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地产: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6-24
证券代码:600048 证券简称:保利地产 公告编号:2016-052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2 号文)核准,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98,901,172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8.19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9,000,000,598.68 元 人 民 币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92,109,890.1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907,890,708.56 元。本次非公开
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728165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甲方)、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丙方)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东城支行(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乙方)、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乙
方)(以下统称“各开户行”)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16 年 6 月 23 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
1 391070100100155377 3,000,150,000.00
城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
2 684767346482 1,000,050,000.00
山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3 38610188000549655 2,000,100,000.00
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4 44048101040018814 2,910,247,214.04
州城南支行
注:募集资金余额已扣除承销和保荐费,余额中包括了资金利息及部分尚未支付
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南京保利中央公园、南京保利堂悦、珠海保利国际广场、佛山保利西雅
图、合肥保利海上五月花、合肥保利西山林语、天津保利罗兰公馆、福州保利西
江林语、成都保利紫薇花语、成都保利玫瑰花语、成都保利叶语等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
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昀、朱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特此公告。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