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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象屿股份: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7-02-2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

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债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债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债券信息披露水平和债券信息披露质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第 24 号、38 号、

39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

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

已发行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信息应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

保密责任,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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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三章 债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分为四个部分:

    1、公司债券申报与公告环节信息披露

    2、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定期报告披露

    3、公司债存续期内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4、公司债券兑付兑息信息披露

    第十条   对于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4 号》的标准履行披露义务;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公

司债券按照交易所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

年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于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十个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延

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

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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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

证券业协会备案。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38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39 号》的标准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所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

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遵循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包括:

    1、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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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4、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15、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

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16、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17、本期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

    18、发生重大亏损;

    19、发生被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

    20、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1、《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约定的

其他事项;

    22、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

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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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按照本

章上述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公司债券本息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本

金兑付和付息事项。

               第四章   债券信息披露的程序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遵循《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规定,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对外披露债券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研究、审议、

决定涉及债券信息披露事项时,应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并提供债券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的时点、内

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

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主承销商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文件,并通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并确

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

司证券事务部负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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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

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调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负责人,应当

对公司非定期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承当主要责任;同时应对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的,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对本管理制

度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之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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