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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直股份: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1-08-28  

                        公   开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经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中航直升机股份
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
生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
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
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航直
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
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
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企业文化,从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并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建
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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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
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
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六)规范公司投资者调研及媒体来访接待工作。
    第四条 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以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平等对
待所有股东和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和维护健康良
好的公司形象;
    (五)保守秘密的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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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做好保密工作,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避免和防止泄
密并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控股和控制的各级
分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机构和人员:
    (一)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等其他政府机构;
    (六)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
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二)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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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生产经营管理信息、重大
事项,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
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
变动、经营业绩、股利分配和管理模式等各种公司运营过
程中的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
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上述信息时,以不违反法律法规和
证券监管机构、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为前提。
    第八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
交所路演中心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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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充分利用上交所设立的“上证 e 互动”
(以下简称 e 互动)网络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并
在上交所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公司对于 e 互动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
据,不得利用 e 互动迎合市场热点并操纵股价。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
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确保在工作时间线路畅
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变更后应及时
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等到
公司及所控股和控制的各级分子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和座谈
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积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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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
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
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上交所规定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公司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
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在
年度报告披露后 10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业绩说明会,原则
上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
务机构负责人应出席业绩说明会,阐述公司年度业绩和经
营情况,主动回答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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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在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予以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
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
资者诉求。
    第十九条 公司积极配合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
的合法行为。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
调解。
    第二十条 公司积极支持和配合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
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时关注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宣传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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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
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
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
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决策
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工
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渠道方式和工
作要求等。监事会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协调投资者关系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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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职能部门,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营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包括:
    (一)采集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公司经营、
管理、财务等各方面的信息,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
    (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
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
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三)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方便投资者提出问题和建议,并由专人负责及时解答;
    (四)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
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调研,举办投
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协调公司有关部
门参加活动,并办理来访者预约登记和前置审批;
    (五)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
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
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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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交所、媒体以及其
他相关机构保持经常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八)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
合作、交流关系;
    (九)起草、修订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规章制度,报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
    (十)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亏损、业绩大
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
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
求,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编制《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表》,对相关会议和接待活动涉及的记录、现场
音视频资料、显示文稿等文件资料进行存档并妥善保管。
    (十二)开展有利于改善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
作。
    第二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二)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
全面的了解;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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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
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
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半年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
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
资者关系管理有关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
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对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
传或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
者关系管理有关人员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表任
何言论或提交书面材料,相关内容应事前经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同意,并告知证券事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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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
培训。鼓励参加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行业协会等组织
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或引进从事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专门人才,通过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
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
控股和控制的各级分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了
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提高信息
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第三十三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
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和控制的各级分子
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门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需要向证券事务部门提供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相关信息,各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收集和报送的第一责任人,
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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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和控制的各级分子公司根据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需要向公司本部对口部门和证券事务部门提供本
单位业务范围内相关信息,各级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
单位信息收集和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


                 第四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主要包括:公司内部的突发事件,如重大诉讼、经营环境
重大变动、事故、自然灾害等;公司外部的突发事件,如
市场传闻、媒体不实报道、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等。
    第三十七条 如果发生公司内部的突发事件,相关部门
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发生公司外部的突发事件,
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各部门及时向有关各方求证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八条 对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审核汇总后,董事会
秘书应立即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对外信息发布等作出决策和部署。
    第三十九条 根据董事长的决策和部署,董事会秘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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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积极维护公司的市
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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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
者关系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照保密管理规定制定保
密工作方案,统一宣传口径,对来访机构和人员的信息进
行登记。对外提供资料的,须经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相关
业务主管部门和保密管理部门前置审批,同时注意避免让
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参观过程中
应加强保密教育与提醒,并避免单人接待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组织来访者参观或举办特定投资者
关系活动前,应(或由受访接待单位)与来访者以其个人
名义或所在机构名义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
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撰写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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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承诺在撰写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
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文件
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
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
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上交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
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敏感期内应尽量避免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监事会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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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AM-02-
B001A)同时废止。


    附件:
    1、承诺书
    2、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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