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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联通: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05-1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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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根据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

能,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监事任期为 3 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

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的选举产生和罢免,必须由全体监事的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主席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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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    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    熟悉和了解企业管理、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方

面的专业知识,并有多年的相关工作经历;

   (四)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独立工作能力。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五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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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提交监事会审议的会议材料应提前发给各位监事,其

中涉及法律、合规等方面的,应事先征求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有权对会议审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七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作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

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公司董事、总裁、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执行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    对公司董事、总裁、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执行公

司职务时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作出评价

   (四)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

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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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

行结果;

   (四)      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决议和建议等重要文件;

   (五)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应当履行的责任:

   (一)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诚履行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      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      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      监事必须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的有关资料、信息予

以保密,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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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六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主要审议公司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研究监事会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 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时;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

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通常情况下应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举行。在

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用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电话、传真等方式),但会议议案须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寄、

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个监事。如果监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

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一条上述方式

送交董事会秘书后,该方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

    在以通信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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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开并签发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期限、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的

日期等。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挂号邮

件、专人送达或其他书面方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

授权事项。

    监事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应予撤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在股东大会对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后,由在股东大

会上获得同意票数最多的监事主持会议,选举本届监事会主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作

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意见。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作出决议。监事

会表决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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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表决时表示反对意

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做好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会

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与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会议议程、监事

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须经出席会议监事的

审阅,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主要档案妥善保存。监事会决议(包括

临时监事会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经监事会主席签发后印发给各位

监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监事会工作

中发生的经费由公司按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

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

日起施行,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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