值 仅对使用炉排炉的电厂考虑增值税退税政策,其余垃圾发电企业未考 虑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本次收益法测算折现率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 本(WACC)模型计算得出为 8.65%。 2、本次市场法估值采用锦江环境估值基准日前 20 日、60 日、 120 日交易均价作为估值基准价,并根据新加坡交易所 2016 年至 2020 年 4 月期间涉及新加坡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私有化交易溢价率平均值 8 计算,是基于市场交易案例得出的结果,符合国内市场以及新加坡市 场对锦江环境价值的认可。 3、考虑到浙能电力完成收购后可通过自身在发电行业积累的丰 富经验优化提升锦江环境的运营管理,发挥协同效应,推进垃圾发电 新项目的开发投资,促进锦江环境在垃圾焚烧发电领域进一步做大做 强;同时浙能电力可协助锦江环境改善资金情况,提升信用等级,降 低融资成本,加快推进技术改造,充分挖掘锦江环境的垃圾资源和特 许经营价值,其经营效益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因此综合判断,本次收购的交易作价合理,能满足公司长期战略 投资的收益率要求。 四、要约收购 鉴于浙能 SPV 收购锦江环境 25.62%股份完成后,与关联方浙能 香港共同持有锦江环境超过 30%的股份,根据新加坡《兼并守则》的 规定,浙能 SPV 须对锦江环境其余 44.81%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要约 价格与浙能 SPV 受让锦江环境 25.62%股份所支付的每股单价一致, 即每股 0.7781 新加坡元。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浙能电力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636.14 亿元 人民币,货币资金余额为 167.33 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 35.63%。 浙能电力目前的资金状况能够满足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需求。 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若符合相关退市条件,则锦江环境将从新 加坡证券交易所退市。 9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浙能电力的影响 1、锦江环境所处的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具有广阔发展空间。浙能 电力通过受让锦江环境 25.62%的股份并触发要约收购,将快速进入 垃圾发电领域并形成规模,符合浙能电力转型升级和战略发展方向。 2、锦江环境在全国垃圾发电领域规模靠前,通过多年运营,积 累了丰富的电厂资源。垃圾电厂存在邻避效应,新项目落地难度较大, 锦江环境已投运电厂多位于大中型城市,部分是当地唯一的垃圾电 厂,资源价值较为稀缺。 3、垃圾发电行业与浙能电力发电主业具有产业协同效应。锦江 环境可塑性强、提升空间大,借助浙能电力在资金、技术、管理方面 的优势,可进一步提高锦江环境的运营水平,加快技术改造,推动垃 圾发电业务提质增效、做大做强。从长期来看,垃圾发电将成为浙能 电力新的业务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增长潜力。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 事孙玮恒、章勤、方志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 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推进公司产业结构调整,符合公司转型升级发展的 实际需要;公司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的审计和估值。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价格 和定价依据客观、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以上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 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