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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高科:南京高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4-29  

                        证券简称:南京高科          证券代码:600064           编号:临 2023-013 号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加强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46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要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现行条款                             拟修订后条款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高新技术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产业投资、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是:
投资及管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
二级);土地成片开发;建筑安装工程; 施工;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
商品房开发、销售;物业管理、自有房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屋租赁;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污水处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理、环保项目建设、投资及管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
                                       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活动;企业总部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住房租赁;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土地整治服务;工程管理服
                                       务;市政设施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
                                       利用;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1
第十九条   公司于 1992 年 8 月 8 日成 第十九条     公司于 1992 年 8 月 8 日成
立,发起人为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南 立,发起人为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南
京港务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分 京港务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分
行、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 行、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
行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信 行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信
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南京市分行、中 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南京市分行、中
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京市信托投资公司、 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京市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金陵石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金陵石
油化工公司华隆工业公司和内部职工, 油化工公司华隆工业公司和内部职工,
股本总额 9600 万股。南京新港开发总 股本总额 9600 万股。南京新港开发总
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并于 1992 年 8 公司以经评估确认的 118.75 万平方米,
月 20 日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使用期 50 年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南京港务管理局以实物资产和现金出 4750 万股,并于 1992 年 8 月 20 日办理
资,其他股东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上 完毕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南京港务管
述出资经南京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均于 理局以经评估确认的实物资产 904.5 万
1992 年 7 月 25 日之前到位。            元和现金 395.5 万元认购 1300 万股,南
                                        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现金认购 500
                                        万股,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分行以现金
                                        认购 800 万股,交通银行南京市分行以
                                        现金认购 400 万股,中国农业银行南京
                                        市信托投资公司以现金认购 200 万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京市信托投资公
                                        司以现金认购 200 万股,中国银行南京
                                        市分行以现金认购 200 万股,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以现金认购 200 万
                                        股,金陵石油化工公司华隆工业公司以
                                        现金认购 50 万股,内部职工以现金认
                                        购 1000 万股。上述出资经南京会计师
                                        事务所验证,均于 1992 年 7 月 25 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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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到位。
第 二 十 条      公司股份总 数为 第 二 十 条              公司股份总 数为
173033.964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173033.964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
                                         股面额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二)要约方式;                         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除外。


                                     3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计划;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4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净资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5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的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                                    和清算;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                                独计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6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总数。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删除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注:《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序号做相应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调整。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监票。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7
为能力;                               为能力;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事项;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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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
总裁助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名,总经理助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聘。                                   或解聘。
……                                   ……
                                       注:本章程其他条款中涉及的“总裁”、
                                       “副总裁”、“总裁助理”,均修改为“总
                                       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新增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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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续聘。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四)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名称为工商登记机关用语,在公司分别
                                          称为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事项还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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