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临 2016-0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石化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2 月 2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2 号北京港澳中心瑞士酒店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人数(人) 60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57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6,308,273,749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85,836,709,512 1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10,471,564,23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权出席 会议并表决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79.5468006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70.897705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8.6490952 (四) 本次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或“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由中国石化董事会(以下 简称“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玉普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由董事章建华先生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 司法》及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2 人,董事章建华、张海潮先生出席了会议;董事长 王玉普先生,董事李春光、王志刚、戴厚良、焦方正先生,独立董事蒋小明、阎 焱、汤敏、樊纲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7 人,出席 3 人,监事会主席刘运先生,监事邹惠平、王亚钧先生 出席了会议。监事刘中云、周恒友、蒋振盈、俞仁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 议。 3、 副总裁江正洪、常振勇先生列席了会议,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黄文生先生出席了 会议。 2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选举马永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5,817,389,455 99.977503 19,310,557 0.022497 H股 4,929,525,990 47.075355 5,542,038,247 52.924645 合计 90,746,915,445 94.225471 5,561,348,804 5.774529 2、 议案名称:关于为中天合创项目融资提供项目完工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5,836,320,362 99.999547 389,150 0.000453 H股 10,454,829,637 99.986921 1,367,600 0.013079 合计 96,291,149,999 99.998176 1,756,750 0.001824 3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选举马永生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董 24,718,354 56.141189 19,310,557 43.858811 事会执行董事 2 关于为中天合创 项目融资提供项 43,649,261 99.116340 389,150 0.883660 目完工担保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巍、许敏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中国石化境内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的高巍律师和许敏律师出席了临时股 东大会并为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认为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规定,临 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有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4 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的 H 股证券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被委 任为临时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25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