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统一注册发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DFI)的公告2021-05-29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21-034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统一注册发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DFI)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5月28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统一注册发行
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DFI)》,现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
降低融资成本,保持公司资金筹措、管理及运用的灵活性,公司拟在
达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成熟层企业”的相关要求后,向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统一注册并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00亿
的多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DFI”)。
一、 关于 DFI 注册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
发行注册工作规程》的规定,成熟层企业可就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
具等产品编制同一注册文件,进行统一注册。成熟层企业需同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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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市场认可度
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
(二)经营财务状况稳健,企业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满足
相应要求。
(三)公开发行信息披露成熟。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
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不少于3期,公开发行规模不少于100
亿元。
(四)最近36个月内,企业无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或
其他重大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无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五)最近36个月内,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国家法
律或政策规定的限制直接债务融资的情形,未受到交易商协会警告及
以上自律处分;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情形。
(六)交易商协会根据投资者保护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拟在达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条件
“(三)”中规定“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
信用类债券不少于3期,公开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要求后,向中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统一注册多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D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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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与发行方案
(一)注册品种
多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DFI)品种包括超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
具、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
(二)注册规模
债务融资工具规模余额不超过200亿元,发行阶段再确定DFI项下
各债券的品种、规模、期限等要素。
(三)发行时间与期限
本次拟注册的多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DFI)在获准发
行后,可在2年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实
际资金需求,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一次或择机
分期发行符合要求的不同期限债务融资工具。
(四)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债券面值100元/张,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市场状况确定。
(五)承销方式与发行对象
组织主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者除外)。
(六)募集资金用途
所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到期债务、补充流动资金和项目建设等符
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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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关于本次注册发行多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DFI)的决
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或多品种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DFI)注册有效期到期为止,孰晚为准。
三、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公司高效、有序地完成多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DFI)的发行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梁稳根先生,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
发,全权办理多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DFI)注册发行的相
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及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制定和实施发行的具体方案、决定债务融资产
品发行上市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需要及市场情况与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或调整发行的品种、各品种金额、是否分期发行及在
注册通知书或监管批文有效期内决定各期限发行金额的安排、发行时
机、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发行方式、是否设置回售条款或赎回条
款、确定、新增或调整主承销团、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承销方式、定
价方式、票面利率或确定方式、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细节、偿债保证
措施、担保等增信事项、债务融资产品上市与发行等。
(二)根据监管机构意见和/或市场条件的变化,对发行方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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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三)代表公司进行债务融资产品发行、上市相关的谈判,签署
与债务融资产品发行及上市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适当
的信息披露。
(四)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办理其他与发行、上市相关
的具体事宜。
(五)上述授权事项的有效期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36 个月,或者至公司股东大会就此作出新的授权决议之日止,以孰
早为准。
四、注册发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产品的发行方案及授权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并报相关主管部门获准发行后方可实施。公司将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发行情况。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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