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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能电力:浙能电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和清晰,充分维护了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浙江浙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

框架协议服务合作协议,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满足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的实际需求;定价原则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

益;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三、 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

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的工作需求。同意续聘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内控审计机构。

    四、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考核及 2021 年度薪酬计

划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考核及 2021 年度薪酬计

划。

    五、 关于董事会换届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人选的提名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人选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

独立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

解除的情况。

    3、同意将上述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其中独立董事人选任职资格需提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和有

关通知要求而进行的相应调整,符合政策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何大安、韩洪灵、程金华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