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独立董事意见2019-04-29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
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第二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锁。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锁/行权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时 4 名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和限制性股票
解锁的安排。
二、《关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1
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锁。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锁/行权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和限制性股票
解锁的安排。
三、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转让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聚焦主业及核心业务,逐步剥离非核心
资产与非核心业务,推进数字化与国际化;同时,股权转让回收资金
2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升股东利
益。本次转让定价遵循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承签署页)
3
(本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子孟 许定波
唐涯 马光远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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