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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投资本: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2019-04-26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及《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
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
务。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与召开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
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
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
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
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
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
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办公室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
十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
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在
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
向在签字确认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
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
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
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
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
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
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
意。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录音。
    第十七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
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
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
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对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
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
视为对决议事项表示弃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
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
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有关规定执行。如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与本规则冲突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下”都包括本
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及修订,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