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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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
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
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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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发布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
日期为 2020 年 8 月 24 日的《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合称会议
通知),贵公司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并发出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
就此作出决议并发出公告,本次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会议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
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与提案事项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9 日上午如期在中国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贵公司
董事长李建红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0 年 9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的交易时间段内,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向贵公司 A 股流
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2020 年 9 月 9 日 9:15-15:00 的时间段内,贵公司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贵公司 A 股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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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656
其中:A 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54
H 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7,307,674,752
(股)
其中:A 股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股份总数 14,050,376,380
H 股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股份总数 3,257,298,372
3、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贵公
68.6272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和代理人持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116
比例(%)
H 股股东和代理人持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156
比例(%)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该等法定代表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
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持股凭证,代理人出
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人持股凭证;
出席本次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出示了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
证、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持股凭证。
该等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
其他人士。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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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于会议通
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香
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本次会议的现场计票、监票,并对
现场投票进行清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贵公司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案形式表决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选举缪建民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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