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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医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2022-04-30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
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
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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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
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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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是指最后一笔卖出
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条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
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有的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
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
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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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
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
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
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
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三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
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
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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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
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
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
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检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告
公司,公司在接到报告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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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
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
反本办法的,按照《证券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相
关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
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
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等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五、六、
七条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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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国法律、法规、相关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
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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