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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通客车: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21-05-17  

                        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编号:临 2021-042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20    2021/5/21      2021/5/21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62,931,22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
利 1,131,465,611.5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20 2021/5/21        2021/5/21
                                  1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客车有限公司、中国
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
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 息 红 利差 别 化个 人 所得 税 政策 有 关问 题 的通 知 》( 财 税
[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实际计征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5 元/股,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
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5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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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
币 0.45 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沪港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
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5 元/股。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
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5 元/股,由其按税法规
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
式咨询:
    咨询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路宇通工业园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6718281
    特此公告。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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