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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能电力: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0-29  

                        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0-032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10 月 2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莫干山路 511 号梅苑宾馆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9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09,844,30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18.886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玮恒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5 人,董事章勤、方志星、韩洪灵、程金华因工作
   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陈立新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曹路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浙能电力受让锦江环境 25.62%股份并触发要约收购的

      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801,995,557       99.0308       7,848,749         0.9692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关于审议浙能电力       801,995,557     99.0308    7,848,749     0.9692          0      0.0000
         受 让 锦 江 环 境
         25.62%股 份 并 触 发
         要约收购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 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芸、任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